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及流媒体业务快捷播放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及流媒体业务快捷播放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78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4W1082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22267.3
申请日:2006-09-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9-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李笑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郝海燕
国际分类号:H04M1/725,H04M1/24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基于三步法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时,在进行特征对比时,不应将技术方案割裂,孤立具体技术特征,并与现有技术中的特征进行简单机械的文字对比,而应从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虑本专利以及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事实,并判断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122267.3,申请日为2006年09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有:
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用于触发启动快捷执行流媒体业务,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定义了不同的触发方式,其中,所述触发方式包括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和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是否被触发及其触发方式,当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后,依照预先设定的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编码,启动第一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或第二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执行相应流媒体业务;
第一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当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且其触发方式为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播放上次选择的流媒体业务频道;
第二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当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且其触发方式为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显示可选的流媒体业务频道列表以便用户选择播放;
其中,业务频道信息可以通过空中接口方式获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为独立的功能按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为多个操作按键组合形成的功能按键。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为手机或个人数字助理,所述流媒体业务为电视业务。
5. 一种移动终端上流媒体业务快捷播放方法,所述移动终端上设置有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流媒体业务快捷键是否被触发,其中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定义了不同的触发方式,所述触发方式包括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和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
若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则判断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触发方式,若其触发方式为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播放上次选择的流媒体业务频道;若其触发方式为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显示可选的流媒体业务频道列表以便用户选择播放;
其中,所述判断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触发方式包括:
在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后,向所述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发送预先设定的被触发的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对应的编码;
所述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接收所述编码,并依照所述编码确定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触发方式;
其中,业务频道信息可以通过空中接口方式获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上流媒体业务快捷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为独立的功能按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上流媒体业务快捷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为多个操作按键组合形成的功能按键。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上流媒体业务快捷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为手机或个人数字助理,所述流媒体业务为电视业务。”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以此补充意见替换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7l0977A;
证据2:US6727830B2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3:CN1642325A;
证据4:CN1692333A;
证据5:CN1812512A;
证据6:CN1640026A;
证据7:CN1761339A。
关于创造性的评述方式,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具有四个区别特征,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7公开,或者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公开,或者被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公开;区别特征2被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任意组合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3被证据2、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任意组合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4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具有三个区别特征,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7公开,或者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公开,或者被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公开;区别特征2被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任意组合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意见陈述书分别于2019年01月28日和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本案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2月21日和2019年03月06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阐述了意见。
