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12
决定日:2019-04-22
委内编号:4W1080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8292.0
申请日:2005-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凯
授权公告日:2009-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65D81/03(2006.01);;B65D85/30(2006.01);;B65D65/38(2006.01);;B65D30/02(2006.01);;B31B4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10028292.0、名称为“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原为上海尼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其特征在于,该C型袋由塑料薄膜(1),塑料薄膜(3)两张宽塑料薄膜和塑料薄膜(2a),塑料薄膜(2b)两张窄塑料薄膜组成,塑料薄膜(1),塑料薄膜(3)置于表层,塑料薄膜(2a),塑料薄膜(2b)置于中间层,经热封后形成一个可存放空气的空间(A);数个空间(A)组成一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E);该包装材料(E)经折叠及局部热封后形成折叠面(A1),折叠面(A2),折叠面(A3),折叠面(A4),折叠面(A5),折叠面(A6),其中,在折叠面(A1),折叠面(A6)之间形成一个开口部(H),折叠面(A4),折叠面(A5),折叠面(A6)共同形成一个封盖,由折叠面(A1),折叠面(A2),折叠面(A3),折叠面(A4),折叠面(A5),折叠面(A6)整体构成一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间(A),经过热封(9),热封(10),热封(8)热封形成一个可供空气进入的总管通道(B),经过热封(5),热封(6)热封形成一个可让空气进入空间(A)的分管(4),该分管(4)为一个或数个,并且热封(5),热封(6)的底部和热封(10)接触为小管(7),空气由总管(B)进入并经分管(4)进入可存放空气的空间(A)。
3. 一种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C型袋由塑料薄膜(1),塑料薄膜(3)两张宽塑料薄膜和塑料薄膜(2a),塑料薄膜(2b)两张窄塑料薄膜组成,塑料薄膜(1),塑料薄膜(3)放在表层,塑料薄膜(2a),塑料薄膜(2b)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5),热封(6)热封,再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8)热封,再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9),热封(10),热封(16)热封,形成一个可存放空气的空间(A);数个空间(A)组成空气包装材料(E);所述的空气包装材料(E),热封(11)与热封(10)之间形成一个折叠面(A1),热封(11)与热封(12)之间形成一个折叠面(A2),热封(12)与热封(13)之间形成一个折叠面(A3),热封(13)与热封(14)之间形成一个折叠面(A4),热封(14)与热封(15)之间形成一个折叠面(A5),热封(15)与热封(16)之间形成一个折叠面(A6);将折叠面(A1)面与折 叠面(A3)面对置,在折叠面(A1)与折叠面(A3)的底部存在底面(A2),将折叠面(A4)面与折叠面(A6)面对置,在折叠面(A4)与折叠面(A6)的顶部存在顶面(A5),折叠面(A5)与折叠面(A2)相对称,顶面与底面只是相对的;将折叠面(A1),折叠面(A3),折叠面(A2),折叠面(A4),折叠面(A5),折叠面(A6)通过热封(11),热封(12),热封(13),热封(14),热封(15)折叠线折叠对置后,进行局部热封,形成一个可供容纳物品(G)的空间;在折叠面(A1)面与折叠面(A6)接头处并未进行热封,这样在该部位形成一个开口口部(H),折叠面(A4),折叠面(A5),折叠面(A6)共同形成一个封盖;从而形成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C型袋由塑料薄膜(1),塑料薄膜(3)两张宽塑料薄膜和塑料薄膜(2a),塑料薄膜(2b)两张窄塑料薄膜组成,塑料薄膜(1),塑料薄膜(3)放在表层塑料薄膜(2a),塑料薄膜(2b)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5),热封(6)热封,重叠放好后经过数条热封(8)热封,重叠放好后经过热封(9),热封(10),热封(11),热封(12),热封(13),热封(14),热封(15),热封(16)热封,形成一个可存放空气的空间(A);数个空间(A)组成空气包装材料(E)。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间(A),有热封(11),热封(12),热封(13),热封(14),热封(15)五条折叠线产生,断开状每个折点并未与热封(8)接触,这样空气充满整个空间(A)变为现实,热封(11),热封(12),热封(13),热封(14),热封(15)折叠线的存在使包装材料(E)对折或局部折叠变为现实。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气包装材料(E),经热封(11),热封(12),热封(13),热封(14),热封(15)折叠线折叠对置后,并进行局部热封,经总管(B)进入空气由分管(4)进入空间(A)后,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和空气压力的作用,使空气不可跑漏出来,小管(7)采用隔板对封,充气由总管通道(B)的开口一次进行操作,同时每个空间(A)都进入空气,便形成一 个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
针对本专利,陈凯(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 -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870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03月12日,公开号为JP2003-72852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1998年03月17日,公告号为US 5727270A的美国专利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96年02月06日,公开号为JP8-34478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4年02月25日,公开号为CN14780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塑料包装》第14卷第3期,总第53期,2004年9月,封面、目录页、第28-32页,复印件;
