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79
决定日:2019-04-15
委内编号:5W1162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354804.7
申请日:2017-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市法达电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志行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6D1/5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专利号为201721354804.7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7年10月19日,专利权人为梁志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包括传动部分和分离部分,其特征是:所述传动部分包括传动轴(1)以及套于传动轴(1)外的支撑架体(2),分离部分与传动轴(1)的一端连接,分离部分包括与支撑架体(2)可拆卸连接的支撑板(3)、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限位电触开关A(4)和限位电触开关B(5)以及设置于传动轴(1)端末的凸轮(6),限位电触开关A(4)以及限位电触开关B(5)分别设置于凸轮(6)的两侧,所述支撑板(3)上还设有用于调节限定电触开关灵敏度的调节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调节组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定位孔(30)、调节孔(31)、连接螺栓(32)以及连接件(33),所述定位孔(30)靠近凸轮(6),调节孔(31)远离凸轮(6),连接螺栓(32)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4)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4)固定于定位孔(30)及调节孔(31)上,所述调节孔(31)呈长孔状,且定位孔(30)和调节孔(31)对角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连接件(33)的一端与定位孔(30)上的连接螺栓(32)连接,连接件(33)的另一端与调节孔(31)上的连接螺栓(32)连接,且连接件(33)上设有包边(330),包边(330)包覆与限位电触开关A(4)的一侧棱角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限位电触开关B(5)与限位电触开关A(4)的设置方式相同。”
针对本专利,台州市法达电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5月10日、公开号为CN23772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2679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5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0526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对权利要求做出了修改,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包括传动部分和分离部分,其特征是:所述传动部分包括传动轴(1)以及套于传动轴(1)外的支撑架体(2),分离部分与传动轴(1)的一端连接,分离部分包括与支撑架体(2)可拆卸连接的支撑板(3)、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限位电触开关A(4)和限位电触开关B(5)以及设置于传动轴(1)端末的凸轮(6),限位电触开关A(4)以及限位电触开关B(5)分别设置于凸轮(6)的两侧,所述支撑板(3)上还设有用于调节限定电触开关灵敏度的调节组件,所述调节组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定位孔(30)、调节孔(31)、连接螺栓(32)以及连接件(33),连接螺栓(32)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4)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4)固定于定位孔(30)及调节孔(31)上,所述调节孔(31)呈长孔状,且定位孔(30)和调节孔(31)对角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定位孔(30)靠近凸轮(6),调节孔(31)远离凸轮(6)。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连接件(33)的一端与定位孔(30)上的连接螺栓(32)连接,连接件(33)的另一端与调节孔(31)上的连接螺栓(32)连接,且连接件(33)上设有包边(330),包边(330)包覆与限位电触开关A(4)的一侧棱角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其特征是:所述限位电触开关B(5)与限位电触开关A(4)的设置方式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1月0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1367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5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7081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3815765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1514575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1514574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619105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CN302299164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341000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1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