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外混式一体化开工烧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10
决定日:2019-04-25
委内编号:5W116302
优先权日:2016-12-23
申请(专利)号:201721443341.1
申请日:2017-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陕西宏远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C10J3/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外混式一体化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采用多层套筒结构,包括筒形烧嘴本体(1),所述烧嘴本体(1)的最中心通道为点火枪通道,点火枪(2)从烧嘴尾部伸到烧嘴本体(1)的柴油氧气喷口端面,点火枪(2)和点火枪通道之间缝隙通高压保护氮气,高压保护氮气从点火枪(2)的头部高速喷出,对点火枪(2)进行冷却保护;在点火枪通道外层为柴油通道,在柴油通道出口端面周向布置有一圈柴油喷口(6);柴油通道外层为氧气通道,在氧气通道端面为喇叭口,喇叭口端面布置有一圈氧气喷口(5);在氧气通道的外层为冷却水进出通道,冷却水从进水口(N4)进入烧嘴,到达烧嘴头部,将烧嘴头部冷却之后从出水口(N5)流出烧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混式一体化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火枪通道、柴油通道、氧气通道和冷却水进出通道由套设在筒形烧嘴本体(1)内的多层套筒隔绝形成;在筒形烧嘴本体(1)的外壁上设置有分别与所述点火枪通道、柴油通道和氧气通道连通的点火枪高压保护氮气入口(N1)、柴油入口(N2)和氧气入口(N3);在筒形烧嘴本体(1)的外壁上还设置有与冷却水进出通道连通的冷却水进水口(N4)和出水口(N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混式一体化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火枪(2)与筒形烧嘴本体(1)尾部的连接方式为螺纹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混式一体化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火枪(2)的头部与柴油氧气喷口端面保持齐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混式一体化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火枪(2)的尾部通过螺纹与高压屏蔽电缆(3)连接,高压屏蔽电缆(3)连接于点火器(4)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混式一体化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柴油喷口,喷口直径为0.5-3mm,数量为4-20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混式一体化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氧气通道端面的喇叭口角度为60°-120°;所述氧气喷口的直径为0.5-3mm,数量为20-80个。”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101936527B;
证据2:CN104019447B。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赵中霞、史玫及委托代理人刘文杰,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刘强及委托代理人刘自涛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3:《燃气涡轮发动机燃烧(第3版)》,刘永泉等译,航空工业出版社,201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首页、扉页、版权页和正文第156页的复印件;
证据4:《喷嘴技术手册(第二版)》,侯凌云等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0年11月第2版第4次印刷,首页、扉页、版权页和正文第314-315页的复印件。
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的范围和理由与请求书一致,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或2公开,或者为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和4用于证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2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和4为中文书籍,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外混式一体化开工烧嘴。
证据1公开了一种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参见其说明书第[0027]-[0034]段、图1-3), 其包括位于中心环的油喷嘴(相当于本专利的柴油喷口)、位于外环的氧喷嘴(相当于本专利的氧气喷口)以及外部循环冷却液体系统;氧喷嘴与油喷嘴均设置在一体式的头部喷注件上,另一端逐级分别与三层管件焊接,分别将油、氧与冷却液体隔离在三个独立的管道空间(相当于本专利的柴油通道、氧气通道和冷却水进出通道);头部喷注件设置于燃烧嘴头部,其上设置有氧喷嘴和油喷嘴,两者分别与氧通道和油通道相连;油喷嘴的数量为四个,氧喷嘴的数量为八个;氧喷嘴轴线与头部喷注件端面之间的夹角为45度;油喷嘴的数量、氧喷嘴的数量、氧喷嘴轴线与头部喷注件端面之间的夹角的范围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由图1-3可知,冷却液体从冷却液体入口10(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水口)进入液体冷却夹层3,到达烧嘴头部后,从冷却液体出口11(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水口)流出烧嘴;氧喷嘴出口处端面13为喇叭口状,其上布置有一圈氧喷嘴7;油通道5端面周向布置一圈油喷嘴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烧嘴本体(1)的最中心通道为点火枪通道,点火枪(2)从烧嘴尾部伸到烧嘴本体(1)的柴油氧气喷口端面;②点火枪(2)和点火枪通道之间缝隙通高压保护氮气,高压保护氮气从点火枪(2)的头部高速喷出,对点火枪(2)进行冷却保护。