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28
决定日:2019-04-19
委内编号:5W1150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88789.0
申请日:2015-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高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5-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H02K1/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088789.0,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包括磁性元件、元件包裹体和铁芯,以注塑工艺形成的所述元件包裹体直接将所述磁性元件和所述铁芯包裹于其内;所述元件包裹体为圆环状结构,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均匀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所述铁芯缠绕在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周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铁芯为开口状的铁环,且所述铁环的直径小于若干所述磁性元件的外径,使得开口状的铁环利用弹力将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压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为带有弧度的类长方体结构,且所述长方体结构的五个侧面完全固定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第六个侧面外露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侧面;所述铁芯缠绕在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外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为具有两个对称弧形面的类长方体结构,且其中一个所述弧形面外露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侧面。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的第六个侧面凸出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轴向外壁设有凸齿,若干所述凸齿呈辐射状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圆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为空心槽体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的端面高出所述元件包裹体的端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的底端与所述元件包裹体通过圆角固定连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第370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在先决定), 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该决定已生效。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包括磁性元件包括磁性元件、元件包裹体和铁芯,以注塑工艺形成的所述元件包裹体直接将所述磁性元件和所述铁芯包裹于其内;所述元件包裹体为圆环状结构,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均匀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所述铁芯缠绕在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周围;
所述铁芯为开口状的铁环,且所述铁环的直径小于若干所述磁性元件的外径,使得开口状的铁环利用弹力将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压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为带有弧度的类长方体结构,且所述长方体结构的五个侧面完全固定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第六个侧面外露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侧面;所述铁芯缠绕在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外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为具有两个对称弧形面的类长方体结构,且其中一个所述弧形面外露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侧面。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的第六个侧面凸出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壁。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轴向外壁设有凸齿,若干所述凸齿呈辐射状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圆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为空心槽体结构。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的端面高出所述元件包裹体的端面。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的底端与所述元件包裹体通过圆角固定连接。”
请求人于2018年06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号为CN201797428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附件2’:公告号为CN201797428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声称提交请求书时提交的附件2文件有误,补充提交正确的附件2:
附件2:公告号为CN203589954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03589954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2:公告号为CN201797428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3:公告号为CN203423563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4:公告号为CN202145590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5:公告号为CN204089370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附件6:本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主张:撤回首次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以本次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针对本专利的授权文本,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7、9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7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8年07月06日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专利权人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3-9与新的权利要求1合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8。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8月31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8年08月24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其于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与在先决定中所修改的文本一致,均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3-9与新的权利要求1合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8;请求人当庭确认专利权人于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与在先决定中所修改的文本一致,并表示对该修改文本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先决定已生效,本次口头审理以在先决定所确定的文本(涉及权利要求第1-8项)作为审查基础。
