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30
决定日:2019-04-17
委内编号:5W1159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247257.1
申请日:2016-03-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余国兴
授权公告日:2016-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欧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31B19/7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8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620247257.1,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9日,专利权人为温州欧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座(1)和模具组件(2),所述机座(1)的上方设有驱动件(3),所述的驱动件(3)通过传动机构(4)与模具组件(2)相连接,所述的模具组件(2)设于机座(1)下方并于机座(1)上下滑移配合,所述的传动机构(4)包括传动轴(41)和与驱动件(3)相连接的第一同步轮(42),所述的第一同步轮(42)套设于传动轴(41)上并与传动轴(41)联动连接,所述传动轴(41)的两端对称的设有第二同步轮(43),所述的第二同步轮(43)通过同步带(44)与模具组件(2)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具组件(2)包括安装架(21)、模具撑杆(22)和模具(23),所述的同步带(44)通过皮带压板(24)与模具撑杆(22)固定连接,所述的模具撑杆(22)上设有连接座(25),所述的模具(23)通过安装架(21)与连接座(25)相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座(1)向下延伸出支架(11),所述的支架(11)上设有导轨(12),所述的安装架(21)上设有与导轨(12)相适配的导滑块(21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11)上设有第三同步轮(45),所述的同步带(44)套设于第二同步轮(43)和第三同步轮(45)外。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座(1)上设有供同步带(44)穿过的缺口(13)。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11)有两只,每只支架(11)上均设有两块加强板(14),所述的两块加强板(14)与同步带(44)间隔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具(23)呈T字形,所述的安装架(21)上设有L形安装脚(212),所述的L形安装脚(212)与安装架(21)底面配合形成用于安装T字形模具(23)的安装槽(213)。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架(21)上设有两个气缸(26),所述的两个气缸(26)关于连接座(25)对称分布,所述的气缸(26)穿过安装架(21)与模具(23)相抵。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座(1)上设有轴承座(5),所述的轴承座(5)上设有支撑块(51)和用于安放轴承的轴承滑块(52),所述的轴承滑块(52)套设于传动轴(41)外并与轴承座(5)沿传动轴(41)轴向限位配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承滑块(52)上设有便于安放轴承的阶梯孔(521),所述的轴承滑块(52)上凸出边沿(522)与轴承座(5)侧面限位配合。”

针对本专利,余国兴(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35470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238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该升降装置用于立体袋成型机,驱动件设置在机座的上方,传动机构具体结构不同。证据2公开了升降机的传动机构,将证据2中的这种升降装置应用于证据1中,想到将其应用于立体袋成型机并将驱动件布置在机座上方是显而易见的,而将链条传动改为带传动属于常规选择。而将驱动件设置的位置,只要能够传动模具组件升降即可,因此,设置在机座上的上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按照安装位置的方便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上述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3月2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
(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做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属于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立体袋成型机模具升降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天地盒包盒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一种新型天地盒包盒机,包括安装架1,所述安装架1上安装有可竖直升降的活动机械臂2,所述活动机械臂2上安装有具有折边模具31的盒模具3,所述盒模具3下方的安装架1上安装有对应天地盒四个方向设置且用于将天地盒面纸包到天地盒盒坯上的四组包盒模组4和对应天地盒面纸上开设有耳朵的耳朵折入模组5,所述包盒模组4和耳朵折入模组5通过导轨装置可移动地直接或间接设置在安装架1上。
所述导轨装置包括固定在安装架1上并可供包盒模组4前后滑动的前后滑动导轨61和供包盒模组4左右滑动的左右滑动导轨62,所述包盒模组4中用于包装天地盒前后两个方向的面纸的两个模组固定在所述前后滑动导轨61上,所述包盒模组4中用于包装天地盒左右两个方向的面纸的两个模组固定在所述左右滑动导轨62上。
所述包盒模组4包括包盒模组安装座41,所述包盒模组安装座41上安装有毛刷驱动气缸42、折边驱动气缸43和除泡驱动气缸44,所述毛刷驱动气缸42、折边驱动气缸43和除泡驱动气缸44的输出端分别设置有糊粘面纸毛刷45、折边板46和除泡板47,所述糊粘面纸毛刷45、折边板46和除泡板47通过连接光轴与包盒模组安装座41滑动连接。
所述包盒模组安装座41通过导轨座设置在上述的前后滑动导轨61或左右滑动导轨62上且包盒模组安装座61设置有锁紧装置68与安装架1直接或间接锁紧固定。
所述耳朵折入模组5通过一导轨组件设置在上述包盒模组4上,所述导轨组件包括设置在前后包盒模组4的第一固定导轨51和设置在左右包盒模组4上的第二固定导轨52。
所述耳朵折入模组5包括折入模组安装座53,所述折入模组安装座53上安装有折入驱动气缸54,所述折入驱动气缸54的输出端设置有折入板55。
所述安装架1底部还设置有用于配合上述盒模具3的底部顶板7和配合所述底部顶板7的顶升气缸。
所述盒模具3通过两连接轴32固定设置在上述活动机械臂2上,所述折边模具31套设在盒模具3上方的连接轴32上且其连接在设置在活动机械臂2上的折边模具驱动气缸33的输出端上。
所述活动机械臂2设置在安装架1上设置直线滑轨21上,活动机械臂2通过一连接皮带连接到安装架1上设置的伺服电机11的输出端并由所述伺服电机11控制活动机械臂2在直线滑轨21上下滑动。