证据7:《塑料》第26卷第3期,总第129期,1997年6月,封面、目录页、第38-41页,复印件;
证据8:《国外塑料》第22卷第8期,总第32期,2004年8月,封面、目次页、第67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3一致,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2中的日文“自己密着性”应当翻译成“自己紧贴性”,证据2是利用自己贴紧性阻止内部空气排出,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采用自粘膜材料”;证据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采用自粘膜材料”,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折叠面A3、折叠面A4,两者通过热封13隔开”;证据4的止回效果是靠中间膜23被压在第二膜22上,而不是单独靠中间膜23形成,因此证据4中气泡膜的结构与本专利中空气包装C型袋的结构并不相同,而且,该中间膜23在该气泡膜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塑料薄膜2a和2b在空气包装C型袋中的作用并不相同,因此,即使证据4中提及了“形成通气间隙的一组膜之间较理想为表面彼此的粘着性相互较高”,也无法给出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本专利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6、7公开的都是缠绕包装膜,与本专利中自粘性薄膜用于空气包装材料中作为自粘止回的作用并不相同;热封13将折叠面A2和A5之间分出折叠面A3和A4,具有便于折叠和减缓漏气速度的优点,证据5中折痕6和折痕7的作用与热封13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小管7,证据1的进气口33并非为一个小管,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的制造方法,除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外,热封5、6、8、9、10和16的热封顺序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证据4气泡袋的结构及工作原理与本专利中的空气包装C型袋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均不相同,证据4也没有给出上述热封顺序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论述可知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防热压层和垫板有本质区别,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隔板对封,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文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1)证据2止回阀结构与薄膜材料和目标专利一致,因此证据2的止回阀客观上也具有本专利的较好的止回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采用表面带有粘性的聚乙烯薄膜制作止回阀结构,以提高止回阀的止回效果;证据4直接公开了采用自粘膜;证据5中的折痕6和折痕7的作用与热封13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进气口的具体形状,但管状通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一种结构,在证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进气口33设置成管状,并且管状结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证据5说明书第7页第4段、附图7和8也直接公开了小管7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热封5、6、8、9、10和16的热封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证据4公开了热封5、6、8、9、10和16的热封顺序,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具备创造性;(5)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热封时利用垫板C将薄膜隔开,防止两张薄膜被热封,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将请求人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文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记录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2、4中请求人将日文“自己密着性”翻译成“自粘着性”有异议,认为应当翻译成“自己紧贴性”,并当庭提交了如下反证用于证明译文错误:
反证1: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 2001年2月第4次印刷的《现代日汉双解词典》相关页复印件。
反证2:中国商务印书馆、日本小学馆,1987年9月第1版、2002年3月第9次印刷的《现代日汉大词典》相关页复印件。
反证3: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2002年6月第1次印刷的《日汉大辞典》相关页复印件。
