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10
决定日:2019-04-29
委内编号:5W1158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05014.2
申请日:2015-01-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普宁市乐仕家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6-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文新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A47C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淘宝网作为大型的商品交易平台,其管理和运行具有规范性和严格性,具有较高公信力,且买卖双方在淘宝网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淘宝网会通过快照的形式将成交当时商品的基本信息记录下来,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以便在出现交易纠纷或投诉时可以以该快照为证据,而在淘宝网的有关订单快照的介绍中载明,即使交易之后卖家对商品进行编辑修改,也均不会影响快照所记录下来的之前交易时的信息。订单快照虽由淘宝网实施,但具有对在其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的性质,买卖双方都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其他与交易无关的人更无从进入快照页面,在没有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确定淘宝网的交易记录和订单快照能够真实反映交易行为的发生以及交易发生时在该商品页面上呈现给公众的内容及交易发生时的时间。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005014.2,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床垫面层(1),由高密度海绵层(13)和床垫面层外罩(11)组成,所述的床垫面层内部设有高密度海绵层,高密度海绵层外侧设有床垫面层外罩,床垫面层外罩罩住高密度海绵层,床垫面层外罩的边沿设有床垫面层防撞围边(12),床垫面层防撞围边一周的下端内侧设有上拉链条(31);
两个床垫层(2),设在床垫面层的下方,分为左床垫层(21)和右床垫层(22),两床垫层连接处的上方布料连接,每个床垫层由高弹平衡网(213)、乳胶层(214)、椰棕层(215)和床垫层面料(217)组成,所述的高弹平衡网设在床垫层上部面上,乳胶层设在高弹平衡网的下方,并支撑高弹平衡网,椰棕层设在乳胶层的下方,并支撑乳胶层,床垫层面料(217)的内侧和底部的内侧设有海绵层(216),床垫层面料的上端周边和下端周边设有床垫层防撞围边,上端的床垫层防撞围边(212)一周的内侧设有下拉链条(32),下拉链条与上拉链条拉链连接并构成隐藏式拉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床垫面层外罩为防螨虫面料,其边沿的一侧设有可拆卸的拉链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床垫面层防撞围边其表面为床垫面层外罩边沿的一部分,其内部设有海绵。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弹平衡网为塑料材料制成的高弹性网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乳胶层为纯天然乳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椰棕层3E椰梦维床垫内芯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床垫层面料为连为一体的面料,其周边包覆到床垫面层的上部面的周边,其包覆的周边宽度为5-20公分。”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7)粤广广州第196355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3703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2147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13日;
证据4:(2017)粤广广州第193000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5936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4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94848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4551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1年10月24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6881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30日;
证据9:申请公布为CN1021747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9月07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8523U的中国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30日;
证据11:(2018)粤广广州第005229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与证据5-证据8、证据10中任一个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与证据5-证据8、证据10中任一个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与证据5-证据8、证据10中任一个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5、证据6或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的“高弹平衡网”中“高弹”的含义,也不清楚“两床垫层连接处的上方布料连接”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情况下,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7也不清楚。(3)权利要求4限定了“高弹平衡网为塑料材料制成的高弹性网格”, 权利要求5限定了“所述的乳胶层为纯天然乳胶”,权利要求6限定了“椰棕层为3E椰梦维床垫内芯材料”。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是对产品材料的选择,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其中记载的产品已经在先销售,不能作为本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粤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在先销售。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2017)粤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8年12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证据4、证据1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1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广广州第196355号公证书,其中载明,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操作本处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过360安全浏览器进入淘宝网,并以账户名为“kobe1hp”的账户登录,查询交易记录,并获取页面截图(参见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打印件第8、11、13-26页)。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中显示,订单号为“852687449381717”的订单中购买了名称为“雅兰名创-天然乳胶 椰棕床垫 棕垫 软硬两用 单/双人床垫 席梦思”的商品,购买时间信息为“2014-11-08”,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该订单的订单快照显示了当时购买的上述商品的照片。