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和洗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11
决定日:2019-04-30
委内编号:4W1082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68570.1
申请日:2014-04-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宗任
合议组组长:路剑锋
参审员:丁秀华
国际分类号:F04D29/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是否公开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或给出采用某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的启示,首先要确定该对比文件公开了所述相关技术特征,然后还要求相关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所述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否则认为对比文件未公开所述技术特征或给出采用所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的启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168570.1,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包括:
泵壳,所述泵壳内具有加热泵腔,所述加热泵腔具有进口和出口;
电机,所述电机具有转轴且与所述泵壳相连,所述转轴伸入到所述加热泵腔内;
叶轮,所述叶轮在所述加热泵腔内且安装在所述转轴上,所述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
加热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加热管、熔断器和设在所述加热管内的加热丝,所述加热管包括弧形段、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一端相接,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二端相接,所述加热管设在所述加热泵腔内,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所述泵壳,所述熔断器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所述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所述弧形段位于所述本体部的上方,且所述弧形段的内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外径;
压力开关组件,所述压力开关组件安装在所述泵壳的外壁上且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丝仅设在所述弧形段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密封片和安装压片,所述第一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所述密封片和安装压片,所述加热管通过所述密封片和安装压片安装到所述泵壳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的外壁上设有加热管安装部,所述加热管安装部具有通孔,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通孔延伸出,所述密封片和所述安装压片夹住所述泵壳的壁且所述密封片和所述安装压片通过依次穿过所述密封片、所述泵壳的壁和所述安装压片的螺栓紧固到所述泵壳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第一接线端子和第二接线端子,所述第一接线端子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上端且通过第一导线与所述加热丝相连,所述第二接线端子设在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上端且通过第二导线与所述加热丝相连,所述熔断器连接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导线中的至少一个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包括彼此可拆卸地相连的上泵壳和下泵壳,所述进口和出口形成在所述上泵壳上,所述加热管设在所述上泵壳内,所述上泵壳为阻燃上泵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泵壳的外周壁上 设有沿所述上泵壳的周向间隔布置的多个卡扣,所述下泵壳的内周壁上设有与所述多个卡扣相适配且一一对应的多个卡槽。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的上表面包括斜面段和平面段。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泵壳与所述下泵壳之间设有密封圈,所述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设有密封骨架,所述转轴穿过所述密封骨架。
10. 一种洗碗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096953A的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2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201182014Y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9年01月14日;
证据3:公开号为EP1247993B1的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9年03月04日;
证据4: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5: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文本。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弧形段的内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外径”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9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2日进一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证据6-12和证据3的部分译文,并具体补充了以下理由:
(1)以证据6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2)以证据8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8、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3)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6、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7、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7、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分别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分别被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分别被证据8、证据1或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分别被证据10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分别被证据12公开,在权利要求1-9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主题,因此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补充证据6-12如下:
证据6:AU1983011270A1号专利文献及相关部分译文,其公开日为1983年08月18日;
证据7:CN2569497Y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03年08月27日;
证据8:JP1998103297A号专利文献及相关部分译文,其公开日为1998年04月21日;
证据9:US2001042560A1号专利文献及相关部分译文,其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2日;
证据10:CN102748329A号发明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证据11:CN203378060U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4年01月01日;
证据12:CN202801531U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0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关于上述证据6和证据8的全文中文译文。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译文副本转送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供一份专利文献及三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供合议组参考。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四份公知常识性证据13-16(编号续前),其中证据13-16用于证明半开式叶轮和闭式叶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14还用于证明叶轮延伸部的作用及其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副本转送请求人,并将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转送专利权人;请求人再次明确了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并明确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6和证据8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明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证据3和9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指出公知常识性证据13-16无来源证明,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认可半开式叶轮和闭式叶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中证据13-16如下:
证据13:1974年08月出版的《离心泵设计基础》部分复印件;
证据14:2002年出版的《泵手册》第三版部分复印件;
证据15:百度百科“水泵叶轮”资料复印件;
证据16:中国知网下载论文《水泵叶轮半叶轮的测量方法》复印件,公开日为1986年,《工业化工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的审理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证据3和9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5与原申请文件的一致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6和证据8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3、6-12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3、6-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其中证据3和证据9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证据6和证据8的公开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证据5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证据。由于证据13-16均为复印件,请求人既未出示原件也未出示复印证明,无法确认证据13-16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3-1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专利原说明书记载了“现有的几种加热泵,加热体安装在泵壳内部或单独为泵壳的一部分(如上泵壳或下泵壳),安装在泵壳内部的加热体,如环状加热管,由于需要缠绕在叶轮外侧与泵壳之间,从而导致泵泵壳积增大,泵效率降低”,并在其所给出的解决方案中指出“所述熔断器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所述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并指出其相应的效果是“加热组件被放置在进口和叶轮之间,且弧形段的内径大于叶轮延伸部外径,可使泵壳整体尺寸设计较小”,因此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环状加热管缠绕在叶轮外侧,将环状加热管移至叶轮侧面从而减小加热管直径,即应当认为位置迁移后的加热管内径不大于叶轮本体部的外径,再进一步结合本专利附图2可见,位置迁移后的加热管内径明显小于叶轮本体部的外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弧形段的内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外径”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以证据6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证据6公开了一种泵和加热器单元,具体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其译文,及附图1):本发明涉及泵,更特别地,涉及用于水疗池或类似小水池的泵的结构,该泵适于加热流经的流体或液体;在图1中,该泵和加热器单元为模制、装配或铸造的单元,其具有大体如箭头1所示的外壳,该外壳安装在底板或支座2上;吸入口8由第二、第三和第四壳体9,10,11的各自一部分形成。该第三壳体10形成可内设单向阀13的入口端口12。可替换地或另外地,该第三壳体10可支撑毛发或棉绒过滤器或其它与泵的入口相连的设备。该第四壳体9具有圆柱形外部区域14,该区域14同该第一壳体3的部分和该第二壳体9的外壳段一起形成第二或压力腔室15。该第二腔室15通过该第二壳体9上的端口(未图示)与该第一腔室3连通;该第二腔室15在其中具有来自外壳的出口16;水流或流体通过叶轮6沿箭头24的方向通过吸入口8吸入;第一壳体3支撑轴承4,驱动轴5由该驱动单元伸出并穿过该轴承4,该驱动轴5支撑位于第一或吸入腔室7内的叶轮6;水流或流体通过叶轮6沿箭头24的方向通过吸入口8吸入;如果该元件21在水流被送出该出口16前运行,则该叶轮6将水流送入该第二腔室15进行加热;第四外壳11的该圆柱形外部区域14中具有孔19’,电加热元件21一端上的连接器20延伸贯穿该孔;元件21可以为缠绕在凸台或蜗壳延长部23上的连续元件,其由该第二和第三壳体9,10形成并构成该第一腔室的吸入口8的一部分;导管17具有延长部18,该延长部18内可包括安全控制器(例如,温度控制器)、水敏启动开关和压力开关。
