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23
决定日:2019-04-26
委内编号:5W1168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308955.8
申请日:2016-04-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科润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0-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兴鼎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宇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姜海
国际分类号:H04N1/00,H04N1/04,H04N5/2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其它证据公开,则认为现有技术已经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308955.8,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支撑杆、折叠杆、主摄像头、麦克风,所述支撑杆通过第一转轴与所述底座转动连接,所述折叠杆通过第二转轴与所述支撑杆转动连接,所述主摄像头通过头部转轴与所述折叠杆转动连接,所述麦克风通过软管与所述底座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副摄像头,所述折叠杆上设有容置所述副摄像头的凹槽和控制所述副摄像头弹出的推扭,所述副摄像头通过第三转轴与所述凹槽转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副摄像头包括副摄旋转前盖、副摄旋转后盖、副摄前盖、副摄后盖、副摄像头主板,所述副摄旋转前盖与所述副摄前盖转动连接,所述副摄旋转后盖与所述副摄后盖转动连接,所述副摄像头主板设置在所述副摄旋转前盖和副摄旋转后盖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内设有电池盒、底部主板、指示灯导光柱。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上设有X8WK按键面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摄像头包括主摄像头前壳、主摄像头后壳、主摄像头主板,所述主摄像头主板设置在所述主摄像头前壳和主摄像头后壳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轴包括设置在所述支撑杆上的第一转轴座、设置在所述底座上与所述第一转轴座配合的第二转轴座、两个齿盘轴一、螺栓、两个与齿盘轴一配合的齿盘轴二,所述齿盘轴一和所述第一转轴座上设有相互配合的第一限位机构,两个所述齿盘轴一通过螺栓固定将所述第一转轴座与第二转轴座同心安装并可通过齿盘轴一相互转动,两个所述齿盘轴一的齿盘朝外,所述齿盘轴二和所述第二转轴座上设有相互配合的第二限位机构,两个所述齿盘轴二安装在所述第二转轴座内,两个所述齿盘轴二的齿盘朝内与两个所述齿盘轴一的齿盘配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轴还包括转轴座盖,所述转轴座盖安装在所述第二转轴座两端盖住所述齿盘轴二。”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ZL201520127780.6;
证据2:专利ZL201420801156.5;
证据3:专利ZL201520288343.2;
证据4:专利ZL201520020558.6;
证据5:专利ZL201320445001.8;
证据6:专利ZL201420794175.X。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2结合证据3、或证据2结合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或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或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4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口审回执。
专利权人未提交意见陈述书和口审回执。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成立合议组,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将变更后的口审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经合议组确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出席2019年04月25日的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经过书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证据1-6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微课录制功能的高拍仪。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分离的平板电脑式高拍仪,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1-3):平板电脑式文件拍摄仪,包括平板电脑本体1、底座2和折叠拍摄机构,所述底座2(公开了底座)的正面具有容置所述平板电脑本体1的第一凹槽和容置所述折叠拍摄机构的第二凹槽,所述平板电脑本体1与所述折叠拍摄机构通过连接顶针3连接,所述第一凹槽的深度等于所述平板电脑本体1的厚度,所述第二凹槽的深度等于所述折叠拍摄机构的厚度,所述折叠拍摄机构包括支撑杆5、折叠杆8和主摄像头11(公开了支撑杆、折叠杆、主摄像头),所述支撑杆5与所述底座2通过支撑杆转轴4转动连接(公开了所述支撑杆通过第一转轴与所述底座转动连接),所述折叠杆8与所述支撑杆5通过折叠杆转轴7转动连接(公开了所述折叠杆通过第二转轴与所述支撑杆转动连接),所述主摄像头11与所述折叠杆8通过头部转轴9和旋转杆10转动连接,所述支撑杆5的长度等于所述折叠杆8与所述主摄像头11的长度之和;所述折叠杆8的中部具有容置空间,所述容置空间内容置有副摄像头15,所述副摄像头15通过支撑壳13和球头14与所述折叠杆8连接,所述支撑壳13与所述折叠杆8转动连接,所述副摄像头15与所述支撑壳13通过所述球头14连接,所述折叠杆8侧壁上还设置有用于推出所述副摄像头15的推钮12;所述底座2的背面具有第三凹槽和第四凹槽,所述第三凹槽内容置有手写笔6,所述第四凹槽内容置有大支撑板16,所述大支撑板16与所述底座2转动连接;所述大支撑板16上还设置有小支撑板17, 所述大支撑板16、小支撑板17与所述底座2同轴连接,打开所述大支撑板 16,可以使容置在所述底座2内的平板电脑本体1与桌面成45°,打开所述小支撑板17,可以使容置在所述底座2内的平板电脑本体1与桌面成20°,方便调整视线角度。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所述主摄像头通过头部转轴与所述折叠杆转动连接,而证据1中所述主摄像头11与所述折叠杆8通过头部转轴9和旋转杆10转动连接;(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麦克风,所述麦克风通过软管与所述底座连接。