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72
决定日:2019-04-28
委内编号:5W116461、5W1166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725379.2
申请日:2015-09-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金宝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余荫俊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B32B15/09,B32B15/085,B32B7/12,B32B15/12,B32B15/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725379.2,申请日为2015年9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2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包括黄金片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黄金片本体一侧设有用于支撑黄金片体的的基材本体,所述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mm-0.6mm;所述的黄金片本体厚度为0.0005-0.1mm;还包括用于粘接黄金片本体与基材本体且位于二者之间的粘接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材本体为纸、PET、PC、PVC、铜或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粘接层为热熔胶层、水性胶层、果冻胶层或树脂胶粘剂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为采用印刷或模具压制而成的装饰层,所述的装饰层包括光洁表面区域和粗糙表面区域,并通过光洁表面区域与粗糙表面区域的交错形成装饰层的图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05-0.007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0.3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7-0.0085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12-0.38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85-0.01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12-0.25m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1-0.1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1-0.6mm。”
针对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第335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包括黄金片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黄金片本体一侧设有用于支撑黄金片体的基材本体,所述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O5mm-0.6mm;所述的黄金片本体厚度为0.0005-0.lmm;还包括用于粘接黄金片本体与基材本体且位于二者之间的粘接层,所述的粘接层为热熔胶层、水性胶层、果冻胶层或树脂胶粘剂层,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为采用印刷或模具压制而成的装饰层,所述的装饰层包括光洁表面区域和粗糙表面区域,并通过光洁表面区域与粗糙表面区域的交错形成装饰层的图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材本体为纸、PET、PC、PVC、铜或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05-0.OO7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0.3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7-0.OO85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12-0.38mm。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85-0.Ol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12-0.25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1-0.l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1-0.6mm。”
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又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第37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9月1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该决定尚未生效。在该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进一步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表述“印刷或”,实际上是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关于“印刷而成装饰层”的并列技术方案,合议组经审查予以接受。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金宝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5W11646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范围为权利要求1-6,其提交了附件如下:
附件I-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日,公开号为TW200633798A的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I-2:公开日为1994年5月18日,公开号为TW218856B的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I-3:公开日为2006年4月19日,公开号为EP1647397A1的欧洲专利文献。
请求人认为,依据附件I-1至附件I-3,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2月1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9年1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其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I-3的中文译文;
附件I-4:公开日为1997年2月26日,公开号为JP2586095B2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附件I-5:公开日为1993年9月21日,公开号为TW213430B的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I-6:公开日为2003年3月20日,公开号为WO03/022597A1的国际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附件I-7:公开日为2002年5月3日,公开号为KR1020020032490A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附件I-8:公开日为2007年8月16日,公开号为JP2007203697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附件I-9: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2日,公开号为KR1020120116112A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附件I-10:公开日为2011年2月14日,公开号为KR101013335B1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附件I-11:公开日为1990年2月27日,公开号为JP平2-57400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附件I-12:公开