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软性电路印刷线路板真空压合机内气囊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66
决定日:2019-04-23
委内编号:4W108159
优先权日:2011-05-31
申请(专利)号:201110216848.4
申请日:2011-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吴大鹏
国际分类号:B32B37/10,H05K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和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且该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216848.4,优先权日为2011年5月31日,申请日为2011年7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4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软性电路印刷线路板真空压合机内气囊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两者上下结合组成一个型腔,气囊包容在所述型腔中,所述气囊外腔面紧贴在所述橡胶取付底板和所述橡胶固定板接触的光滑面上,所述橡胶取付底板具有进气孔,所述进气孔连接于外部增压气源,所述橡胶固定板的上平面和下平面都具有通孔,所述橡胶固定板的下平面具有多条槽,通过橡胶取付底板进气孔的增压气源,穿过橡胶固定板上平面和下平面的通孔,再通过橡胶固定板下平面的槽作用于气囊内腔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性电路印刷线路板真空压合机内气囊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槽宽1.5mm,深2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性电路印刷线路板真空压合机内气囊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通过螺栓套固定连接。”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未提交其他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50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请求人的宣传彩页扫描件、诉前证据保全照片、以及请求人侵权诉讼答辩状。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了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请求人于2019年1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再次陈述了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
合议组于2019年2月1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如下重要事项:1.专利权人明确其于2019年1月14日提交的相关附件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2.请求人明确: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涉及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3;其他无效理由同书面意见。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和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且该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没有公开由橡胶取付底板100、橡胶固定板200上下结合组成的型腔在哪里?气囊300是如何包容在所述型腔中?2.说明书中“所述气囊300外腔面紧贴在所述橡胶取付底板100和所述橡胶固定板200接触的光滑面上”,这里也不清楚,并且是自相矛盾的,并且,从说明书第[0017]段的记载可以看出,气囊300有六个内腔面,那可以肯定的是气囊300也应有六个外腔面,那这个六个外腔面是如何紧贴在所述橡胶取付底板100和所述橡胶固定板200接触的光滑面上?说明书及附图也没有公开清楚。3.“所述橡胶固定板200的上平面和下平面都具有通孔”,无法理解如何在平面上设通孔?不知道上平面上的通孔与下平面上的通孔是什么关系?4.说明中公开了所述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通过螺栓套固定连接,但是,现有技术中只有螺栓,而没有螺栓套,不知道螺栓套的具体结构,不能实现,也不清楚。因此,上述内容公开不充分,同时也不清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橡胶取付底板100、橡胶固定板200之间的空腔为型腔,气囊300是设置在该型腔中,附图1中清楚显示,其中细的抛物线部分即为气囊,2.“所述气囊300外腔面紧贴在所述橡胶取付底板100和所述橡胶固定板200接触的光滑面上”是指气囊300的部分外腔面紧贴在光滑面上,前述光滑面是指橡胶取付底板100与气囊接触的光滑面以及橡胶固定板200与气囊接触的光滑面,由图1可知,气囊300需要包裹橡胶固定板200,气囊与橡胶固定板200接触的面包括6个内腔面,该6个内腔面相应的外侧在充气时会抵触取付底板100以起到密封作用。3.橡胶固定板200上下表面贯通形成通孔,4.螺栓套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采用的是现有的螺栓套,所起作用是连接和减少拆卸时的磨损。因此上述内容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3也是清楚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图1所示为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气囊组件结构示意图,图2所示为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气囊组件底部示意图。本发明提出一种软性电路印刷线路板真空压合机内气囊组件,包括橡胶取付底板100和橡胶固定板200,两者上下结合组成一个型腔,气囊300包容在所述型腔中,所述气囊300外腔面紧贴在所述橡胶取付底板100和所述橡胶固定板200接触的光滑面上”,结合附图1可知:橡胶取付底板100与橡胶固定板200之间并没有完全紧密结合,二者之间存在空腔,该空腔即为所述型腔,并且该空腔包括气囊组件(橡胶固定板200)与真空板之间的空间(即附图1中下端空白部分),气囊300设置在该空腔内。