由于专利权人声称没有收到口审通知书,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7均未涉及流媒体的播放,缺乏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则认为将证据2公开的用快捷键启动文档/语音应用业务应用到启动流媒体业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双方当事人均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阐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证据1至证据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1)对于特征“预先设定的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编码”特征,权利要求1并没有清楚限定预先设定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编码的方式,是预先根据流媒体业务快捷键本身设立编码还是基于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的方式建立编码;(2)对于特征“依照预先设定的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编码,启动第一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或第二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执行相应流媒体业务”,权利要求1并没有清楚限定检测单元是否/如何接受编码,更没有限定如何“依照”该编码启动相关执行单元;(3)对于特征“业务频道信息可以通过空中接口方式获得”,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业务频道信息”所指具体内容,也没有区分“业务频道信息”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流媒体业务频道”、“流媒体业务频道列表”等特征的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是否被触发及其触发方式,当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后,依照预先设定的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编码,启动第一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或第二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执行相应流媒体业务;第一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当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且其触发方式为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播放上次选择的流媒体业务频道;第二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当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且其触发方式为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显示可选的流媒体业务频道列表以便用户选择播放”。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检测单元能够识别按压了流媒体业务快捷键,也能够识别按压时长,并基于按压时长的不同进行不同的操作。因此对于特征“预先设定的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编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其编码方式,也能够清楚检测单元基于相应的编码来执行不同的操作。此外,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该权利要求后可以理解,业务频道信息为与“流媒体业务频道”有关的信息。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请求人认为:(1)对于“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定义了不同的触发方式”特征,权利要求5并未限定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如何“定义”不同的触发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知晓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如何“定义”不同的触发方式。(2)对于特征“业务频道信息可以通过空中接口方式获得”,权利要求5并未限定“业务频道信息”所指具体内容,也没有区分“业务频道信息”与权利要5所限定的“流媒体业务频道”、“流媒体业务频道列表”等特征的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定义了不同的触发方式,其中所述触发方式包括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和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定义了不同时长的触发方式,所述特征是清楚的。此外,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该权利要求后可以理解,业务频道信息为与“流媒体业务频道”有关的信息。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四)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证据1公开了一种简便的彩信提取及保存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1行-第10页第16行):本发明提供了实现手机从彩信中提取及保存图片、音频和视频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该设备包括经定义的任一按键实现提取及任一长按该键实现提取并保存图片、音频及视频的键盘。可以定义任一按键实现提取及任一长按该键实现提取并保存,例如可以定义如下:按“1”键提取一般图片,按“3”键提取拍照图片,按“4”键提取下载音乐,按“6”键提取自己录制的音频,按“7”键提取短视频,按“9”键提取一长视频,相应的长按键完成提取和保存功能。
该彩信视频信息提起和保存的处理流程是;(1)进入视频提取处理模块;(2)是否按压视频提取和保存键;若是,则(3);(3)是否长按键:若是,则以缺省文件名称保存所有的短视频数据到短视频库或者保存所有的长视频数据到长视频库;若否,则(4);(4)从彩信的buffer中提取所有属性同为短视频或者长视频拷入临时buffer,并按照视频部分的格式组成数组,每一组对应一段视频;(5)视频段数是否大0;若是,则(6);若否,则(8);(6)视频按照序号以列显示;(7)显示或按照指定路径保存视频;(8)退出视频提取处理模块。所述视频被提取到彩信编辑框中时,显示的是视频播放图标,当选中所述播放图标播放时,便会链接播放相应的视频。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包括: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针对流媒体,证据1针对图片、音频和视频;区别技术特征2:依照预先设定的业务快捷键的编码启动执行相应的业务;区别技术特征3: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播放上次选择的流媒体业务频道,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显示可选的流媒体业务频道列表以便用户选择播放;区别技术特征4:业务频道信息可以通过空中接口方式获得。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三步法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时,在特征之间相互关联,彼此相互影响作用的情况下,在进行特征对比时不应割裂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孤立具体技术特征,并与现有技术中的特征进行简单机械的文字对比,而应从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事实,并判断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参见前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涉及对于移动终端的彩信编写中对图片、音频和视频进行简便的提取和保存操作,其中对键盘上的按键进行定义,并通过按压按键来实现上述功能,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是彩信的提取和保存,并不涉及流媒体业务的快捷播放,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彩信编写内容多样性的需求,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用户启动播放流媒体业务的复杂度。证据1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用于触发启动快捷执行流媒体业务,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定义了不同的触发方式,其中,所述触发方式包括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和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是否被触发及其触发方式,当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后,依照预先设定的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编码,启动第一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或第二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执行相应流媒体业务;第一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当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且其触发方式为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播放上次选择的流媒体业务频道;第二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当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且其触发方式为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显示可选的流媒体业务频道列表以便用户选择播放;其中,业务频道信息可以通过空中接口方式获得。所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用户启动播放流媒体业务的复杂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请求人使用了证据2-7和公知常识的多种组合来评述。
