线圈座定位构造-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线圈座定位构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5
决定日:2013-01-22
委内编号:5W1036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16594.0
申请日:2002-04-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长江
授权公告日:2003-02-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一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杨倩
国际分类号:H01F2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02月26日授权公告的第0221659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线圈座定位构造”,申请日为2002年04月05日,专利权人为林国良,后变更为一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l、一种线圈座定位构造,包括线圈座,其特征在于:在线圈座(10)的厚实部(13)上以区隔部(14)定义围出一具开口端(141)供定位元件(15)内置的固定区间(142),并于厚实部(13)上对应定位元件(15)处设有一穿设孔(143),线圈安装于机壳的固定元件(16)直接经由该穿设孔(143)组接有定位元件(1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座定位构造,其特征是该固定区间(142)上对应固定元件(16)长度延伸有一容置区间(147)。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座定位构造,其特征是该定位元件(15)及固定元件(16)为一相匹配的螺母及螺钉。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座定位构造,其特征是该区隔部(14)是于固定区间(142)内设有限制凸块(146)。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座定位构造,其特征是该区隔部(14)是于固定区间(142)内设有限制凸条(145)。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座定位构造,其特征是该固定区间(142)内端部是形成有一对应定位元件(15)的定位部(144)。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座定位构造,其特征是该线圈座(10)是组合有二半体(11、1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第17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7无效,维持权利要求4-6有效。该决定已经生效。
针对上述部分无效后的专利权,胡长江(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DE3026852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2年02年04日,复印件,共4页;
附件2:专利号为95200133.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5年10月11日,复印件,共8页;
附件3:《塑料模设计手册》(第2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2月第2版第14次印刷,封面、版权页、序、第43、44和46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4:专利号为99236178.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0年11月29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的模制线圈架,其中没有明确披露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元件”以及对应的“固定元件”。然而,上述“定位元件”以及对应的“固定元件”,是为将“线圈座”固定至“机壳”而设置的固定部件:同样,在对比文件1中“脚部6上设有固定用的孔12”,必然包括通过“孔12”作固定用的相应固定部件,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地披露了需要定位元件(如螺母)以及固定元件(如螺钉)来固定该变压器。显然,使用定位元件“螺母”与固定元件“螺钉”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公众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带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2年10月26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3、7已被在先决定宣告无效,请求书中的相关理由不应再次审理。(2)第17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涉及的对比文件1与本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的对比文件1相同,涉及的附件8与本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附件3相同;而决定理由部分己经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性,也未被附件8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6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以及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已经被在先生效决定所否定,本案中不应当再对相同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理。(4)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及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均完全不同。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06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11月09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2年10月26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2012年11月23日,请求人向合议组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的主要意见如下: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被附件2-4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随意见陈述书提交一份附件如下:
附件5:申请号为97180386.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9日,复印件,共29页。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均无异议;2、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3、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11月23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在本次无效请求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12年03月19日发出的第17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其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其中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7无效,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第17531号生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4-6。5、请求人明确表示其于2012年11月23日寄交的附件5作为参考资料提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与书面意见一致。6、专利权人对附件1-2、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7、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第17531号生效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即本案中的附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成立,且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成立;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合议组对本案中请求人主张的上述理由不再予以审理。8、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充分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不再需要答辩期限。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为避免混淆,本决定仍沿用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编号。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7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先生效决定(第17531号)宣告部分无效,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为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书,但权利要求的编号仍沿用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编号,即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4-6。
2、证据的认定
附件1是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件2、附件4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附件2、附件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附件1、附件2、附件4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附件2、附件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无效理由的确定
