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15
决定日:2019-04-25
委内编号:4W1082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220304.0
申请日:2010-06-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5-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克非
合议组组长:丁一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E21F7/00(2006.01)E21B3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说明书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了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并达到预期效果,则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220304.0,申请日为2010年06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5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使用聚氨酯发泡袋深层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其特征是:深层封堵,越过松散煤层,封堵到实体煤层,瓦斯抽放孔的封堵深度应达到8米深,先竖向将聚氨酯发泡袋的一端用胶带缠绑在瓦斯抽放管上,防止入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落或错位,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一般情况下,在抽放管的同一位置缠绑两袋为一组,对向缠绑,组与组的间距根据作业要求而定,入孔前,两手分别攥住袋的上下两个部分,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连续产生的泡沫就会将抽放孔与抽放管的空间充满,并具有一定的粘合力,从而达到封堵效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使用聚氨酯发泡袋深层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为了保证封堵质量和聚氨酯发泡袋的‘自爆’出料方向,长方形聚氨酯发泡袋通过缠绑技术手段加以控制,或采用主体呈长方形而顶部或底部呈三角形的异形发泡袋控制其‘自爆’出料方向。”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年9月北京第3版第7次印刷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第三版的封面、扉页及第17页等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90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3808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0027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749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7年09月19日,公开号为CN10103757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037575B的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7:专利号为200710098325.8的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审查过程文件的复印件;
证据8:专利号为200620118135.9的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审查过程文件的复印件;
证据9:专利号为201010220304.0的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审查过程文件的复印件。
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而本专利援引的证据4和5中“膨胀胶自爆袋的材质为铝塑薄膜结合构成,其形状为长方形或圆柱形,在其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袋”,并声称“使用时冲开或打开两个袋子的隔离,用手攥揉,使两种物料混合”。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采用何种技术方案在“膨胀胶自爆袋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证据3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的袋子都可以在使用时冲开或打开两个袋间的隔离;本专利援引的证据6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袋,分别装有膨胀胶的两种物料,特定的异氰酸酯和特殊聚醚,使用时冲开或打开两个袋间的隔离,用手揉攥,使两种物料混合”,并声称“物料膨胀”。而根据证据1第17页的化学反应式,异氰酸酯和聚醚或聚醚多元醇的混合无法产生物料膨胀自爆,“特定的”和“特殊”的字样不能认为交代了异氰酸酯和聚醚或聚醚多元醇之间的物质的量的比例,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证据7第28页第3段阐述了“在无法压封的特殊位置,即在袋的中间部位横向压制中封是一种创新”,公知的封口机等只能封边,国内外市场没有中封机或深封压机之类,即申请人用以得到“在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的袋子”所使用的封压机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而本专利中没有公开该封压机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应用该封压机制得在该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的袋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援引的专利文件无法得到该“在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的袋子”;本专利援引的证据6在说明书中记载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袋,或一个较大的袋中包含一个较小的袋,两个袋分别装有特定的异氰酸酯和特殊聚醚,使用时只需冲开或打开中间部位的隔离层或采用压迫的方法,使较大的袋中所包含的较小的袋破裂,用手揉攥”,并声称“把该袋放置在作业部位即可膨胀自爆”,该技术特征组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根据证据1第17页的化学反应式,异氰酸酯和聚醚或聚醚多元醇的混合无法产生物料膨胀自爆,“特定的”和“特殊”的字样不能认为交代了异氰酸酯和聚醚或聚醚多元醇之间的物质的量的比例,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可膨胀自爆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没有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阐述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为方法发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直接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也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请求人在请求书中引用的证据没有涉及本方法专利的内容,都是所谓的产品结构或组成的陈述,与本专利没有关联性;请求人在证据3中所述的小型塑料薄膜连接袋与本专利材质明显不同,不是本专利限定的袋,本专利的中间隔离可开启的袋在现有技术中大量存在;请求书中所述证据1的异氰酸酯和聚醚或聚醚多元醇的反应与本专利记载不符,概念混淆,双组份聚氨酯的两种物料即异氰酸酯和组合聚醚反应膨胀产生二氧化碳气体属于公知常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未提供证据1的原件,并放弃以证据2作为证据使用,且明确证据4至证据6、证据8和证据9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庭阐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具体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以下证据:
