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流体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17
决定日:2019-04-29
委内编号:4W108168
优先权日:2011-09-06
申请(专利)号:201210326001.6
申请日:2012-09-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骆明红
授权公告日:2015-07-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F04B4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另一现有技术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流体控制装置”、专利号为201210326001.6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06日,申请日为2012年09月05日,专利权人为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振动板单元,该振动板单元具有振动板、框板及连接部,其中,所述振动板具有第一主面和第二主面,所述框板围住所述振动板的周围,所述连接部将所述振动板与所述框板连接,并将所述振动板弹性支承于所述框板;
驱动体,该驱动体设于所述振动板的所述第一主面,并使所述振动板振动;以及
可挠板,该可挠板设有孔,并与所述振动板的所述第二主面相对地固定于所述框板,
至少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的厚度形成得比所述框板的厚度薄,以使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的靠所述可挠板一侧的表面远离所述可挠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动板单元是一体形成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通过蚀刻而形成为厚度比所述框板的厚度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是所述振动板的周缘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可挠板的与所述连接部相对的区域内形成有孔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动板及所述驱动体构成致动器,
所述致动器呈圆板状。
7. 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挠板具有:
可动部,该可动部位于所述可挠板的与所述振动板相对的区域的中心或中心附近,并能进行弯曲振动;以及
固定部,该固定部位于所述可挠板中的比所述可动部更靠外侧的位置,且被实质固定。”
针对本专利,骆明红(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下文中简称“专利法”)第22条2、3款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5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05716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2006年04月11日、专利号为US7025324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公开号为CN1014904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5月0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0469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4年12月16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4353638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6: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7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59752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2006年09月14日、公开号为US2006/0201327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6、7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2、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2、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7、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与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7、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7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证据3-5、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证据4、证据5、证据7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2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2,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附件1:通过http://wwww.termonline.cn/index.htm搜索“弹性支承”得到的其定义的截图;
附件2:证据5的说明书第0009、0010、0011、0014、0016、0020段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体形成的振动板单元,该振动板单元具有振动板、框板及连接部,其中,所述振动板具有第一主面和第二主面,所述框板围住所述振动板的周围,所述连接部将所述振动板与所述框板连接,并将所述振动板弹性支承于所述框板;
驱动体,该驱动体设于所述振动板的所述第一主面,并使所述振动板振动;以及
可挠板,该可挠板设有孔,并与所述振动板的所述第二主面相对地固定于所述框板,
至少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的厚度形成得比所述框板的厚度薄,以使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的靠所述可挠板一侧的表面远离所述可挠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通过蚀刻而形成为厚度比所述框板的厚度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是所述振动板的周缘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可挠板的与所述连接部相对的区域内形成有孔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动板及所述驱动体构成致动器,
