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柔印机版辊调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74
决定日:2019-04-24
委内编号:5W1159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248392.3
申请日:2015-04-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鸿胜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穆向彭
国际分类号:B41F13/20(2006.01);B41F13/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柔印机版辊调节装置”、专利号为201520248392.3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3日,专利权人为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柔印机版辊调节装置,包括版辊,其特征在于:版辊的后轴端由滑座进行回转支承并与版辊电机的输出轴连接,滑座在轴套内作前后方向的滑动动作,轴套固定于摆臂的下端,摆臂通过支轴摆动设于竖向滑板上,竖向滑板作上下方向的滑动动作由气缸进行推动,摆臂上固定连接有调节螺母,调节螺杆与调节螺母螺纹旋接,调节螺杆的轴端与调节电机的输出轴连接,调节电机、版辊电机固定安装于滑座上,调节电机和版辊电机的安装轴线相互平行。 ”
针对本专利,浙江鸿胜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本案的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02月26日,公开号为EP1285753A1的欧洲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下称证据1)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3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40112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支撑部34相当于轴套,端口法兰43和支架48共同构成滑座,摆动支承件49相当于摆臂,固定板76相当于竖向滑板,证据1与本专利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未公开滑座在轴套内作前后方向的滑动动作,而上述区别被上述附件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082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606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附件2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0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1月0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相比存在5个区别技术特征,具体为(1)版辊的后轴端由滑座进行回转支承并与版辊电机的输出轴连接、(2)滑座在轴套内作前后方向的滑动动作、(3)轴套固定于摆臂的下端、(4)摆臂通过支轴摆动设于竖向滑板上、(5)调节电机、版辊电机固定安装于滑座上。证据2和证据3尽管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但未公开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4月0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意见陈述书记载的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至3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至3予以采信。
证据1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该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1-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柔印机版辊调节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柔性版印刷机的印刷台,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0054-0082段、图6):“从图中可以看出,印版滚筒3的芯轴33分别在印刷机的驱动侧和操作侧具有完全相同直径的支承部分34,35,以便容纳在印刷机的两个侧面板的内侧盘扇形支撑件20的圆形凹槽21中。特别地,驱动侧的被支撑部分34是芯轴33的轴线通过的圆筒状部分,而操作者侧的被支撑部分35是圆形盖,其中芯轴33的端部通过滚珠轴承36装置。无刷电机41直接固定在减速机42上,该减速机又直接拧入端口法兰43(图6),由印版滚筒3的芯轴33承载。印版芯轴33通过两个滚珠轴承45支撑在驱动侧,这两个滚珠轴承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芯轴的上述轴向移动。所述运动通过可驱动轴向调节螺杆47的电机46的作用来获得。电机46固定在与减速机42一体的支架48上。调节螺杆47拧入的螺母44受到与螺杆组件(圆筒状支撑部34)连接的支承件49的约束。以这种方式,调节螺杆47在固定螺母44中的旋转引起整个电机41一减速机42一芯轴33组件的轴向运动,如可以看到的,该组件可以在圆形端盖35中轴向滑动。在驱动侧,压力系统由气缸73组成,气缸73作用在所述摆动支承件49上,该摆动支承件将所述螺母44连接到印版滚筒3芯轴33的轴承组件上。驱动侧气缸73作用在摆动支承件49上,该摆动支承件围绕螺母44的本体枢转并且刚性地连接到布置在驱动侧的侧板12的外侧上的大致竖直的竖直导轨77。所述芯轴33通过限定于所述竖直导轨77上的固定板76铰接到螺母44的主体上。如证据1图6所示可知,无刷电机41和电机46的安装轴线相互平行。
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速电子轴传动印刷机印刷版辊驱动装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11、0013段、图1),它包括伺服电机1、联轴器2、箱体3和印刷版辊驱动轴4,所述伺服电机1与箱体3连接,所述伺服电机1的出轴、联轴器2、印刷版辊驱动轴4依序连接;所述印刷版辊驱动轴4的两端之间的部分位于一轴套5中,且所述印刷版辊驱动轴4与轴套5可转动连接,所述轴套5一端与箱体3连接,所述轴套5还与高速电子轴传动印刷机的机架6滑配合。机架6安装有与所述轴套5滑配合的套环12。
证据3公开了凹版印刷机印版安装和传动装置(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14-0020段、图1-3),如图1、图2、图3,本实用新型装置结构包括固定在安装墙板3上的支架2、固定滑套15和两个直线导轨16,固定滑套15穿过安装墙板3定位,保证装配精度,固定滑套15的轴线与两个直线导轨16平行,在两个直线导轨16上安装有连接箱体9,固定滑套15中套装有滑动套14,滑动套14与连接箱体9连接,支架2上安装有气缸1,气缸1的活塞杆18通过连接支架17与连接箱体9连接,上述装置构成气缸驱动的滑动机构;滑动套14内套装有中心轴13,中心轴13朝向连接箱体9的一端依次通过联轴器12、行星减速机10与伺服电机H同轴连接,中心轴13的另一端伸出安装墙板3设置有带有键6的锥头4,锥头4用于工作时顶住印刷版辊5。当气缸1的活塞杆18伸缩时,通过连接支架17带动连接箱体9在直线导轨16上平移,同时连接箱体9带动滑动套14及中心轴13在固定滑套15中平移。
由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确定,证据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柔印机版辊调节装置,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印版滚筒3”对应于本专利的“版辊”,证据1中“支架48”对应于本专利的“滑座”,证据1中“摆动支承件49”对应于本专利的“摆臂”,证据1中“支撑部34”对应于本专利的“轴套”,证据1中“固定板76”对应于本专利的 “竖向滑板”,证据1中“气缸73”对应于本专利的“气缸”,证据1中“调节螺杆47、固定螺母44、电机46、无刷电机4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调节螺杆、调节螺母、调节电机、版辊电机”。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螺母44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支轴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摆臂通过支轴摆动设于竖向滑板上”的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明确限定了“摆臂通过支轴摆动设于竖向滑板上,摆臂上固定连接有调节螺母”,螺母和支轴应属于不同部件,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滑座在轴套内作前后方向的滑动动作,而证据1中支架48通过调节螺杆、调节螺母带动整个电机41一减速机42一芯轴33组件的轴向运动,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2)摆臂通过支轴摆动设于竖向滑板上,证据1中摆动支承件49围绕螺母44的本体枢转。
证据2公开了通过所述轴套5(对应于本专利的滑座)与套环12(对应于本专利的轴套)滑配合的方式实现伺服电机、联轴器、箱体、印刷版辊驱动轴、轴套可一起整体移动。
证据3公开了通过滑动套14(对应于本专利的滑座)与固定滑套15(对应于本专利的轴套)的平移滑动实现伺服电机、联轴器、箱体、中心轴、滑动套共同平移。
尽管证据2和证据3公开本专利“滑座在轴套内作前后方向的滑动动作”的技术特征,但证据2和证据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摆臂通过支轴摆动设于竖向滑板上”,也没有给出在竖向滑板上设置支轴使得摆臂摆动解决版辊左右位移调节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本专利通过在竖向滑板上设置支轴,摆臂围绕支轴枢转实现摆臂摆动,因此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区别于证据1的枢转连接方式实现版辊左右方向的位移调节。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24839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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