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82
决定日:2019-04-28
委内编号:4W1082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16118.5
申请日:2014-07-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沧州盈丰塑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3-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吴大鹏
国际分类号:E04D13/0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3月23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的201410316118.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7月4日,专利权人为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排水槽本体(1),所述排水槽本体(1)上设有若干加强筋(2),所述排水槽本体(1)两侧间隔设有若干排水口(3),所述排水槽本体(1)侧面和端部分别设有连接卡槽(4),所述排水槽本体(1)侧面还设有排水出口(5),所述排水槽本体(1)顶部设有通气口(6);所述排水槽本体(1)包括凸起的部分管件和水平部分管件构成,所述排水槽本体(1)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其特征在于:各个所述排水槽相互之间通过连接卡槽(4)卡接固定延伸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槽本体(1)的其中一侧或两侧同时设有连接卡槽(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槽本体(1)的其中一侧或两侧同时设有排水出口(5)。”
针对本专利,沧州盈丰塑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131354C,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713999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202270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4月2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2776989A,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1月1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5:公开号为CN1233699A,公开日为1999年11月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4088405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0月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7:申请号为TW83201050,公开号为TW229623U,公开日为1994年9月1日的台湾专利文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排水槽本体(1)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由于其中限定的“连接”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描述具体的连接方式和连接构造,因此导致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不清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以证据1或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5)的结合,证据1、证据(2或5)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2或5)的结合,证据3、证据(2或5)和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使用证据4或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使用证据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使用证据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证据6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双方当事人同意证据7的公开日期由合议组代为核实。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和7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5和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其中证据7的公开日为1994年9月1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排水槽本体(1)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由于其中限定的“连接”是一个比较常用的词汇,其在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描述具体的连接方式和连接构造,因此导致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不清楚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连接”即表示二者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该词的含义,且在本领域中现有的“连接”方式和构造有很多种,都是常见常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排水槽本体(1)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可知,只要采用现有的任何可实现排水槽本体的水平部分管件与排水板相连接的技术手段均可,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现有的连接方式中进行选择适用,连接的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基于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其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同时也不缺少对于连接的具体方式的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或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5)的结合,证据1、证据(2或5)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2或5)的结合,证据3、证据(2或5)和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将排水板收集的水进行集中处理的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排水板一般用于种植屋面,现有技术中利用排水板进行的排水系统,就是单纯的将若干排水板平铺在屋面上,上面再铺盖一层过滤布,过滤布上再铺盖绿化土,这样渗下来的污水只能从屋面的侧边排出,且排水效果也不好,更容易造成屋面的渗潮,影响房屋结构。本专利的排水槽结构体现整个排水槽管路的一部分,进行整体管路铺设时,需将排水槽结构进行拼接即可,排水槽相互之间通过连接卡槽卡接固定延伸布置,可以按照要求布置在屋面的各个角落,而排水槽的水平部分管件可以与排水板进行连接,这样排水板上收集到的污水就流到排水槽中,排水槽进行污水的集中收集,最后污水统一从排水口排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的1、2、15段)。 可见,本专利的排水槽结构是用于屋面绿化排水系统中,用于与排水板连接并收集排水板上的水,并集中排出的构造。