日为1994年3月29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6-87186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4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0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I-4、6、9、10、1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及中文译文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金宝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5W116644),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2、3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II-1:东方公证处于2018年8月7日做出的(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966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II-2:东方公证处于2018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395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II-3:第MS181122015C-R1号检侧报告复印件;
附件II-4:国金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宝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产品定样确认单复印件;
附件II-5:国金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宝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附件II-6:出货单复印件;
附件II-7:开票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发票号为03194794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
附件II-8:所称2014年“金品生活”微信公众号《国金黄金2013十大人气臻品排行榜》的文章复印件;
附件II-9;所称2015年11月9日“中国经营报”微信公众号《国金黄金集团携第一、二、三套人民币亮相钱博会 开启收藏品新门类》的文章复印件;
附件II-10: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79971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II-11:实际提交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920209U的实用新型专利(表中所列为CN200948685Y);
请求人认为:依据上述证据,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1月30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9年1月25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意见陈述书,替换附件II-11为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8685Y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补充附件如下:
附件II-12:前海公证处于2018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8)深前证字第032662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II-13:前海公证处于2018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8)深前证字第032663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II-14:之江公证处于2018年12月27日做出的(2018)浙杭之证字第14045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II-15:深圳公证处于2019年1月4日做出的(2019)深证字第10648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II-16:深圳公证处于2019年1月4日做出的(2019)深证字第10649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II-17:所称开国元勋邮票检测报告复印件;
附件II-18:所称开国元勋邮票检测报告时间说明复印件;
附件II-19: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786976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II-20: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228210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II-2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398738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II-22: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7月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895284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II-23:公告日为2017年6月11日、公告号为TWM543015U的台湾专利文献;
附件II-24:公开日为2002年5月8日、公开号为JP2002127685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部分译文;
附件II-25:王桂英等编著、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包装材料学》封面、版权页、前言、目录、第288 页等的复印件;
附件II-26:所称《中国包装年鉴2011-2012》第81-83页的复印件;
附件II-27:任天飞主编、湖南出版社出版、1991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包装词典》封面、版权页、序、凡例、目录、第59页的复印件;
附件II-28:李予主编、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2009年2月第1次印刷的《印刷概论》封面、版权页等、目录、第93-94页的复印件;
附件II-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16日发布、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金箔》QB/T 1734-2008。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合并口头审理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修改文本,基于前生效决定,删除权利要求1、2以及包含有“印刷的”技术方案,并明确对两案均适用。请求人对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包括黄金片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黄金片本体一侧设有用于支撑黄金片体的基材本体,所述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mm-0.6mm;所述的黄金片本体厚度为0.0005-0.lmm;还包括用于粘接黄金片本体与基材本体且位于二者之间的粘接层,所述的粘接层为热熔胶层、水性胶层、果冻胶层或树脂胶粘剂层,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为采用模具压制而成的装饰层,所述的装饰层包括光洁表面区域和粗糙表面区域,并通过光洁表面区域与粗糙表面区域的交错形成装饰层的图案。
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05-0.OO7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0.3mm。
