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25
决定日:2019-04-26
委内编号:5W1171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67105.3
申请日:2014-08-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群如
授权公告日:2015-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学政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姜海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R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关于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467105.3,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包括有蓝牙主机、左耳塞和右耳塞,左耳塞和右耳塞分别通过左耳塞线和右耳塞线与蓝牙主机有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蓝牙主机为一个可挂于使用者颈部的U型结构;所述的U型结构的左右两端上分别设有供左耳塞和右耳塞卡放的耳塞存放卡槽;所述的U型结构的左右两端的内部分别通过一根转轴活动连接有一个用于卷绕左耳塞线右耳塞线的绕线机构;所述的绕线机构包括有一个套接在转轴上的绕线轮,绕线轮的其中一侧面设有一个卷簧容腔,卷簧容腔中设有卷簧,卷簧的两端分别连接转轴和卷簧容腔的侧壁;绕线轮的另一侧面上设有一个棘轮盘,在棘轮盘的外侧设有一块与蓝牙主机壳体固定连接的盖板,盖板上设有卡销,卡销的底端设有与棘轮盘配合的锁止卡头,在卡销的顶端设有一个凸出蓝牙主机壳体外的按键;卡销上还连接有复位弹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棘轮盘上设有导电盘,导电盘上设有两个同心导电圆环,在盖板有设有两组分别与两个同心导电圆环滑动导电连接的导电弹片;所述的导电圆环电连接左耳塞线右耳塞线,导电弹片电连接蓝牙主机的音频输出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盖板上设供导电弹片嵌入的弹片卡槽;所述的棘轮盘上设有供导电圆环嵌入的圆环卡槽。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盖板上设有与卡销配合的卡销滑槽,所述的复位弹簧连接卡销与盖板。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蓝牙主机为三段折叠结构。”
李群如(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KR10-1289244B1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CN2507194Y;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CN103227969A;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CN103391491A;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CN201163809Y。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明确对比文件1中的圆盖4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盖板,对比文件2中的推钮16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按键;专利权人认为还包括区别特征“绕线轮的其中一侧面设有一个卷簧容腔”。
4.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同时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备自动绕线机构的耳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分体式运动型蓝牙耳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07-0038段,图1-9):
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13段公开了:为了达到以上目的,本发明涉及的具备自动绕线机构的耳机具有C形绕颈式主机及绕线机构,向主机外拉出安装在所述主机两端并且与受话器连接的音频线时,缠绕在主机内部的音频线按照拉出的长度伸长,启动复位装置时,拉出的音频线缩回主机内部,恢复至原来的状态。
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19-0021段、图1-9公开了:本发明涉及的具备自动绕线机构的耳机是与音响设备、插头或蓝牙等连接使用的绕颈式耳机。如图1至图3所示,它包括C形绕颈式主机(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蓝牙主机,所述蓝牙主机为一个可挂于使用者颈部的U型结构),及绕线机构(9),向主机(1)外拉出安装在所述主机(1)两端并且与受话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左耳塞、右耳塞)连接的音频线(5)时,缠绕在主机(1)内部的音频线(5)按照拉出的长度伸长,启动复位装置(7)时,拉出的音频线(5)缩回主机(1)内部,恢复至原来的状态。
如图4至图10所示,所述绕线机构(9)包括:固定在主机(1)内部的基座(11);在所述基座(11)的一个侧面呈圆柱形态凸出的固定装置(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转轴);穿过位于中央的供固定装置(13)插入的圆柱状插口(15),让音频线(5)缠绕在外周面上的绕线机构(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套接在转轴上的绕线轮);内部安装有与所述绕线机构(17)连为一体且内部呈空圆筒形状的卷簧(21)的卷簧容腔(19);缠绕成卷状,一端固定在卷簧容腔(19)的通过插口(15)连接至卷簧容腔(19)的固定装置(13)上,另一端固定在卷簧容腔(19),绕线机构向一个方向旋转时便会收缩的卷簧(2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绕线轮的一侧面设有卷簧容腔,卷簧容腔中设有卷簧);在安装在所述绕线机构(17)下方边沿的状态下,向主机(1)外部拉出音频线(5)后,当绕线机构(17)向一个方向旋转时,呈圆弧形状的外周面会搭到装有复位装置(7)的卡销(27)上开始旋转,而音频线(5)没有向外拉出,绕线机构(17)通过弹性机构(21)的弹性复原力向另一个方向旋转时,挂钩(25)会挂在卡销(27)上阻止继续旋转的复位阻止装置(2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绕线轮的另一侧面上设有一个棘轮盘)。
