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及变频离心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27
决定日:2019-04-19
委内编号:5W1163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078484.7
申请日:2014-0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伍艳宁
授权公告日:2014-08-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H02M1/00,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078484.7,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变频器包括:电抗器、逆变模块、整流模块,其特征在于:
包括液冷式冷却器、第一风机和翅片换热器;
所述变频器内设置模块空间和电抗空间,所述模块空间和所述电抗空间相互隔离;
所述逆变模块、所述整流模块、所述液冷式冷却器、所述第一风机和所述翅片换热器均设置在所述模块空间内;
所述液冷式冷却器用于为所述逆变模块和所述整流模块降温;
所述翅片换热器用于吸收所述模块空间内的空气的热量,所述第一风机用于循环所述模块空间内的空气;
所述电抗器设置在所述电抗空间内;
所述电抗空间的外壁上设置通气孔,所述电抗空间通过所述通气孔与外部空间相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冷凝器和蒸发器;
所述液冷式冷却器上设置第一进液接管和第一回气接管,所述第一进液接管和所述冷凝器连通,所述第一回气接管与所述蒸发器相连通;所述冷凝器将冷媒通过所述第一进液接管注入所述液冷式冷却器内,冷媒吸热蒸发后通过所述第一回气接管返回到所述蒸发器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模块空间内设置风道;
所述风道壁上设置通孔;
所述第一风机和所述翅片换热器均设置在所述风道内;所述翅片换热器在所述风道内对所述风道内部的空气进行冷却,所述第一风机使所述模块空间的空气通过所述通孔在所述风道内部和外部之间进行循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翅片换热器上设置第二进液接管和第二回气接管;
所述第二进液接管和所述翅片换热器和所述第二回气接管共同形成通路;
所述第二进液接管与所述冷凝器连通,所述第二回气接管与所述蒸发器相连通;
所述冷凝器将冷媒通过所述第二进液接管注入所述翅片换热器,冷媒吸热蒸发后通过所述第二回气接管返回到所述蒸发器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毛细管;
所述毛细管设置在所述第二进液接管和所述翅片换热器之间;
所述第二进液接管通过所述毛细管与所述翅片换热器连通;
所述冷凝器将冷媒注入所述第二进液接管,通过所述毛细管冷却节流、降压后再进入所述翅片换热器。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节流阀;
所述节流阀设置在所述冷凝器和所述第一进液接管之间,用以控制所述冷凝器向所述第一进液接管注入冷媒的流量大小及其温度和压力。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和所述节流阀电连接;
所述控制器和所述液冷式冷却器连接;
所述控制器采集所述液冷式冷却器表面的温度,并根据采集到的温度控制所述节流阀工作,从而控制进入所述第一进液接管的冷媒量的大小及其温度和压力。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意一项所述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第二风机;
所述第二风机设置在所述电抗空间内,用于将空气在所述电抗空间和外部空间之间进行循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其特征在于:
至少有一个通气孔设置在电抗空间的底壁位置,至少有另一个通气孔设置在所述电抗空间的侧壁相对所述第二风机的吹出方向的位置。
10. 一种变频离心机,其特征在于:
包括1至9任意一项所述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O3486752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2:CN101382313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3:CN1O1O86362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4:CN1O1795O55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5:CN1O2573412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6:CN1O2997345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7:CN202O83O49U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7、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3/4/5/6(或其组合)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1/2/3/4/6(或其组合)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0除引用之外的其他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主张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1月18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具体为:
1)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7、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6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证据5、证据1-4、6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0除引用之外的其他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4、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7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而言,当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则其不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3.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针对电抗空间的冷却仅采用了在外壁上设置通气孔的技术手段,而在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了“翅片换热器和风机的选型都是按电抗器的最大发热量为依据,在部分负荷等发热量较小的情况下,该冷却系统的可调节性较差”,即电抗器发热量较大。在说明书第【0038】段记载了“将变频器内部空间分隔成两个部分,具有液冷式冷却器的模块空间和具有电抗器的电抗空间,分别利用翅片换热器和强制通风的方式对两个空间进行除湿和冷却,保证了变频器安全可靠地运行”,即采用强制通风的方式对电抗空间进行冷却除湿。权利要求1针对发热量较小的逆变模块和整流模块,采用了三种强制冷却手段;针对发热量较大的电抗器,仅采用了在外壁设置通气孔这一技术手段,这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手段不一致,无法解决电抗器的冷却需求。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38】段记载的采用强制通风的方式仅是本专利对电抗器进行散热的一种优选冷却方式。本专利说明书第【0076】-【0077】段明确记载了:作为一种可实施方式,电抗空间6侧壁设置通气孔20,用于使电抗空间6 与外部空间相连通。这样可以使电抗器7表面产生的热量直接通过通气孔20散发到外部空间去,降低了电抗空间6内的温度。避免了电抗器7温度过高造成损坏。因此,通气孔的设置已满足了电抗器的冷却需求。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提及“模块空间内设置风道,风道壁上设置通孔”,并未对风道做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风道如何形成以及位于模块空间内的哪一位置,不清楚风道壁与模块空间外壁之间的关系,进而也不清楚空气如何循环。从而造成了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将风道设置于模块空间内的技术内容,空气从风道壁上的通孔进入风道内部被降温、进而再通过通孔返回模块空间,便能够完成对模块空间空气的制冷除湿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3的上述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中提及“节流阀……用以控制所述冷凝器向所述第一进液接管注入冷媒的流量大小及温度和压力”,而阀门通常是用于控制流量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节流阀如何控制冷媒的温度和压力。从而造成了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制冷循环系统中,节流阀可以对流量进行调节;通过调节流量从而控制冷媒的温度和压力,通过调节冷媒的流量可以对其压力进行调节,进而实现对其温度的控制。因此权利要求6的上述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提及“控制器和所述液冷式冷却器连接,控制器采集所述液冷式冷却器表面的温度”。液冷式冷却器是一种冷却装置,其内流通有冷媒,控制器是一种电子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控制器与冷却器如何进行连接,不清楚控制器如何采集冷却器表面温度。从而造成了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控制器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冷却器的工作,通过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检测采集冷却器表面的温度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的上述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变频离心机”,而离心机是利用离心力分离混合物中各组分的机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变频离心机是何种结构,其变频器、冷却除湿系统如何设置,从而造成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01】段明确记载其涉及家电技术领域,第【0002】段记载“对于大功率变频离心机组”,可知,权利要求10的保护主题“变频离心机”是指“变频离心压缩机”,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变频离心压缩机中变频器、冷却除湿系统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的上述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力电子器件冷却系统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包括变流器20(相当于变频器), 