2.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包括黄金片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黄金片本体一侧设有用于支撑黄金片体的基材本体,所述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mm-0.6mm;所述的黄金片本体厚度为0.0005-0.lmm;还包括用于粘接黄金片本体与基材本体且位于二者之间的粘接层,所述的粘接层为热熔胶层、水性胶层、果冻胶层或树脂胶粘剂层,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为采用模具压制而成的装饰层,所述的装饰层包括光洁表面区域和粗糙表面区域,并通过光洁表面区域与粗糙表面区域的交错形成装饰层的图案。
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7-0.OO85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12-0.38mm。
3.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包括黄金片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黄金片本体一侧设有用于支撑黄金片体的基材本体,所述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mm-0.6mm;所述的黄金片本体厚度为0.0005-0.lmm;还包括用于粘接黄金片本体与基材本体且位于二者之间的粘接层,所述的粘接层为热熔胶层、水性胶层、果冻胶层或树脂胶粘剂层,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为采用模具压制而成的装饰层,所述的装饰层包括光洁表面区域和粗糙表面区域,并通过光洁表面区域与粗糙表面区域的交错形成装饰层的图案。
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85-0.Ol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12-0.25mm。
4.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包括黄金片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黄金片本体一侧设有用于支撑黄金片体的基材本体,所述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mm-0.6mm;所述的黄金片本体厚度为0.0005-0.lmm;还包括用于粘接黄金片本体与基材本体且位于二者之间的粘接层,所述的粘接层为热熔胶层、水性胶层、果冻胶层或树脂胶粘剂层,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为采用模具压制而成的装饰层,所述的装饰层包括光洁表面区域和粗糙表面区域,并通过光洁表面区域与粗糙表面区域的交错形成装饰层的图案。
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1-0.lmm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1-0.6mm。”
关于5W116461案。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依据附件I-1至附件I-1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I-1至附件I-12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I-9、I-10、I-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认为应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2日提交的译文为准,对请求人提交的其它外文附件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表示口头审理之前已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I-9、I-10、I-12的中文译文,但认为该翻译存在异议。针对权利要求中的粗糙区和光洁区,专利权人解释为:粗糙和光洁是相对的概念,当模具存在凹凸面,对应粗糙区,平整的面对应光洁区,是相对的概念;模具压制变形形成立体效果的相对于其它未变形的部分就是粗糙区,未变形的部分是光洁区。双方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证据、事实以及外文译文充分陈述了意见。
关于5W116644案。请求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放弃附件II-1至附件II-9。专利权人对对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文献和出版物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使用公开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确实发行过这样的邮票,但对购买的产品是否就是该邮票不予认可,认为缺乏关联性,同时对鉴定的程序和主体提出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针对上述两无效宣告请求再次提交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在口头审理所确定的权利要求基础上,针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删除了黄金本体厚度为0.0005mm之外的数值区间;权利要求2-4不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包括黄金片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黄金片本体一侧设有用于支撑黄金片体的基材本体,所述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mm-0.6mm;所述的黄金片本体厚度为0.0005-0.lmm;还包括用于粘接黄金片本体与基材本体且位于二者之间的粘接层,所述的粘接层为热熔胶层、水性胶层、果冻胶层或树脂胶粘剂层,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为采用模具压制而成的装饰层,所述的装饰层包括光洁表面区域和粗糙表面区域,并通过光洁表面区域与粗糙表面区域的交错形成装饰层的图案。
所述的黄金片本体的厚度为0.0005时,基材本体的厚度为0.05-0.3mm。”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文本,是基于前生效决定所认定的文本,删除了权利要求1、2和以及包含有“印刷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对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予以接受。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再次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口头审理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针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删除了黄金本体厚度为0.0005mm之外的数值区间;权利要求2-4不变。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本决定以该文本为基础进行。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I-1至附件I-1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关于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I-9、I-10、I-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其它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而请求人亦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I-9、I-10、I-12的中文译文存在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除附件I-9、I-10、I-12之外,其它外文证据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本案中,请求人以附件I-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附件I-2、I-7、I-8、I-5、I-6和/或公知常识等,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黄金片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为采用印刷或模具压制而成的装饰层”实际上限定了一种粘合之后三层整体压制的方案,由此带来的变形是三层变形,形成全面支撑。而附件I-4则是先刻印变形后粘结。