(3)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2评述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创造性的无效理由、2018年06月07日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理由和证据、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2,无效理由以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理由和证据为准,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的结合,证据2、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1、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6、8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提交的附件6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4)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8年08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该修改替换页与在先决定中所修改的文本一致,均为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对原权利要求3-9作了适应性修改,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8。请求人当庭确认专利权人于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与在先决定中所修改的文本一致,并表示对该修改文本无异议。
鉴于在先决定已生效,本决定以在先决定所确定的文本(涉及权利要求第1-8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的结合,证据2、1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证据2公开了一种永磁无刷直流电机转子,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1】-【0013】段、附图1-2):如图1-2,本实施例的永磁无刷直流电机转子包括:作为转子的转子铁芯(相当于本专利的铁芯)或壳体1和粘接于转子铁芯或壳体1上的磁钢2(相当于本专利的磁性元件),磁钢2与转子铁芯或壳体1注塑成一体。注塑料成型后形成图2中的注塑支架3(相当于本专利的元件包裹体)。本实施例是在磁钢2已粘接到作为转子的转子铁芯或壳体2上后,通过注塑成型来增强磁钢的粘接强度。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为:(1)若干磁性元件均匀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2)元件包裹体将铁芯包裹于其内;(3)所述铁芯为开口状的铁环,且所述铁环的直径小于若干所述磁性元件的外径,使得开口状的铁环利用弹力将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压紧。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转子外径波动范围大,安装成本高、精度差等问题。
证据1公开了一种永磁转子组件及永磁电机,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4】-【0037】段、附图2-4):如图2至图4所示,永磁转子组件包括转子铁芯10(相当于本专利的铁芯)、连接部20(相当于本专利的元件包裹体)和8片磁瓦30(相当于本专利的磁性元件)。其中,连接部20的材料为聚对苯二甲酸乙醇酯(PET),通过注塑工艺设置在转子铁芯10轴向外壁上。8片磁瓦30对称地设置在离转子铁芯10的轴心相等距离处。连接部20以转子铁芯10的轴向为中心向四周延伸,均匀覆盖在转子铁芯10和磁瓦30的外表面,用于将转子铁芯10与磁瓦30固定连接。磁瓦30的内壁与转子铁芯10的外壁之间有间隙,部分PET填充在间隙内,通过注塑料(PET)的作用增强磁瓦30和转子铁芯10之间的连接强度。磁瓦30全部位于连接部20的内部,以转子铁芯10的轴为中心对称分布。加工过程:首先,将磁瓦30和转子铁芯10分别放入注塑模具里,通过模芯把磁瓦30和转子铁芯10固定好;然后,用PET将磁瓦30和转子铁芯10注塑成一体,形成连接部20;最后,入轴,转子总装。
由此可见,证据1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和(2),但是,首先,证据1是内转子,证据2是外转子,其转子结构不同;其次,证据1(参见说明书【0038】段)是通过模具注塑使转子外径控制更精确,进而保证电机气隙对称,减小电机抖动,降低噪音,并不涉及注塑成型时磁性元件位置不稳定,磁性元件内表面形成的圆周圆度不够高等问题,因此证据1没有给出将其结合到证据2的技术启示;最后,证据1中铁芯在转子最内部,其对磁瓦没有任何限位和固定作用,证据1文字和附图也没有公开上述铁芯为开口状,因此,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3)的存在,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使用开口的铁环,其具有弹性利于装配;并且其直径小于磁性元件的外径,能够固紧磁性元件,在注塑成型时,磁性元件位置也能够保持稳固,使磁性元件内表面形成的圆周圆度较高,从而控制磁性元件内壁与电机定子之间间隙的均一性,防止电机定子与磁性元件产生摩擦,保证电机性能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的结合,或者证据2、1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5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证据5公开了一种应用于装饰吊扇的直流电机转子,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7):参照图1至图7,一种应用于装饰吊扇的直流电机转子,包括一圆环铁套1(相当于本专利的铁芯),该圆环铁套1的内壁上胀紧有由永磁材料制成的永磁环2(相当于本专利的磁性元件),所述永磁环2中穿装有用于与电机外壳固定相连接的中间连接件3或所述永磁环2与圆环铁套1相接触的位置处穿装有用于与电机外壳固定相连接的中间连接件3,在本实用新型中,上述永磁环2和中间连接件3可以采用模具一体注塑成型的方式生产,先将中间连接件3定位放置于模具中,然后再注入永磁材料,从而一体成型得到中间连接件3穿装在其内的永磁环2,此时永磁环2的外径略大少圆环铁套1的内径,最后将永磁环2挤压进圆环铁套1中,此时永磁环2牢固地胀紧在圆环铁套1中,另外还可以在永磁环2的外周壁下端部处开设一定的斜坡(图中未绘示),通过该斜坡的导向作用,可以便于永磁环2滑动挤压进圆环铁套1中。除了采用上述的装配结构后,还可以先将圆环铁套1和中间连接件3放置于模具中,然后再注入永磁材料,从而成型得到一个紧贴于圆环铁套1内壁上的永磁环2,此时中间连接件3穿装于永磁环2和圆环铁套1相接触的位置处。由于本实用新型中永磁环2和圆环铁套1采用过盈配合的装配结构,通过将永磁环2胀紧在圆环铁套1内,既可以保证两者的连接牢固可靠,又不会影响永磁环2的磁性,提高了转子的良品率,同时永磁环2上或永磁环2与圆环铁套1相接触的位置处穿装有用于与电机外壳4固定相连接的中间连接件3,通过该中间连接科3可以使得转子可以更加方便地固定于电机外壳4上,便于直流电机的组装,提高生产效率。
由此可见,证据5中磁性元件为闭口磁环,铁芯为闭合铁环,并未公开区别特征(3)中“所述铁芯为开口状的铁环,使得开口状的铁环利用弹力将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压紧”的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闭口磁环内径固定,并不存在权利要求1中多个磁性元件之间均匀定位固定的技术问题,证据5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需求,即证据5没有给出将其结合到证据2、或证据1的结合启示。并且,由于上述技术特征的存在,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使用开口的铁环,其具有弹性利于装配;并且其直径小于磁性元件的外径,能够固紧磁性元件,在注塑成型时,磁性元件位置也能够保持稳固,使磁性元件内表面形成的圆周圆度较高,从而控制磁性元件内壁与电机定子之间间隙的均一性,防止电机定子与磁性元件产生摩擦,保证电机性能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5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及其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在第370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所确定的专利权人于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20152008878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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