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切换电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切换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31
决定日:2019-04-25
委内编号:5W1160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649808.8
申请日:2014-10-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水江
授权公告日:2015-03-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朱朔
国际分类号:H02J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649808.8,发明创造名称为电源切换电路,申请日为2014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04日,专利权人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源切换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电源、第二电源、第一工作电路、第二工作电路、电压比较电路、栅极控制电路以及第一场效应管;
所述第一电源分别连接第一工作电路、电压比较电路、栅极控制电路以及第一场效应管的源极;所述第二电源分别连接第二工作电路、电压比较电路以及第一场效应管的漏极;所述栅极控制电路分别连接电压比较电路和第一场效应管的栅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切换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比较电路包括:第二场效应管、第三场效应管、第四场效应管、第五场效应管以及正反馈电路;
所述第二场效应管和第三场效应管的栅极相连,第二场效应管和第三场效应管的源极相连、并接地,第二场效应管的漏极与栅极相连、并连接偏置电流源,其中,所述偏置电流源由第一电源供电;所述第四场效应管和第五场效应管的源极相连、并连接第三场效应管的漏极,第四场效应管和第五场效应管的漏极分别通过正反馈电路连接第一电源,第四场效应管的栅极连接第一电源检测端,第五场效应管的栅极连接第二电源检测端,所述正反馈电路连接栅极控制电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源切换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正反馈电路包括第六场效应管和第七场效应管;
第六场效应管的栅极分别连接第五场效应管和第七场效应管的漏极以及栅极控制电路,第六场效应管的源极连接第一电源;第七场效应管的栅极分别连接第四场效应管和第六场效应管的漏极,第七场效应管的源极连接第一电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源切换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比较电路还包括负载电路,所述负载电路连接在第一电源和第四场效应管和第五场效应管的漏极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源切换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电路包括第八场效应管和第九场效应管;
所述第八场效应管的栅极分别连接第八场效应管和第六场效应管的漏极, 第八场效应管的源极连接第一电源;所述第九场效应管的栅极分别连接第九场效应管和第七场效应管的漏极,第九场效应管的源极连接第一电源。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源切换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场效应管、第三场效应管、第四场效应管和/或第五场效应管为N沟道型场效应管。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源切换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场效应管、第七场效应管、第八场效应管和/或第九场效应管为P沟道型场效应管。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源切换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比较电路还包括第一电阻、第二电阻以及第三电阻;
所述第一电阻连接在第二场效应管的源极和第四场效应管的栅极之间;所述第二电阻连接在第三场效应管的源极和第五场效应管的栅极之间;所述第三电阻连接在第二电源和第五场效应管的栅极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切换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比较电路还包括第四电阻、第五电阻以及第十场效应管;
所述第十场效应管的栅极连接第八场效应管的栅极,第十场效应管的漏极通过第四电阻分别连接其源极和第一电源,第十场效应管的漏极还通过第五电阻连接第四场效应管的栅极。”
罗水江(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证据1(以下称为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O19586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2011年01月26日;
证据2(以下称为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19107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1年07月27日;
证据3(以下称为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8257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6年08月30日;
证据4(以下称为对比文件4):申请公布号为CN10202535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2011年04月20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继续使用之前提交的证据,重新陈述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4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坚持2019年11月19日补充的无效理由和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对比文件1-4,放弃2018年10月19日提交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均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未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专利权的修改文本,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4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对比文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4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认可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