所述致动器呈圆板状。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挠板具有:
可动部,该可动部位于所述可挠板的与所述振动板相对的区域的中心或中心附近,并能进行弯曲振动;以及
固定部,该固定部位于所述可挠板中的比所述可动部更靠外侧的位置,且被实质固定。”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为公知常识证据,用于证明“弹性支承”的含义,附件2为证据5的说明书第0009、0010、0011、0014、0016、0020段的中文译文,用于说明证据5中的“振勤板”的中文译文应当为“振动板”;(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附件3:由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于2019年01月22日出具的“馆外索取证明”及其所附的由科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机械工程名词(一)2000》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10页的复印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7作为从属权利要求2-6,并适应性修改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振动板单元,该振动板单元具有振动板、框板及连接部,其中,所述振动板具有第一主面和第二主面,所述框板围住所述振动板的周围,所述连接部将所述振动板与所述框板连接,并将所述振动板弹性支承于所述框板;
驱动体,该驱动体设于所述振动板的所述第一主面,并使所述振动板振动;以及
可挠板,该可挠板设有孔,并与所述振动板的所述第二主面相对地固定于所述框板,
至少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的厚度形成得比所述框板的厚度薄,以使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的靠所述可挠板一侧的表面远离所述可挠板;
所述振动板单元是一体形成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通过蚀刻而形成为厚度比所述框板的厚度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是所述振动板的周缘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可挠板的与所述连接部相对的区域内形成有孔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动板及所述驱动体构成致动器,
所述致动器呈圆板状。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流体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挠板具有:
可动部,该可动部位于所述可挠板的与所述振动板相对的区域的中心或中心附近,并能进行弯曲振动;以及
固定部,该固定部位于所述可挠板中的比所述可动部更靠外侧的位置,且被实质固定。”。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附件3的副本及其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3)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和证据7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定无异议,对证据5的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认为证据5中的“振勤板”的中文译文应当为“振动板”,并主张附件2作为证据5中相应部分的译文。
(4)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涉及的证据5的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5)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①关于证据5的中文译文,其中,第0009、0010、0011、0014、0016、0020段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记载的内容为准,而其余部分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中记载的内容为准;②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6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6)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证据6以及使用证据6评价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其余的无效理由与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
(7)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其修改方式为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7作为从属权利要求2-6,并适应性修改引用关系。鉴于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相关规定,且请求人无异议,因此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
2、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流体控制装置。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电微型鼓风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本实施例的压电微型鼓风机A是用作为电子设备的空气冷却用鼓风机的例子,从上方开始依次层叠固定有顶板(第二壁部)10、流通路径形成板20、隔离物(第一壁部)30、鼓风机框体40、振动板50及底板60。在鼓风机框体40和底板60之间粘接有振动板50的隔膜51的外周部。顶板10、流通路径形成板20、隔离物30、鼓风机框体40、底板60构成鼓风机主体1,由金属板或硬质树脂板那样的具有刚性的平板材料形成。顶板10由四边形平板形成,在其中心部形成有正面背面贯通的排出口(第二开口部)11。流通路径形成板20也为具有与平板10相同外形的平板,如图3所示,在其中央部形成有直径比排出口11要大的中央孔(中央空间)21。形成有从中央孔21朝四个角部在辐射方向上延伸的多个(这里为4条)流入通路22。在本实施例的压电微型鼓风机A的情况下,由于流入通路22从4个方向与中央孔21连通,因此流体随着振动板50的泵送动作无阻力地被吸引到中央孔21,可力图实现更大的流量增加。隔离物30也为具有与顶板10相同外形的平板,在其中心部,在与排出口11相对的位置,形成有直径与排出口11大致相同的贯通孔31(第一开口部)。