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09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4W1082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63773.6
申请日:2014-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固耀软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竺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礼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G05B19/418,H04L29/06,G01R31/26,G06Q5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将其应用在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常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产权局于2017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方法”的201410363773.6号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原为于兵,后变更为上海竺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读取测试机程序产生的相关数据并上传的客户端;读取客户端上传的数据并进行分析对比的服务端;将服务器对比之后的数据显示出来的显示终端;所述客户端、服务端和显示终端通过数据交互连接;包括如下步骤:
执行步骤S1,设置客户端与服务端,使客户端在服务端有唯一地址;
执行步骤S2,通过客户端解析测试机程序中的程序名、批号、开始生产时间、员工信息、测试步骤等信息;
执行步骤S3,通过客户端间隔读取测试机程序中的测试数据;
执行步骤S4,通过客户端将采集到的数据转化为统一格式上传给服务端;
执行步骤S5,服务端将接收的数据与上次存储到存储模块的数据进行对比后判断测试机的运行状态;
执行步骤S6,服务端对其接收到的客户端数据和经判断得出的测试机运行状态标记更新到存储模块中;
执行步骤S7,显示终端将存储模块更新之后的数据和测试机状态进行展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步骤S3采用续读方式,读取信息执行时从上次记录处开始读取,并将读取数据进行累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步骤S3还设有临时一览数据表,该数据表每分钟更新一次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包括读取模块、整合模块和发送模块;所述读取模块对各站点测试机软件的数据进行读取;所述整合模块将读取模块读取的数据整合为统一格式;所述发送模块将整合数据上传到服务端;所述读取模块、整合和发送模块通过数据交互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端包括存储模块和对比模块;
所述存储模块将客户端上传的数据进行存储;
所述对比模块将客户端上传的数据与上次存储数据对比分析;
所述存储模块与对比模块通过数据交互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终端采用WEB形式显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端中的存储模块内设有设备对应IP数据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端的存储模块将存储数据按固定时间备份到云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固耀软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第25卷第1期封面页、目次页2页、第10-14页复印件共8页,其中刊载由徐孙浩、张磊撰写的名为《半导体测试设备监控系统软件设计》的文章,以及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文献提供证明”复印件2页;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319904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7月10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0166157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10年03月03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102117730B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1日;
证据5:公开号为US7580924B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08月25日;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377803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5月0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客户端将测试的每个产品的数量不断的累加,并对应上相应的测试名称,得到测试过的所有产品的数量,良品数量,每个测试工位测过的数量,以及每个分产品的数量,并且将这些数据上传到服务端由服务端进行比较”属于判断测试机运行状态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在权利要求1及其引用权利要求中对此均未进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保护主题为方法,但其特征部分包括客户端、服务端和显示终端三个硬件,不符合中文表述习惯,步骤S1中的“客户端在服务端的地址”含义不清,步骤S2-S6中的“信息”和各种“数据”的相互关系不清楚,步骤S2中出现的“等”以