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9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无效理由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的模制线圈架,其中没有明确披露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元件”以及对应的“固定元件”。然而,上述“定位元件”以及对应的“固定元件”,是为将“线圈座”固定至“机壳”而设置的固定部件:同样,在对比文件1中“脚部6上设有固定用的孔12”,必然包括通过“孔12”作固定用的相应固定部件,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地披露了需要定位元件(如螺母)以及固定元件(如螺钉)来固定该变压器。显然,使用定位元件“螺母”与固定元件“螺钉”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公众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在本次无效请求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12年03月19日发出的第17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其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其中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7无效,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因此,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7的无效理由,本决定中不予评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531号生效决定已明确的事项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属于“螺母预埋”或“金属件镶嵌”技术,也未被附件8(即本案中的附件3)所公开。
本案中,针对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4-6,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中包括:
(1)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被附件3公开,即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附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已有具体内容的评述,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合议组对上述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综上,本案中合议组予以审理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包括如下技术内容:一种线圈座定位构造,包括线圈座,其特征在于:在线圈座的厚实部上以区隔部定义围出一具开口端供定位元件内置的固定区间,并于厚实部上对应定位元件处设有一穿设孔,线圈安装于机壳的固定元件直接经由该穿设孔组接有定位元件,该区隔部是于固定区间内设有限制凸块。
权利要求5包括如下技术内容:一种线圈座定位构造,包括线圈座,其特征在于:在线圈座的厚实部上以区隔部定义围出一具开口端供定位元件内置的固定区间,并于厚实部上对应定位元件处设有一穿设孔,线圈安装于机壳的固定元件直接经由该穿设孔组接有定位元件,该区隔部是于固定区间内设有限制凸条。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的模制线圈架(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其中模制线圈架的两侧外隔板2、4分别延伸设有安装脚6(相当于本专利的厚实部)用于固定该变压器,安装脚6上设有固定用的安装孔12(相当于本专利的穿设孔),外隔板2、4与安装脚6之间分别设有加强肋条7(相当于本专利的区隔部),安装孔12两侧的加强筋7与外隔板1、4和安装脚6之间形成开口区间(相当于本专利的厚实部上以区隔部定义围出一具开口端供定位元件内置的固定区间)。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1)线圈安装于机壳的固定元件之间经由该穿设孔组接有定位元件;(b1)该区隔部是于固定区间内设有限制凸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1)经由穿设孔利用固定元件、定位元件固定线圈座定位构造;(B1)限制定位元件转动,便于将固定元件直接与定位元件组接。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2)线圈安装于机壳的固定元件之间经由该穿设孔组接有定位元件;(b2)该区隔部是于固定区间内设有限制凸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2)经由穿设孔利用固定元件、定位元件固定线圈座定位构造;(B2)限制定位元件转动,便于将固定元件直接与定位元件组接。
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1)和(a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安装孔12固定模制线圈架,而在本领域,在安装孔一侧使用定位元件例如螺母,在另一侧使用固定元件例如螺钉的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1)和(b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至第5页第4段):物件1,请同时参阅图3所示,该物件1上设有一方形的结合孔11;螺帽2,请同时参阅图3所示,其为一截面成一凸状的螺帽,螺帽2的两边则延伸有两垫片23;请在参阅图5、图6、图7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应用,是先将螺帽2由下而上置入于物件1的结合孔11中,而使螺帽2的凸块22恰可凸设于物件1的结合孔11上,且螺帽2两侧的垫片23恰可垫设于物件1的下方;再将螺帽2及物件1一同置于下模具4的模孔41上,待上模具3向下冲压后,将同时形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冲压方式将螺母预埋的技术方案,其中螺帽2与垫片23为一体设置,垫片23起支持冲压和连接的作用,并不能够起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中限制凸条和限制凸块的限制定位元件15转动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1)和(b2)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且上述技术特征(b1)和(b2)可以起到“组装方便,操作安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4和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和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4和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包括如下技术内容:一种线圈座定位构造,包括线圈座,其特征在于:在线圈座的厚实部上以区隔部定义围出一具开口端供定位元件内置的固定区间,并于厚实部上对应定位元件处设有一穿设孔,线圈安装于机壳的固定元件直接经由该穿设孔组接有定位元件,该固定区间内端部是形成有一对应定位元件的定位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的模制线圈架(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其中模制线圈架的两侧外隔板2、4分别延伸设有安装脚6(相当于本专利的厚实部)用于固定该变压器,安装脚6上设有固定用的安装孔12(相当于本专利的穿设孔),外隔板2、4与安装脚6之间分别设有加强肋条7(相当于本专利的区隔部),安装孔12两侧的加强筋7与外隔板1、4和安装脚6之间形成开口区间(相当于本专利的厚实部上以区隔部定义围出一具开口端供定位元件内置的固定区间)。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3)线圈安装于机壳的固定元件之间经由该穿设孔组接有定位元件;(b3)该固定区间内端部是形成有一对应定位元件的定位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3)经由穿设孔利用固定元件、定位元件固定线圈座定位构造;(B3)限制定位元件转动,便于将固定元件直接与定位元件组接。
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安装孔12固定模制线圈架,而在本领域,在安装孔一侧使用定位元件例如螺母,在另一侧使用固定元件例如螺钉的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3),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至第5页第4段)物件1,请同时参阅图3所示,该物件1上设有一方形的结合孔11;螺帽2,请同时参阅图3所示,其为一截面成一凸状的螺帽,螺帽2的两边则延伸有两垫片23;请在参阅图5、图6、图7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应用,是先将螺帽2由下而上置入于物件1的结合孔11中,而使螺帽2的凸块22恰可凸设于物件1的结合孔11上,且螺帽2两侧的垫片23恰可垫设于物件1的下方;再将螺帽2及物件1一同置于下模具4的模孔41上,待上模具3向下冲压后,将同时形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冲压方式将螺母预埋的技术方案,其中物件1具有与垫片23对应的冲压部位,该部位起支持冲压和连接的作用,并不能够起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定位部的限制定位元件15转动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且上述技术特征(b3)可以起到“组装方便,操作安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3),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至第5页第4段)当限位套3装上限位套定位栓1时,限位套3不能围绕限位套定位栓1转动,限位套3的限位套内角10与螺母4的外角配合,使螺母4不能在限位套3内转动。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为了改进线圈座定位构造,使得组装更加方便、安全,而对比文件4是为了防止已经嵌套在一起螺栓和螺母之间的松动;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定位部是在线圈座的厚实部上,以区隔部围出固定区间内设置定位部,由此使定位元件置于固定区间内、但尚未与固定元件组接前即发挥定位作用,由此固定元件则可得以轻易地穿过机壳以及线圈座上的穿设孔,而与设于该固定区间内的定位元件组接;而对比文件4的限位套3是在定位元件与固定元件将限位套组装后才产生限位的功效;即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面对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时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3)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且上述技术特征(b3)可以起到“组装方便,操作安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和4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和4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和4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第17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0221659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3、7无效的基础上,维持0221659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4-6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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