2)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反证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反证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表示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证据4的译文提出异议,坚持其提交的证据4的译文的准确性。对于证据2,“自己紧贴性”与“自粘着性”没有实质区别,认可该词可以以专利权人的翻译为准,即将日文“自己密着性”翻译为“自己紧贴性”。
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反证4用于证明自粘性薄膜是已有材料,明确自粘膜的定义。
反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聚乙烯自粘保鲜膜》GB10457-89,1989年10月01日实施,复印件。
4)合议组当庭将反证4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反证4的真实性无异议。
5)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基本一致,其中证据6-8用来证明自粘膜属于现有材料,证据6-8是加强性证据。专利权人认可自粘膜属于现有材料,因此,在请求人提出各证据组合方式中,无需证据6-8证明自粘膜属于现有材料。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4、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5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4、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公开的内容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4的翻译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证据1公开了一种充气防震袋(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至第5页第1段,图1-4),包装袋1由两层塑料薄膜构成,分别称为上膜21和下膜22,上膜21和下膜22的四周由热压黏结封闭:上下两端的封闭线分别是38与40。在封闭线38的内侧,还设有另一条封闭线37,封闭线37与38之间形成进气通道14。袋体的上端向下折叠形成折叠线42、44;下端向上折叠,形成折叠线41、43。折叠后两端相对,充气袋的中间部分62 与折叠的部分61形成环闭的空间及开口50。开口50用以装入货物。与上下两端封闭线38、40的垂直方向,除两侧封闭外,中间还有若干条平行的封闭线,即隔离线31,隔离线31将充气袋分割成若干条充气筒10,各充气筒分别设有各自的进气口33,所有进气口设在共同的进气通道14中,进气通道14设有进气口2,每个充气筒的进气口33上设有单向阀,该单向阀的结构是:在进气口内设有两层与塑料薄膜21、22平行的气阀薄膜25、26。在进气口附近,在两层气阀薄膜25、26与一侧的筒壁21之间热压形成两条进气联结线32,该进气联结线将两层气阀薄膜与一侧的筒壁薄膜21固定联结在一起。两条进气联结线32接近进气口的一端距离较宽,呈不平行设置。在进气联结线32与充气筒隔离线31的之间还设有进气联结支线39。在进气联结线32与进气联结支线39的位置处,在筒壁上设置有防热压层33。参照图5:充气时,外部气体经进气通道14到达进气口33,由于外部气压高于筒内气压,两层气阀薄膜25、26被“吹开”,气体顺利进入筒内;参照图6:充气结束后,筒内气压高于外部气压,而且充气包装袋充气后,进气口附近的筒壁向四周伸展,两层气阀薄膜被内部气压压向筒壁,并弯曲,从而封闭进气口,达到防止漏气的效果。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上膜21和下膜22相当于本专利的两张置于表层的宽的塑料薄膜1和塑料薄膜3,两层气阀膜25、26相当于本专利的两张置于中间层的窄的塑料薄膜2a、2b。充气筒10相当于本专利的可存放空气的空间A。从图7可以看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折叠面A1、A2、A4、A5、A6以及折叠面A4、A5、A6形成一个封盖。证据1中的开口50相当于本专利在折叠面A1、A6之间设置的开口部H且证据1公开了多个折叠面形成一个C型袋。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仅在于:1)本专利为自粘膜止回;而证据1未公开自粘膜止回。2)本专利还包括折叠面A3;而从证据1的附图和文字记载中并未体现具有位于C型袋背向开口一侧具有两个折叠面。
对于上述区别1):
证据4公开了一种气泡袋及其制造方法(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0035段、0050段,第0077-0083段,第0088段,图15-16),图15和16所示的第八个实施例使用两张中间膜23A、23B,在这两者之间形成通气间隙41。第一中间膜23A的基端侧通过基端密封部33A接合在第一膜21上,第二中间膜23B的基端侧通过基端密封部33B接合在第二膜22上。两张中间膜23A、23B的顶端侧相互顺沿,通过各自之间的间隙来形成通气间隙41,在该通气间隙41内填充有封堵剂42来提高气密性。各中间膜23A、23B使用粘着性好的聚烯烃薄膜。在第一实施例中利用第二膜22和中间膜23来形成止回阀40,中间膜23的材质较理想为与第一膜及第二膜的粘着性、粘接性优异的材质,设为与各膜21、22同样的材质即可。中间膜23与第二膜22(通气间隙41)的封堵剂42不是必需的,只要像是将各膜22、23设为表面彼此的粘着性相互较高的材质例如软质PVC等的情况能够获得充分的气密性,则可以省略封堵剂42。
分析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公开了形成止回阀的两张中间膜23A、23B采用粘着性、粘接性好的聚烯烃薄膜,从而获得充分的气密性,即证据4公开了自粘膜止回,且采用自粘膜的作用是为了提高气密性,防止漏气,与自粘膜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可见,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1),并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4存在译文错误,日文“密着性”应当翻译为“紧贴性”,虽然自粘的目的是为了贴紧,但实现贴紧的手段很多,例如静电吸附,使薄膜更光滑更薄等,贴紧并不等同于自粘;2)证据4说明书第0035段记载中间膜的材质为与第一膜及第二膜的粘着性、粘接性优异的材质,而本专利是膜2a、2b内表面有自粘性,二者的结构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1规定“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译文无异议。