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桌(110118 Montclair)-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咖啡桌(110118 Montclair)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08
决定日:2019-04-19
委内编号:6W1118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30045218.4
申请日:2015-0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爱木和家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9-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
主审员:吕晓
合议组组长:袁婷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提交的视图已经清楚地显示了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针对201530045218.4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重庆爱木和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530009234.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主视图抽屉面板凹陷处有反光点,不能清楚地显示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未提交后视图和立体图,不能看出各视图比例关系,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不是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不适用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虽未提交立体图、右视图、仰视图和后视图,但一般消费者可以凭生活经验得出涉案专利相应部位的外观形状。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27条第2款,放弃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1。
(2)对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请求人具体意见同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认为拍照有反光是必然的,反光处与上面是对称结构,涉案专利图片所体现的产品很清楚。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鉴于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明确放弃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其无效宣告理由为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咖啡桌,由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主视图和后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仰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仰视图。根据涉案专利的视图和简要说明,涉案专利相当于提交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足以确认涉案专利的三维立体形状,虽然未提交仰视图,但仰视图无设计要点且不是常见面,省略仰视图也不会影响涉案专利的清楚表达。此外,对于涉案专利抽屉面板上的反光,明显是由拍照造成,反光面积不大,该反光的存在不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读图和理解。因此,涉案专利的视图已经清楚地显示了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53004521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