变流器20包括整流模块、逆变模块和电抗器,其中冷却整流模块和逆变模块的冷却器为带有冷媒流通管路的金属冷板结构,冷却器还可以选翅片管式换热器、板翅式换热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0段);电抗器采用另一冷却支路,也设有带有冷媒流通管路的金属冷板结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1)本专利是一种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而证据1是变流器的冷却系统;(2)还包括第一风机和翅片换热器;(3)所述变频器内设置模块空间和电抗空间,所述模块空间和所述电抗空间相互隔离;(4)所述逆变模块、所述整流模块、所述液冷式冷却器、所述第一风机和所述翅片换热器设置在所述模块空间内;所述翅片换热器用于吸收所述模块空间内的空气的热量,所述第一风机用于循环所述模块空间内的空气;(5)所述电抗器设置在所述电抗空间内;所述电抗空间的外壁上设置通气孔,所述电抗空间通过所述通气孔与外部空间相连通。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区域采用不同冷却方式以实现变频器的冷却除湿。
也就是说,证据1中虽然公开了采用不同的冷却支路对整流模块、逆变模块和电抗器冷却,但其并未根据整流模块、逆变模块、以及电抗器模块不同的冷却需求在不同的模块空间采用不同的冷却方式。具体来说,本专利通过将变频器8内部分隔成模块空间9和电抗空间6两个部分,并且将液冷式冷却器13、第一风机10和翅片换热器11设置在模块空间9内,将电抗器7设置在电抗空间6内,这样可以分别对两个空间进行除湿和冷却,使变频器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同时提高了冷却系统的调节性,另外采用第一风机10和翅片换热器11可分别对模块空间9内部的空气进行湿、热负荷处理,进而减小了变频器8的整体体积,同时风机可以往小风量选型,降低了风机使用的噪音,翅片换热器11不需要较大的换热面积,因此体积变得更小节约了材料,降低了成本(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段)。
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上述区别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如下的有益效果:可以分别对两个空间进行除湿和冷却,使变频器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同时提高了冷却系统的调节性,减小了变频器8的整体体积,同时风机可以往小风量选型,降低了风机使用的噪音,节约了材料,降低了成本(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6任一篇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变频空调器室外机的控制盒,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2段、最后一段、图2、图3):如图3、图2所示,本发明提供的变频空调器室外机的控制盒主要包括由四个侧面及底面构成的立方体形外壳1;沿横向相隔距离设置在外壳1的内部,由此将外壳1内部划分成三个设置空间的两个挡板2;依次安装在三个设置空间内部的电抗器3、印刷电路板4及滤波器5及安装在外壳1上端开口处的顶盖18。外排风。在第1风扇16、第2风扇17及第3风扇19的共同作用下,由第3风扇19送入的相对温度较低的空气将沿空气流动通道22流向第1风扇16和第2风扇17的抽吸口,而后向外排出。在此过程中,该空气将吸收由电抗器3、印刷电路板4及滤波器5产生的热量,从而将电抗器、印刷电路板及滤波器设置空间内的温度降低。由此可见,证据2中虽然将外壳1内部划分成三个设置空间,但其冷却方式均为风冷形式,三个设置空间的分割只是为了对风向加以约束,三个设置空间彼此之间并未隔离,因此证据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5),也没有给出本专利中根据整流模块、逆变模块、以及电抗器模块不同的冷却需求在不同的隔离模块空间采用不同的冷却方式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室外机的控制盒300,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3页第3-4段、图5): 所述印刷电路基板(PCB)集成了多个电子器件而控制室外机100的驱动,它相比安装在所述控制盒300之内部的其他部件具有更重要的作用。并且,所述印刷电路基板(PCB)310相比其他部件不耐热。而且,所述电抗器330在驱动时会以100-110℃的温度产生热。进而,为了所述室外机100的正常驱动,应该要把所述电抗器330和印刷电路基板(PCB)310相互隔离而设置,并且还需要使用另外构成对所述印刷电路基板(PCB)310进行冷却。为此,所述控制盒300采用了使外部空气流入而过流的构成。由此可见,证据3中印刷电路基板(PCB)310与电抗器330之间仅通过导对流板350隔开,该隔开并未实现空间隔离,仅实现了对风向的约束,因此证据3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5),也没有给出本专利中根据整流模块、逆变模块、以及电抗器模块不同的冷却需求在不同的隔离模块空间采用不同的冷却方式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变流器的冷却装置和冷却方法以及变流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9】-【0031】段、图1-2):图1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变流器的示意图。