649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报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1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5905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74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5: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6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8639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16: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年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53147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均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并声称与其于2019年01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相关证据完全一致。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4-16已超出举证期限,不应被接受。
3)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无效理由和证据,对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的,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可以补充无效理由,但不得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补充除公知常识性证据之外的证据。本案中,证据4-16系请求人在其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且证据4-16均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合议组对证据4-16不予考虑。
4)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就相关的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3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所包含的其余技术特征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保留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和4,请求人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不持异议。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的上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其修改时机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3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经核查,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定位孔和调节孔对角设置”,但“对角设置”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术语,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进行详细解释和清楚的限定;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记载了“调节孔呈长孔状”,但权利要求中没有对“长孔”的走向做出清楚的限定;因而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就如何实现“灵敏度调节效果好”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连接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进行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是否充分公开及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视角,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在充分理解相关技术内容和技术手段的前提下,对相应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虑。
对于本案而言,根据说明书第0018段记载的“调节组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定位孔30、调节孔31、连接螺栓32以及连接件33,通过将定位孔靠近凸轮6,以及将调节孔31远离凸轮6设置,两点式的固定结构简单,且定位孔30和调节孔31对角设置,提高了固定结构的稳定性,并且将调节孔31设置呈长孔状,确保了良好的调节效果,连接螺栓32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4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4固定于定位孔30及调节孔31上,通过连接螺栓32的固定,则确保了良好的结构稳定性”技术内容和第0021段记载的“对限位电触开关A进行调节时,因为定位孔是固定的,因此只需要通过移动限位孔上的连接螺栓,则能够对限位电触开关A灵敏度调节,同样的限位电触开关B也是如此”技术内容,以及附图中2和3中示出的限位电触开关和定位孔、调节孔的位置及结构,可以清楚的确定“定位孔和调节孔对角设置”是指定位孔和调节孔以限位电触开关的对角进行布置。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灵敏度调节效果好、结构简单以及实用性强的限位开关,而调节孔的作用就在于部件磨损后可使得限位电触开关能够在一端通过定位孔固定的前提下,另一端通过调节孔进行微调,以实现灵敏度的调节。因而调节孔为长孔的走向设计,只要能够实现限位电触开关的一端能够微调即可。