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94
决定日:2019-04-29
委内编号:5W1158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154515.6
申请日:2017-0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嘉航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8-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方培锵
主审员:王金珠
合议组组长:顼晓娟
参审员:周亚娜
国际分类号:H02K11/2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将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成为解决相近技术问题的替代方案,且对比文件并未给出获得该替代方案的相关技术启示,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不具备主动放弃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而选择该替代方案的动机时,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包括:机壳组件(1),设置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的转子组件(2)、磁片组件、霍尔控制组件;所述转子组件(2)与所述磁片组件同轴设置,安装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靠前位置,转子组件(2)前端部从所述机壳组件(1)前端部伸出;所述霍尔控制组件分别设置于所述壳组件(1)和所述转子组件(2)靠后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组件(1)包括:第一机壳(11)和第二机壳(12);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通过自攻螺丝连接固定,固定后形成内部空腔,所述内部空腔容纳所述转子组件(2)和所述磁片组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内表面分别设有磁片固定座,所述磁片固定座分别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一体成型。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磁片固定座两侧分别设有轴承座,所述轴承座分别与所述磁片固定座分别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一体成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组件(2)包括:两个轴承(21)和连接轴(22);所述轴承(21)分别从所述连接轴(22)两端套设于所述连接轴(22)上;所述轴承(21)卡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上的轴承座。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片组件包括:转子磁片(31)和机壳磁片(32);所述转子磁片(31)固定于所述连接轴(22)中间位置位于所述两轴承(21)中间;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分别设置的磁片固定座内。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轴(22)为阶梯轴前端设有内螺纹,中间靠后位置设有轴肩,轴肩部设有退刀槽;螺纹端还设有绑枝机捆扎片(23),所述绑枝机捆扎片(23)通过螺丝固定于所述接轴(22)螺纹端;所述连接轴(22)另一端设有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所述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与所述连接轴(22)另一端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固定。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霍尔组件包括:霍尔传感器(41)和磁钢(42);所述霍尔传感器(41)设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靠近所述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位置,所述磁钢(42)设于所述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上,与所述所述霍尔传感器(41)在同一水平线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霍尔传感器(41)可设于所述第一机壳(11)或所述第二机壳(12)任意一个所述机壳上。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磁片(31)和所述机壳磁片(32)为瓦片型半圆磁片;所述转子磁片(31)和所述机壳磁片(32)设置状态为同轴相离状态。”
针对上述专利权,东莞市嘉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文献US5778946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对比文件2):中国发明专利文献CN101527473A;
证据3(对比文件3):中国发明专利文献CN104167900A。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如果被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也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部分技术特征作为新的权利要求,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0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包括:机壳组件(1),设置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的转子组件(2)、磁片组件、霍尔控制组件;所述转子组件(2)与所述磁片组件同轴设置,安装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靠前位置,转子组件(2)前端部从所述机壳组件(1)前端部伸出;所述霍尔控制组件分别设置于所述壳组件(1)和所述转子组件(2)靠后位置;
所述机壳组件(1)包括:第一机壳(11)和第二机壳(12);
所述转子组件(2)包括:连接轴(22);
所述磁片组件包括:转子磁片(31)和机壳磁片(32);所述转子磁片(31)固定于所述连接轴(22)中间位置;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
所述转子磁片(31)和所述机壳磁片(32)设置状态为同轴相离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通过自攻螺丝连接固定,固定后形成内部空腔,所述内部空腔容纳所述转子组件(2)和所述磁片组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内表面分别设有磁片固定座,所述磁片固定座分别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一体成型。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磁片固定座两侧分别设有轴承座,所述轴承座分别与所述磁片固定座分别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一体成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组件(2)包括:两个轴承(21);所述轴承(21)分别从所述连接轴(22)两端套设于所述连接轴(22)上;所述轴承(21)卡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上的轴承座。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磁片(31)位于所述两轴承(21)中间;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磁片固定座内。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轴(22)为阶梯轴前端设有内螺纹,中间靠后位置设有轴肩,轴肩部设有退刀槽;螺纹端还设有绑枝机捆扎片(23),所述绑枝机捆扎片(23)通过螺丝固定于 所述接轴(22)螺纹端;所述连接轴(22)另一端设有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所述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与所述连接轴(22)另一端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固定。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霍尔组件包括:霍尔传感器(41)和磁钢(42);所述霍尔传感器(41)设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靠近所述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位置,所述磁钢(42)设于所述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上,与所述所述霍尔传感器(41)在同一水平线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霍尔传感器(41)可设于所述第一机壳(11)或所述第二机壳(12)任意一个所述机壳上。