关于淘宝网的订单快照,合议组认为:首先,淘宝网是知名的大型商品交易网站,其网站管理和运行具有规范性和严格性,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其次,淘宝网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购买商品均会留有交易记录,而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记录的相关信息,如付款时间、成交时间、确认时间等时间信息以及成交价格信息可被随意修改或删除。再次,系统自动生成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凭证的订单快照是淘宝网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凡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产品,作为第三方的淘宝网均会通过快照的形式将成交当时商品的基本信息记录下来,快照在系统自动生成后,将无法被修改或编辑,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以便在出现交易纠纷或投诉时,可以以该快照为证据,而在淘宝网的有关订单快照的介绍中载明,即使交易之后卖家对商品进行编辑修改,也均不会影响之前交易的信息。可见,订单快照虽由淘宝网实施,但具有对在其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的性质,买卖双方都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其他与交易无关的人更无从进入快照页面进行编辑和修改。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确定淘宝网的交易记录和订单快照能够真实反映交易行为的发生以及在该商品页面上呈现给公众的内容及交易发生时的时间。具体到本案,证据1的网页截屏打印件第8页记载了“雅兰名创-天然乳胶 椰棕床垫 棕垫 软硬两用 单/双人床垫 席梦思”这一商品的购买时间是2014年11月0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上述商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构成了公开销售,从而证据1的订单快照当中显示的商品即公开销售行为发生时呈现给公众的商品(具体公开销售商品的结构参见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打印件第11、13-26页)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2、证据3、证据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2、证据3、证据5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拆洗椰棕床垫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所附网页截屏打印件第11、13-26页):雅兰名创天然乳胶椰棕床垫,主材料包括防螨针织布面料 天然乳胶 天然椰棕,床垫表面采用高档防螨针织面料制成(相当于床垫面层,包括床垫面层外罩),床垫表面边沿有高档围边,床垫防撞设计,弧形转角设计,特别添加防撞系统,能防止孩童与床角磕碰和摩擦(相当于床垫面层外罩的边沿设有床垫面层防撞围边),床垫表面可拆洗,新白色防螨针织布可拆洗易维护;设置于床垫表面下方的床垫层包括天然乳胶层、天然椰棕层以及床垫底部面料层,椰棕层设在乳胶层的下方,并支撑乳胶层;床垫层上端周边和下端周边设有防撞围边,床垫层上端防撞围边的内侧设有下拉链条(相当于床垫层面料的上端周边和下端周边设有床垫层防撞围边,上端的床垫层防撞围边的一周的内侧设有下拉链条),为了保证床垫表面可拆洗,在床垫表面必然有与下拉链条配合使用的上拉链条(相当于床垫面层防撞围边一周的下端内侧设有上拉链条),上下拉链连接后隐藏于防撞围边内(相当于上拉链条与下拉链条拉链连接并构成隐藏式拉链)。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证据1的区别为:(1)床垫面层内部设有高密度海绵层,高密度海绵层外侧设有床垫面层外罩,床垫面层外罩罩住高密度海绵层,床垫层面料的内侧和底部的内侧设有海绵层;(2)两个床垫层设在床垫面层下方,分为左床垫层和右床垫层,两床垫层连接处的上方布料连接;(3)床垫层包括高弹平衡网,高弹平衡网设在床垫层上部面上,乳胶层设在高弹平衡网的下方,并支撑高弹平衡网。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便于运输安装柔软舒适的床垫。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2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7、说明书第2页第11-21行,附图1-2)如下内容:一种丝瓜络床垫,如图1所示的丝瓜络床垫,包括由丝瓜络层叠压制而成的主体床垫1,主体垫体1上可以设置布套,也可以不设置,床垫外侧整体可包覆设置布套或者包裹布套及在布套内侧添加海绵层。由此可见,证据2中公开了主体垫体1上不设置布套,而将床垫外侧整体包覆于内侧添加有海绵面层的布套中,证据2中给出了在床垫层的外侧包覆内侧添加有海绵面层的布套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床垫面层内设有高密度海绵层,高密度海绵层外侧设有床垫面层外罩,床垫面层外罩罩住高密度海绵层,以及床垫层面料的内侧和底部的内侧设有海绵层。
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3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10-14行,图7)如下内容:一种可折叠床垫,横向两垫式床垫是由短行床垫9和10组成,相邻的两块小床垫的对应棱边6,用床垫的同种面料缝定,使床垫间形成一种紧密的软连接,能够折叠。由此可见,证据3中公开了两个床垫层通过上方布料连接从而便于折叠,因此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2)。
对于上述区别(3),证据5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附图1)如下内容:一线钢无接头链式弹簧内胆抽空式软体床垫,是由抽空包装层、面料层、填充层、平衡网、弹簧内胆、边框构成,在弹簧内胆的外部包敷聚乙烯塑料平衡网,增加了弹簧与填充层的耐磨性,使受力均衡。证据5公开的聚乙烯塑料平衡网的材质是高弹材料,该平衡网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高弹平衡网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包覆床垫的起弹性支撑的部分,以便使受力均衡,并增加该床垫的起弹性支撑的部分的耐磨性。并且从证据1所附网页截屏打印件第22页的图中可以看出在乳胶层上方设置有网状结构层,虽然证据1中并未涉及任何关于该网状结构层的文字描述,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使床垫的起弹性支撑的部分受力均衡,并增加其耐磨性的技术问题时,证据5能够给出使用平衡网包覆床垫的起弹性支撑的部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证据5公开的平衡网用于乳胶床垫的乳胶层上,即,将证据5公开的平衡网应用到证据1中得到区别(3)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在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床垫面层外罩为防螨虫面料,其边沿的一侧设有可拆卸的拉链开口。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床垫面层外罩为防瞒虫面料,其边沿的一侧设有用于拆卸的拉链开口,以便用于可拆洗(具体出处同上)。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床垫面层防撞围边其表面为床垫面层外罩边沿的一部分,其内部设有海绵。证据1公开了床垫面层防撞围边其表面为床垫面层外罩边沿的一部分(具体出处同上),并且将其内部设有海绵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高弹平衡网为塑料材料制成的高弹性网格。证据5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出处同上)。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乳胶层为纯天然乳胶。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出处同上)。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椰棕层3E椰梦维床垫内芯材料。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床垫层面料为连为一体的面料,其周边包覆到床垫面层的上部面的周边,其包覆的周边宽度为5-20公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在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52000501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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