也就是说,本专利实现灵敏度调节效果好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定位孔靠近凸轮,将调节孔远离凸轮设置,且定位孔和调节孔对角设置,连接螺栓贯穿限位电触开关且将限位电触开关固定于定位孔及调节孔上,限位电触开关的一端固定于定位孔,而另一端通过松开连接螺栓,使得限位电触开关在呈长孔状的调节孔中移动,实现限位电触开关的微调,从而达到较好的调节灵敏度的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能够预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事实,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能够确定“对角设置”和“长孔状”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调节组件的组成,作用在于将限位电触开关的一端固定,另一端能够在调节孔中微调,提高对灵敏度的调节,且保持结构的稳定性,而调节组件包含的连接件,能够与其他部件配合实现上述效果即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能够明确“连接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限位孔以及限位孔的安装位置”,不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提供一种灵敏度调节效果好,结构简单以及实用性强的限位开关”;通过“定位孔、调节孔和连接螺栓”无法实现“灵敏度调节效果好”,可以将定位孔设置成长孔或者将调节孔设置成以固定孔为圆心的圆弧孔或走向逐渐接近凸轮轴心的长孔(调节范围较小)才可以实现限位电触开关靠近或者远离凸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限位电触开关的控制灵敏度调节效果较差,容易影响到使用状态下的实用效果”的缺陷做出的改进,即通过设置调节组件,提过对限位电触开关灵敏度的调节,确保良好的实用效果。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对调节组件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上的定位孔、调节孔、连接螺栓以及连接件,连接螺栓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固定于定位孔及调节孔上,所述调节孔呈长孔状,且定位孔和调节孔对角设置,即将支撑板上的定位孔和调节孔沿着限位电触开关的对角设置,通过连接螺栓将限位电触开关的一端固定在定位孔上,而固定于调节孔上的限位电触开关的另一端可通过松开连接螺栓而在长孔状的调节孔中移动,实现限位电触开关的微调,从而达到灵敏度调节效果好、实用性强的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反映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连接螺栓32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4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4固定于定位孔30及调节孔31上,通过连接螺栓32的固定,则确保了良好的结构稳定性”的技术内容,以及附图2-3中限位电触开关、连接螺栓、定位孔和调节孔的结构及布局,基于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在充分理解限位电触开关微调的工作原理的前提下,对相应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虑,可以获知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的“限位孔”应为“调节孔”。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也明确表示该“限位孔”就是指“调节孔”,属于笔误。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明确记载调节孔的前提下,在没有记载“限位孔以及限位孔的安装位置”的前提下,同样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5.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所述支撑板(3)上还设有用于调节限定电触开关灵敏度的调节组件,所述调节组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3)上的定位孔(30)、调节孔(31)、连接螺栓(32)以及连接件(33),连接螺栓(32)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4)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4)固定于定位孔(30)及调节孔(31)上,且定位孔(30)和调节孔(31)对角设置;2)所述调节孔(31)呈长孔状。其中,区别1)被证据3公开;区别2)被证据2公开,且将弧形槽设置为长孔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
证据1公开了一种限位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1-2):
“本实用新型是控制升降行程距离的一种限位器。
本实用新型带来的积极效果在于:
控制卷扬机电机的行程开关一旦常闭触点不能断开失控时,凸轮的另一 凸头碰及控制操作箱电源的行程开关,切断总电源,使卷扬机停止运行,防 止吊轮冲顶或下落垂冲地面,保护操作人员安全及设备免受损坏。
本实用新型的机架3呈U字形,固定安装在底板10上,机壳1 套接在底板10上,蜗杆8轴套连接底板10和机架3,蜗轮7与两凸轮同轴连接, 轴5通过轴套连接于机架3和底板10,两凸轮4和4’在机架3的两外侧,蜗轮7 在机架3的中间,机架3两外侧的凸轮4和4’对应的左右两边分别装配连接操 作箱行程开关2和2’及连接卷扬机行程开关6和6’,凸轮4和4’两凸头11和11’ 分别与行程开关2和2’及行程开关6和6’的按扭动接触,蜗杆8一头轴连卷扬 机,卷扬机起吊的吊轮,到行程终点,凸头4的两凸头11同时碰及行程开关2 和6的按钮,断开操作箱总电源及卷扬机电机电源,同时响声器9发响。在机 架3另一外侧,凸轮4和两只行程开关2’和6’控制吊轮下落行程限位”。
经比对,可以获知:
证据1涉及的是一种控制升降行程距离的限位器,本专利涉及一种用于电动葫芦的限位开关,故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轴5”、“机架3”、“行程开关2′和行程开关6′”、“凸轮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传动轴”、“支撑板”、“限位电触开关A和限位电触开关B”、“凸轮”。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