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磁片(31)和所述机壳磁片(32)为瓦片型半圆磁片。”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交给请求人。并于2018年1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针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出的修改,请求人当庭明确提出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有异议,对于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向专利权人询问上述特征与原权利要求6的“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分别设置的磁片固定座内”限定范围的关系,专利权人当庭解释认为原权利要求6中的上述特征为三层含义,即“所述第一机壳和第二机壳设置磁片固定座”,“所述机壳磁片嵌入第一机壳和第二机壳”,以及“所述机壳磁片嵌入第一机壳和第二机壳内部的磁片固定座内”,因此认为并入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原权利要求6限定的范围内,坚持修改文本。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当庭分别以授权公告文本及修改后的文本进行调查。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结合方式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并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结合方式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增加了“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书面意见相同,也不具备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对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均没有异议。
5、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对无效理由和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0项权利要求,在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原权利要求2、5、6、10的部分技术特征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1中并入的特征“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有异议,进而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有异议。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1修改原则中规定:“(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第4.6.2节中规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如下特征,原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机壳组件(1)包括:第一机壳(11)和第二机壳(12)”;原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转子组件(2)包括:连接轴(22)”;原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磁片组件包括:转子磁片(31)和机壳磁片(32);所述转子磁片(31)固定于所述连接轴(22)中间位置”;原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转子磁片(31)和所述机壳磁片(32)设置状态为同轴相离状态”。上述特征均与原权利要求中所对应的特征内容一致,因此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属于对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但是,权利要求1中还增加了特征“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而在原权利要求6中所记载的是“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分别设置的磁片固定座内”,该特征所限定的内容实际上为“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磁片固定座内”以及“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分别设置磁片固定座”,即,第一机壳和第二机壳是磁片固定座的定语,因此,原权利要求6并未记载权利要求1中所增加的前述特征,前述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6记载的范围,不属于“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中增加“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由于其超出原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不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该修改不能被接受。进而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不能被接受。
因此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依旧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为美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所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将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成为解决相近技术问题的替代方案,且对比文件并未给出获得该替代方案的相关技术启示,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不具备主动放弃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而选择该替代方案的动机时,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绑枝机的磁性定位机构。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用于放置例如打捆葡萄藤的带的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译文第4-8栏以及附图3-5): 所述装置有利地以手持工具的形式制造,该手持工具具有手枪的一般形状并包括外壳或主体1,该外壳或主体包括部分la,该部分朝向前部并包围打捆机构,配备有触发器2的中空手柄1b,以及后部1c,该后部包括驱动装置。以及加捻机35呈平盘形,并与轴向轴36成一体,该轴向轴朝向后部定向并且借助于第二离合装置连接到与齿轮6啮合的小齿轮37,并且可以有利地由自由轮38构成。当允许该加捻机被驱动旋转的自由轮38不起作用时,磁性分度系统确保加捻机35的正确定位。该磁性分度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定位在加捻机上的第一磁体和至少一个固定地定位在该装置主体的固定部分上的第二磁体。根据所示实施例,加捻机的后部是盘形的,配备有两个径向相对的磁体46,而另外两个磁体47相对于磁体46的路径固定地安装在装置主体的固定部分上,使得当自由轮38处于“自由”状态时,这些旋转磁体46相对于固定磁体47放置,从而确保了加捻机的正确定位。还具有两个微传感器,例如“霍尔效应”类型,可以确定加捻机的位置和带的前进。该信息被传送到微处理器,使其能够完全控制操作周期。例如,第一微传感器56设置在配备有磁体57的齿轮10附近。同样,第二微传感器58放置在加捻机35的盘形后部附近,该后部配备有至少一个磁体46,其路径在该微传感器58的前面通过。