及“程序名、批号、开始生产时间、员工信息、测试步骤”之间是和还是或关系均不清楚,步骤S3中“间隔读取”含义不清,步骤S4中“将采集到的数据转化为统一格式”的具体含义不清,步骤S5含义不清,因而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8也因引用权利要求1而存在同样缺陷,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S2涵盖了非实时数据,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步骤S5与步骤S2、S3的关系不清,且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测试数量变化判断是否在生产的内容不一致,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8也因引用权利要求1而存在同样缺陷,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鉴于说明书中对于该方案并无相关记载,也使得对其并未充分公开,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4个区别特征,分别涉及步骤S2、S4、S5、S6中相关内容,这些区别均属于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且证据2也公开了有关S2步骤的相关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6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且也均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对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进行的充分公开足以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其技术方案的程度;关于创造性,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步骤S1-S5、S7的内容,并且也未公开本专利中限定的读取并上传测试机程序所产生数据的客户端、进行分析比对的服务端以及显示比对结果的显示终端,证据2也未公开这些内容,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03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赵伟、唐文静、王波波以及公民代理王莹莹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平梁良、周晓东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仅坚持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与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陈述一致。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至6的真实性、公开性均予以认可。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并允许请求人可在口头审理庭后5个工作日对该当庭转送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辩。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主张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没有公开步骤S5,证据1中没有明确记载利用数据比对进而得到测试机状态这一内容,以及步骤S2中限定的信息内容,但上述区别被证据2公开,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其他区别也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除了请求人提出的区别特征外,证据1还没有公开步骤S4中的统一格式,本专利的统一格式是指将不同测试机产生数据中的排列顺序进行统一,可将表征同一内容的数据排列在同一行或同一列,证据1也没有公开步骤S7限定的由显示终端显示测试数据内容,证据1只显示状态。双方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意见与其书面意见相同。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针对于口头审理当庭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相应回应,具体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交6份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文章,请求人提供了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针对该文献出具的“文献提供证明”,证据2-6均为专利文献,并提交了作为证据5的美国专利文献的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是刊载在《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9/1期中的文章,根据该学报为季刊,由此推定证据1的公开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其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证据2-6的公开日期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上述证据中记载的内容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其中证据5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其相应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半导体测试设备监控系统软件设计,实现对车间测试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有效控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全文):采用三层客户机/服务器(C/S)分布式模式,具有给用户提供一个可视化界面的表现层,进行数据层定义、维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响应逻辑层请求访问数据的数据层,以及作为表现层与数据层之间桥梁、响应界面用户请求、执行任务并从数据层获取数据的逻辑层。