3.1.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电源切换电路,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1]段、附图1)公开电源控制系统、方法及电源控制终端设备,包括:电池供电支路输出端101、电源适配器供电支路输出端102、系统供电支路输入端103、电压控制支路输出端104,还包括:电源控制MOS管105、线路控制三极管106;其中,电源控制MOS管105的源极连接电池供电支路输出端101,电源控制MOS管105的漏极连接系统供电支路输入端103,电源控制MOS管105的栅极连接线路控制三极管106的发射极或者集电极;线路控制三极管106的基极连接电压控制支路输出端104,线路控制三极管106的集电极连接电源适配器供电支路输出端102,线路控制三极管106的发射极接地;电源适配器供电支路输出端102连接所述系统供电支路输入端103;仅电池供电支路输出端101为系统供电支路输入端103供电时,即只有电池为终端供电,终端处理器检测到该电压后,控制电压控制支路输出端104提供高电平,线路控制三极管106的基极通过第一控压电阻Rl接收该高电平,使得该线路控制三极管106处于导通状态;电池供电支路输出端101和电源适配器供电支路输出端102同时为系统供电支路输入端103供电时,即使用电池和电源适配器同时为终端供电,终端系统初始化后,终端处理器检测到该电压,控制电压控制支路104提供低电平;线路控制三极管106的基极通过第一控压电阻Rl接收该低电平,线路控制三极管106的基极为低电平,使得线路控制三极管106处于截止状态。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电池供电支路输出端101、电源适配器供电支路输出端102、电源控制MOS管105、线路控制三极管106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电源、第一电源、第一场效应管、栅极控制电路;两者的区别是两个电源与场效应晶体管的连接方式不同,上述区别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通过电压比较电路检测并比较第一电源、第二电源的高低,将比较结果反馈给栅极控制电路,由栅极控制电路控制第一场效应管对工作电路供电状况进行切换;对比文件1是电源适配器供电支路和电池供电支路供电时候,通过线路控制三极管控制电源控制MOS管的导通或截止为系统供电;虽然两者电源电路都是选择两套电源系统中的一个供电,但是本专利是通过两个电源的电压比较作为控制信号,控制场效应管决定采用哪个电源供电,而对比文件1是电源适配器供电支路供电时,通过控制电压支路104提供控制信号给线路控制三极管106,切断电池供电支路输出;基于上述比较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一电源分别连接第一工作电路、电压比较电路、栅极控制电路以及第一场效应管的源极;所述第二电源分别连接第二工作电路、电压比较电路以及第一场效应管的漏极;所述栅极控制电路分别连接电压比较电路和第一场效应管的栅极。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需要微处理器系统,通过简单的电路实现电源的切换,简化电源切换电路。
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具体的电源切换电路的连接关系,该电源切换电路仅是比较两个供电电源的电压高低实现了电源的切换,省略了微处理器作为控制电路,简化了电源切换电路,并且实现了降低电源切换的成本的技术效果,在第一电源端电压大于第二电源端电压时,可以实现第一电源为第二电源充电的功能;并且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
基于3.1.1的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附图2)公开了电压切换电路,其主要由电压比较电路、控制电路和大尺寸P型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晶体管Pl、P2构成;电压比较电路比较两个不同电压即第一电源电压VIN(亦即芯片系统的输入电压)和第二电源电压VOUT(亦即芯片系统的输出电压),得到一个数字信号,该数字信号送到控制电路中处理,得到信号control1和control2去分别控制PM0S晶体管P1、P2的导通状态,从而实现VDD输出的电压是VIN还是VOUT。其中,控制信号Control1和控制信号control2是互为反向的。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第一电源电压VIN、第二电源电压VOUT分别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电源、第二电源,是通过比较两个电源电压的大小决定控制电路导通,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第一电源、所述第二电源、所述栅极控制电路分别与电压比较电路连接。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两个电源比较输出信号给控制电路,由控制电路输出控制信号给两个PMOS管控制电路决定由哪个电路供电,仅公开了将电源比较信号作为控制信号,并没有公开第一电源、第二电源与栅极控制电路和第一场效应管的连接方式,并且上述电路连接方式简化电源切换电路、降低电源切换的成本,还可以实现第一电源为第二电源充电的功能,在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9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4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9、10页,附图2等)公开了电源切换电路、微型计算机、终端设备和切换控制方法,其中公开了比较电路7具有电流源电路31、差动输入电路32、放大电路33、输出电路34,电流源电路31用PMOS晶体管pl、p2;NMOS晶体管n1、n2;电阻r1构成,把恒定电流提供给差动输入电路32;差动输入电路32是由PMOS晶体管p3、p4;NMOS晶体管n3、n4、n5;电队r1构成的差动电路。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8]段、附图3等)公开了一种迟滞电压比较器,其由开环比较电路、与开环比较电路相反馈连接的阈值产生电路组成等。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9直接或者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64980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