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面板的驱动装置及显示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面板的驱动装置及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41
决定日:2019-04-24
委内编号:5W1150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06454.2
申请日:2017-05-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礼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G09G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所存在的区别已被另一份证据所公开,且基于这份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内容,并未给出相反的技术教导,也未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寻求对其进行改进的相关技术启示,同时二者的结合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与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当,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份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显示面板的驱动装置及显示装置”的20172060645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6日,专利权人为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控芯片,包括图像数据接口、图像处理装置、过压驱动装置及存储装置;
其中,所述图像数据接口连接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图像处理装置及所述过压驱动装置分别与所述存储装置连接;
时序控制芯片,包括白平衡调节装置及时序控制装置;
其中,所述白平衡调节装置及所述时序控制信号分别与所述存储装置连接;
像素驱动芯片,分别与所述白平衡调节装置、所述时序控制装置及显示面板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驱动芯片包括:
源极驱动芯片,分别与所述白平衡调节装置、所述时序控制装置及所述显示面板连接;
栅极驱动芯片,分别与所述时序控制装置及所述显示面板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芯片还包括第一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出接口,所述第一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出接口连接所述过压驱动装置;
所述时序控制芯片还包括第一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入接口,所述第一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入接口分别连接所述第一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出接口及所述白平衡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芯片还包括图像信号输出接口,所述图像信号输出接口连接所述过压驱动装置;
所述时序控制芯片还包括图像信号输入接口,所述图像信号输入接口分别连接所述图像信号输出接口及所述白平衡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序控制芯片还包括第二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出接口,所述第二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出接口分别连接所述白平衡调节装置和所述时序控制装置;
所述源极驱动芯片还包括第二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入接口,所述第二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入接口连接所述第二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出接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数据接口包括 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数据接口包括调谐器接口。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数据接口包括通用串行总线接口及无线网络接口中的至少一种。
9.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面板;
及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驱动装置,所述显示面板与所述驱动装置中的像素驱动芯片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中的各像素单元通过数据线连接所述驱动装置的源极驱动芯片,所述显示面板中的各像素单元通过扫描线连接所述驱动装置的栅极驱动芯片。”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3、4分别限定了主控芯片和时序芯片之间具有第一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入输出接口或图像信号输入输出接口,其连接主控芯片中的过压驱动装置以及时序控制中的白平衡装置,但权利要求1已限定过压驱动装置与白平衡装置均与存储装置连接,致使二者的具体连接关系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规定;(2)权利要求1、9缺少主控芯片和时序控制芯片具有LVDS或图像信号接口连接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06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8年06月29日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5869595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17日;
证据2:国际公布号为WO2005/098808A1号国际申请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0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671055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5月24日;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481000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7月29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03873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9月19日;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244648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5月09日。