上述三层架构的特点在于各层之间通过标准的通讯协议连接,当需要对测试机端或管理端的表现层程序进行更新或添加新版本的表现层程序时,不影响逻辑层和数据层,便于系统的功能扩展和升级。具体包括测试机客户端、办公室管理端以及服务器服务端三部分,其中客户端具有机台信息配置、自动操控测试软件、测试程序智能下载、以及上传数据文件等功能,为了解决网络传输常见的网络阻塞问题,系统采用XML技术和.NET文件类进行数据文件和测试任务信息在客户端测试主机的暂存,并以定时器轮询的方式,实现网络空闲时激发等上传文件的传输。参看附图4所示出的客户端运行实例,界面中包括“与服务器连接状态”、“当前信息”以及“分选机状态”,在“当前信息”中包括工号、姓名、主机号以及IP地址,在“分选机状态”中包括分选机编号以及待料、待人、待修、维修四个状态。在对远程数据解析技术部分中,证据1记载测试数据自动采集是系统的关键功能之一,由于所有测试机的测试软件都没有提供相应的测试结果数据接口,因此需要使用一种通用性的数据获取技术,该系统所采用的解决办法是采用Windows消息传递机制实现测试数据文件的自动导出,由于MS Office Excel中打开后数据存放具有一定的规律,因此系统结合了MS Office的动态链接库,采用遍历算法对数据文件进行解析,自动提取测试结果,而后导入到数据库。而如果客户机由于硬件条件未安装Office的情况下,系统结合网络文件传输、XML技术、文件系统监视器和遍历算法实现测试数据的远程解析,即在完成测试后,客户端程序利用Windows消息传递机制自动操控测试软件生成数据文件,并将相应的批次、客户等信息保存到同名的XML文件中,通过分段传输技术将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的待解析文件中,从而在服务器程序的代码中,利用文件系统监视器触发对待解析文件的自动解析,由此提高了生产自动化水平,并保证测试数据的可靠性。该系统利用上述架构和工作模式,克服了生产中出现测试程序调用出错、遗漏数据文件、测试结果数据抄写潦草或错误的问题,增强了车间节点自治能力;利用数据库技术与数据流实现数据文件在服务器上资源共享,并具备开发程序下载等功能,实现了车间节点间的资源信息共享;系统可对测试机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并具有对在线测试机当前任务进行显示的功能,便于机修、生产管理等部门间的协同工作,增强车间节点间的协同;使系统开发、企业FTP、信息网可与ERP数据库进行交互,提供了与外围系统的交互功能。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方法中,涉及彼此数据交互连接的客户端、服务端以及显示终端所执行的监控方法,其中通过客户端在服务端有唯一地址确保客户端的识别和一一对应性。所限定的步骤中主要包括,由客户端对测试机程序中的信息进行解析、间隔读取测试数据、并转化为统一格式上传给服务端,即数据解析、读取、转换和上传,服务端执行数据比对生成测试机运行状态判断结果并将这些内容加以存储以便实现数据的更新,显示终端将更新后的数据以及状态进行展示。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内容相比,首先二者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提供了一种半导体测试数据实时监控的系统或方法。关于具体的技术方案比对,证据1中的客户端、服务器端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客户端和服务端,并且在证据1附图4示出的客户端运行实例中,可以看出客户端与服务器处于连接状态才可工作,并为客户端分配了主机号和IP地址,并在该界面上会显示出分选机状态,而这一状态是由服务器端对由客户端上传数据判断得出的,因此证据1中的客户端还具备本专利中显示终端对信息进行显示的功能,同时也公开了客户端、服务端和显示终端件通过数据交互连接的内容。关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7个步骤,证据1公开了其中的S1步骤、S2步骤中客户端解析出批次、员工信息、S3步骤中客户端读取测试机程序中的测试数据、S4步骤中通过客户端将采集到的数据上传给服务端以及S7步骤中显示终端显示出测试机状态的内容,对此,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1是否公开了步骤S3中间隔读取测试数据以及将采集到的数据转化为统一格式的内容。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附图2所示出的文件传输流程中,客户端先判断网络是否发生阻塞,如果没有发生阻塞则采用流分段写入的方式,若存在网络阻塞,则将文件转移至上传文件夹,任务信息保存为xml文件,并采用定时器轮询的方式,一旦确定网络空闲时再进行上传文件的传输。可见证据1中公开的是上传数据的方式,与本专利中间隔读取测试机程序中的测试数据不相同。此外,请求人还主张证据1中是在完成一个测试之后对数据进行读取,每个测试之间是有间隔的,因而也公开了本专利中的间隔读取测试数据的内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间隔读取是指时间间隔一段时间后进行读取,可以是完成一个测试后也可以是在一个测试中间隔一段时间的读取,证据1中在各个测试完成后进行的读取无法通过该数据的改变来判断一个机台的状态。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由于证据1中并未具体说明读取测试数据的方式,且即便如请求人所认为的,证据1也并不是通过一个特定时间间隔作为读取测试数据动作的启动标志,而是以各个测试项目作为启动标志的,由此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中限定的间隔读取这一具体的读取测试数据的方式。