所述复位装置(7)具有借助弹力压住复位阻止装置(29)外周面的卡销(27)(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卡销上连接有复位弹簧)。所述卡销(27)在开关开启后弹出挂钩(25),让绕线机构(17)通过卷簧(21)的弹性复原力向另一个方向旋转,从而使延伸出的音频线(5)缠绕在向另一个方向旋转的绕线机构(17)的外周面上。
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6-0029段公开了:如图11所示,所述主机(1)的两个末端具有向内凹陷的受话器安装槽(5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耳塞存放卡槽),不使用受话器(3)的时候,受话器(3)紧贴固定在受话器安装槽(51)内。
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3-0034段公开了:所述绕线机构(17)向某个方向旋转时,卷簧(21)的一端连接到固定装置(13)上,卷簧(21)的另一端随着绕线机构(17)旋转(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卷簧两端分别连接转轴和卷簧容腔的侧壁),因此在卷簧(21)收缩的同时,卷簧(21)的弹力增加。所述卡销(27)在弹力的作用下持续按压复位阻止装置(29)的外周面。
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8段公开:使用者为了让从主机(1)拉出的音频线(5)和受话器(3)再次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可以推动与卡销(27)呈一体式的滑动开关。这时,与挂钩(25)咬合的卡销(27)从挂钩(25)上脱落,绕线机构(17)凭借卷簧(21)的弹性复原力向另一个方向旋转,使音频线(5)重新缠到绕线机构(17)上。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同样解决了耳机使用不便的技术问题,其通过向某个方向推动与卡销一体式的滑动开关,从而使音频线能够自动缩回主机内。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在棘轮盘的外侧设有一块与蓝牙主机壳体固定连接的盖板,盖板上设有卡销,卡销的底端设有与棘轮盘配合的锁止卡头,在卡销的顶端设有一个凸出蓝牙主机壳体外的按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释放棘轮盘。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绕线轮的其中一侧面设有一个卷簧容腔”。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0、0023段及附图5、6、9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绕线机构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套接在转轴上的绕线轮),一侧设有卷簧容腔19,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绕线轮的其中一侧面设有一个卷簧容腔。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耳机收纳盒,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3页第2段,图1、2):参见图1、2,一般习用的耳机收纳盒,其结构主要为一对合的前壳1及后壳2中设有一可卷收耳机线40及连接线50的卷收装置3。前壳1一侧设有一缺槽15可供一推钮16嵌设并于其上滑移,该推钮16一侧设成一导斜面17可供控制卷收装置3,该推钮16一端设有一拉伸弹簧18,拉伸弹簧18的另端固设于前壳1上。卷收装置3包含一枢座30、一卷盘31、一卷型弹簧32及一导块33,枢座30以螺丝300固定于前壳1上,内侧凸设有一枢杆301可供卷盘31枢设,该枢座30一侧枢设有一作动片302,该作动片302一端延伸至推钮16内,另端延伸至卷盘31一侧凸缘313的嵌槽314中,该作动片302设有一拉伸弹簧303,该拉伸弹簧303的另端固设于枢座30。当将耳机线40向外拉时,则卷盘31便会被其扯动而旋转,卷型弹簧32也会因此而逐渐被转紧,同时另侧的导块33随卷盘31转动时其上的接触片330也会接触着导片304而随之转动,而当耳机线40放松时,便会因卷盘31一侧凸缘313上嵌槽314被枢座30的作动片302一端嵌卡,而使卷盘31无法转动以将耳机线40卷收,达到一单向卷收定位的功效;而当将推钮16向上推移时,则推钮16一侧的导斜面17便会推抵作动片302下端,使作动片302的上端脱离凸缘313的嵌槽314,这样,卷盘31便可由卷型弹簧32的弹性回复力而使其反向转动,将耳机线40迅速的卷绕回卷盘31中,当放开推钮16时,该推钮16便会受拉伸弹簧18的拉力作用而位移回原位,同时作动片302也会由拉伸弹簧303的拉力作用,使其上端卡设于凸缘313的嵌槽314中,以限制卷盘31的转动。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是按压式的,按压按键后卡销上的锁止卡头直接脱离棘轮盘,而证据2中是推钮16借助导斜面17作用在作动片302上脱离棘轮盘,二者驱动方式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枢座30以螺丝300固定于前壳1上,枢座30一侧枢设有一作动片302,作动片302一端延伸至推钮16内,另一端延伸至卷盘31一侧凸缘313的嵌槽314中,且前壳1一侧设有一缺槽15可供一推钮16嵌设并于其上滑移,该推钮16一侧设成一导斜面17可供控制卷收装置3。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在棘轮盘的外侧设有一块与主机壳体固定连接的盖板,盖板上设有卡销,卡销的底端设有与棘轮盘配合的锁止卡头,卡销的顶端设有一个凸出主机壳体外的按键。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盖板上设置相应卡销及与卡销配合的按键,实现棘轮盘的释放。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8、0036段,图1-9):所述基座(11)和绕线机构(17)之间装有PCB(57)(相当于导电盘,导电盘上设有两个同心的导电圆环),通过终端刷(55)传递外界传入的音频信号;与所述PCB(57)相对的绕线机构(17)的底面装有固定在绕线机构(17)上的终端刷(55)(相当于分别与两个同心导电圆环滑动导电连接的导电弹片),一端与音频线(5)的信号线连接,末端与PCB(57)板相接,将PCB(57)传出的音频信号传递至音频线。