从图1中可见,该变流器由功率柜16和并网柜17构成,其中,在功率柜中设置有第一防尘隔热层7,该第一防尘隔热层7将功率柜分隔成第一器件室18和第二器件室19。在本实施例中,第一防尘隔热层7由上、下镀锌板构成,并且在上、下镀锌板之间填充有隔热材料,从而使第一器件室18与外界环境完全隔开,并且防止外界环境中的灰尘进入其中,同时也防止第二器件室19的热量进入到第一器件室18中。空调组件1安装在功率柜16的背侧,并且在功率柜16上开设有第一进风口,空调组件1的出风口与第一进风口相通,来自空调组件的冷风通过第一进风口进入第一器件室18,从而精确地控制第一器件室18中的温度和湿度,同时也与设置在第一器件室18中的主电路功率芯片套件2进行热交换,并带走一部分热量。在附图中以箭头示出了风的走向。同时,在主电路功率芯片套件2的下方还贴附有第一冷却板3,并且该冷却板与设置在变流器外部的水冷循环套件连接(未在图中示出)。这样,温度较低的水从水冷循环套件流入第一冷却板3,第一冷却板3带走主电路功率芯片套件2散发的热量,热交换后的水又再次流回水冷循环套件,并在冷却之后再次流入第一冷却板3,从而形成冷却循环。图2是根据本发明的变流器的功率柜的截面图,其中,在第一器件室18的下部是第二器件室19,其通过第一防尘隔热层7与第一器件室18隔开。从图中可以看到,在第二器件室19上设置有第一排风扇5和进风扇8。通过进风扇8鼓入来自外界环境的空气,该空气流经第二器件室19中的电抗器,带走该电抗器产生的热量,并随后通过第一排风扇5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由此可见,证据4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还包括第一风机和翅片换热器;逆变模块、整流模块、第一风机和所述翅片换热器设置在模块空间内;所述翅片换热器用于吸收所述模块空间内的空气的热量,所述第一风机用于循环所述模块空间内的空气”。并且,证据4中采用空调组件精确控制第一器件室18中的温度和湿度,没有给出采用第一风机和翅片换热器的需求和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带冷却功能的控制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36】-【0038】、【0056】-【0057】段、图2-4、7-8):如图2所示,带冷却功能的控制装置1中,在密闭构造的框体11内的上下方向的略偏下侧的位置固定有被供给冷却水的液冷散热器12。而且,在液冷散热器12的上表面,如图2~图4所示,作为构成斩波电路的半导体模块的IGBT模块21和作为构成逆变器电路的半导体模块的三个IGBT模块22,在前后方向上延伸并且在左右方向上隔开规定间隔地并列设置;此外,在液冷散热器12的下表面,如图2~图4所示,构成上述斩波电路的较大型的立方体形状的电抗器23设置在冷却水排出口14 侧的一半部分,并且与该电抗器23邻接地在冷却水供给口13侧设置有冷却风生成部24。该冷却风生成部24包括:前后方向上较长且上表面与液冷加热器12接触的散热翼片25;设置于该散热翼片25的后端面侧的送风风扇26;和包围这些散热翼片25和送风风扇26且一体化的风洞27。在该第二实施方式中,如图7-8所示,将框体11分割成下部分割框体11L和上部分割框体11H这两部分,并且将液冷散热器12设定为能够封闭下部分割框体11L的上表面和上部分割框体11H的下表面的尺寸,利用液冷散热器12分割下部分割框体11L和上部分割框体11H。因此,在液冷散热器12,代替上述气体通路P2和P3,窄的气体通路12a和宽的气体通路12b在前后位置上保持规定间隔地沿左右方向延伸并贯通形成,除此之外具有与上述第一实施方式相同的结构,对与图3和图4对应的部分标注相同的符号,省略其详细的说明。由此可见,证据5中第一实施例将IGBT模块和电抗器分别设置在液冷散热器12的上下表面进行散热,虽然冷却方式包括液冷散热器12的液冷式、散热翼片25和送风风扇26,但IGBT模块和电抗器是在同一空间内进行冷却。证据5中第二实施例中虽然利用液冷散热器12分割下部分割框体11L和上部分割框体11H,但仍存在窄的气体通路12a和宽的气体通路12b,即下部分割框体11L和上部分割框体11H之间存在空气流通,实质上并未形成隔离的冷却空间。即证据5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3)-(5),也没有给出本专利中根据整流模块、逆变模块、以及电抗器模块不同的冷却需求在不同的隔离模块空间采用不同的冷却方式的技术启示。
证据6公开了一种空调控制盒的冷却系统以及配置其的空调,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37】-【0046】段、图1-6):参考图1和图2,所有空调装置其操作通过控制盒(5)控制。多种电子元件配置在控制盒(5)的控制板(8)上来确保空调的控制操作。大部分电子元件的操作通常会产生热。典型来说,散热器(12)用来将产生的热从产热电子元件如用于操作控制盒外部的压缩机的IGBT散去,使控制盒内发热元件不致过热,保持它们的可靠性。与之前已知的控制盒工艺不同,本发明的控制盒有利地提供一个冷却装置(6),其利用空调装置的制冷剂以及散热器进一步冷却控制盒(5)内部、以及冷却置于控制盒内部并且当空调装置使用时在控制盒内可使用的控制板和其他发热电子元件。所述冷却装置(6)包括设置在串联的膨胀装置(28)和蒸发器(这里在制冷模式下为室内热交换器(20))之间的热交换器(10)和用于通过热交换器(10)加速控制盒(5)内的空气循环的风扇(11)。优选地,所述散热器(12)具有两个相互连接的散热板(13,14),其中第一散热板(13)暴露在室外空气中,而第二散热板(14)保持在控制盒的密闭结构内,从而暴露在控制盒(5)部件中的循环冷空气中。效果上来看,暴露的散热器(13)可通过室外空气冷却,而暴露在内部的散热器(14)则通过控制盒内的循环冷空气冷却。为实现控制盒(5)内平稳的冷却空气循环,在散热器(12)旁边具有空气通道(27)。如图5所示,发热器件(18)位于控制板(8)和散热器(12) 之间,同时亦形成了一种空气通道的狭区。但是,截面区不够大,不能使控制 盒中的冷却空气流畅循环。因此,风扇吹出的空气主要吹向第二散热板(14), 也可吹过第二散热板(14)侧边或附近的空气通道(27)。由此可见,证据6中虽然公开了热交换器、风扇、散热器等多种冷却方式,但该冷却方式均为了给控制盒5的控制板8进行冷却,并未对空间进行隔离设置,即证据6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3)-(5),也没有给出本专利中根据整流模块、逆变模块、以及电抗器模块不同的冷却需求在不同的隔离模块空间采用不同的冷却方式的技术启示。