证据1中记载了分别由服务器端和客户端机对测试数据进行解析的内容,即在客户机硬件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由客户机进行,在其硬件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由服务器端执行数据解析,并且在证据1中还提及使用MS Office Excel打开数据存放有一定规律,因而采用MS Office的动态链接库对数据文件采用遍历算法的解析。可见在证据1中利用上述手段解决了数据获取技术中的通用性问题,即可认为客观上达到了统一格式的效果。至于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指出本专利中的“统一格式”是将同一内容的参数放置在表格的同一行或同一列的观点,首先这不属于对“统一格式”一词的惯常理解,其次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记载相关的含义,因此对专利权人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步骤S2还包括由客户端解析出程序名、开始生产时间、测试步骤等信息;(2)本专利中步骤S3中间隔读取测试数据;(3)本专利中S5步骤以及S6步骤;(4)本专利中S7步骤显示终端显示存储模块更新后的数据,而该数据是经服务器比对后的数据。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为:(1)解析更全面的信息内容;(2)降低数据读取量以确保兼顾实时获取数据的前提下降低系统运行负担;(3)判断运行状态的方式;(4)更全面的向用户提供测试结果。
关于区别(1),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方案中已经可将批次、客户、测试机客户端工号等内容解析出来,在此基础上,为了解决数据信息更丰富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将例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程序名、开始生产时间、测试步骤等内容一并解析出来,便于后续数据处理、归档和分类,上述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达到;
关于区别(2),证据1中并未提及客户端如何从测试机程序中获取测试数据,但在该证据中提及测试数据自动采集是系统的关键功能之一,也就是说在证据1公开的系统中,同样通过客户端可获取相应测试机上的测试数据并将该数据通过网络向服务器端上传。关于获取测试数据的具体方式,一般而言,在数据传输中,通常会采用实时读取、一并打包读取或是间隔传输等方式,这些传输方式中各有优劣,其中实时读取需要设备始终处于连接通讯状态,占用设备处理能力,一并打包读取有可能由于数据量过大受网络线宽影响造成传输时间过长,使得整个系统需要等待数据均传输完毕才可进行后续处理,间隔读取是每间隔一段时间对这个时间间隔内所产生数据进行读取,类似于数据分割传输,这种方式一方面减少了每次传输的数量,缩短了传输时间,另一方面又不会一直占用设备,可见在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常见的几种数据读取方式,也知晓这些数据传输方式中各自的优缺点,并可根据设备处理能力、网络情况以及数据处理方式进行相应选择,而这一选择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上述区别(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3),专利权人强调这是本专利重要的发明点,请求人主张在证据1已公开根据由客户端所上传数据服务器端可判断出各个测试机状态的内容,可以想到具体采用前后数据比较的方式加以判断,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证据1公开了根据上传数据可判断测试机的运行状态这一内容并无争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43]段对于步骤S5的描述,其中经过前后两次数据比对而判断出的设备状态为生产、停机、结批等,这与证据1中公开的“待料”、“待人”、“待修”和“维修”四个状态都是表示测试机的运行状态,从而体现生产情况,虽然证据1中没有具体公开是怎样判断出上述情况的,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1和本专利均是通过客户端所上传的测试机的测试数据对其状态进行判断,在证据1中说明了设备监控系统提供的测试机工作状态的实时显示以及测试机当前任务的显示功能,便于机修、生产管理等部门间的协同,即从二者判断测试机状态的最终目的来看,是相同的,关于具体的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现有技术中在未采用自动化管理模式中,需要通过汇总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相应的比较、计算等工作而对当前的生产状态加以了解和监控,也就是说对于由测试数据到得到判断结果的基本判断方法是已有技术,本专利中采用的将前后两次数据进行比对得到状态判断这一手段事实上在非自动化监控的生产过程中,也是常规的判断方法,而鉴于非自动监控方式存在遗漏数据、计算量大人为花费时间过长、且计算精度无法与自动化设备相比等缺陷,因而现有技术中迫切需要提供类似于本专利或证据1所涉及的自动监控系统或方法,但就本专利步骤S5所涉及的这一具体判断方式而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是采用已有的、公知的方式,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对于用新的数据和判断出的状态数据对存储模块中已有数据进行更新的做法,即步骤S6,虽然在证据1中没有提及数据更新的内容,但就当前自动化系统而言,特别是如本专利或证据1这类产品生产实时监控的系统或方法而言,对于相关数据进行存储既为数据比对从而获得实时状态信息提供可能,又进行留档为后期查阅、分析数据提供便利,均是这类系统或方法所需要具备的功能,或者是说常规设计中均会增设这一功能,这一功能的存在以及实现手段均是基于公知常识即可得到的。此外,考虑到若采用间隔获取数据的数据传输方式,后续对于数据进行相应更新存档、即区别(2)、(3)之间的关联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4),面对需要解决更全面的向用户提供测试结果这一技术问题,在证据1已公开向用户显示所判断出的测试机状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将其他与之相关的内容也提供给用户,便于用户更为全面地了解测试机情况以及生产情况,且将存储模块已存储内容通过显示设备显示出来,从技术层面而言也均是现有技术,无论从动机和技术手段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S3进行进一步限定,即步骤S3采用续读方式并对读取数据进行累加,建立临时一览数据表每分钟更新一次数据。