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内容对比,可知主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壳组件(1)”,加捻机35与轴向轴36一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转子组件(2)”,磁性分度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磁片组件”,第一微传感器56和第二微传感器58一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霍尔控制组件”,且主体1的部分la内容纳了前述几个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且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附图4、5,可以看出加捻机35与轴向轴36以及与磁性分度系统同轴转动,且位于主体1的前部,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转子组件(2)与所述磁片组件同轴设置,安装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靠前位置”,以及第一微传感器56和第二微传感器58设置于轴向轴36的后部,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霍尔控制组件分别设置于所述转子组件(2)靠后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如下:1)转子组件(2)前端部从所述机壳组件(1)前端部伸出;2)所述霍尔控制组件分别设置于所述壳组件(1)靠后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加捻功能;提供霍尔部件的安装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实现对机壳外的葡萄藤等工作对象加捻,转子组件前端部要与其前面所对的提供绑带的部件配合才可以完成,且将转动部件设置于机壳内外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进行选择的具体设计;而霍尔控制组件所设置的位置则是多与监测的转动结构的位置相关,其与机壳的相对位置关系主要取决于转动部件与机壳的位置关系以及机壳本身的结构划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选择。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强调了本专利的磁片设置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认为“同轴”体现了上述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同轴这一特征限定并不能概括出本专利的环形径向设置磁片定位结构的方案。其次对比文件1中转动部件和磁性定位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可以概括成同轴设置,因此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特征,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成立。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机壳组件(1)包括:第一机壳(11)和第二机壳(12);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通过自攻螺丝连接固定,固定后形成内部空腔,所述内部空腔容纳所述转子组件(2)和所述磁片组件。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装置具备主体1,其在空间上分为1a、1b、1c三部分,各自容纳着不同的部件,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出于工艺的需要以及组装的便利等需要,将壳体分设成两部分,并通过例如自攻螺丝等进行组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主体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如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分成两部分,并可组装形成空腔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为: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内表面分别设有磁片固定座,所述磁片固定座分别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一体成型。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译文第7栏倒数第2段以及附图5、6):该磁性分度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定位在加捻机上的第一磁体和至少一个固定地定位在该装置主体的固定部分上的第二磁体。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二磁体固定地定位在该装置主体的固定部分上,也就是给出了要将磁片组件的一部分设置于机壳上的一个固定结构内,这里的固定部分即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磁片固定座。此外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制造壳体的生产过程中,将设置于其内用于固定其内部装置的结构与壳体一体模制成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想到在分设的两部分壳体上分别对应设置用于容纳或固定磁片的固定座,并将其与壳体在制造过程中一体成型。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和5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为: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磁片固定座两侧分别设有轴承座,所述轴承座分别与所述磁片固定座分别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一体成型。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为:所述转子组件(2)包括:两个轴承(21)和连接轴(22);所述轴承(21)分别从所述连接轴(22)两端套设于所述连接轴(22)上;所述轴承(21)卡于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上的轴承座。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译文第7栏第4段以及附图5、6):加捻机35呈平盘形,并与轴向轴36成一体,该轴向轴朝向后部定向并且借助于第二离合装置连接到与齿轮6啮合的小齿轮37,并且可以有利地由自由轮38构成。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应于转子部分转轴的结构,轴向轴36。而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轴与轴承之间的机械配合关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众所周知,轴承套设在轴上,且可装入轴承座内,首先,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再有,在配置有轴承的情况下,在外围固定部分例如机壳上设置与轴承配合的轴承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制造壳体的生产过程中,将设置于其内的轴承座与其相对于的壳体部分一体模制成型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想到在轴的两侧设置套设在其上的轴承,并将轴承卡设在轴承座内;以及想到在分设的两部分壳体上分别对应设置轴承座,并将其与壳体在制造过程中一体成型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为:所述磁片组件包括:转子磁片(31)和机壳磁片(32);所述转子磁片(31)固定于所述连接轴(22)中间位置位于所述两轴承(21)中间;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分别设置的磁片固定座内。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被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译文第7栏以及附图5、6):加捻机35呈平盘形,并与轴向轴36成一体,该轴向轴朝向后部定向并且借助于第二离合装置连接到与齿轮6啮合的小齿轮37,并且可以有利地由自由轮38构成。当允许该加捻机被驱动旋转的自由轮38不起作用时,磁性分度系统确保加捻机35的正确定位。该磁性分度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定位在加捻机上的第一磁体和至少一个固定地定位在该装置主体的固定部分上的第二磁体。根据所示实施例,加捻机的后部是盘形的,配备有两个径向相对的磁体46,而另外两个磁体47相对于磁体46的路径固定地安装在装置主体的固定部分上,使得当自由轮38处于“自由”状态时,这些旋转磁体46相对于固定磁体47放置,从而确保了加捻机的正确定位。
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磁体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转子磁片(31)”,第二磁体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机壳磁片(32)”,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第一第二磁体与转子磁片和机壳磁片的安装位置不同,即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转子磁片(31)固定于所述连接轴(22)中间位置位于所述两轴承(21)中间;所述机壳磁片(32)嵌入所述所述第一机壳(11)和所述第二机壳(12)分别设置的磁片固定座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磁性定位结构设置于轴后侧,磁作用方向为轴向;而权利要求6中磁性定位结构位于转轴中部,磁作用方向为径向并环向设置。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磁性定位结构的一种替代设计方式。