结合上述补充证据,请求人补充如下无效理由:(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主控芯片中包括图像处理装置、过压驱动装置和存储装置,但仅限定了图像处理装置和过压驱动装置分别与存储装置连接,不清楚图像处理装置和过压驱动装置之间是否存在连接关系,权利要求2限定了像素驱动芯片包括源极驱动芯片和栅极驱动芯片,但像素驱动芯片本身即为一个芯片,如何再包含其他芯片,不清楚像素驱动芯片及其包含的源极驱动芯片和栅极驱动芯片之间的关系,致使权利要求1、2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分别以证据1和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或证据3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证据1、4、5、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7月0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9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后于2019年0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03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毛琎、李辉、庞淑敏和公民代理人黄昭钦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公民代理人刘志伟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其于2018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为准,放弃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仅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作为参考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性均表示认可。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由于权利要求3-5限定的连接关系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认为证据1和证据2缺乏结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认为在证据1已公开共用存储器的情况下,结合证据2公开了白平衡调节装置与时序控制芯片设置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5限定的连接关系是基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各部件所属芯片的结构势必产生的连接关系,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用于评价创造性的证据为6份专利文献,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专利权人均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它们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创造性的证据。
2、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或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2或证据3和/或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的驱动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显示驱动系统及液晶显示器,以便在不改变显示图像品质的情况下,减少芯片的使用数量,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全文):显示驱动系统包括主控制单元11、源极驱动单元12和栅极驱动单元13,主控制单元11与源极驱动单元12相连,以便对已处理的图像信号以及根据相邻两帧图像灰度值差值所产生的过压信号进行编码形成数字图像信号并传递给源极驱动单元12,源极驱动单元12与栅极驱动单元13相连,用于根据数字图像信号生成源极驱动像素信号,同时源极驱动单元12还产生用于控制源极驱动单元12将所述源极驱动信号输出给液晶显示面板的第一时序控制信号、以及控制栅极驱动单元13驱动液晶显示面板行电极线的第二时序控制信号。其中的主控制单元包括图像处理子单元111、过压驱动子单元112、存储子单元113、白平衡调节子单元114、编码子单元115、以及时序子单元116,这里的图像处理子单元111、过压驱动子单元112和白平衡调节子单元114或向存储子单元113存储数据或从中获取相应的存储数据用于后续处理,主控制单元通过HDMI接口从外部接收所要显示的图像信号后,图像处理子单元111将根据用户要求处理的图像信号存储在存储子单元113中,并在处理后续图像信号时根据已存储的上一帧图像对当前图像信号进行处理,过压驱动子单元112根据存储子单元113中存储的上一帧图像与当前图像的灰度值产值产生过压信号,白平衡调节子单元从存储子单元113中获取经图像处理子单元111处理后的图像信号,对其进行亮度和/或色度调节,并将调节后的图像信号存储在存储子单元中。由编码子单元115对经图像处理子单元111和白平衡调节子单元114处理后的图像信号与过压信号进行编码形成为数字图像信号,与时钟起始信号一起发送给源极驱动单元12,源极驱动单元12根据数字图像信号生成源极驱动像素信号,并由其内的时序控制子单元121产生第一时序控制信号和第二时序控制信号,最后将源极驱动像素信号根据第一时序控制信号的控制输出给液晶显示面板,将第二时序控制信号传输给栅极驱动单元13用于控制栅极线,由此将源极驱动信号有序地在液晶显示面板中显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相比,首先二者所属技术领域相同,且两者均采用共用存储器设备的方式,其中证据1中的主控制单元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控芯片,源极驱动单元12和栅极驱动单元13共同构成的部件起到分别驱动源极、栅极以显示图像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像素驱动芯片相同,HDMI接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图像数据接口,同时证据1还公开了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图像处理装置、过压驱动装置、白平衡调节装置以及时序控制装置的图像处理子单元、过压驱动子单元、白平衡调节子单元以及时序控制子单元,且其中图像处理子单元、过压驱动子单元、白平衡调节子单元也均与存储子单元相连,图像处理子单元与HDMI接口相连。
由上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有装置,且大部分装置的所属芯片划分方式相同,同时已解决了本专利中减少存储器数量以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问题,二者区别仅在于:本专利中的白平衡调节装置与时序控制装置属于时序控制芯片,而证据1中的白平衡调节子单元隶属于主控制单元,时序控制子单元隶属于源极驱动电路,在证据1中并未公开包括有白平衡调节装置和时序控制子单元的时序控制芯片,此外没有明确记载时序控制信号与存储装置相连。上述区别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显示面板驱动装置的功能模块划分方式。
证据2公开了一种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驱动控制电路及调整白平衡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考证据2全文、附图4、5):在其显示装置的驱动控制电路中,具有动态调整白平衡的功能,该电路包括栅极驱动电路410、源极驱动电路420、可编程电压产生器430以及时序控制电路440,其中栅极驱动电路410、源极驱动电路420分别用于产生栅极驱动信号和源极驱动信号,时序控制电路440分别与栅极驱动电路410和源极驱动电路420耦接。时序控制电路440具有源极与栅极时序数据控制电路510、接口处理电路530以及白平衡调整电路520,源极与栅极时序数据控制电路510用于控制栅极驱动电路410与源极驱动电路420驱动视频数据的时序,白平衡调整电路分别跟源极与栅极时序数据控制电路510、接口处理电路530耦接,用于根据显示面板的使用情形调整可编程电压源的电压值的调整参数,从而进行白平衡调整。
