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锁具的锁舌组件以及锁具和自行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锁具的锁舌组件以及锁具和自行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34
决定日:2019-04-09
委内编号:5W1161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81097.0
申请日:2017-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E05B15/10,E05B15/12,E05B15/00,B62H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功能相同并非判断显而易见的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现有技术能否想到被比的技术方案才是判断显而易见的标准。换言之,对于能够取得相同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而言,当技术方案不容易想到时,仍然能被专利所保护。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881097.0,申请日为2017年7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锁具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锁舌主体,所述锁舌主体上具有驱动孔和止退孔,所述驱动孔被配置为用于与锁具中的驱动部件配合,以驱动所述锁舌主体移动,所述锁舌主体被配置为能在锁具中移动到释放位置和锁止位置,所述锁舌主体被配置为用于锁止锁具中的锁销;
止退件,所述止退件具有止退端和固定端,所述固定端被配置为连接在锁具中,所述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所述锁舌主体上,当所述锁舌主体移动到锁止位置时,所述止退孔与所述止退端的位置相对应,使止退端插入所述止退孔,以限制所述锁舌主体在锁具中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退件为弹针,所述弹针被配置为通过弹力作用搭在所述锁舌主体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主体上具有止退引导槽,所述止退引导槽与所述止退孔对接,所述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所述止退引导槽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主体上具有滑动引导槽,所述止退引导槽为所述滑动引导槽中的一段,所述止退孔位于所述滑动引导槽中,所述滑动引导槽被配置为与锁具中的滑道相匹配,以引导所述锁舌主体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主体呈板状结构,所述驱动孔为从所述锁舌主体的主平面向内凹陷的盲孔或者贯通板状结构的通孔,所述止退孔位于所述锁舌主体的侧壁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退孔与所述驱动孔连通,以使所述止退件在插入止退孔中时能伸入所述驱动孔中。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主体的两个相对的侧壁上具有滑动引导槽,所述止退孔位于一个所述滑动引导槽中,所述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止退孔所在的滑动引导槽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主体还具有插销部和传感触发部,所述插销部被配置为用于锁止锁具中的锁销;所述插销部上套设有密封圈,所述传感触发部被配置为用于触发锁具中的传感器。
9. 一种锁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8任意之一所述的锁舌组件;
驱动部件,所述驱动部件为驱动转轮,所述驱动转轮具有偏心设置的拨动部,所述驱动转轮被配置为通过旋转使所述拨动部驱动所述锁舌主体向释放位置移动;
弹性件,所述弹性件被配置为驱动所述锁舌主体向锁止位置移动;
锁销,所述锁销具有卡槽,锁销被配置为能移动到开锁位置和关锁位置,当锁销移动到关锁位置时,所述锁舌主体被配置为能移动到锁止位置,所述锁舌主体插入所述卡槽,锁止所述锁销。
10. 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包括车身和权利要求9所述的锁具,所述锁具安装在所述车身上,当所述锁销移动到关锁位置时,所述锁销被配置为能妨碍自行车的车轮转动。”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本案专利的说明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无效范围为权利要求1-1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1月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意见陈述书,并提交附件1-6,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6月2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8696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924271B的中国发明专利;
