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弧高压包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弧高压包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26
决定日:2019-04-19
委内编号:5W1164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83912.7
申请日:2017-07-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天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周亚娜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883912.7,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弧高压包组,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成对组装在一起的高压包(1),每个所述高压包(1)包括骨架(2)、外线圈(3)、内线圈(4)、隔离膜片(5)、打火线(6)以及磁芯(7),所述骨架(2)的外圆周面设有若干排平行的分槽(21),所述内线圈(4)缠绕设置在所述分槽(21)内,所述隔离膜片(5)对称地从两侧包裹住所述分槽(21)的圆周面,所述骨架(2)设有空腔(22),所述磁芯(7)设有与所述空腔(22)相适配的凸块(71),所述磁芯(7)上的凸块(71)插入所述骨架(2)的空腔(22)两端并包裹住所述骨架(2)的周面;
每个所述高压包(1)的尾端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前端紧贴,且每个所述高压包(1)上的打火线(6)的朝向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打火线(6)相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弧高压包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线圈(3)采用层叠式均匀缠绕在所述隔离膜片(5)的外圆周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弧高压包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骨架(2)的两侧设有凹槽(23),所述隔离膜片(5)两侧设有封口板(51),所述封口板(51)盖设在所述凹槽(23)的上方,所述凹槽(23)与所述封口板(51)配合形成可供所述打火线(6)穿过的通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弧高压包组,其特征在于:每条所述分槽(21)两侧均设有可供内线圈(4)通过的缺口(24)。”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04242799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04242799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2:公开号为CN1O4315538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3:公告号为CN204460281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4:公告号为CN203232793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此次意见陈述书中没有具体陈述意见,也未结合上述证据明确证据使用方式和具体的无效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1月09日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没有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不予考虑。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具体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5)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弧高压包组。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弧高压包,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0段、附图2-6):如图2-图6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电弧高压包(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包),包括骨架1(相当于本专利的骨架),导电线圈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线圈和内线圈)、骨架垫片3(相当于本专利的隔离膜片)、打火线4(相当于本专利的打火线)、磁芯5(相当于本专利的磁芯),导电线圈2缠绕连接在骨架1的分槽11(相当于本专利的分槽)上,骨架垫片3对称从两侧包裹住骨架1的分槽11周面,并在骨架垫片3上缠绕连接上导电线圈2,骨架1设有空腔12(相当于本专利的空腔),磁芯5设有与空腔12相适配的凸块51(相当于本专利的凸块),磁芯5上的凸块51插入骨架的空腔12两端并包裹住骨架1的周面,骨架1对称两侧设有安装凹槽13,骨架垫片3上的封口方板31盖设在骨架1上的安装凹槽13的口部,安装凹槽13与封口板31形成“口”字型的通孔6,打火线穿插在该“口”字型的通孔6内。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成对组装在一起的高压包(1);每个所述高压包(1)的尾端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前端紧贴,且每个所述高压包(1)上的打火线(6)的朝向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打火线(6)相反。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高压包组基本上都是两个高压包并排设置在打火机中,占有的空间大,从而也导致了打火机的体积得不到减小。本专利通过采用“每个所述高压包(1)的尾端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前端紧贴,且每个所述高压包(1)上的打火线(6)的朝向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打火线(6)相反”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如下有益效果:通过将两个小体积的高压包前后相连的组装,并且两个高压包的打火线相对设置,有效利用空间,具有体积小,适合小打火机的优点。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公开了并排设置的方案,两个高压包前后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两个高压包前后设置以减小占用空间和打火机的体积是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证据1仅公开了一个高压包的结构,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两个高压包前后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72088391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