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两个同心导电圆环与导电弹片滑动导电连接实现音频信号传输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互换导电弹片与导电圆环位置,在棘轮盘上设置导电圆环,在盖板上设置导电弹片,导电圆环电连接耳塞线,导电弹片电连接蓝牙主机的音频输出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8、0036段,图1-9):所述基座(11)和绕线机构(17)之间装有PCB(57),且结合图6和8可以看出,基座11上设有供导电圆环嵌入的圆环卡槽。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卡槽放置导电圆环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在盖板上设置供导电弹片嵌入的弹片卡槽,在棘轮盘上设置圆环卡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盖板上设有与卡销配合的卡销滑槽,所述的复位弹簧连接卡销与盖板。通过上述限定可以看出,卡销与设置在盖板上的卡销滑槽相互配合,在向下按压按键推动卡销时,卡销在卡销滑槽内向下移动以释放棘轮盘。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是推动与卡销(27)呈一体式的滑动开关,其不涉及盖板,也不涉及在盖板上设置与卡销配合的卡销滑槽,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作动片302枢设在枢座30上,无需设置相应卡销滑槽,对比文件2不涉及在盖板上设置与卡销配合的卡销滑槽,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耳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5-0037、0041-0044段,图4B):在图5A和5B中,稍后描述的标号31是通过按压操作释放包括锁止片21和棘轮14c的棘轮机构的锁止并释放两个线缆(即,卷绕在卷绕器件内部的输入线缆9和通路线缆10)的释放按钮。由簧片形成的弹簧15设置在卷轴14中,且如图4B所示构成将设置在棘轮14c上的凸轮37锁止的锁止机构的锁止片21设置在轮14的下表面上;当与凸轮37和锁止片21一起构成锁止器件的释放按钮31被手等按压时,在凸轮37与锁止片21之间的锁止状态被释放,并因此输入线缆9和通路线缆10通过弹簧15的卷绕力,在形成在卷轴14的中枢的上部和下部的上凸缘14d和下凸缘14e之间同时卷绕。近似L形的锁止片21与形成在卷轴14的下凸缘14d的附近的凸轮37相对,以轴20为中心以可自由转动的方式枢轴转动地装配在壳体2的环形肋片40内的上空间32中。释放按钮31插入并装配到近似L形锁止片21的另一端中。当在箭头D的方向上按压释放按钮31时,锁止片21的该端离开凸轮37的台阶部分并因此通过结合在卷轴14中的弹簧15的作用,在卷轴14以旋转轴13为中心旋转时,输入插头8附装到其的输入线缆9和通路线缆10这两个线缆被卷绕和存储。
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涉及释放棘轮14c以便卷绕线缆,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箭头D的方向上按压释放按钮31,锁止片21的一端离开凸轮37的台阶部分,即凸轮37与锁止片21之间的锁止状态被释放,从而释放棘轮14c。可见,对比文件3不涉及盖板,也不涉及在盖板上设置与卡销配合的卡销滑槽,因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颈上喇叭的多功能蓝牙耳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23-0026段,图4):颈带组件10,用以连接左侧功能组件20及右侧功能组件30。其两侧均设置有颈带枢轴11,用以与左右两侧功能组件20、30上设置的轴孔23、33套合,达成左右两侧功能组件20、30旋转开合的目的。
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仅涉及三段折叠式蓝牙耳机,其不涉及盖板,也不涉及在盖板上设置与卡销配合的卡销滑槽,因而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按动式自动回收耳机线的耳机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第2段,图1-3):操作台7表面有按钮5、制动扭簧4和制动杆8。其中按钮5安装在操作台7上的垂直滑轨上,可以做垂直滑动。制动扭簧4一端固定在操作台上,中间套在固定在操作台上的轴上,另一端位于推块11的前方,其自由端向下弯曲的延长部分就是制动杆8,它受制动扭簧4的弹性力向内贴紧轮盘的外圆周和平滑槽10。通话完毕后,使用者只需按动按钮5,按钮5与推块11在斜面处做相对滑动,推块11受力向外做径向运动,推动制动杆8向外运动,从而解除对线轮3的阻挡,线轮3受旋转扭簧1的作用做顺时针旋转,从而把耳机线2自动收纳。收纳完毕后,线轮3停止转动,使用者放松按钮5,按钮5受制动扭簧4的反作用和按钮弹簧12向上的推力恢复原位,从而推块11和制动杆8也回复原位,制动杆8紧贴轮盘的外圆周和平滑槽10,耳机再次处于待使用状态。
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5涉及按动式自动回收耳机线的耳机结构,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使用者按动按钮5,按钮5与推块11在斜面处做相对滑动,推块11受力向外做径向运动,推动制动杆8向外运动,从而解除对线轮3的阻挡。可见,对比文件5不涉及盖板,也不涉及在盖板上设置与卡销配合的卡销滑槽,因而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颈上喇叭的多功能蓝牙耳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23-0026段,图4):颈带组件10,用以连接左侧功能组件20及右侧功能组件30。其两侧均设置有颈带枢轴11,用以与左右两侧功能组件20、30上设置的轴孔23、33套合,达成左右两侧功能组件20、30旋转开合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蓝牙主机为三段折叠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耳机设为三段折叠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467105.3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3、5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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