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泵壳、电机的相关特征。但是证据6所公开的泵是用于水疗池或类似小水池的,因此没有信息指示证据6公开的泵是用于洗碗机的;其次,结合证据6附图1可见,凸台或蜗壳延长部23仅是一个与叶轮6及其他部件相配合的壳体,其作用只是构成第一腔室的吸入口8的一部分,不同于本专利的叶轮延伸部,即证据6所公开的叶轮不同于本专利的叶轮,二者结构不同,结构的配置目的也不同,因此证据6未公开采用本专利所述叶轮的相关手段;此外,结合证据6附图可见其公开的加热元件21具有一种不规则的形状,无法解读出其具备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以及与它们链接的弧形段,因此证据6也未公开采用本专利所述加热组件的相关手段;最后证据6仅公开了压力开关安装在延长部18,延长部18是通过出口16与外壳1相连的导管17的一部分,其公开的压力开关的应用结构与本专利不同。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相比,区别在于:1)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2)加热组件包括熔断器,加热管包括弧形段、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一端相接,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二端相接,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所述泵壳,熔断器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3)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加热管的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所述弧形段位于所述本体部的上方,且所述弧形段的内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外径,4)压力开关组件安装在所述泵壳的外壁上且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洗碗机加热泵的体积和提高其安全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证据7仅公开了以下相关特征(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具有内置热熔断体的电热管,适合于液体加热类家用电器、特别是家用豆浆机上使用;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主要由电极引线1、绝缘体2、螺母3、热熔断体4、不锈钢管5、电热丝6组成,其中,电热丝6的两端依次连接热熔断体4、电极引线1,绝缘体2、螺母3及不锈钢管5依次连接、并套在热熔断体4及电热丝6的外面,绝缘体2、螺母3位于电极引线1与热熔断体4之间。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请求人还主张证据6公开的开式叶轮包括叶片6和蜗壳9,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开式叶轮和闭式叶轮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叶轮形式,可将证据6所公开的开式叶轮置换为闭式叶轮。对此,合议组认为,凸台或蜗壳延长部23或第二壳体9用于构造证据6所述各腔体,且叶轮6和第二壳体9之间还有一个吸入腔室7,结合证据6附图1可见其为非对称结构,这种结构不同于一般闭式叶轮结构,因此,证据6并不存在可将请求人所述的开式叶轮替换为闭式叶轮的教导。
由此可见,证据6和证据7均未公开或教导采用区别特征3)的技术手段,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特定结构的加热组件和叶轮配合能够达到减少径向体积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于请求人主张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其他证据,合议组也没有必要再予以评价,即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8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证据8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证据8的译文,及其附图1、2):本发明涉及加热器内置泵,尤其涉及形成例如地板供暖等的温水循环路的加热器内置泵;在现有技术中,将加热器5与泵1分开设置时需要使用配管部件等,在这种温水循环路中,有时也会因加热器5而占用大量空间;由叶轮34、连接部42及转子44构成旋转部46;当打开电源开关,通过由定子壳体38内的定子产生的旋转磁场使旋转部46的转子44旋转,叶轮34也随之旋转;图2所示的另一个实施例的泵50包括对图1实施例中所示出的泵10的壳体12进行变形壳体52;安装与壳体52内的换装的加热器54配置于壳体52中的形成于叶轮56的正上方的环状的容纳部52a内,并通过链接端子54a与未图示的外部电源链接;因此,从泵50的吸入口52b吸入的水经过叶轮56内的流路后到达加热器54的表面被直接加热后,从排出口52c排出。
由此可见,证据8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泵壳、电机的相关特征。但是证据8仅公开了所述加热泵用于诸如地板供暖等的温水循环路的加热器内置泵,并未公开用于洗碗机的有关内容;其次,结合证据8附图2可见,叶轮56的上凸起仅起到与外壳52相配合的作用,而加热器环绕在外壳体内腔进水部分外周,不同于本专利叶轮的结构,因此证据8未公开采用本专利所述叶轮的相关手段;此外,结合证据8附图也仅能得出环状加热器54的内容,并未公开具备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以及与它们链接的弧形段结构,也无法直接毫无异议的确定结构,因此证据8也未公开采用本专利所述结构的加热组件相关手段。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8相比,区别在于:1)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2)加热组件包括熔断器,加热管包括弧形段、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一端相接,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二端相接,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所述泵壳,熔断器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3)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加热管的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所述弧形段位于所述本体部的上方,且所述弧形段的内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外径,4)压力开关组件安装在所述泵壳的外壁上且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洗碗机加热泵的体积和提高其安全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证据7仅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具有内置热熔断体的电热管,适合于液体加热类家用电器、特别是家用豆浆机上使用;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主要由电极引线1、绝缘体2、螺母3、热熔断体4、不锈钢管5、电热丝6组成,其中,电热丝6的两端依次连接热熔断体4、电极引线1,绝缘体2、螺母3及不锈钢管5依次连接、并套在热熔断体4及电热丝6的外面,绝缘体2、螺母3位于电极引线1与热熔断体4之间。