附件3: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4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4803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4: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6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8920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5:陈桂山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14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模具设计入门与提高》封面、版权页、出版说明、前言、目录、第226-229页的复印件;
附件6: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9日、公开号为DE102008020950A1的德国专利文献及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5、9、10相对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依据附件1-6,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3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权利要求1,其它权利要求据此调整了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锁具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锁舌主体,所述锁舌主体上具有驱动孔和止退孔,所述驱动孔被配置为用于与锁具中的驱动部件配合,以驱动所述锁舌主体移动,所述锁舌主体被配置为能在锁具中移动到释放位置和锁止位置,所述锁舌主体被配置为用于锁止锁具中的锁销;
止退件,所述止退件具有止退端和固定端,所述固定端被配置为连接在锁具中,所述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所述锁舌主体上,当所述锁舌主体移动到锁止位置时,所述止退孔与所述止退端的位置相对应,使止退端插入所述止退孔,以限制所述锁舌主体在锁具中的位置;
所述止退件为弹针,所述弹针被配置为通过弹力作用搭在所述锁舌主体上;
所述锁舌主体上具有止退引导槽,所述止退引导槽与所述止退孔对接,所述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所述止退引导槽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主体上具有滑动引导槽,所述止退引导槽为所述滑动引导槽中的一段,所述止退孔位于所述滑动引导槽中,所述滑动引导槽被配置为与锁具中的滑道相匹配,以引导所述锁舌主体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主体呈板状结构,所述驱动孔为从所述锁舌主体的主平面向内凹陷的盲孔或者贯通板状结构的通孔,所述止退孔位于所述锁舌主体的侧壁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退孔与所述驱动孔连通,以使所述止退件在插入止退孔中时能伸入所述驱动孔中。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主体的两个相对的侧壁上具有滑动引导槽,所述止退孔位于一个所述滑动引导槽中,所述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止退孔所在的滑动引导槽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舌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主体还具 有插销部和传感触发部,所述插销部被配置为用于锁止锁具中的锁销;所述插销部上套设有密封圈,所述传感触发部被配置为用于触发锁具中的传感器。
7. 一种锁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6任意之一所述的锁舌组件;
驱动部件,所述驱动部件为驱动转轮,所述驱动转轮具有偏心设置的拨动部,所述驱动转轮被配置为通过旋转使所述拨动部驱动所述锁舌主体向释放位置移动;
弹性件,所述弹性件被配置为驱动所述锁舌主体向锁止位置移动;
锁销,所述锁销具有卡槽,锁销被配置为能移动到开锁位置和关锁位置,当锁销移动到关锁位置时,所述锁舌主体被配置为能移动到锁止位置,所述锁舌主体插入所述卡槽,锁止所述锁销。
8. 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包括车身和权利要求7所述的锁具,所述锁具安装在所述车身上,当所述锁销移动到关锁位置时,所述锁销被配置为能妨碍自行车的车轮转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没有异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人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意见以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意见为准;修改后权利要求1-8相对附件1至附件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公开