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充电管理电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池充电管理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89
决定日:2019-04-29
委内编号:5W1158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39456.9
申请日:2017-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水江
授权公告日:2018-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熊洁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只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而且并不存在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239456.9,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充电条件判断电路、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充电控制电路以及充电环路;
所述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将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一参考电压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一控制信号至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并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的开启或关闭;
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将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与第二参考电压进行比较,且将电源电压与第三参考电压进行比较,并将电源电压与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二控制信号分别至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和所述充电环路;
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切换工作状态,将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四参考电压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三控制信号至所述充电环路;
所述充电控制电路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切换工作状态,将所述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与第五参考电压比较,且将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六参考电压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四控制信号至所述充电环路;
所述充电环路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所述第三控制信号和所述第四控制信号选择相应的充电方式为所述电池充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带隙基准模块;
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入端与电源电压输出端连接,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和所述充电环路;
所述带隙基准模块产生所述第一参考电压、所述第二参考电压、所述第三参考电压、所述第四参考电压、所述第五参考电压、所述第六参考电压和第七参考电压,其中所述第七参考电压用于为所述充电环路提供参考电压。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的输入端与电池电压输出端连接,所述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在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小于所述第一参考电压时,所述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输 出高电平,并将所述高电平输出至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控制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开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包括过流检测模块、低压检测模块、欠压检测模块以及第一与门;
所述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过流检测模块、所述低压检测模块和所述欠压检测模块的控制开关端;所述过流检测模块的输入端分别连接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和所述充电环路的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所述低压检测模块的输入端分别连接所述电源电压输出端和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所述欠压检测模块的输入端分别连接所述电池电压输出端和所述电源电压输出端;所述过流检测模块、所述低压检测模块和所述欠压检测模块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入端,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充电环路、所述充电控制电路以及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输出高电平时:
所述过流检测模块将所述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与所述第二参考电压进行比较,在所述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小于所述第二参考电压时,输出高电平;
所述低压检测模块将所述电源电压与第三参考电压进行比较,在所述电源电压大于所述第三参考电压时,输出高电平;
所述欠压检测模块将所述电源电压与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进行比较,在电源电压大于电池的当前电压,且所述电源电压与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的差值大于预设的阈值时,输出高电平;
在所述第一与门输出高电平时,控制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和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开启。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包括恒流恒压控制模块、充电起止控制模块、第二与门和第一非门;
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恒流恒压控制模块和所述充电起止控制模块的控制开关端;所述充电起止控制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带隙基准模块 的输出端和充电环路的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所述恒流恒压控制模块的输入端分别连接所述电池电压输出端和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所述恒流恒压控制模块和所述充电起止控制模块的输出端依次经过所述第二与门和所述第一非门与所述充电环路连接,且所述恒流恒压控制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充电环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与门输出高电平时:
所述恒流恒压控制模块将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六参考电压比较,在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小于所述第六参考电压时,所述恒流恒压控制模块输出低电平;在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大于所述第六参考电压时,所述恒流恒压控制模块输出高电平;
所述充电起止控制模块将所述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与第五参考电压比较,在所述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小于所述第五参考电压时,所述充电起止控制模块输出高电平;在所述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大于所述第五参考电压时,所述充电起止控制模块输出低电平。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的控制开关端,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的输入端分别连接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和所述电池电压输出端,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的输出端连接所述充电环路;
在所述第一与门输出高电平时:
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将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四参考电压比较,在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小于第四参考电压时,输出低电平,在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大于第四参考电压时,输出高电平。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环路包括充电环路模块和第三与门;