证据1公开了一种山坡地水土保持方法及用于该方法的带状排水件。一种带状排水件,可垂直深植(埋)于无植树木或树木被砍伐后而无树木保水作用的山坡地,而借助其良好吸水及导水能力,将雨水迅速且有效地深导入土壤中,以防大量雨水冲下。扁带形排水件1为板状,其一面密集形成有沿横向间隔而设且沿纵向呈平行从一端至另一端贯通延伸的多道排水槽沟2,此槽沟2的沟口21形成可产生毛细管作用的细窄缝口,沟道22则扩大呈圆孔断面,排水件1的另一面一体形成多条沿纵向间隔排列并向上突出的横向肋条3,以利排水件1埋入土壤中时可增加其对土壤的摩擦抓地力,而避免接面土壤滑动。排水件1的内部,在未设有排水槽沟2的实体部分,埋设有为增加排水件带体1的抗拉强度用的补强材料4。另外,为了便于横向连接排水件1以增加其宽度,排水件1的两侧边形成有相邻接的排水件1相互搭接的公母形搭接部5a、5b(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及附图1-6)。
证据3公开了一种在道路中应用的排水管。包括排水管主体1,该排水管主体一端设置有插接头2,另一端设置有与插接头相配合的插接座3,排水管主体为方形,具有两个相对的侧面一4和两个相对的侧面二5,在侧面一上设置有两列方形的渗水孔6,渗水孔相互交错设置,将侧面一表面分割成若干交错的面板7,面板与面板之间只是通过对角处相连,在面板上设置有圆形的渗水孔二8。侧面一4的两边为凹凸相错的波状结构,两个侧面一的边缘之间连接有支撑条9,支撑条将侧面二5分隔成若干个窗口12,在两侧面一4的内侧之间也设置有支撑条9。安装时排水管的插接头插入到另一排水管的插接座内,实现了排水管的连接。通过渗水孔外界的水可以进入到排水管的内部,渗水孔的结构不仅使得水可以更好的流入到排水管主体内,同时还保证了排水管主体的强度。如图2所示,在排水管外包裹有一层渗水布10,在渗水布外部排水管两侧及底部位置包有一层非渗水布11。设置好的排水管埋在地里,雨水通过渗水布渗入到排水管内,由于渗水布外还包有非渗水布,该非渗水布形成了以槽体结构,使得水能在排水管内流动,而不会渗入到土壤里(参见其说明书2、7、19段及附图1、2)。
经对比,证据1和3的主题均不是本专利所要保护的用于屋面绿化排水系统中的排水槽。此外,证据1、3也均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特征:排水槽本体(1)侧面设有连接卡槽(4),排水槽本体(1)侧面还设有排水出口(5),排水槽本体(1)顶部设有通气口(6);排水槽本体(1)包括凸起的部分管件和水平部分管件构成,排水槽本体(1)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上述特征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的区别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关于特征“排水槽本体(1)顶部设有通气口(6)”,被证据2或证据5公开;对于特征“排水槽本体(1)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被证据7 的接水板15和排水槽10的构造所公开;此外,上述特征“排水槽本体(1)侧面设有连接卡槽(4)和排水出口(5),排水槽本体(1)包括凸起的部分管件和水平部分管件构成”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公知常识。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H形排水排气管。包括排水管1、排气管2、连接管3,连接管3一端连接排水管1,另一端连接排气管2,三者连接成H型,连接管3与排水管1上端连接的形成的夹角为锐角,连接管3与排气管2上端连接形成的夹角为钝角,所述排水管1和排气管2两端设有接口4。采用上述结构,设置专门的排气管2,在排水的同时,有专门的排气管2进行排气,不会在排水管1中形成负压,即使是大量排水时,排水管1也可通畅的进行排水(参见其说明书9-10段及附图1)。
证据5公开了一种屋面生态复合排水呼吸系统。对应于每根排水呼吸管9的排水沟槽3交汇处上部分别设有穿过盖板5、滤水层6、保护层7和草皮植被层8向上延伸并在顶端接有弯头的排气管12(参见其说明书倒数第2段及附图)。
证据7公开了一种屋顶面通气结构。开口22处于屋顶面21相交处设有导水板23及收边24,在屋脊正下方处包括有一排水槽10,其上方呈开放状,底部呈漏斗状,中央最低处开孔连接有下水管11,排水槽10上方两侧设有接水板15,其具有向排水槽10倾斜之角度。下雨时,雨水由开口22落入排水槽10再由下水管11排出(参见其说明书第4-5页及附图4)。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证据7属于一种屋顶面通气结构,其接水板15和排水槽10均位于屋顶面的内部构造中,用于在下雨时将通气结构中的雨水排出屋外,该构造与本专利的排水板与排水槽的应用场合并不相同,两构造在结构上也不能等同,因此,证据7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排水槽本体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2)证据2、5、7与证据1、3均属于不同的主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山坡带状排水件和证据3的道路排水管中均难以想到采用不相关的证据2、5、7中的技术手段加以改造,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将证据2、5、7中的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3中,因而无法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3)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特征“排水槽本体侧面设有连接卡槽和排水出口,排水槽本体包括凸起的部分管件和水平部分管件构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由于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的,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此外,由于请求人仅使用证据4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证据4加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10316118.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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