性和附件6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3、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其余相应调整了引用关系,请求人对此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定该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6,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6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由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的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6公开的内容以相应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 关于以说明书为依据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的“止退孔”、“止退端”、“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锁舌主体上”、“弹针”以及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止退孔位于一个所述滑动引导槽中”均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并不能得到说明书中所公开具体实施方式的支持;此外,相应基于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亦存在同样缺陷。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依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权利要求1已经对“锁舌主体”、“止退件”以及其中的“止退孔”、“止退端”、“弹针”给出限定,并且对这些部件之间的位置、作用及功能关系给出了限定,这其中包括“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锁舌主体上”,说明书实施方式仅仅是体现上述构思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明白具体实现方式并不仅限定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且也能够想到实现上述构思的其它具体方式。此外,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止退孔位于一个所述滑动引导槽中”虽然没有限定位于哪一个滑动引导槽中,但对其理解并不能脱离技术方案的整体。结合权利要求5及其引用权利要求中对止退孔和滑动引导槽的作用及功能限定,如权利要求1中“止退孔与所述止退端的位置相对应,使止退端插入所述止退孔,以限制所述锁舌主体在锁具中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出具体的实现方式。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关于基于引用关系相应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3.2 关于不清楚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清楚,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所述锁舌主体上”、“弹针”“所述止退引导槽与所述止退孔对接”、“所述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所述止退引导槽中”、权利要求2中“所述止退引导槽为所述滑动引导槽中的一段”、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止退端被配置为能搭在止退孔所在的滑动引导槽中”均不清楚;此外基于引用关系的相应权利要求亦存在同样缺陷。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权利要求某一特征的理解不能脱离权利要求所保护技术方案的整体。上述权利要求除了存在上述限定特征之外,还对相应部件之间的作用和功能关系给出了限定,如权利要求1“当所述锁舌主体移动到锁止位置时,所述止退孔与所述止退端的位置相对应,使止退端插入所述止退孔,以限制所述锁舌主体在锁具中的位置”;权利要求2中“所述滑动引导槽被配置为与锁具中的滑道相匹配,以引导所述锁舌主体移动”等,因此请求人所主张的那些特征除其本身之外,必须能够相互配合实现所述功能作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亦会依据权利要求的整体考虑,基于实际需要清楚地确定出相应部件具体的形式、结构和连接作用方式,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在理解上均脱离了权利要求的整体方案,不能成立。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关于基于引用关系相应权利要求不清楚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5、6、公知常识之间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为附件1或2。