而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还包括:③采用多层套筒结构。证据1中有通道不代表其为多层套筒结构,通道可能为扁的而非圆形,即使为圆形也不能证明是环形。证据1本身是多级的点火方式,不是一体化开工烧嘴,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证据2虽然是一体化烧嘴,但其是后改装的,具体结构与本专利不同,其中仅采用氮气冷却,不包含本专利的水冷,并且氮气保护有两路通道,结构更加复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证据1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了氧喷嘴与油喷嘴均设置在一体式的头部喷注件上,另一端逐级分别与三层管件焊接,同时结合附图1-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证据1中的开工烧嘴由多层圆形管件套装形成,也即为多层套筒结构,因此,“采用多层套筒结构”不能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与证据相比,区别仅在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一个烧嘴实现两级点火的两个烧嘴的功能。
经查,证据2背景技术中记载了一种一体化开工烧嘴(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段),其将原先的点火和开工烧嘴合二为一,利用自带的点火器进行点火,其中高能电打火装置位于开工烧嘴头部中心位置,当油、氧喷出烧嘴后依靠点火器产生的电弧进行点火。根据证据2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其针对现有技术的一体化开工烧嘴不能有效保障点火杆头部安全的技术问题,通过在开工烧嘴中心通道内通入保护氮气,使开工烧嘴在工作过程中点火杆头部始终有氮气保护,起到冷却和隔离高温气流的作用,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证据2中还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3]段及图1、2)开工烧嘴点火器氮气保护装置包括配装在开工烧嘴4上的套筒2和点火杆1(相当于本专利的点火枪),套筒2套装在开工烧嘴4中心通道后部,点火杆1穿过套筒2由开工烧嘴4尾部推入,通过开工烧嘴4的中心通道伸到烧嘴头部,点火杆1的尾部与套筒2的后部采用螺纹密封连接,在套筒2的侧壁上开有通入开工烧嘴4中心通道的氮气进口3;实际工作中,在开工烧嘴运行前通过套筒2的氮气进口3向点火杆内通入保护氮气,保护氮气分两股通往点火杆及开工烧嘴的头部。
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一种在开工烧嘴中心通道内通入保护氮气的一体化开工烧嘴。由于关注点在于对点火杆的保护,证据2未对该一体化开工烧嘴的其他结构进行详细记载,但是根据证据2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其中保护氮气的目的在于对点火杆进行冷却保护;而本专利中点火枪和点火枪通道之间缝隙通入的高压保护氮气同样是用于对点火枪进行冷却保护,因此,保护氮气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已被证据2公开。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在开工烧嘴内部设置点火杆,并在用于设置点火杆的开工烧嘴的中心通道内通入保护氮气的技术启示,进而有动机将证据1的开工烧嘴改进为一体化开工烧嘴,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于证据2的点火杆内部也通入保护氮气,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排除该技术方案,且其目的在于在开工烧嘴熄火阶段防止点火杆头部烧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使用需求选择是否设置该结构。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证据1已经公开了油通道、氧通道和液体冷却夹层由管件隔绝形成,在证据2的教导下将其制备为一体化开工烧嘴时,使点火枪通道也由管件隔绝形成是显而易见的;证据1中公开了冷却液体入口和出口,证据2中公开了保护氮气进口,而设置相应的柴油入口、氧气入口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各入口在烧嘴本体上的设置位置和连通关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证据2中公开了点火杆1的尾部与套装在开工烧嘴4中心通道后部的套筒2的后部采用螺纹密封连接,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4,证据2中公开了点火杆1通过开工烧嘴4的中心通道伸到烧嘴头部,而使点火杆的头部与柴油氧气喷口端面保持齐平则是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证据2公开了利用点火器产生的电弧进行点火;包括电压生成器单元、引线和点火电嘴的点火系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证据3第156页);针对工作于气化炉等高温环境的开工烧嘴,通过高压屏蔽电缆将点火枪与点火器连接从而实现打火是常规设置,通过螺纹连接高压屏蔽电缆和点火枪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和7,证据1公开了油喷嘴的数量为四个,氧喷嘴的数量为八个,且油喷嘴的数量、氧喷嘴的数量、氧喷嘴轴线与头部喷注件端面之间的夹角的范围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柴油喷口和氧气喷口的直径和数量范围,也可以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确定氧气通道端面的喇叭口角度以便于氧气和柴油的充分混合和燃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144334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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