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展高拍仪的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的主摄像头仅可绕头部转轴旋转180°。而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段):所述主摄像头11与所述折叠杆8通过头部转轴9和旋转杆10转动连接,通过头部转轴9绕轴打开的角度的变化可任意调节拍摄角度。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主摄像头11可以通过头部转轴9调整拍摄角度,而且其可以任意调节拍摄角度。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证据1简化处理,仅将主摄像头11与折叠杆8直接通过头部转轴9转动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3公开了一种教学用摄像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0段,图1-5):教学用摄像装置,包括摄像头110、固定座120以及连接摄像头110和固定座120的支撑杆130,摄像头110的壳体内还设置有用于调节录制光照强度的LED灯114和用于录制音频的麦克风 116,支撑杆130上设置有用于调节摄像头110拍摄高度及拍摄角度的调节装置 135,调节装置135为伸缩杆或调节角度的万向软管,选用伸缩杆或调节角度的万向软管,能够随意的对摄像头110的拍摄高度和拍摄角度进行调节,以实现最佳的视频拍摄效果。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麦克风以及将麦克风设置在摄像头壳体内,通过万向软管调节摄像头,也同时调节麦克风。可见证据3给出了设置麦克风并将麦克风与万向软管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证据3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在证据1上,从而在拍摄的同时还可以录音。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3):所述折叠杆8的中部具有容置空间(公开了凹槽),所述容置空间内容置有副摄像头15,所述副摄像头15通过支撑壳13和球头14与所述折叠杆8连接,所述支撑壳13与所述折叠杆8转动连接,所述副摄像头15与所述支撑壳13通过所述球头14连接,所述折叠杆8侧壁上还设置有用于推出所述副摄像头15的推钮12(公开了推扭),副摄像头15不使用时可以退入折叠杆8中部的容置空间中,推钮12卡住副摄像头15防止其弹出(副摄像头15可以通过支撑壳13弹出或退入所述折叠杆8的容置空间,因此公开了第三转轴)。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3):所述副摄像头15通过支撑壳13和球头14与所述折叠杆8连接,所述支撑壳13与所述折叠杆8转动连接,所述副摄像头15与所述支撑壳13通过所述球头14连接,通过球头14的万向功能可任意调节拍摄角度,副摄像头15不使用时可以退入折叠杆8中部的容置空间中。即证据1公开了副摄像头15通过球头14可以实现任意拍摄角度。而且,本领域中公知的是,完整的摄像头单元是通过前后壳体或上下壳体将摄像头主板封装组成的、转轴或可旋转单元也可以使用前后壳体组成,据此,证据1中的副摄像头15由前后旋转盖封装摄像头主板组成,球头14也由前后盖组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6公开了一种阅读身份证的高拍仪,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2):所述底座1包括触摸显示屏11、电源模块12、微处理器13、显示驱动器14、指示灯15、接口模块16、控制按键17;所述微处理器13分别与所述显示驱动器14、所述指示灯15、所述接口模块16和所述控制按键17连接。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已被证据6公开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证据6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中的X8WK按键面板,其主要功能是承载按键。证据6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2):所述底座1包括触摸显示屏11、电源模块12、微处理器13、显示驱动器14、指示灯15、接口模块16、控制按键17;所述微处理器13分别与所述显示驱动器14、所述指示灯15、所述接口模块16和所述控制按键17连接。即证据6给出了在高拍仪上设置按键及实现其功能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证据6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主摄像头11。而且,本领域中公知的是,完整的摄像头单元是通过前后壳体或上下壳体将摄像头主板封装组成的,据此,证据1中的主摄像头11由前后壳封装摄像头主板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5公开了一种LED路灯灯头灯座结构,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0033段,附图3):本实用新型由灯头1和灯座2组成;所述灯头1包括灯头底座1-1、半圆抱箍1-2、灯头护盖1-3、啮合齿盘套杆3和调节螺栓4,灯头底座1-1的一端为与灯杆适配的长条配装半圆弧以及与该半圆弧形成合抱的半圆抱箍1-2,另一端预留有与灯座1对接安装的长条圆弧凸起,该凸起的轴向以圆弧为中心开有通孔,该通孔分成三段,中部为螺纹孔,两头为等边六角孔。所述灯座2包括灯座底座2-1和灯座护盖2-4,其一端为与灯头底座凸起对应的连接契口,契口两边为圆弧凸起2-2,两个凸起的外侧为与所述啮合齿盘套杆3对应的齿盘,该齿盘上以圆弧为中心开有与啮合齿盘套杆3光滑面外径密配的通孔,另一端为与LED光源模块7对接的平面,端头两侧预留有与LED光源模块7对接安装的螺孔座2-3,灯座底座2-1的内腔预留有驱动电源盒6和接线盒5的安装平台。组装时,首先将灯头底座1-1上的凸起端插入灯座底座2-1的契口端对齐,再用啮合齿盘套杆3从灯座契口圆弧凸起2-2的两侧插入,使啮合齿盘套杆3帽头内侧的齿盘与灯座契口圆弧凸起2-2的外侧齿盘啮合,同时使啮合齿盘套杆3的六角柱部分插入灯头凸起的内六角通孔内,然后再用调节螺栓4紧固;灯头护盖1-3和灯座护盖2-4以扣合加螺丝紧固的方式分别安装在灯头底座1-1和灯座底座2-1的背部。可见证据5中也公开了转轴座、齿盘轴、螺栓以及同心安装的方式,虽然证据5没有公开限位机构,但是限位机构也是本领域在安装转轴时的惯用手段,并且权利要求7的第一转轴结构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启示下,有动机将证据5中的转轴结构应用到证据1的高拍仪上。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证据5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于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在转轴座两端设置转轴座盖以覆盖内部的齿盘轴或其他转轴精细结构,是本领域实现转轴保护以及外观美观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030895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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