(1)本专利中的限位开关还包括套于传动轴外的支撑架体,支撑架体与支撑板可拆卸连接,而证据1中轴5通过轴套连接与机架3和底板10上;
(2)本专利中支撑板上还设有用于调节限定电触开关灵敏度的调节组件,所述调节组件包括设置于支撑板上的定位孔、调节孔、连接螺栓以及连接件,连接螺栓贯穿限位电触开关A且将限位电触开关A固定于定位孔及调节孔上,调节孔呈长孔状,且定位孔和调节孔对角设置;而证据1中并未公开上述相关技术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限位开关的灵敏度调节效果好、结构简单且实用性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夹具卷扬旋转定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2):
“本实用新型包括卷筒轴6,卷筒轴6的两侧分别设置有限位开关4,限位开关4设置在支架1上的框架2上,在相应于限位开关4的卷筒轴6的两侧分别设置有接近板5。
在支架1上的框架2上设置有调整弧形槽3,限位开关4通过螺母7分别固定在卷筒轴6两侧的调整弧形槽3内;以便对限位开关4所在位置进行调整。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一次动作过程:
当卷筒轴6转动时,带动接近板5动作,当接近板5与限位开关4(夹具松绳限位)接近时,限位开关4发出电信号,经主机的PLC发出指令使夹具卷扬机构的卷筒进行松绳动作。
当接近板5与限位开关4(夹具紧绳限位)接近时,限位开关4发出电信号,经主机的PLC发出指令使夹具卷扬机构的卷筒动作缠起钢丝绳”。
证据3公开了一种初始位置调节机构及其灯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及附图1-2):
“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加工误差、原始安装时的失误使得转轴的初始位置不正确,或者在经过多次或长时间使用后,由于后期磨损、局部变形等原因造成转轴相对于微动开关的初始位置逐渐偏移,使得其初始位置不准确。这种初始位置不适当会延长或者缩短转轴触发微动开关的行进距离,造成误操作或者延误操作,严重时会引发故障甚至事故。
图所示,本实施中触发微动开关130的开关压块为固定安装在限位环120的外表面上的凸缘121。微动开关130安装在限位环120的外围。当操作者转动转轴100,转轴100带动转接环110从而带动限位环120和凸缘121开始转动,凸缘121转动一定角度后与微动开关130的挡片接触从而触发微动开关130,则操作者实现通过转轴100操纵微动开关130的目的。
如图所示,微动开关130有两个,分别与传动机构(图中未示出)电连接,两个微动开关130位于一个限位固定块140两边且以之对称分布。当微动开关130关闭时,转轴100停止转动,通过微动开关130控制转轴100的旋转角度行程,也就是决定转动初始位置或转动终止位置,转动终止位置是逆向旋转的初始位置。限位固定块140两端分别离微动开关130的挡片有一小段距离,凸缘121触压挡片前进一定距离后即与限位固定块140端面接触而不再前进,从而有效防止凸缘121过度压紧挡片而损坏挡片和微动开关130,起到保护作用。
当由于加工或装配或其他原因使转轴100与限位环120的相对位置发生偏移,使凸缘121停在不适当的初始位置上时,需要调整限位环120的位置以防凸缘121不正常地触发微动开关100。在本实施例中,取下限位螺钉210,只需将限位环120任意转动6度,即可使其中的两个径向通孔122与两个径向孔121对齐,且每转动6度,本实施例中凸缘121位移约3mm,通过这种微调,转动一个或多个6度后使凸缘121回到合适的初始位置,再在对齐的两对孔上旋进限位螺钉210,将限位环120与转轴100固定。
本发明的初始位置调节机构及其灯具不需要对转轴和相关动力机构进行调整,增设两个转接环110和限位环120,通过旋转调整二者之间错开的径向孔112和径向通孔122,就可实现对初始位置的可调和准确定位,操作和维护简单,调整准确度高,且不影响正常的对微动开关130的控制”。
可见,证据2虽然公开了限位开关4通过螺母7分别固定在卷筒轴6两侧的调整弧形槽3内,以便对限位开关4所在位置进行调整,但是证据2中限位开关与接近板5并不产生接触,即当卷筒轴6转动时,带动接近板5动作,当接近板5与限位开关4接近时,限位开关4发出电信号,经主机的PLC发出指令使夹具卷扬机构的卷筒进行松绳动作。也就是说,证据2中的调整弧形槽可以通过螺母实现整个限位开关的移动,从而调整限位开关和接近板之间的距离,避免误操作,而本专利中调节孔的作用在于与定位孔相配合,使得限位开关和凸轮部件磨损后,限位开关的一端固定,另一端进行微调,以实现限位开关对灵敏度的调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调整弧形槽变换为长孔状的调节孔,再与定位孔、连接螺栓等部件相配合实现其对灵敏度的调节。
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初始位置调节机构及其灯具,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虽然其公开了转轴100与限位环120的相对位置发生位移,取下限位螺钉210,就可实现对初始位置的可调和准确定位。但证据3中微动开关的位置并不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是凸缘121的初始位置,即当由于加工或装配或其他原因使转轴100与限位环120的相对位置发生偏移,使凸缘121停在不适当的初始位置时,取下限位螺钉,转动限位环120,调整限位环120和转接环110之间错开的径向孔112和径向通孔122,使凸缘121回到合适的初始位置,再在对齐的两对孔上旋进限位螺钉210,将限位环120与转轴100固定,从而实现对初始位置的可调和准确定位。也就是说证据3中凸缘121初始位置的调整是通过取下限位螺钉,转动限位环,实现限位环120和转接环110之间错开的径向孔112和径向通孔122的对齐,然后旋进限位螺钉固定。因而,证据3中凸缘121的调整方式与本专利中限位开关的调整方式不同,即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也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从而实现限位开关的微调,保证其灵敏度调节效果好、结构简单且实用性强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灵敏度调节效果好、结构简单且实用性强”的有益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关于权利要求2-4
本专利权利要求2-4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35480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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