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电控带保险功能的马蹄形自动车锁,该锁在上锁前,该自行车锁是处于保险状态的,即保险锁舌44处于拉环5的保险凹槽53中,收到上锁信号后减速电机41开始转动,减速电机41带动凸轮机构42进行转动,四级凸轮424顶住保险锁舌44使其沿保险凹槽53向上运动直到脱离保险凹槽53,凸轮机构42上的一级凸轮421转动到一定角度,当一级凸轮421从压到的按键弹片46上的弹片短脚461脱离时减速电机41停止转动,通过拉柄7带动拉片6和拉环5,使拉环5处于上锁位置,此时上锁锁舌43将会在第一弹簧471的作用下掉入拉环5中的上锁凹槽52中,这个时候二级凸轮422下方的挡片48被扭簧49顶起,挡片48上的挂钩481可以钩住上锁锁舌 43上的沟槽431,使得上锁锁舌43无法在外力作用下脱离拉环5上的上锁凹槽52,起到上锁保险作用。开锁时,在锁车状态下上锁锁舌43位于上锁凹槽52内、挡片48上的挂钩481在扭簧49的作用下钩住了上锁锁舌43上的沟槽431,当减速电机41接收到开锁指令后,减速电机41转动,使凸轮机构42转动180°,挡片48被二级凸轮422压下,挡片48 上的挂钩481脱离上锁锁舌43上的沟槽431,使上锁锁舌43脱离挡片48的限制,凸轮机构 42再顺时针转动时,使上锁锁舌43在三级凸轮423的作用下沿上锁凹槽52向上移动,此时上锁锁舌43被凸轮机构42上的三级凸轮423顶到上方,相当于上锁锁舌43被打开完成开锁,拉环5在复位拉簧8的作用下动作,此时保险锁舌44被第二弹簧472顶下而进入预位, 当拉环5被复位拉簧8拉到一定位置开锁完成后保险锁舌44将掉入拉环5上的保险凹槽53,此时拉环5被保险锁舌44固定完成,用户将不能随便锁车等。(具体参见说明书附图及相关实施方式部分)
附件2公开了一种两轮车锁,其中框锁具有圆形锁弓11以锁住后轮。圆形锁弓11具有第一咬合凹槽13和第二咬合凹槽15,并且借助于张力弹簧17在图1a所示的打开位置方向上偏压。当圆形锁弓11没有被上锁舌时,逆着偏压,它可以借助于手柄19沿着锁定方向21在锁定位置方向转动。锁舌23与圆形锁弓11共同工作,在图1a所示的上锁舌位置方向上,锁舌被压力弹簧25偏压。锁舌23具有中部空隙27。轴29与中部空隙27咬合,轴在锁舌23的范围内具有开锁舌凸轮31(参看图3b以及图4的截面图)。轴29在另一纵向部分具有接通凸轮33(参看图3a截面图)。轴29的正面以解锁凸起35的形式形成偏心固定斜面(参看图4)。将电动机39设置为轴29的传动装置,电动机39优选具有集成的或安装的低传动比的驱动装置(未示出)。控制电路41控制电动机39。控制电路在输入端与接触开关43连接,接触开关43与轴29的接通凸轮33共同工作。此外,控制电路41在输入端与无线电接收器45连接。电池47(或蓄电池)用于给电动机39、控制电路41和无线电接收器45供应能量。借助于锁舌23,既能够在所示的打开位置还能够在所述的锁定位置,锁住圆形锁弓11。为此,压力弹簧25在圆形锁弓11的方向推压锁舌23。为此,只要带有开锁舌凸轮31的轴29将锁舌23放开,锁舌23就紧贴在圆形锁弓11的上部或与两咬合凹槽13、15之一咬合,只要两咬合凹槽位于锁舌23的高度。当锁舌23在第一咬合凹槽13中咬合时,如图1所示, 圆形锁弓11在打开位置锁定。反之,如果锁舌23在第二咬合凹槽15中咬合,那么与之对应的是所述的圆形锁弓11的锁定位置。所示框锁的另一特点在于阻止弹簧37。如图1a所示,当锁舌23处于上锁舌位置时,阻止弹簧37在后面抓住锁舌23。这既适于图1a所示的打开位置又适于已经阐明的圆形锁弓11的锁定位置。阻止弹簧37一从后面抓住锁舌23时,其就处于锁定状态,以防止在所谓的“锤击方法”后的未经允许的开锁舌操作。为了松开锁舌23以便在开锁舌方向进行(被允许的)操作,逆着其实施的偏压,瞬时后推阻止弹簧37,以使阻止弹簧37的自由端与锁舌23松脱。为此,轴29的解锁凸起35卡住由阻止弹簧37的阻止空隙53所包围的阻止弹簧37的强制导向面51(参看图5)。解锁凸起35虽然咬合在阻止空隙53中,但是由于其偏压,阻止弹簧37能够用阐明的方法从后面抓住锁舌23(参看图la)(具体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
附件5为模具设计入门与提高,其中具体公开有滑块与导滑槽之间的配合结构。
附件6公开了一种车锁,其中具体公开有止动弹簧。
依据附件1、2所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特征均未被附件1、2公开:止退孔、与之配合的弹针(以下简称区别1);锁舌主体的止退引导槽、以及止退端与所述止退引导槽的搭接关系(以下简称区别2)。请求人虽然主张附件1隐含公开了区别搭接,然而依据附件1说明书,仅公开了挡片38被扭簧49顶起,挡片48上的挂钩481会钩住上锁锁舌43的沟槽431由此形成上锁保险。解锁时,挡片48被二级凸轮422压下,挡片48 上的挂钩481脱离上锁锁舌43上的沟槽431,使上锁锁舌43脱离挡片48的限制等。由此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挂钩481与锁舌43形成搭接关系。因此请求人认为所搭接关系被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以上区别是否容易想到。首先考虑区别1,对此附件1中的沟槽431以及与之配合的挡片48、挡片上的挂钩481以及扭簧49组合起来对应于该区别1,同样为锁舌形成上锁保险。附件2中锁舌的上表面以及阻止弹簧38也对应于区别1,在功能上同样用来实现上锁保险。然而,一般认为所谓孔,在结构上应包含四周的围壁,虽然三者在功能上总体都用来实现上锁保险,但功能相同并非判断显而易见的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现有技术能否想到被比的技术方案才是判断显而易见的标准。换言之,对于能够实现相同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而言,当技术方案不容易想到时,仍然能被专利所保护。