综上,证据2-6均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本专利中根据整流模块、逆变模块、以及电抗器模块不同的冷却需求在不同的隔离模块空间采用不同的冷却方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6任一篇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该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如下的有益效果:可以分别对两个空间进行除湿和冷却,使变频器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同时提高了冷却系统的调节性,减小了变频器8的整体体积,同时风机可以往小风量选型,降低了风机使用的噪音,节约了材料,降低了成本(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6任一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
根据上述第(4.2)节的内容,证据5中第一实施例将IGBT模块和电抗器分别设置在液冷散热器12的上下表面进行散热,虽然冷却方式包括液冷散热器12的液冷式、散热翼片25和送风风扇26,但IGBT模块和电抗器是在同一空间内进行冷却。证据5中第二实施例中虽然利用液冷散热器12分割下部分割框体11L和上部分割框体11H,但仍存在窄的气体通路12a和宽的气体通路12b,即下部分割框体11L和上部分割框体11H之间存在空气流通,实质上并未形成隔离的冷却空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特征为:(1)本专利是一种变频器的冷却除湿系统,而证据5是带冷却功能的控制装置;(2)所述变频器内设置模块空间和电抗空间,所述模块空间和所述电抗空间相互隔离;(3)所述逆变模块、所述整流模块、所述液冷式冷却器、所述第一风机和所述翅片换热器设置在所述模块空间内;所述翅片换热器用于吸收所述模块空间内的空气的热量,所述第一风机用于循环所述模块空间内的空气;(4)所述电抗器设置在所述电抗空间内;所述电抗空间的外壁上设置通气孔,所述电抗空间通过所述通气孔与外部空间相连通。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区域采用不同冷却方式以实现变频器的冷却除湿。
本专利通过将变频器8内部分隔成模块空间9和电抗空间6两个部分,并且将液冷式冷却器13、第一风机10和翅片换热器11设置在模块空间9内,将电抗器7设置在电抗空间6内,这样可以分别对两个空间进行除湿和冷却,使变频器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同时提高了冷却系统的调节性,另外采用第一风机10和翅片换热器11可分别对模块空间9内部的空气进行湿、热负荷处理,进而减小了变频器8的整体体积,同时风机可以往小风量选型,降低了风机使用的噪音,翅片换热器11不需要较大的换热面积,因此体积变得更小节约了材料,降低了成本(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段)。
因此,证据5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上述区别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如下的有益效果:可以分别对两个空间进行除湿和冷却,使变频器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同时提高了冷却系统的调节性,减小了变频器8的整体体积,同时风机可以往小风量选型,降低了风机使用的噪音,节约了材料,降低了成本(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1-4、6任一篇
根据上述第(4.1)-(4.3)节的内容,证据1-4、6均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本专利中根据整流模块、逆变模块、以及电抗器模块不同的冷却需求在不同的隔离模块空间采用不同的冷却方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4、6任一篇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该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如下的有益效果:可以分别对两个空间进行除湿和冷却,使变频器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同时提高了冷却系统的调节性,减小了变频器8的整体体积,同时风机可以往小风量选型,降低了风机使用的噪音,节约了材料,降低了成本(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1-4、6任一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5)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及其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07848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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