经过对比可见,证据2公开由源极与栅极时序数据控制电路510、接口处理电路530以及白平衡调整电路520组成的时序控制电路440,该时序控制电路440所起功能与本专利中的时序控制芯片相同,其中的白平衡调整电路520和源极与栅极时序数据控制电路51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白平衡调节装置及时序控制装置,源极与栅极时序数据控制电路510将源极驱动信号和栅极驱动信号分别传输给源极驱动电路、栅极驱动电路,同时将经过白平衡调整的结果用于调整可编程电压源的电压值,以便向显示面板提供白平衡调节装置,即证据2给出了将白平衡调节装置与时序控制装置划分在一起,将其与像素驱动芯片相连,并向像素驱动芯片提供源极、栅极驱动信号且进行过白平衡处理图像信号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已公开了本专利所限定各个功能模块仅是未将白平衡调节装置与时序控制装置划分为时序控制芯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不改变图像驱动信号产生过程的前提下采用另外一种划分方式,得到本专利所限定的模式,此外对于时序控制信号与存储装置相连起到可存储或调用时序控制信号的作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常用的显示面板驱动装置中也都是如此连接的。
对于专利权人主张由于证据1中记载要尽可能减少芯片使用数量,因而即便证据2公开了将白平衡调节装置与时序控制装置组成时序控制芯片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对证据1进行改进的观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39段所述,本专利中的图像处理装置、过压驱动装置、存储装置、白平衡调节装置、时序控制装置、源极驱动芯片、栅极驱动芯片及各种接口,均可采用现有技术或者实售产品实现,本专利旨在通过巧妙设计结构与连接关系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见在本专利中并未对现有技术中的上述芯片或装置的结构进行改进,而是为了实现共用存储器以减少存储器使用数量降低成本这一目的,形成了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划分及连接关系,由此可见,本专利中所谓的时序控制芯片也仅是将白平衡调节装置和时序控制装置进行功能模块划分的产物。证据1从减少存储器的角度而言与本专利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从对图像处理的功能包括有图像处理、过压驱动以及白平衡调节来看也是相同的,虽然其目的在于减少芯片,但这并不能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已有各个功能模块进行重新划分,同时时序控制以及白平衡调节功能从技术上与其他功能模块是彼此独立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在证据2给出的相应技术启示下,将它们二者划分为时序控制芯片仍实现其原有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证据1并未给出相反的技术教导,也不会如专利权人所主张的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将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像素驱动芯片包括源极驱动芯片和栅极驱动芯片,并限定其与其他装置相应的连接关系,如前所述,证据1中也是由源极驱动芯片和栅极驱动芯片共同实现显示面板源极和栅极驱动的,进而可在显示面板上显示出相应图像,关于它们与白平衡调节装置、时序控制装置以及显示面板的连接关系,证据1已公开源极驱动单元、栅极驱动单元与显示面板相连,以及由时序控制子单元将所产生的第二时序控制输出给栅极驱动单元、即时序控制子单元与栅极驱动单元相连的内容,关于白平衡调节装置与源极驱动芯片相连的部分,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从而获得将白平衡调节装置与时序控制装置划分为时序控制芯片是容易想到的,且对于就图像处理而言白平衡调节和过压驱动并不具有特定的先后顺序,即它们二者谁先谁后均可,因而上述连接关系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5进一步对主控芯片与时序控制芯片之间的连接、它们内部装置的连接关系以及接口类型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此,首先关于接口类型,权利要求3-5所限定的输入、输出接口为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入、输出接口,在显示装置中采用此一接口类型一方面已被证据3公开,证据3公开了用于连接主控制单元与时序控制单元以及时序控制单元向外输出都采用的是LVDS,相应也应具有适配的输入输出接口,即已公开了本专利所限定的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入、输出接口,同时这种连接和接口类型也在显示装置中普遍使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关于连接对象,权利要求3中限定过压驱动装置与白平衡装置通过第一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入、输出接口相连,权利要求4限定过压驱动装置与白平衡装置通过图像信号输入、输出接口相连,权利要求5限定白平衡调节装置、时序控制装置通过第二低电压差分信号输入、输出接口与源极驱动芯片相连。上述所限定的连接关系是为了实现对图像信号处理时依灰度变化产生过压信号、依色彩比例进行白平衡调节、并将经过上述处理后的数据转换为源极驱动信号传输给源极驱动芯片,证据1中从图像处理流程来看也均经过这些处理,至于它们之间的先后次序,是可根据需求调整的,关于具体的连接关系,事实上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将白平衡调节装置与时序控制装置划分为时序控制芯片所带来的,为了得到过压信号以及白平衡调节,就需要将分别被划分在主控芯片和时序控制芯片内的过压驱动装置与白平衡装置相连,同时为了将经上述处理后的图像数据作为源极驱动信号,也必须将经过上述处理的数据以及时序数据传输给源极驱动芯片,因而根据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在上述芯片划分已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基于这一划分方式,为了完成原有处理功能适应性改变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相对于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8对图像数据接口的具体类型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此,关于图像数据接口包括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调谐器接口、通用串行总线接口以及无线网络接口,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接口类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8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包括与驱动装置的像素驱动芯片相连的显示面板以及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驱动装置,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并进一步限定显示面板中的各像素单元通过数据线与驱动装置的源极驱动芯片相连,通过扫描线与驱动装置的栅极驱动芯片相连。对此,首先,证据1已公开了与源极驱动单元和栅极驱动单元相连的液晶显示面板,其次,关于各像素单元通过数据线与驱动装置的源极驱动芯片相连、通过扫描线与驱动装置的栅极驱动芯片相连均是液晶显示器中的常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宣告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060645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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