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出端和所述第一非门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第三与门的输入端,所述第三与门的输出端与所述充电环路模块的控制开关端连接;
所述恒流恒压控制模块的输出端、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和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充电环路模块的输入端;所述充电环路模块的 输出端连接所述电池。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包括第一比较器、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所述第一比较器的正向输入端通过所述第一电阻与所述电池电压输出端连接,且通过所述第二电阻接地,所述第一比较器的负向输入端与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分别连接所述过流检测模块、所述低压检测模块和所述欠压检测模块的控制开关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流检测模块包括第二比较器、第三电阻和第四电阻;
所述第二比较器的控制开关端连接所述第一比较器的输出端;所述第二比较器的负向输入端经过所述第三电阻与所述充电环路的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连接,且经过所述第四电阻接地;所述第二比较器的正向输入端与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入端。
12. 根据权利要求4或11所述的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压检测模块包括第三比较器、第五电阻和第六电阻;
所述第三比较器的控制开关端连接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出端;所述第三比较器的正向输入端经过所述第五电阻与所述电源电压连接,且经过所述第六电阻接地;所述第三比较器的负向输入端与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三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入端。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包括第四比较器、第七电阻和第八电阻;
所述第四比较器的控制开关端连接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出端;所述第四比较器的正向输入端经过所述第七电阻与所述电池电压输出端连接,且经过所述第八电阻接地;所述第四比较器的负向输入端与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四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充电环路模块的输入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恒流恒压控制模块包括迟滞比较器、第九电阻和第十电阻;
所述迟滞比较器的控制开关端连接所述第一与门的输出端;所述迟滞比较 器的正向输入端经过所述第九电阻与所述电池电压输出端连接,且经过所述第十电阻接地;所述迟滞比较器的负向输入端与所述带隙基准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迟滞比较器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第二与门的输入端和所述充电环路模块输入端。”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13496Y(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877107Y(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公开号为CN101202462A(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6655375A(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4190354U(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1741129A(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7: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和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4、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2、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2、4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本案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公开时间没有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与请求书中一致。
(4)请求人坚持其在请求书中写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而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第2~6段的内容都属于区别特征。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各自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公开时间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上述证据存在明显瑕疵,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均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对比文件1-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只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而且并不存在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池充电管理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充电管理电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7页第1段及图1-3),包括用于对待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管理的充电管理单元、与充电管理单元连接的用于对待充电电池进行保护的充电保护单元以及与充电管理单元连接的用于指示充电管理电路工作状态的工作指示模块;充电管理单元包括与待充电电池连接的充电控制CO端、充电器电流输入电压端VV、与CO端连接的用于对待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充电模块(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环路),与待充电电池连接的电池电压检测Vbat端,用于检测充电电流的充电电流检测Vsens端,与该Vbat端和Vsens端连接的检测模块,以及根据该检测模块输入的检测信号控制充电模块工作的逻辑控制模块;该逻辑控制模块与接地端 GND和充电器电流输入电压端VCC分别联接;其充电模块包括与该CO端连接的用于对待充电电池进行涓流充电的预充电模块,与该CO端连接的用于对待充电电池进行恒流充电的恒流充电模块,以及与该CO端连接的用于对待充电电池进行恒压充电的恒压充电模块;充电保护单元包括与待充电电池连接的放电控制DO端,与所述逻辑控制模块连接的用于对待充电电池进行过放电保护的过放电保护模块,与所述逻辑控制模块连接的用于对待充电电池进行过电流保护的过电流保护模块,以及连接在DO端与逻辑控制模块间用于对待充电电池进行放电控制的放电控制模块;逻辑控制模块包括与所述DO端和CO端连接的用于对逻辑控制模块输出的控制信号进行延时的延时电路;检测模块检测到待充电电池电芯处于充电状态时,逻辑控制模块控制该充电模块正常工作,当检测模块检测到待充电电池电芯电压低于预置的预充电阈值时,预充电模块通过CO端对待充电电池电芯进行涓流充电,本具体实施方式中预充电阈值设定为3V;当检测模块检测到待充电电池电芯电压在预置的预充电阈值与恒压充电阈值之间时,恒流充电模块通过CO端对电芯进行恒流充电,本具体实施方式中恒压充电阈值为4V;当检测模块检测到待充电电池电芯电压高于预置的恒压充电阈值时,恒压充电模块通过CO端对电芯进行恒压充电,本具体实施方式中恒流充电阈值为4.2V;充电管理电路还包括用于设置上述预充电模块、恒流充电模块、恒压充电模块、过放电保护模块、过电流保护模块的工作基准阈值的基准设定模块以及温度保护模块;电流采样电阻Rsens与待充电电池Cell串连,用于采样电池Cell的充电及放电电流,同时,充电管理电路通过采样电阻两端的电压差用于恒流充电模块的恒流充电控制和充电保护单元中过电流保护模块的过电流保护。