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85
决定日:2019-04-29
委内编号:5W1160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369328.2
申请日:2011-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钰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姜妍
国际分类号:D05B5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来获得该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7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120369328.2,申请日为2011年09月30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包括有主轴(1)以及驱动针杆机构(7)运动的主动轴(2),其特征在于:主轴(1)通过曲柄摇杆(4)将动力传到一中间轴(5)上,中间轴(5)上设有第一摆臂(51)的第二摆臂(52),第一摆臂(51)外端活动铰接曲柄摇杆(4),第二摆臂(52)的外端与一连杆(6)的一端铰接,连杆(6)的另一端则铰接主动轴(2)上的驱动臂(2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其特征在于:针杆机构(7)的特定动作是由连杆(6)和第二摆杆(52)的铰接点运动超过连杆(6)与第二摆臂(52)两者连成直线状态的位置再返回时产生,此时针杆机构(7)驱动机针,引导面线穿过缝料,运至低点往复动作一次,形成面线线环。”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钰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362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2年05月22日,公开号为CN13506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41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3年11月26日,公开号为CN14583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是通过三铰孔连杆实现曲柄摇杆和连杆的直接传动连接,而本专利是通过将曲柄摇杆套接在中间轴的一端的间接传动连接,为分体式单杆传动,具有了一定的偏心自由度。证据2给出了通过调整连杆之间偏心角度改变连杆传动距离从而实现调整压板高度的技术启示,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的三铰孔连杆设置为两个单独的传动臂。证据3给出了分体式连杆设计的技术启示,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的三铰孔连杆设置为两个单独的传动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1月1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并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即:
证据4:由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08年04月出版的《工业用缝纫机的安装调试与维修》一书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58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5: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于1956年10月出版并于1997年07月出版的第七版的《机械原理》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声明页以及第67-77页、第93-101页、第106-107页的复印件,共24页。
(2)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5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4和证据5中披露的仅为单个的四连杆机构,表面看两个连杆的确可以进行任意角度的调整,然而,由于两个连杆直接固定在缝纫机的驱动轴上,而不是本专利所提出的固定在中间轴上,其实质只是解决了缝纫机针最开始的起始点调整问题,而本专利的两个四连杆机构的合成运动复合成缝纫机针的特定轨迹,在绗缝过程中不同于现有技术中的上下往复运动。
鉴于上述意见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实质陈述过,故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做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属于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4和证据5为在国内公开出版的书籍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5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同时证据4和证据5为教材用书,且证据1-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4-5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来获得该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被证据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和证据5用于证明通过改变连杆夹角可以改变行程距离的技术原理属于公知常识。
3.1 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
证据1公开了一种飞梭绗缝机的针排打包和压板传动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飞梭绗缝机的针排打包和压板传动机构,其主轴1通过曲柄摇杆2将动力传到一中间轴3上,中间轴3上安装有三铰孔连杆31,三铰孔连杆31中的其余两个铰孔分别铰接上述曲柄摇杆2和另一连杆4,连杆4另一端铰接于驱动轴5之摆臂52上,中间轴3通过双摇杆传动到驱动轴5上。运动过程中,当针到下位点附近时,连杆4与三铰孔连杆31在一直线上,而连杆4进一步超过此位置并返回时,使针上升一定高度后再下走,即实现针排打包,以配合飞梭工作。针排的打包量是由连杆4和三铰孔连杆31的铰接点运动,超过连杆4与三铰孔连杆31两者连成直线状态的位置再返回时产生的,打包量的大小由超过直线位置的量控制,可根据需要做调整。针排之运动轨迹可参阅图4所示。
驱动轴5作为针排的动力轴,从动轴6则为一支承轴,配合驱动轴5工作;驱动针排的摇杆7上段则铰接上驱动臂51和下从动臂61,上驱动臂51设于驱动轴5,而下从动臂61设于从动轴6;压板固设于另设的摇杆8下端,摇杆8的上段分别铰接下驱动臂81和上从动臂82,下驱动臂81设于从动轴6,而上从动臂82设于驱动轴5。对于针排,驱动轴5为动力输出,从动轴6为支承轴;而对于压板则相反,从动轴6为压板的动力输出轴,驱动轴5为支承轴。工作时,由针排传动机构驱动驱动轴5转动;由压板传动机构驱动从动轴6转动。
