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调湿抗菌除味功能性叠层织物构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0
决定日:2013-01-23
委内编号:5W1034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253793.X
申请日:2011-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久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5-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永晟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B32B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5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调湿抗菌除味功能性叠层织物构造”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1120253793.X,申请日是2011年7月19日,专利权人是杭州永晟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调湿抗菌除味功能性叠层织物构造,包括由上而下依次叠合的表层(1)、两层多孔隙弹性材料层以及底层(7);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层多孔隙弹性材料层的中间夹有一功能性材料充填层(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调湿抗菌除味功能性叠层织物构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层(1)、多孔隙弹性材料层、填充层(3)和底层(7)通过针线缝合为一体,或高频热合粘接为一体。”
针对本专利权,杭州久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6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85464Y中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5年8月3日,公开号为CN1647915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81953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62866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5:来源:全球纺织网,“新型超声波压花机介绍”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由附件4、5可知,利用高频热合机采用高频粘合的方式将各层材料一体热合成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7月12日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依法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1月2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4或5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2、4的真实性,同时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调湿抗菌除味功能性叠层织物构造,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家纺垫类产品的吸湿构造,尤其是诸如床垫、坐垫、靠垫、枕片等垫类产品的吸湿构造,包括表层织物和底层织物,所述的表层织物和底层织物之间填充有两个多孔隙弹性材料层,该两个多孔隙弹性材料层之间又铺设有一层细颗粒硅胶,另由缝纫线将所述的表层织物、多孔隙弹性材料层、细颗粒硅胶和底层织物缝合为一体;所制成的产品如床垫、坐垫、靠垫、枕片等具有明显的吸湿、防潮、吸味和防霉功能。
可见,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接近。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两者均有表层、底层和多孔隙弹性材料层,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两层多孔隙弹性材料层的中间的填充层的成分不同,本专利中的填充层由功能性材料形成,而附件1中的填充层是一层细颗粒硅胶。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改变填充层的成分以使产品具有相应的功能。附件2公开了一种调湿垫及其制备工艺(参见说明书第1页),调湿垫包括上下透气纤维的垫体、上下透气纤维间有粒状硅胶,但上下透气纤维的夹层中装置的是粒状硅胶或硅胶竹碳与粉状热熔胶的混合物,二者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后,上下透气纤维与混合胶经复合机加热复合成制品。小颗粒硅胶(或硅胶竹碳混合物)在垫囊层内均匀牢固粘合成一体,可充分发挥调湿除味的性能和效用,制品表面平整、垫体软硬适中。上下透气纤维分别采用无纺布或装饰布构成。由此附件2给出了具有上下透气功能的材料用于家纺垫类的技术启示,且使用不同功能的填充层改善家纺垫类的性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用于附件1中的填充层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限定所述的表层、多孔隙弹性材料层、填充层和底层通过针线缝合为一体,或高频热合粘接为一体。附件1公开了由缝纫线将所述的表层织物、多孔隙弹性材料层、细颗粒硅胶和底层织物缝合为一体(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附件4公开了枕垫产品可经高频热合机一次热合成型(参见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一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附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审查意见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的结论,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不作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25379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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