对此,首先本专利采用的上述做法,事实上均是与间隔读取相关的内容,即若采用间隔读取的处理方式,在每次时间间隔后执行读取数据时,由于此前的数据已在前次读取活动中获取了,因而无需在后一次仍对前一次再进行读取,如果仍将此前所有数据均进行读取也就无法体现出间隔读取这一数据获取方式前述所具备的优点了。对于随后对读取数据进行累加以及建立一个每分钟更新的数据表,也是基于上述间隔读取数据所需采用的相应技术手段,数据的累加是为了能够将相同类型、或表征相同内容的数据进行相关整合或处理,以便在采用间隔读取方式的情况下得到该时间点的相关数据,临时数据表的作用也在于可将这些间隔读取的数据进行暂存以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可见上述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内容均是由间隔读取方式所带来的相应适应性手段。此外,证据4公开的半导体制造过程中的机台参数数据的处理方法和装置中,也记载了在将实时系统102中的参数数据更新到离线数据库104中时,从上次更新后产生的机台参数数据更新到离线数据库中,这里公开的数据更新方式与本专利所采用的间隔读取数据并采用续读方式是类似的。对于专利权人所强调的领域差别,合议组认为上述处理方式与处理何种数据并无关联,而主要在于处理数据的方式,证据4所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方式以及作用相同。关于每隔过一段时间更新一次数据表的内容,如前所述是由间隔读取随之带来的,也是本领域所常见的一种确保数据安全不被丢失的方式,证据3所公开的交互式测试系统中也公开了设置一个中间数据库,用于对运行过程中所传输的数据进行存储。关于专利权人所强调的间隔时间选取是优选参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并未记载选取1分钟间隔具有哪些特别的技术效果,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数据更新时间间隔的选取是根据数据量大小、网络情况、以及安全等级等多方面考量的,具体到本专利所限定的1分钟也是基于这类系统在使用中的环境容易进行的选择。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由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间隔读取随之而来的相关适应性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分别被证据3、4所公开,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5分别对客户端和服务端所包括的具体模块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此,首先所限定的具体模块是与前述权利要求1-3所限定的各个步骤所要执行的功能相互对应的,即客户端需进行数据的读取、格式统一以及发送,因而权利要求4中限定客户端具有读取模块、整合模块和发送模块,并且它们之间通过数据交互连接,权利要求5限定服务端包括存储模块和比对模块,且它们之间也通过数据交互连接。如前评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证据1公开了其中部分方法,因而与之相对应的模块在证据1中也必然存在,即客户端中的读取模块、整合模块以及发送模块以及它们之间通过数据交互连接被证据1隐含公开。对于服务端的比对模块和存储模块,也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与之对应的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具体采用相应模块执行该功能也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此外证据3公开的交互式测试系统中,也包括了用于将测试产品各项属性信息与所存储的合格产品各项属性信息进行比较进而得到产品是否合格的判断结果的判断模块12,虽然比对的对象、目的与本专利中有所差别,但这是与如何选择判断方式及该判断方式的具体运用环境有关,而对于具体的比对模块仅是执行该判断方法的软件程序或硬件电路而已,在其方法为容易想到的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比对模块也均是基于已有技术就可得到的。因而,从属权利要求4、5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步骤所执行功能相对应的模块,部分已被证据1和3公开,其余部分也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显示终端采用WEB形式显示,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服务端中的存储模块内设有设备对应IP数据库,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服务端的存储模块将存储数据按固定时间备份到云端。关于利用WEB形式显示以及备份云端的部分,均属于常规的显示方式之一以及常见的数据备份手段,应用在本专利中也仍旧起到原有的作用,关于存储模块内设有设备对应IP数据库的部分,证据1中已公开了为各个客户端分配对应的IP地址以确保对客户端可唯一性的识别的作用,对于这种做法而言,为了有效的实施,对这些IP地址建立数据库以便进行查询比对确认身份,是一种常规做法,而将这一数据库放置在服务端也是基于其存储量大、处理能力强、以及作为网络处理终端需知晓所有用户IP地址的需求的常规选择,因而,从属权利要求6-8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予应宣告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用于评价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10363773.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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