而且证据4除了公开“密着性”以外,第0035段还公开采用粘结性(日文“接着性”)优异的材料,给出了采用具有自粘性膜的技术启示。其次,对证据4中词语含义的理解应当结合上下文。证据4公开了多个实施例,说明书0035段公开的第一实施例通过第二膜22和中间膜23形成止回阀,因此中间膜的材质为与第一膜及第二膜的粘着性、粘接性优异的材质。证据4第八实施例使用两张中间膜23A、23B形成止回阀,该实施例0082段也公开中间膜23A、23B使用粘着性好的聚烯烃薄膜。可见,无论证据4的第一个实施例还是第八个实施例都公开了用于形成止回阀的两个膜采用粘着性、粘接性好的材料,根据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证据4中的中间膜理解为粘着性粘接性好的自粘膜。退一步讲即使证据4仅公开了“贴紧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利用粘性是实现贴紧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自粘膜是现有的常规材料,已广泛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证据4给出了中间膜23a、23b需要贴紧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形成止回阀的中间膜采用自粘膜,利用材料自粘性实现贴紧。
对于上述区别2):
证据5公开了一种缓冲包装袋(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7页倒数第8行,说明书第8页第2、4段,第9页第6段,图1-8),基体由使二张同样形状同样大小的长方形的加热熔接性塑料薄膜(片)(相当于本专利两张宽的置于表层的塑料薄膜)叠合并加热粘接所需要的部位而形成的扁平的空气的供给路2和与该供给路2的沿着空气供给方向的一侧缘连接的扁平的空气的密封袋部3构成。在上述密封袋部3中设置多个独立的空气的分隔密封袋部4(相当于本专利可存放空气的空间A)、分别配置在该分隔密封袋部4内的多个塑料薄膜制的止回阀5、向缓冲包装袋内供给空气并使其充满时,在该缓冲袋内设有用于自然形成具有收容被包装物A所需要的深度(高度)的箱状的收容空间29的空间形成用折痕6、用于弯曲并张开后述的被包装物A的插入取出用开口部28的弯曲用折痕7。空气的供给路2,用在加热粘接叠合的上述两张长方形的塑料薄膜的四边8、9、10、11时,在其短边侧的一方加热粘接部8和在该加热粘接部的内侧隔着短间隔设置的加热粘接部12之间形成的,且在该二条粘接部8、12之间具有使一边缘侧开口而形成的空气的供给口13的宽度短的扁平的管状体构成。设置在上述空气密封袋部3上的多个独立的空气分隔密封袋部4~4,是在横过上述空气的供给路2的方向上,沿密封袋部3全长在多个地方上进行加热粘接14~14以并列状划分密封袋部3而形成的,在各分隔密封袋部4~4内分别配置下述的止回阀5,各分隔密封袋部4~4和上述空气的供给路2只可以通过该各止回阀5连通。各止回阀5,如第7图及第8图所示,使聚乙烯薄膜等的柔软且薄壁的二张长方形的加热粘接性塑料薄膜叠合,在其长度方向的两侧缘上设置加热粘接部15、15,形成备有空气流路18的止回阀本体19,该空气流路18上下具有开口部16、17,在该流路18的下半部,在止回阀本体19上,在使角形的顶部20朝向上方开口部16的状态下设置由加热粘接方法构成的山形状的粘接部21。由该山形状的加热粘接部21在流路18的下半部与其连通地设置倾斜地向着两外侧的空气的第1分支流路18a、18a而构成扁平的止回阀5,在图中,22表示在上述山形状的粘接部21的下侧中间部在长度方向上加热粘接的直到止回阀本体19的下侧边的一条粘接部,18b、18b表示由该粘接部22形成在止回阀本体19的下部的空气的第2分支流路。上述空间形成用折痕6,由在密封袋部3的两侧,在横过各分隔密封袋部4的方向上,在各分隔密封袋部4上在同一直线上实施局部的加热粘接方法而形成的具有相同间隔L1各二列的局部粘接部6a和局部连通部6b构成,各空间形成用折痕6借助该局部连通部6b可以进行空气的流通。如图1所示,在从不设置空气供给路2侧的形成于密封袋部3上的上述二列空间形成用折痕6、6的、与空间形成用折痕6、6间隔L2的内侧,沿横过各分隔密封袋部4的方向,在同一直线上实施局部加热粘接手段而形成局部粘接部7a和局部连通部7b,上述弯曲用折痕7由局部粘接部7a和局部连通部7b组成,通过局部连通部7b,各弯曲用折痕7被做成可以进行空气的流通。把上述那样构成的第1图所示缓冲包装袋的基体1从两侧向横过各分隔密封袋部4的方向折叠,如第2图所示,使两侧叠合,使在空气的密封袋部3的两侧分别各设置二列的空间形成用折痕6、6、6、6配置在左右对称的位置上,然后,除了空气的供给路2的部分之外加热粘接沿分隔密封袋部的两侧边,在该加热粘接部27、27之间的上述叠合部上形成被包装物A的插入取出用开口部28。结合图5可以看出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的折叠面A1至A6,上述折叠面形成了一个C型袋,其中开口部28对侧,折痕6a、7a、6a形成的两个折叠面相当于本专利的折叠面A3、A4。可见,证据5公开了上述区别2),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5中也能起到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的作用,即方便C型袋折叠、成型,以便减小运输体积,可以适应不同形状物品。
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证据5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 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证据1经过隔离线31、封闭线37、封闭线38热封形成的进气通道14相当于本专利的总管通道B;证据1每条充气筒10上的进气联结线32形成的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分管;证据1的进气口33相当于本专利的小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证据1中的上膜21和下膜22相当于本专利的两张置于表层的宽的塑料薄膜1和塑料薄膜3,两层气阀膜25、26相当于本专利的两张置于中间层的窄的塑料薄膜2a、2b。充气筒10相当于本专利的可存放空气的空间A。从图7可以看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折叠面A1、A2、A4、A5、A6以及折叠面A4、A5、A6形成一个封盖。证据1中的开口50相当于本专利在折叠面A1、A6之间设置的开口部H且证据1公开了多个折叠面形成一个C型袋。