本案中,相对于附件1、2,本专利的孔形结构变化虽小,弹针的结构也是现有技术,例如附件6中公开的止动弹簧16也可以被认为是弹针结构,在显而易见的判断中仍然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对此重新回到附件1,结合附件1附图及说明书可知,其公开的自行车锁在正常实现功能时,需要减速电机41、由一、二、三、四级凸轮421-424共同构成的凸轮机构42、按键弹片46、弹片短脚461、第一弹簧471、上锁凹槽52等,即使只考虑上锁保险这一功能,其也是挡片48、扭簧49、挂钩481、上锁锁舌 43上的沟槽431、二级凸轮422以及相关的传感器结构配合实现,具体而言就是在上锁时上锁锁舌43将会在第一弹簧471的作用下掉入拉环5中的上锁凹槽52中,这个时候二级凸轮422下方的挡片48被扭簧49顶起,挡片48上的挂钩481可以钩住上锁锁舌 43上的沟槽431,使得上锁锁舌43无法在外力作用下脱离拉环5上的上锁凹槽52,起到上锁保险作用。而在解锁时当减速电机41接收到开锁指令后,减速电机41转动,使凸轮机构42转动180°,挡片48被二级凸轮422压下,挡片48 上的挂钩481脱离上锁锁舌43上的沟槽431,使上锁锁舌43脱离挡片48的限制,凸轮机构 42再顺时针转动时,使上锁锁舌43在三级凸轮423的作用下沿上锁凹槽52向上移动,由此实现解锁。换言之,其中的挡片48之挂钩481不仅与锁舌沟槽431形成配合关系,同时还需要与二级凸轮422形成配合关系,从而完成彼此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由此在附件1的结构中锁舌43侧壁形成的是沟槽431而非孔形结构,其目的即在于便于挂钩481在结构上能够实现与二级凸轮422的配合关系。同样凸轮42、弹簧48与挡片48形成配合关系,因此挡片48采用片状结构,其目的同样是出于从技术方案功能作用整体考虑出发得到的结果。对此请求人认为这些变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主张,属于看到了本专利技术方案之后的事后推断,脱离了技术方案的整体考虑以及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不能成立。
同样附件2虽然也公开了类似功能和结构,但是结合附件2的整体教导可知即使单独考虑其上锁保险功能及相关结构,该功能的实现也是由保护锁舌23、压力弹簧25、轴29、凸轮31、阻止弹簧37、圆形锁弓11、咬合凹槽13等配合实现,其中为了顶开阻止弹簧37,附件2是通过轴29顶端的解锁凸起35与阻止弹簧37配合实现,其中阻止弹簧37为配合上锁、保险以及解锁的一系列动作被设计成图5所示其中带有阻止空隙53和强制导向面51的片状结构。显然上述结构只有组合起来协同配合才构成一套完整的方案。请求人所称的简单的替换和变化往往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附件2本身并未给出朝向本专利变化的启示。请求人的主张,属于看到了本专利技术方案之后的事后推断,脱离了技术方案的整体考虑以及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不能成立。
对于区别2而言,虽然正如请求人所言滑块及其导槽本身均已为本领域现有技术甚至是公知常识,但是其应用不能脱离现有技术的实现需要。上述公知常识应用的场合是当一个部件需要在另一个部件上有约束地滑动时往往会用滑块及导槽结构,比如滑梯。当两者之间自然滑动时则不需要导槽约束。同样当相对滑动的两个部件已被其它部件稳定地约束时也不一定需要导槽。除此之外,两者之间产生滑动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接触的必要。结合附件1、2,从其方案的整体构思来看,附件1中并未公开挂钩481与锁舌43之间存在接触的需要,同时上述部件均已被固定,此外挂钩481在与沟槽431形成作用关系的情况下还需要与二级凸轮422形成配合关系,因此请求人的主张缺少相应依据。
同样如前所述,附件2所展示的解锁过程中,锁舌23、轴29、解锁凸起35以及如图5所示的阻止弹簧37构成了一套完整技术构思,部件之间彼此协同,而图2c又示出锁舌23上移过程中阻止弹簧37与解锁凸起35配合并未与锁舌23形成接触。因此请求人所主张区别2容易想到同样属于看到了本专利技术方案之后的事后推断,脱离了技术方案的整体考虑以及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不能成立。
此外,从附件1、2的整体教导可以看出,上锁保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考虑并且已被解决的技术问题。然而围绕这一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仍在不断研究并提出各种不同的解决手段,正如附件1、2所展示的那样,这些手段许多时候能够完整成套、且各自独立地实现这一功能,可以看到其在丰富现有技术的同时,也为工程人员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创造性判断中既不能脱离现有技术中不同技术方案的教导,也不能脱离不同技术方案本身在整体上形成的束缚,而简单地认为容易想到。附件5虽然能够证明滑槽滑块配合为公知技术,附件6能够证明弹针为现有技术,但均缺少与附件1、2中相应技术方案组合的动机或基础,请求人依据附件1、2、5、6、公知常识之间的组合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6以及权利要求7和8的创造性
针对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以及权利要求7、8,请求人使用的附件3-4并不涉及上述区别1和2。基于权利要求1的同样理由,请求人主张这些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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