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如下:①所述电池电压过充判断电路将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一参考电压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一控制信号至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并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的开启或关闭;②所述充电条件判断电路将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与第二参考电压进行比较,且将电源电压与第三参考电压进行比较,并将电源电压与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二控制信号分别至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所述充电控制电路和所述充电环路;③所述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切换工作状态,将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四参考电压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三控制信号至所述充电环路;④所述充电控制电路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切换工作状态,将所述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与第五参考电压比较,且将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六参考电压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四控制信号至所述充电环路;⑤所述充电环路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所述第三控制信号和所述第四控制信号选择相应的充电方式为所述电池充电。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管理过充检测、过流检测、低压检测、恒流/恒压充电电流模式检测的逻辑来进行充电起止控制、恒流恒压控制等操作,从而提高电池管理电路的灵敏度和可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锂电池充电管理线路,包括充电电源和充电电池,在充电电源与充电电池之间联接有充电管理线路,充电管理线路包括微处理控制芯片MCU,MCU具有PWM功能,微处理芯片MCU分别与恒流恒压控制电路、电源异常保护电路、以及充电电池反接、反充保护以及充电电池异常保护电路联接;微处理芯片MCU的19PIN的电压供给设置有保护,19PIN的电压是由充电电源经电阻R43、R44的分压所提供,其中分压电阻R43及R44分压支路上还并联有和滤波电容C12和稳压二极管D7;在充电电源正端和地之间接入分压电阻R43及R44的分压比选择为3:1;根据分压关系MCU的19PIN 所得的电压即为实际输入电压的1/4,根据实际情况及误差在软件中确定输入电压的最小值及最大值,超出界限即马上停止充电并报警;同样在电池正端加入了另一个电流检测电阻R10,以实现对R28短路的检测,当MCU的16PIN检测到流过R10的电流超过预定值时,便停止充电并报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第6页最后1段及图1、2)。
对比文件3公开了锂芯四重保护电路,包括过充、过放、过流、过温保护,当R5402监测到锂芯电池组的电压高于4.25V时,Hat2027单向导通,电流从脚1到脚3,充电状态被锁存,可防止锂芯过充(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5页第2段及图4)。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多级多路径控制的无线传感器电源管理系统,其低压保护模块用于进行最低输入电压控制,对防反接模块输出的电源电压信号和设定的阈值电压进行比较,当电源电压信号大于或者等于阀值电压时,低压保护模块输出电源电压信号;当输入电源电压小于阈值电压时,低压保护模块不导通,能够防止电池电压降得过低不稳定工作状态出现,并且还可以保护电池过度放电(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39段)。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充电器输入电压保护电路,它包括电压采样电路和开关电路,其中,所述电压采样电路包括分压电阻R2、分压电路R4、分压电阻R6和分压电阻R7,所述分压电阻R2、所述分压电阻R4、所述分压电阻R6和所述分压电阻R7依次串联后跨接在充电电源输出端采样点VD和地之间;充电电源输出端采样点VD的输入高电压经所述分压电阻R2、所述分压R4、所述分压R6和所述分压R7分压,以及所述滤波电容C1滤波后送至所述并联稳压集成电路U1,当所述输入高电压降低,送至所述并联稳压集成电路U1的电压低于内部基准电压2.5V时,所述并联稳压集成电路U1的稳压值升高,所述三极管Q1的基极电压升高,所述三极管Q1关断,所述充电电源输出端VCC1经所述保险电阻R1和所述三极管Q1至所述充电器的输入端VCC2的供电路径断开,充电停止;当所述输入高电压升高,送至所述并联稳压集成电路U1的电压高于内部基准电压2.5V时,所述并联稳压集成电路U1的稳压值降低,所述三极管Q1的基极电压降低,所述三极管Q1导通,所述充电电源输出端VCC1经所述保险电阻R1和所述三极管Q1至所述充电器的输入端VCC2的供电路径导通,充电开始。根据上述工作过程,只需要按需要保护的电压值调节各电阻的取值,即可实现输入欠压保护(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10、0012段及图1)。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随身电源装置,当CN3066开始工作时,CN3066会检测电池电压是否较低,如果是,则采用涓流充电,即一个比较小的恒定电流对电池进行充电,直至电池电压上升到一个安全值。之后,充电电流保持较大值不变,通常是涓流充电电流的10倍或更大。1000mAh的电池采用700mA电流充电,这可以避免大电流充电对锂芯的损坏。在恒流充电和涓流充电状态下,充电管理芯片连续监控电池的电压,当单节锂电池的电压达到4.2V,恒流充电状态结束,转入恒压充电状态。在该状态下,充电电压恒定在4.2V。当锂芯的电流下降为原来的1/10之后,恒压充电状态结束。
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模块包括涓流充电模块、恒流充电模块和恒压充电模块,必然包含对电池充电方式进行选择的涓流控制模块和恒流、恒压控制模块,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和充电控制电路;对比文件1中的过电流包含模块通过采样电阻两端的电压差进行过流保护,相当于本专利中充电条件判断电路将电池的当前充电电流检测输出端电压与第二参考电压进行比较,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过电流保护模块会在电池电流过大时停止充电;对比文件1中的逻辑控制模块控制充电模块正常工作,当检测模块检测到待充电电池电芯电压低于预置的预充电阈值时的操作,相当于本专利中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切换工作状态,将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四参考电压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三控制信号至充电环路;当检测模块检测到待充电电池电芯电压在预置的预充电阈值与恒压充电阈值之间,以及检测模块检测到待充电电池电芯电压高于预置的恒压充电阈值时的操作,相当于本专利中充电控制电路切换工作状态,将所述电池的当前电压与第六参考电压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输出第四控制信号至所述充电环路,充电环路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所述第三控制信号和所述第四控制信号选择相应的充电方式为所述电池充电。
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提出: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②的内容,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①的内容,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特征②的内容,对比文件5公开了区别特征①的内容,对比文件6公开了区别特征④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和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作整体性理解,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中既包含电路结构和连接关系,也包含逻辑顺序和信号走向,如区别特征②,除了第二控制信号的3个比较生成条件没有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输出还要分别用于充电电流模式判断电路、充电控制电路和充电环路,而且第二控制信号在区别特征③④⑤中均起到了控制切换工作状态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及其他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虽然对比文件2-6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请求人还指出其他未公开的区别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但是,对比文件2-6只是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全部区别特征,并且,权利要求1中各电路模块之间具有特定的连接关系、逻辑顺序以及信号走向,在各篇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请求人提供的多篇对比文件中,直接将各个技术特征拼凑组合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基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各电路模块之间特定的连接关系、逻辑顺序以及信号走向,通过管理过充检测、过流检测、低压检测、恒流/恒压充电电流模式检测的逻辑来进行充电起止控制、恒流恒压控制等操作,使其电池管理电路获得了灵敏度和可靠性提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4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所有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23945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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