首先对比文件1中是用磁性分度系统上的磁体同时充当定位装置和霍尔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将轴向设置的第一磁体与第二磁体从发挥两部分作用中拆分出来,并将其改变成环轴径向设置磁体对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鉴于其已经解决了定位问题,因此并没有动机将其进行改变,再多设置一组环轴径向磁体用于定位。
而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防护罩9与安装托盘8间、防护罩91与安装托盘81间分别夹紧有外磁圈6、61,转轴4两端分别固定有内磁圈5、51,两外磁圈6、61与内磁圈5、51对应设置, 内磁圈5、51与外磁圈6、61呈轴向排列,内磁圈5和外磁圈6以及内磁圈51和外磁圈61的同向端面极性相同。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转子磁片设置在连接轴22上,机壳磁片设置在机壳上的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磁片放置的位置,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0-0023段及附图1、2)公开了: 一种直线旋转复合运动永磁磁力藕合器,包括转轴1、内转子2和外转子3,转轴1穿过内转子2的轴孔,并与内转子2紧固在一起,内转子2的外表面和外转子3的内表面分别表贴有永磁体。其中,表贴于内转子2外表面的永磁体为内转子永磁体,表贴于外转子3内表面的永磁体为外转子永磁体。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示出在连接轴上设置转子磁片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磁片放置的位置,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在径向方向上在固定部分和旋转部分的两端分别设置磁性相同的磁极对,实现互斥作用借以实现转动时的悬浮;而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在两个转动部件整体结构上分别设置磁性相反的磁极对,利用相吸作用跟随转动从而实现耦合,即磁极对中均未有设置在固定部分上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2和3均未公开前述区别特征,也并未给出在径向方向上,分别在固定和转动部分中部设置磁极对以实现定位的技术启示。且由于对比文件2、3与本专利的具体应用领域不同,虽然均是径向利用磁极的相互作用,但是由于其具体应用不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获得关于对对比文件1进行技术方案改进或变化的相关启示。
综上,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3的具体应用领域不同,对比文件2、3的径向设置磁极不足以提供给对比文件1将磁性定位结构设置在转轴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一个部件实现两者功能作用的前提下,也没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从对比文件2、3获得径向设置磁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冗余设置另一组磁性结构以实现定位。因此,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的组合方式,即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为:所述连接轴(22)为阶梯轴前端设有内螺纹,中间靠后位置设有轴肩,轴肩部设有退刀槽;螺纹端还设有绑枝机捆扎片(23),所述绑枝机捆扎片(23)通过螺丝固定于所述接轴(22)螺纹端;所述连接轴(22)另一端设有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所述绑枝机捆扎从动齿轮(24)与所述连接轴(22)另一端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固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译文第7页第4、7段、倒数第2段以及附图5、6):加捻机35呈平盘形,并与轴向轴36成一体,该轴向轴朝向后部定向并且借助于第二离合装置连接到与齿轮6啮合的小齿轮37,并且可以有利地由自由轮38构成。以及加捻机35包括两个开口39和40。当允许该加捻机被驱动旋转的自由轮38不起作用时,磁性分度系统确保加捻机35的正确定位。该磁性分度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定位在加捻机上的第一磁体和至少一个固定地定位在该装置主体的固定部分上的第二磁体。根据所示实施例,加捻机的后部是盘形的,配备有两个径向相对的磁体46,而另外两个磁体47相对于磁体46的路径固定地安装在装置主体的固定部分上,使得当自由轮38处于“自由”状态时,这些旋转磁体46相对于固定磁体47放置,从而确保了加捻机的正确定位。
将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可知加捻机35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捆扎片(23)”,轴向轴36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连接轴(22)”,而具体的机械连接结构,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相比采用更为复杂的机械传动系统,因此权利要求7中的其他结构性限定,对比文件1中均未对应公开。且综合对比两者,虽然其均是加捻机,功能实现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由于具体结构实现的不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关于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具体机械结构的相应技术启示。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请求人在具体主张中所强调的,关于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对应部件所实现的效果相同,即推出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10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基于前面评述权利要求6、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7的权利要求8-10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现有信息的限定,能够清晰确定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限定的内容,则权利要求的限定是清楚的。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就应当认为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10未记载霍尔控制组件与其他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动作关系等,以及该霍尔控制组件用于控制哪一个组件或者部件,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推测该霍尔控制组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10不清楚且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对于方案的限定是清晰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了解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再者霍尔控制组件不是本专利的改进点,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其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方案来实现,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现有信息的限定,能够清晰确定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限定的内容,且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此,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5的其他无效请求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154515.6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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