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请求人主张本专利延伸部的作用在于与加热泵腔的进口相连,而不是在于与加热管配合以减小加热泵的体积,因此证据8具有相关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叶轮本体部和延伸部的结构关系,及其与加热管弧形段的配置关系,而证据8所给出的加热泵体结构清楚,叶轮上凸起仅是为了与外壳相匹配,加热部件容置在壳体中,且该加热泵已经可以结构紧凑的为地板供暖,其中的加热部件与叶轮凸起没有直接的结构关联性或功能的牵连,对于一个用于为地板供热的泵而言,没有信息教导需要延长证据8中叶轮的上凸起来容置加热管,因此证据8并不存在采用所述区别3)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8和证据7均未公开或教导采用区别特征3)的技术手段,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上述区别3)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特定结构的加热组件和叶轮配合能够达到减少径向体积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8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证据8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于请求人主张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其他证据,合议组也没有必要再予以评价,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水运作的家用器具如洗碗机的泵,具体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4页,附图1-2):图1的泵1包括一个两件式的泵壳体2;泵壳体2的包含泵腔室3的中空主部件4由盖件5封闭;泵壳体2的主部件4包括入口接管6,其沿轴向设置并与泵轮7会合;泵轮7构造成带有泵叶片8的中空形式;泵轮7沿径向通往流动通道9,该流动通道9具有朝出口接管10的方向本身扩大的横截面;相对于泵轮7沿轴向偏移地在流动通道9内如此设置管加热体作为加热元件11,使得液体从所有侧面环绕其流过;在入口接管6的后面可以看到一个连接元件12,其贯穿主部件4的壁;在盖件5的相对侧上附接有马达壳体13以容纳未示出的用于泵轮7 的驱动马达;在图2的封闭的侧视图中可看到两个连接元件12、14;根据本发明,泵壳体2形锁地包围加热装置的部分由塑料制成;在本例示性实施例中,其即为泵壳体2的由连接元件12、14贯穿的主部件4;在此,在这些连接元件12、14的区域中形成与泵壳体2的形锁连接;加热元件11如此构造,使得只有与泵壳体2隔开的区域形成为加热区;但是在贯穿泵壳体2的壁部的连接元件12、14的区域中形成低温-接触区,结果,泵壳体2的塑料或者说泵壳体2的主部件4的塑料承受较低的热力负荷, 因此即使在加热装置接通的泵意外地干(烧)运行的情况下也可防止在与加热装置形锁连接的区域中由于泵壳体熔化造成损坏的危险。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加热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加热管、熔断器和设在所述加热管内的加热丝,加热管包括弧形段、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一端相接,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二端相接,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所述泵壳,熔断器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2)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加热管的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所述弧形段位于所述本体部的上方,且所述弧形段的内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外径;3)压力开关组件,所述压力开关安装在所述泵壳的外壁上且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加热泵体积和提高安全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证据2-3、9公开了以下相关特征:
其中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2):一种洗碗机的加热管包括加热管体1,加热管体1两端呈直线状,中部呈平面单层弯曲或多层多折弯曲。
其中证据3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证据3译文,及其附图1-2):在图1中以公知的泵中所示,尤其是离心式泵作为循环泵(1),用于载水家用电器,例如洗碗机或洗衣机的设计有电加热装置(2),用于安装在所述泵壳体(3)内,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体(3)设置有吸入和排出喷嘴(4或5,5’)并且在壳体中设置有径向压缩叶轮(6)以便输送漂洗液体;使用过的冲洗或清洗流体的加热装置(2),用于在上述水一轴承装置加热是在安装进气歧管之间的循环泵(1)(4)和放电连接(5,5“)的水流量的泵壳体(3),以及作为洗涤液的形成管状加热器(7);有利地避免了加热器在水道热损失中的布置;管状加热器(7)沿圆周方向环状地缠绕优选在卷绕圆筒线圈的方式具有一个或多个匝和同心地围绕所述叶轮(6);加热装置(2)的这种缠绕的管状加热器(7)有利地安装在泵壳体(3)中,例如安装在泵盖上。
其中证据9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证据9译文,及其附图3):一种用于在洗碗机中加热洗碗液的加热器;其中加热器10,10’设置在泵壳体6的外侧,在远离马达4的一侧一在泵壳盖7上;因为具有马达4和泵壳体6的泵1(当前主要是惯常的)设置在洗碗室2的外部,所以洗碗室2的装载空间不受限制,因为使用了液体通道;然而,由于加热器10,10’设置在己经需要的泵1的泵壳体6上,所以在洗碗机外部的空间中不需要任何其他子组件。
请求人主张证据3和证据9公开了区别特征2),且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证据3附图可见,证据3中叶轮本体上方的轴向延伸段仅是为了与嵌件18配合并与吸入管接头4连接,形成旋转对称的泵腔,且证据3中加热管7位于所述叶轮6外周上部。因此,证据3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未给出采用所述区别特征的启示;同样,证据9附图所示的方案中叶轮的上凸起也仅是与入口相配合,加热器配置在另一腔室内,加热管的配置与叶轮结构没有关联性,因此证据9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未给出采用所述区别特征的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1-3、9均未公开或教导采用区别特征2)的技术手段,同上结合上文中对权利要求1与证据6-8公开内容的对比可知,证据6-8也均未公开或教导采用区别特征2)的技术手段,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特定结构的加热组件和叶轮配合能够达到减少径向体积的技术效果,因此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6、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7、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7、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于请求人主张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其他证据,合议组也没有必要再予以评价,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410168570.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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