证据10: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8日,公开号为CN10128291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再次陈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理由,并用证据10佐证不认可“双组份聚氨酯的两种物料即异氰酸酯和组合聚醚反应膨胀产生二氧化碳气体属于公知常识”的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程序中并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的规定,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而本专利援引的证据4和5中“膨胀胶自爆袋的材质为铝塑薄膜结合构成,其形状为长方形或圆柱形,在其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袋”,并声称“使用时冲开或打开两个袋子的隔离,用手攥揉,使两种物料混合”。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采用何种技术方案在“膨胀胶自爆袋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证据3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的袋子都可以在使用时冲开或打开两个袋间的隔离;本专利援引的证据6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袋,分别装有膨胀胶的两种物料,特定的异氰酸酯和特殊聚醚,使用时冲开或打开两个袋间的隔离,用手揉攥,使两种物料混合”,并声称“物料膨胀”。而根据证据1第17页的化学反应式,异氰酸酯和聚醚或聚醚多元醇的混合无法产生物料膨胀自爆,“特定的”和“特殊”的字样不能认为交代了异氰酸酯和聚醚或聚醚多元醇之间的物质的量的比例,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在使用双组份聚氨酯物料封堵瓦斯抽放孔时,难以做到配比准确和充分混合、因物料外置浪费而难以保障封堵效果的技术问题,通过在使用前竖向将聚氨酯发泡袋的一端用胶带缠绑在瓦斯抽放管上,防止送入瓦斯抽放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落或错位,两类聚氨酯物料分别位于聚氨酯发泡袋中的由隔离中封或者外部隔离部件隔开的两个容腔中,入孔前,手动冲开中封或打开外部隔离,并通过揉攥而实现两类物料的充分混合而避免了现有技术中的配比不准确、混合不充分以及外置物料造成物料浪费的问题。
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均有所记载,上述内容亦是对本专利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需要,能够根据现有技术的状况选择“两手稍加用力”即可冲开的隔离中封或方便解开的隔离装置来实现发明,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可以实现的内容,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没有公开请求人声称的在使用时冲开或打开两个袋间的隔离的相关内容并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至于请求人主张的以证据1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合议组认为,一方面,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为复印件,且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前也未提交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原件等证据,未尽到举证责任,因此合议组对于本案中的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一方面,即便考虑证据1中所载的化学反应式,也无法证明其与本专利背景技术的发泡材料的唯一对应关系。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中已经明确记载了用双组份聚氨酯物料封堵瓦斯抽放孔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方法不是对封堵所用物料的改进,而是如何使用现有封堵物料实现更好封堵效果的方法的技术方案,在“自爆”效果的实现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可以实现使其有效自爆的双组份聚氨酯物料发泡袋,而不会选择不能实现自爆的物料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是否清楚
专利法对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证据7第28页第3段阐述了“在无法压封的特殊位置,即在袋的中间部位横向压制中封是一种创新”,公知的封口机等只能封边,国内外市场没有中封机或深封压机之类,即申请人用以得到“在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的袋子”所使用的封压机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而本专利中没有公开该封压机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应用该封压机制得在该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的袋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援引的专利文件无法得到该“在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的袋子”;本专利援引的证据6在说明书中记载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袋,或一个较大的袋中包含一个较小的袋,两个袋分别装有特定的异氰酸酯和特殊聚醚,使用时只需冲开或打开中间部位的隔离层或采用压迫的方法,使较大的袋中所包含的较小的袋破裂,用手揉攥”,并声称“把该袋放置在作业部位即可膨胀自爆”,该技术特征组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根据证据1第17页的化学反应式,异氰酸酯和聚醚或聚醚多元醇的混合无法产生物料膨胀自爆,“特定的”和“特殊”的字样不能认为交代了异氰酸酯和聚醚或聚醚多元醇之间的物质的量的比例,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可膨胀自爆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在使用双组份聚氨酯物料封堵瓦斯抽放孔时,难以做到配比准确和充分混合、因物料外置浪费而难以保障封堵效果的技术问题,通过在使用前将聚氨酯发泡袋的一端用胶带缠绑在瓦斯抽放管上,防止送入瓦斯抽放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落或错位,两类聚氨酯物料分别位于聚氨酯发泡袋中的由隔离中封或者外部隔离部件隔开的两个容腔中,入孔前,手动冲开中封或打开外部隔离,并通过揉攥而实现两类物料的充分混合而避免了现有技术中的配比不准确、混合不充分以及外置物料造成物料浪费的问题。首先,如何设置中封或从外部隔离开两种物料的容腔并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该技术特征的设备并不属于本发明必需公开的技术内容。其次,证据7是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中的观点,并不能仅以证据7当然地作为反映现有技术客观状况的证明。最后,国内外是否有现有的加工设备也不是直接决定相应技术特征能否实现的唯一判断标准,而是应当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记载,结合现有技术的状况、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上综合进行判断,就本案的“在中间部位从内部或外部隔开的袋子”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显然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手段来实现。至于“自爆”所需的两种物料的成分和配比,同对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相应部分的评述,本专利是如何使用现有封堵物料实现更好封堵效果的方法的技术方案,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涉及对双组分聚氨酯物料的改进,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中已经明确记载了用双组份聚氨酯物料封堵瓦斯抽放孔的现有技术,在“自爆”效果的实现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完全可以实现使其有效自爆的双组份聚氨酯物料发泡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010220304.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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