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I-4的区别有两个,一是具体的胶(以下称区别1),另一个是模具压制形成装饰层(以下称区别2)。请求人认为区别只有区别1。双方均认为具体的胶和模具压制本身均是公知常识,在附件I-4的基础上,具体的胶也是容易想到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附件I-4中采用模具压制是否容易想到。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后进一步将权利要求1中黄金片本体的厚度限定为0.0005mm(以下称区别3),并认为附件I-4中记载“薄板的板厚不到0.005mm时,则压延技术上薄板制造变得困难的同时,当进行标记时,薄板变得易于破损”,由此区别3并非容易想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支撑型黄金片材结构,对此附件I-4公开了一种薄壁贵金属复合板。其中该薄板1是将纯度99.99%以上的金块反复压延并制成厚度60μm,切断为名片大小(重量:3.0克)的薄板。在该薄板1的一个面,如图1所示,使用刻印施加文字、记号、花纹等标记2。通过该刻印在被打刻的部位,薄板1变薄,据此出现了标记2,但如果厚度是60μm的话,就不会有洞来损坏美观了。刻印如果使用适当的凸模等,则能够对薄板1附加任意的图形、花纹、文字、 肖像和认定标记。另外,薄板1的另一个面重合有与薄板1相同形状的增强板3并被粘着固定。该增强板3,如图2所示,例如为丙烯类树脂等树脂或由玻璃构成的透明的物质,其厚度被设定为50μm-2500μm。此外,薄板1的素材并不必须是刚度高的物质,还可以是具有一定程度柔软性的物质。如以上说明所示,根据本发明的薄壁贵金属复合板,由于使由贵金属或贵金属的合金构成的薄板与增强板重合,粘着两者,因此即使薄板极薄(0.005-0.3mm),也被增强板增强, 因此能够防止变形、破损(参见附件I-4的附图1-3和相应中文译文)。由此可见,附件I-4中的增强板亦起到支撑作用,采用凸模刻印亦属于模具压制。此外,参考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I-4第3栏倒数第3段第2-4行的译文“选取适当的冲压冲头,即可在薄板上描绘出任意的图形、图案、文字、肖像、标识等”也表明这里公开内容属于模具压制。进一步而言,其中形成图案、文字的区域为粗糙区,其它部分为光洁区。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I-4的区别仅在于前述区别1和区别3,即“所述的粘接层为热熔胶层、水性胶层、果冻胶层或树脂胶粘剂层”和“黄金片材本体的厚度为0.0005mm”,然而正如双方均认可的那样,区别1中这些具体的胶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相到将其应用到附件I-4。此外,正如专利权人所引用的附件I-4译文“薄板的板厚不到0.005mm时,则压延技术上薄板制造变得困难的同时,当进行标记时,薄板变得易于破损”所述,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然想到薄板厚度小于0.005mm时的方案,只是其在面积变大的同时亦存在易于破损的缺陷,但针对更薄的产品方案已给出启示,薄至0.0005mm也是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的相关意见。退一步而言,即使考虑专利权人认为存在的区别2,即模具压制形成装饰层未被附件I-4明确公开,正如双方所认可的那样,由此模具压制本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附件I-4给出形成相应图案、文字等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想到亦可采用模具压制形成,从而得到所谓的区别2。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黄金片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为采用印刷或模具压制而成的装饰层”实际上限定了一种粘合之后三层整体压制的方案,由此带来的变形是三层变形,形成全面支撑。而附件I-4则是先刻印变形后粘结。同时0.0005mm的方案是附件I-4教导相反的方案。依据的出处是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本实用新型在黄金片材的一侧粘接有基材,利用基材来起到承载和支撑作用,从而使黄金片材的厚度可以到极小的厚度,最小可以达到0.0005mm,从而减少了黄金片体的利用量,进而降低黄金包装材料的成本,可以提高黄金包装材料(又可以叫黄金包装纸)。装饰层是在黄金片本体与基材压合粘接时形成的,利用上下压合时,模具对表面的作用,压出由光洁表面区域与粗糙表面区域的交错形成的装饰层。”而附件I-4中由于增强板3背面亦形成有图案文字,因此不会想到整体压制的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有益效果中利用基材支撑,片材变薄可以降低片材用量,降低成本。这一点与附件I-4的教导相同,不存在相反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变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技术选择。具体本专利中0.0005mm的数值选择,由于本专利中并未记载相应数值选择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能认为该选择带来了创造性贡献。关于有益效果中通过“在黄金片本体与基材压合粘接时形成的,利用上下压合时,模具对表面的作用,压出由光洁表面区域与粗糙表面区域的交错形成的装饰层”这样的具体方法步骤来体现整体压制。显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片材结构中并没有相关限定,因此不应被考虑。
退一步讲,即使考虑所述粘合模压整体变形这一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论先模压后粘合还是先粘合后模压均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此外附件I-2公开了一种先模压成型再粘合的黄金(银)立体浮饰箔片,附件I-5第4页则公开了一种先叠合再模压的黄金相片成型法。关于附件I-4中增强板3背面的图案文字,译文第2/4页倒数第1段、第3/4页第1段、第4段记载如下“上述增强板3的背面即在与薄板1的接合面施加有由不透明的部分构成的图案文字4。该图案文字4通过涂料的涂布、浮雕雕刻、蚀刻等适当的方法和这些的组合方法等被描绘,由于从增强板3的表面侧目视,因此以所谓的倒影到镜子的镜像来描绘。进而,可以将不透明的部分作为图案文字4的部分,还可以作为图案文字的背景的部分,还可以反复拨开图案文字的部分在该部分使金露出。”“在该增强板3显示的图案文字的内容并不特别限定,例如为婚礼的伴手礼时多为新郎新娘的名字这样根据订单的批量而不同的显示。由于该显示并不是在薄板1显示而是在丙烯板等显示, 因此不言而喻这种多品种少量生产较为容易进行。”“进而,由于施加在增强板3上的图案文字4可看到以金的颜色为背景浮在上面, 因此能够得到更加优异的装饰效果。”由此可见附件I-4已经考虑到薄板1与增强板3在组合时,将两者显示效果进行组合的情形,从中并不能认为其排斥了整体变形的方式,也不能认为两个图案在整体变形时必然形成干扰。实际上,将不同层面上的立体图案与平面图案组合形成相应的显示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考虑的实际应用之一。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附件I-4所展示的这种产品在实际应用中,具体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诸多产品中并不需要增强板3上的图案文字4。此时仅考虑薄板1的图案文字,通过模具整体模压是能够想到的公知常识。最后,由于附件I-4所形成的复合板中薄板可薄到0.005mm,因此本领域基于这样的片材强度和操作性的考虑也能想到先粘合基板,在具有一种强度之后再施加模压变形形成图案文字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附件I-4和公知常识和/或附件I-2、附件I-5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黄金片本体和基材本体的厚度范围不同,对此如前所述,由于附件I-4已经公开了薄板1厚度为60μm以及极薄(0.005-0.3mm),增强板3厚度设定为50μm-2500μm,因此权利要求2-4的数值范围均在要么被部分公开,要么在其范围之内,而上述数值的选择也并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数值的选择是容易想到的,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应当被全部无效,因此针对请求人在该案以及在5W116644案中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及其组合,合议组不再评述。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72537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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