所述活动机械臂2上还设置有退盒顶杆8和驱动所述退盒顶杆8顶出天地盒的退盒驱动气缸8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特征对比,可获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天地盒包盒机,与本专利均属于包装机械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安装架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基座”,证据1中的“盒模具3”和将“盒模具3”连接到“安装架1”的连接组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模具组件”,证据1中的“伺服电机1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驱动件”,证据1中的“连接皮带”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同步带”,证据1说明书第0035端记载了“活动机械臂2通过一连接皮带连接到安装架1上设置的伺服电机11的输出端并由所述伺服电机11控制活动机械臂2在直线滑轨21上下滑动”,也就是说证据1的伺服电机通过带传动带动活动机械臂上下运动,则证据1中也必然存在与本专利中的“第二同步带轮”对应的带轮,而且证据1中的活动机械臂带动模具与安装架上下滑移配合。
由上述特征对比可知,本专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的区别在于:(1)加工的对象不同,本专利用于立体袋的加工,证据1用于天地盒的加工;(2)驱动件与模具组件和驱动件的位置关系不同,本专利的驱动件设置在底座上方,模具组件设于机座下方,而证据1中的伺服电机位于安装架下方,模具组件位于安装架的一侧;(3)传动机构的结构形式不同,本专利的传动机构包括传动轴和与驱动件相连接的第一同步带轮,第一同步带轮套设于传动轴上并与传动轴联动连接,传动轴的两端对称的设有第二同步带轮,而证据1中仅有一套带传动机构。
对于区别特征(1)和(2),由于证据1与本专利均属于利用升降模具来加工包装的包装机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模具升降装置应用于对立体袋模具的升降,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关于驱动件与模具组件和驱动件的位置布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区别特征(1)和(2)不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区别特征(3),从该区别特征中可以确定,本专利的传动机构为驱动件的输出端通过带传动将动力传递给传动轴中间上的第一同步轮,第一同步轮进而将动力传递给对称地布置在传动轴两端的第二同步轮。对于该种传动机构,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动升降机,其公开了驱动机构(即传动电机42和涡轮减速机43)的输出端通过传动链条41将动力传递给传动轴24中间上的传动链轮21(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同步轮),传动链轮21进而将动力传递给对称地布置在传动轴24两端的牵动链轮2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同步轮),牵动链轮25驱动牵动链条22带动固定于牵动链条22上的升降台与槽钢立柱12内的槽上下滑移配合(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的传动机构相同的驱动方式,而且证据2中的传动机构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被驱动件上下稳定地升降,故证据2给出了将其传动机构应用于证据1中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至于带传动和链传动的区别,带传动和链传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传动机构,二者的特点和优势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均是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二者的特点和优势以及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的立体袋模具在升降到相应位置后即进行加工,而证据1的加工过程是天地盒模具升降到相应位置后,在折边工序中会进行二次下压,二者的加工过程不同,因此,证据1公开的天地盒包盒机的升降机构不能应用于立体袋成型机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模具23和证据1中的盒模具3单独使用均无法完成产品的加工,均需要与其他模具或成型件进行配合来完成产品的加工,本专利的模具23在升降到合适位置后需要与布置在其外侧的其他模具或成型件进行配合来完成立体袋的加工,证据1中的盒模具3在升降到合适位置后需要与包盒模组4、耳朵折入模组5配合来完成包盒和耳朵折入的动作,因此,本专利中的升降机构和证据1中的升降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均是将模具升降到所需的位置上以配合其他机构来完成所需的动作,将证据1中的升降机构应用于立体袋成型机中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模具组件(2)包括安装架(21)、模具撑杆(22)和模具(23),所述的同步带(44)通过皮带压板(24)与模具撑杆(22)固定连接,所述的模具撑杆(22)上设有连接座(25),所述的模具(23)通过安装架(21)与连接座(25)相固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模具组件的具体结构进行了限定,证据1中的盒模具3通过两连接轴32与活动机械臂2固定连接(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4段),因此,证据1的模具组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模具组件的具体结构不同,而且证据1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模具组件的结构改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结构形式,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模具组件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模具组件使得同步带能可靠的通过模具撑杆从而带动模具可靠升降,连接可靠,动作平稳(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3-8
权利要求3-8均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2,故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8也具备创造性。
3.4 关于权利要求9和10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机座(1)上设有轴承座(5),所述的轴承座(5)上设有支撑块(51)和用于安放轴承的轴承滑块(52),所述的轴承滑块(52)套设于传动轴(41)外并与轴承座(5)沿传动轴(41)轴向限位配合”,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轴承滑块(52)上设有便于安放轴承的阶梯孔(521),所述的轴承滑块(52)上凸出边沿(522)与轴承座(5)侧面限位配合”。权利要求9和10限定了机座上设有轴承座并对轴承座的具体结构进行了限定,而在将传动轴两端安装的轴承设于轴承座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为了便于对轴承安装固定和维修以及保证轴的可靠转动,设置相应的支撑块和轴承滑块并采用阶梯孔来安放轴承以对轴承进行限位同时设置合适的结构对轴承滑块进行限位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24725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9-10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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