进气联结线32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5、6,充气筒隔离线31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8,封闭线38、37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9、10,封闭线40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16,折叠线41、43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11、12,折叠线44、42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14、15,封闭线38与折叠线41之间形成的面相当于本专利的折叠面A1,折叠线41、43之间形成的面相当于本专利的折叠面A2,折叠线44、42之间形成的面相当于本专利的折叠面A5,折叠线42与封闭线40之间形成的面相当于本专利的折叠面A6。结合证据1的图7中也可以看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容纳物品的空间,且证据1公开了各折叠面形成C型袋。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为自粘膜止回;而证据1未公开自粘膜止回。2)本专利还包括热封13。热封12与热封13之间形成一个折叠面A3,热封13与热封14之间形成折叠面A4,以及折叠面A3;而从证据1的附图和文字记载中并未体现具有位于C型袋背向开口一侧具有两个折叠面。3)本专利还限定了热封5、6、8、9、10、16的热封顺序。
如前所述,上述区别1)被证据4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上述区别2)被证据5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5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关于区别3):
首先,证据1已经公开进气联结线32(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5、6)、充气筒隔离线31(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8)、封闭线38、37(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9、10)和封闭线40(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16);其次,各热封线的热封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确定的,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进一步限定。首先,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证据1的上膜21和下膜22相当于本专利的两张置于表层的宽的塑料薄膜1和塑料薄膜3,证据1的两层气阀膜25、26相当于本专利的两张置于中间层的窄的塑料薄膜2a、2b;证据1的充气筒10相当于本专利的可存放空气的空间A;证据1的进气联结线32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5、6;证据1的充气筒隔离线31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8;证据1的封闭线38、37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9、10;证据1的封闭线40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16。其次,证据5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证据5图1中从上往下折痕6的局部粘结部6a和折痕7的局部粘结部7a形成的五条局部粘结部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11、热封12、热封13、热封14、热封15;且证据5中的五条局部粘结部用于使包装材料对折或折叠从而形成C型袋,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再次,各热封线的热封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确定的,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进一步限定。证据5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证据5图1中从上往下折痕6的局部粘结部6a和折痕7的局部粘结部7a形成的五条局部粘结部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11、热封12、热封13、热封14、热封15;且证据5中的五条局部粘结部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做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五条热封线已被证据5公开;“利用薄膜自粘性和空气压力作用,使空气不可跑漏出来”的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总管进入的空气由分管进入空间,充气由总管通道的开口一次进行操作,同时每个空间都进入空气”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虽然证据1与本专利小管的形成方式不同,证据1采用筒壁上设置的防热压层形成进气口,而本专利采用隔板对封形成小管,但设置防热压层和采用隔板对封都是本领域形成用于进气的小管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证据4中也公开了(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第92段)“防止热粘主要是为了确保形成通气道,也可在夹入其他不熔材料来进行了分隔密封等的最终工序中进行通气道密封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隔板对封形成用于进气的小管,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证据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028292.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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