2.进一步的,说明书第0017段记载“本发明将气囊设计成型状,然后通过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上下结合组成一个型腔,将气囊包容在其中,通过橡胶取付底板进气孔的增压气源,穿过橡胶固定板上平面和下平面的通孔,再通过底平面的9条槽(宽1.5mm,深2mm)作用于气囊六面内腔面,气囊外腔面紧贴在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接触的光滑面上,依靠增压空气压力使气囊在型腔中,达到密封作用”,结合附图1可知,橡胶取付底板100和所述橡胶固定板200并不完全直接接触,二者之间存在空腔,气囊300位于在橡胶取付底板100和所述橡胶固定板200之间,气囊300的部分外腔面紧贴橡胶取付底板100光滑面上,气囊300的部分外腔面紧贴橡胶固定板200的光滑面,由图1可知,气囊300包裹橡胶固定板200,气囊的与橡胶取付底板100光滑面紧贴的外腔面相对应的内腔面与橡胶固定板200抵触,从而充气时会抵触取付底板100以起到密封作用。
3.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所述橡胶取付底板具有进气孔,所述进气孔连接于外部增压气源,所述橡胶固定板的上平面和下平面都具有通孔,所述橡胶固定板的下平面具有多条槽,所述橡胶固定板的下平面具有14条槽,所述多条槽宽1.5mm,深2mm,所述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通过螺栓套固定连接”,结合附图1可知:“所述橡胶固定板200的上平面和下平面都具有通孔”实质上是橡胶固定板200的上平面和下平面贯通以形成有通孔,从而引入压缩气体。
4.螺栓连接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连接方式,采用螺栓套通过预埋连接以替代直接螺纹连接从而避免安装、拆卸时被连接部的磨损,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常规的,因此采用螺栓套固定连接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也是清楚的。
通过上述结构,本专利的气囊组件依靠增压气源增压空气压力使气囊在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组成的型腔中,达到密封作用,增压气源终了,气囊恢复原状,每压制一个产品,气囊在型腔产生伸缩各一次,气囊在型腔中的自由伸缩,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气囊更换困难的问题;防止气囊粘膜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权利要求1中只给出了“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两者上下结合组成一个型腔,气囊包容在所述型腔中”的结构,权利要求1仍有可能需要用到很多螺丝,将两者紧固,同样存在气囊更换困难,即使将权利要求3合并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能解决气囊更换困难的问题,“用足够少的螺丝将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固定,气囊套在橡胶固定板上”是解决气囊更换困难的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并没有记载。同时,要防止气囊粘膜,气囊套在橡胶固定板上,这个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之所以采用40个螺丝(数量很多),是因为这么多螺丝同时起到二个作用:实现橡胶取付底板与橡胶固定板的固定连接;是确保气囊的气密闭。而本专利螺丝只需要实现橡胶取付底阪与橡胶固定板的固定连接作用,气囊的气密封是依靠权利要求1中所述“增压气源,穿过橡胶固定板上平面和下平面的通孔,再通过槽作用于气囊内腔面”,使得“气囊外腔面紧贴在所述橡胶取付底板和所述橡胶固定板接触的光滑面上”实现的,权利要求1的限定已经体现了“气囊套在固定板200上”这一特征。“防止气囊粘膜”需要“气囊可在型腔中自由伸缩”,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两者上下结合组成一个型腔,气囊包容在所述型腔中”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气囊更换困难的问题;防止气囊粘膜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没有采用背景技术涉及的通过螺丝来确保气囊的气密闭,而是采用气密封的方式来实现气囊的气密闭,具体技术手段为“包括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两者上下结合组成一个型腔,气囊包容在所述型腔中,所述气囊外腔面紧贴在所述橡胶取付底板和所述橡胶固定板接触的光滑面上,所述橡胶取付底板具有进气孔,所述进气孔连接于外部增压气源,所述橡胶固定板的上平面和下平面都具有通孔,所述橡胶固定板的下平面具有多条槽,通过橡胶取付底板进气孔的增压气源,穿过橡胶固定板上平面和下平面的通孔,再通过橡胶固定板下平面的槽作用于气囊内腔面”,该技术手段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通过上述技术手段能够使本专利的气囊组件依靠增压气源增压空气压力使气囊在橡胶取付底板和橡胶固定板组成的型腔中,从而达到密封作用。进一步地,当增压气源终了,气囊恢复原状,每压制一个产品,气囊在型腔产生伸缩各一次,气囊在型腔中的自由伸缩,即本专利的气囊能够自由伸缩,没有如同现有技术那样永久性紧密压合,从而减少了粘膜现象。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 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3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1021684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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