针排驱动轴用一双摇杆机构带动针排做近似直线的上下运动,以达到绗缝工作。按照实际需要,可通过调整连杆4超过或不到中间点的量之大小来实现针在下位保持的时间。而压板也可由针排之控制方式来实现压板在下位点之保持时间,以达到良好的压紧缝料效果。”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特征对比,可获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飞梭绗缝机的针排打包和压板传动机构,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传动机构能够使得针排在被驱动过程中获得打包量,证据1中的传动机构驱动针排获得打包量的动作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驱动针杆机构完成的特定动作,证据1中的“主轴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主轴”,证据1中的“摇杆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针杆机构”,证据1中的“驱动轴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主动轴”,证据1中的“曲柄摇杆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曲柄摇杆”,证据1中的“中间轴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中间轴”,证据1中的“连杆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连杆”,证据1中的“摆臂5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驱动臂”。
由上述特征对比可知,本专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仅在于中间轴与连杆之间的传动机构有所不同:本专利是中间轴上设有第一摆臂和第二摆臂,第一摆臂外端活动铰接曲柄摇臂,第二摆臂外端与连杆的一端铰接;而证据1中在中间轴上设置三铰孔连杆,三铰孔连杆的其余两个铰孔分别铰接曲柄摇杆和连杆的一端。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打包量的调节,本专利通过利用第一摆臂和第二摆臂代替证据1中的三铰孔连杆,可以方便调节第一摆臂与第二摆臂之间的夹角,从而可以调节超过第二摆臂与连杆两者连成直线位置的量,进而调节打包量的大小。
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可调压板的绗缝缝纫机及其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9页第1段至第20页第一段以及说明书附图8和8A):
“其他实施例显示于图8至图9B中,其中设有一个替代性针杆和压板往复运动组件215,其具有一个可变连杆218,用于替 换连杆118,并且提供了拼接轴119与静态相位联轴器124的组件所能提供的压板调节功能。可变连杆218将针杆摆轴112与一 个实心单件式压板摆轴219连接起来,并且包含第一驱动杆套组 233、一个连接系杆235和一个从动杆套组237。驱动杆套组233 的近端被夹持或以其他方式机械式固定在针杆摆轴112上。驱动 杆套组233的远端枢轴式连接在连接系杆235的一端上,而连接系杆235的相反端枢轴式连接在从动杆套组237的远端上。从动杆237的近端被夹持或以其他方式机械式固定在压板摆轴219 上。
机械连杆126将压板摆轴219连接到压板82上,并且包含 压板杆138、压板驱动系杆141和压板导杆144。压板杆138的 近端被夹持或以其他方式机械式固定在压板摆轴219上。压板杆 138的远端枢轴式连接在压板驱动系杆141的上端上。压板导杆 144安装在轴承(未示出)内,这些轴承又被一个机架件150支 承着。压板驱动系杆141的下端枢轴式连接在一个压板块142上, 该压板块被夹持或以其他方式机械式紧固在一个压板导杆144的 上端上。压板导杆的下端终止于一个压板安装块146中,后者通 过紧固件或其他工具紧固在压板82上。这样,针杆摆轴112的摇摆运动将通过可变连杆218传递到压板摆轴219上。压板摆轴 219的角摇摆会被机械连杆128转换成压板82的竖直往复运动。
可变连杆218将针杆摆轴112的摇摆运动传递到压板摆轴219 上,以驱动压板82在距离针板78最近的行程最低点与距离针板 78最远的行程最高点之间移动,在最低点,压板将材料压缩到最大压缩状态,以便缝制一个针脚,在最高点,材料能够平行于各个板并且相对于针的运行路径水平移动。通过改变连杆218的长 度以改变压板82的行程的最下方和最上方点,可变连杆218可 以被有效地调节。通过移动连接系杆235与从动杆套组237之间的枢轴轴线,连杆长度可以变化,从而有效地改变连接系杆235 的长度和轴219的角度调节量。轴线是一个偏心凸角226的中心线,该凸角在旋转时将增大或减小系杆235在套组237中的实际 枢轴点之间的距离。这将导致压脚高度的相应变化。偏心凸角226上装有轴承231、232,它们分别位于套组237和系杆235中。一个由齿轮227和齿杆228构成的机构用于旋转偏心凸角226,该齿轮位于偏心凸角226的轴的一端,齿杆枢轴式安装在套组237上。齿杆228在轴承上绕着压板摆轴219旋转,并且被一个套环 234保持就位。一个直线电机或致动器229安装在套组237上并且操纵由齿轮227和杆228构成的机构,以迫使一个挡杆230在偏心凸角226的旋转行程的任何一端抵靠在一个机械挡块235 上,该致动器229在这里被描述为双位置双向气缸。齿轮227和 通过一个键236键合在偏心凸角226上。一个气控阀(未示出) 操纵气缸。机器控制器100操纵气控阀,并且因此而在高低设置 位置之间控制压脚设置。”
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在证据2图8中所示的实施方式中,第一驱动杆套组233将来自于机械连杆110的动力通过驱动杆套组233传递给针杆摆轴112以及通过驱动杆套组233经由连接系杆235和从动杆套组237传递给压板摆轴219,具体是如图8A所示,致动器或电机229驱动连杆218,连杆218带动可变连杆228动作,可变连杆228上的齿与齿轮227啮合,从而可以改变连接系杆235与从动杆套组237之间的夹角,进而实现连接系杆235与驱动杆套组233的一边之间的角度变化,从而实现对压板最上方点和最下方点(即行程)的调节。
由此,证据2公开了通过调节连杆机构中连杆之间的角度可以实现对压板行程进行调节的内容。另外,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11-13行中公开了打包量是由连杆和三铰孔连杆的铰接点运动,超过连杆与三铰孔连杆两者连成直线状态的位置再返回时产生的,打包量的大小由超过直线位置的量来控制。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在具体的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打包量进行调节的需求,比如根据所要绗缝的布料的厚度而需要对打包量进行调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亦表示,证据1中的结构是通过更换另外一个三铰孔连杆来实现的,不同的三铰孔连杆的主要差别就在于三铰孔连杆中与连杆铰接的一边和与曲柄摇杆铰接的一边之间的夹角不同。基于对证据1中的打包量进行调节的现实需求和方便调节打包量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通过调节连杆之间的角度可以实现压板行程进行调节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三铰孔连杆的成型为一体的两个臂设置为分体式结构并分别与中间轴固定,在需要对打包量进行调节的情况下,仅需要调节这两个臂之间的夹角即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针杆机构(7)的特定动作是由连杆(6)和第二摆杆(52)的铰接点运动超过连杆(6)与第二摆臂(52)两者连成直线状态的位置再返回时产生,此时针杆机构(7)驱动机针,引导面线穿过缝料,运至低点往复动作一次,形成面线线环”。
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11-13行中公开了“打包量是由连杆和三铰孔连杆的铰接点运动,超过连杆与三铰孔连杆两者连成直线状态的位置再返回时产生的,打包量的大小由超过直线位置的量来控制”,可见本专利的特定动作实现方式已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36932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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