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背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背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12
决定日:2019-04-25
委内编号:5W1160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117513.2
申请日:2011-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1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顽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A45F3/00、A45C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其它现有技术未公开上述区别,并且也未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相应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117513.2,申请日为2011年04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背包,包括包体(4),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或多个组合面板(3)以及一个或多个活动单元(1),所述单个组合面板(3)的上表面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凸起(2),所述单个活动单元(1)能够套装在各组合面板(3)的单个凸起(2)上,所述一个或多个活动单元(1)按不同的排列顺序套装在单个组合面板(3)的一个或多个凸起(2)上,以在该组合面板(3)上拼合形成不同的图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包,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个活动单元(1)包括套筒(11)和底座(12),所述套筒(11)套装在单个凸起(2)上,套筒(11)内腔体的形状与单个凸起(2)的外形相适;所述底座(12)由套筒(11)的下边缘向水平方向延伸形成,底座(12)的形状设置为当多个活动单元(1)分别套装在单个组合面板(3)的多个凸起(2)上时,每相邻两个活动单元(1)的底座(12)之间能够互相拼合在一起形成平面图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背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面板(3)上表面均匀分布的若干个凸起(2)的形状为圆柱体形或正方体形或长方体形或菱柱体形或六边柱体形,相应地,所述活动单元中套筒(11)内腔体的形状为与凸起(11)的形状相配合的圆柱体形或正方体形或长方体形或菱柱体形或六边柱体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背包,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个凸起(2)的形状和大小均相同,且凸起(2)的形状为圆柱体形,相应地,所述多个活动单元(1)中套筒(11)内腔体的形状和大小均相同,且为与凸起(2)形状相适的圆柱体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背包,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2) 的直径范围为4~15mm,所述套筒(11)的直径范围为4~15mm。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背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单元(1)中底座(12)的形状为正方体形或长方体形或菱柱体形或六边体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背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单元(1)中底座(12)的形状为正方体形,所述底座(12)的边长范围为8~30m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包,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个组合面板(3)上的若干个凸起(2)中,每个凸起(2)上依次套装一个或多个活动单元(1),以在该单个组合面板(3)上拼合形成立体图案。
9.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背包,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组合面板(3)通过缝纫连接或粘结或吸附连接在包体(4)外表面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背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面板(3)以及其上的凸起(2)、活动单元(1)采用硅胶或塑胶或橡胶或带有磁性的硅胶或带有磁性的塑胶或带有磁性的橡胶制成。”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10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公开,在请求书中请求人声称证据3为US5533558A,但实际提交的为US2007/0075109A1,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CN201323985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9年10月14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CN201491892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06月02日;
证据3:US2007/0075109A1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2007年04月0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3、请求人当庭坚持以US5533558A作为证据3使用,对此专利权人表示如果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未提交US5533558A及其相应中文译文,那么US5533558A不能作为证据3使用;对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在补充证据期限内未提交US5533558A及其中文译文,并且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所提交的US2007/0075109A1内容上是与US5533558A完全不同的文件,因此请求人关于US5533558A作为证据3合议组不予接受。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专利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明确以US5533558A作为证据3使用,虽然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声称证据3为US5533558A,然而在其提出无效请求以及补充证据期限内未提交US5533558A及其中文译文,因此请求人实质上未提交该证据,对于US5533558A作为证据3合议组不予接受。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背包,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2-5)如下内容:一种可结合装饰物的背包,包括本体1(相当于包体),还包括一个外表面11(相当于一个组合面板)以及多个装饰物3(相当于活动单元),外表面11的上表面均匀分布有若干个穿孔17,单个装饰物3能够插装在外表面上的单个穿孔17上,多个装饰物3按不同的排列顺序套装在外表面11的多个穿孔上,以在外表面11上拼合形成不同的图案。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为:所述单个组合面板的上表面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凸起,所述单个活动单元能够套装在各组合面板的单个凸起上,所述一个或多个活动单元按不同的排列顺序套装在单个组合面板的一个或多个凸起上,以在该组合面板上拼合形成不同的图案。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套装方便牢固的个性化背包。
对于上述区别,证据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7段,附图1)如下内容:一种表面可拼图的箱包,包括箱包本体,箱包本体的外表面上均布有供拼图模块放置的凹槽,拼图模块则插在不同的凹槽内,从而构成不同的图案。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的是将装饰拼图模块插入包本体外表面的凹槽内形成不同图案,证据2并未公开在组合面板上表面设置凸起,活动单元套装在凸起上以在组合面板上拼合形成不同的图案的内容,因此证据2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给出任何在背包组合面板上表面设置凸起,活动单元套装在凸起上以在组合面板上拼合形成不同的图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未有任何证据表明在背包上设置组合面板,并且组合面板上表面设置凸起,活动单元套装在凸起上以在组合面板上拼合形成不同的图案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在个性化拼合背包图案时套装方便牢固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因此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11751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