对此,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应用程序启动的基于时间的硬件按钮,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译文第1栏第13-14行、第2栏倒数第1-8行,第3栏第1-6行):“小型移动计算装置,例如包含手持式和掌上型计算机及类似物的个人桌面助理。根据本发明,提供用于基于应用程序按钮被按压的时间长度启动不同应用程序功能的方法和设备。用于启动应用程序功能的方法和设备包括:检测应用程序按钮已被按压;确定应用程序按钮已被按压的时间长度; 以及基于应用程序按钮被按压的时间长度启动替代应用程序功能。如果应用程序按钮被按压达短时间周期,例如小于一秒,那么启动应用程序功能,例如显示视图。举例来说,如果应用程序是笔记应用程序,那么短按钮按压会显示所存储笔记的概要信息的列表。如果相同应用程序按钮被按压达长时间周期,例如至少一秒,那么启动替代应用程序功能。使用笔记实例,针对长按钮按压打开新笔记。针对应用程序按钮的多按压(例如,双击)还可启动第三应用程序功能。使用笔记实例,针对应用程序按钮的多按压以预定义模板打开新笔记。本发明基于应用程序按钮被按压的时间长度在不同状态中启动应用程序。举例来说,应用程序按钮的短、即正常的按压会在上一个已知状态中启动应用程序,而应用程序按钮的例如至少一秒的长按压会在不同状态中启动应用程序。举例来说,第一状态可以是上一个打开的文档,且第二状态可以是新文档。”
综上,证据2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应用程序按钮被按压的时间长度启动应用程序不同的功能,从而在各种状态中更容易地启动应用程序。证据2并未涉及流媒体业务,也没有公开将其应用到流媒体播放业务中,并基于不同按压时长触发选择流媒体业务频道的不同方式。因此证据2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手持式移动通信终端增值业务功能快捷拨号的实现方法(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5页):根据按键时间的长短决定启动相应的程序,从而增加了数字键的不同定义,实现了移动手持移动通信终端新增值业务功能的快捷拨号的实现功能。在待机画面下长按数字键0-9,可以分别激活10个不同的函数,每一个函数对应一种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码,将这些业务码作为电话号码放到电话号码缓冲区中,然后进行发信处理,相当于用户拨打了这些业务码,电话接通以后即进入各种不同的业务。在诸多按键中,C键的处理可以与其他数字键有所不同,长按C键进入预先存储的电信服务商增值服务业务画面以后,上下移动光标选择所需要的服务内容。当移动终端进入新业务画面,按下C键可以回到待机画面。
综上,证据3涉及使用通信终端原有按键,对其长按则可以激活不同的业务。证据3也未涉及流媒体业务,也没有公开在移动终端上设置快捷键用于播放流媒体业务,并基于不同按压时长触发选择流媒体业务频道的不同方式。因此证据3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键控事件控制设备(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8页最后1段-第9页第2段):键控事件信息48包含指示事件种类例如按下或松开的键控事件种类50和指示该事件对应的键码52。键控事件信息48可以是能规定键控事件的任一信息。不把键控事件种类50和键码52描述成键控事件信息48,而是对各键控事件指定一ID,该ID可描述为键控事件信息48。且相关ID/键控信息对应着相应的业务。
因此,证据4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对键控事件进行ID指定,该证据也未涉及流媒体业务,也没有公开在移动终端上设置快捷键,并基于不同按压时长触发选择流媒体业务频道的不同方式。因此证据4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彩电发挥微控器指令端利用率和简捷遥控方法(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9页第3段-第11页倒数第3段):退出菜单后,短按交替键可循环收看最近的两个或三个节目号,可连续按交替键三秒钟后进行信号源切换。证据5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彩电遥控器的设置,其未涉及移动终端上播放流媒体业务,也没有公开在移动终端上设置快捷键,并基于不同按压时长触发选择流媒体业务频道的不同方式。因此证据5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6公开了一种用于向终端传送广播媒体流的典型媒体对象的系统和方法(参见说明书第7页最后1段一第8页最后1段):终端包括热键20,按下热键20选择与媒体流有关的媒体对象24。因此,观看电视演出的终端12的用户,可以在演出时,按下热键20,请求通过诸如有线或无线电信网络等通信网络,转送该媒体对象。此外,终端12的用户,可以选择媒体流16的任何部分,例如媒体流16的任何特定声迹。媒体对象24是作为电视演出特定场景的表示而创建的,但是,媒体对象24可以是电视演出、电影、或无线电节目中任何关键瞬间。媒体对象24可以是电视剪辑、图像、图像系列、动画、声迹、等等。。
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在电视上播放广播媒体流时,将媒体流的媒体对象发送到终端以供后续使用,但并未公开在移动终端上播放流媒体业务,也没有公开在移动终端上设置快捷键,并基于不同按压时长触发选择流媒体业务频道的不同方式。因此证据6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7公开了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声源快捷键确认装置(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7-20行):移动通信终端的声源快捷键确认装置,它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无线部100,它与移动通信用移动通信终端的控制部110连接。在上述控制部110的控制下与基站无线连接,无线接收发送通信信号,并无线下载选择的声源文件;控制部110,它与上述无线部连接,在连接的声源数据库部160的分配区域记录存储多种声源,设置选择的声源与指定的快捷键的联系路径,进行记录存储并管理,将包括上述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无线部100进行下载或流下载迸行输入的声源文件在内的多种声源文件分别记录存储于声源数据库部160的分配区域并输出。检索上述声源数据库部,将联系选择的声源与键按钮部140的指定快捷键的路径信号记录存储于路径存储部150的分配区域并输出,然后如果输入键按钮部140的快捷键,则通过记录存储的路径,将相联系的声源文件从声源数据库部160输出到音频部,以适当水平放大输入的声源文件,并输出音频信号。
证据7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快速查找喜爱的声源,所使用的技术手段是将快捷键与存储在数据库中所选择的声源进行联系,在按压相应的快捷键时播放已设置的声源文件。证据7并未公开在移动终端上播放流媒体业务,也没有公开在移动终端上设置快捷键,并基于不同按压时长触发选择流媒体业务频道的不同方式。因此证据7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2至证据7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简化用户在移动终端上启动播放流媒体业务的操作复杂度的技术效果。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即使结合其他任一证据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的具体内容如第1点所述。证据2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应用程序按钮被按压的时间长度启动应用程序不同的功能,从而在各种状态中更容易地启动应用程序。证据2并未涉及流媒体业务,也没有公开将其应用到流媒体播放业务中,并基于不同按压时长触发选择流媒体业务频道的不同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特征在于: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用于触发启动快捷执行流媒体业务,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定义了不同的触发方式,其中,所述触发方式包括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和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是否被触发及其触发方式,当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后,依照预先设定的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的编码,启动第一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或第二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执行相应流媒体业务;第一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当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且其触发方式为第一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播放上次选择的流媒体业务频道;第二触发时长按键执行单元,当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流媒体业务快捷键被触发且其触发方式为第二触发时长按键触发方式时显示可选的流媒体业务频道列表以便用户选择播放;其中,业务频道信息可以通过空中接口方式获得。所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用户启动播放流媒体业务的复杂度。
请求人使用了证据3、4、6、7和公知常识的多种组合与证据2相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4、6、7公开的内容如第1点所述。证据3、4、6、7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简化用户在移动终端上启动播放流媒体业务的操作复杂度的技术效果。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即使结合证据3、4、6、7中任一证据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上流媒体业务快捷播放方法,该权利要求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10122267.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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