此外,排出口11和贯通孔31既可为相同直径,也可为不同直径,但具有至少比中央孔21要小的直径。在四个角部附近,在与流入通路22的外侧端部对应的位置形成有流入孔32。通过将顶板10和流通路径形成板20和隔离物30进行粘接,从而排出口11和中央孔21和贯通孔31在同一轴线上排列,与后述的振动板50的中心部对应。此外,如后所述,由于使得与中央孔21对应的隔离物30的一部分进行谐振,因此优选利用薄金属板来形成隔离物30。在隔离物30的下表面中央部,粘接有由环状凸部构成的间隔部33,使得包围贯通孔31。鼓风机框体40也为具有与顶板10相同外形的平板,在其中心部形成有大直径的空洞部41。在四个角部附近,在与所述流入孔32对应的位置形成有流入孔42。通过将隔离物30和隔膜51进行粘接而将鼓风机框体40介于其间,从而利用鼓风室框体40的空洞部41来形成鼓风机室4。该鼓风机室4中,由间隔部33包围的区域为共振空间34,如后所述,将间隔部33的直径设定成使得振动板50的谐振频率和共振空间34的赫姆霍尔兹共振频率对应。在间隔部33的顶部和振动板50之间,设有当振动板50谐振位移时使其不会相互接触的微小的间隙δ。该间隙δ比贯通孔31的直径要小(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6-0045段、附图1-4)。
证据1为一种压电微型鼓风机,属于一种流体控制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隔膜51、压电元件52、隔离物3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振动板单元、驱动体、可挠板。由证据1的附图1-3可以看出,隔膜51的中部与压电元件52连接的区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振动板,而隔膜51的周边与鼓风机框体40粘接的区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框板,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振动板单元具有振动板、框板,其中,所述振动板具有第一主面和第二主面,所述框板围住所述振动板的周围”,此外,证据1的压电元件52和隔离物30的设置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驱动体和可挠板的设置方式相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驱动体,该驱动体设于所述振动板的所述第一主面,并使所述振动板振动;以及可挠板,该可挠板设有孔,并与所述振动板的所述第二主面相对地固定于所述框板”,上述结构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
由此可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振动板单元还包括连接部,所述连接部将所述振动板与所述框板连接,并将所述振动板弹性支承于所述框板,至少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的厚度形成得比所述框板的厚度薄,以使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的靠所述可挠板一侧的表面远离所述可挠板,所述振动板单元是一体形成的”。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整体的振动板单元稳定地限定流体抽吸腔室。
证据2公开了一种流体控制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考图1,流体控制装置100包括上部结构121和下部结构122,在此也称为上板121和下板122。上部结构121包括由挠性臂110a-110h连接在一起的内部部分120和外部部分114。内部部分120,外部部分114和挠性臂110a-110h一起形成挠曲部。响应于力, 内部部分120可以相对于外部部分114垂直移动,并且挠性臂11Oa-110h相应地弯曲。位移量取决于力的强度。上部结构121通过下面描述的方式结合到下部结构122。在第一结合中,上部结构121的外部114的表面结合到下部结构122的表面。在第二接合中,如下面更全面地描述的,内部部分120的中心区域以特定方式结合到下部结构122,该特定方式允许内部部分120在内部部分120的平面中弯曲以响应特定的力(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3-4页、附图1-4)。
由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也涉及一种流体控制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上部结构121、挠性臂110a-110h、内部部分120、外部部分11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振动板单元、连接部、振动板、框板,在证据2中,利用挠性臂110a-110h将外部部分114和内部部分120连接,将内部部分120弹性支撑于外部部分114,形成了整体结构的振动板单元,结合附图3可以看出,其外部部分114和挠性臂110a-110h厚度形成得比外部部分114的厚度薄,从而内部部分120和挠性臂110a-110h靠下板122的一侧远离下板122,使得上部结构121和下部结构122之间形成流体腔室。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整体的振动板单元与另一部件连接形成稳定的流体抽吸腔室,能够有效地抑制振动板的振动受到粘接剂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上部结构用于证据1中,替换证据1中的隔膜和鼓风机框体,从而与隔离物构成稳定的流体抽吸腔室。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至少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及所述连接部通过蚀刻而形成为厚度比所述框板的厚度薄”、“所述振动板的一部分是所述振动板的周缘部”。
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12-14行记载了“包括内部部分120、外部部分114和梁110a-110h的上部结构121可以由硅材料构成,并且上部结构121的制造可以由多个步骤的硅蚀刻工艺来完成”,进一步结合证据2的附图3可以看出,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可挠板的与所述连接部相对的区域内形成有孔部”。
该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孔部,用于容纳多余的粘接剂,然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粘接剂粘接两个部件时,为了避免多余粘接剂影响部件的性能,在粘接的部件上靠近涂布粘接剂的位置设置凹槽、孔部等,使多余的粘结剂存储在其内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的使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振动板及所述驱动体构成致动器,所述致动器呈圆板状”。
证据1的说明书第0041段公开了隔膜中央部粘贴有圆形的压电元件,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可挠板具有:可动部,该可动部位于所述可挠板的与所述振动板相对的区域的中心或中心附近,并能进行弯曲振动;以及固定部,该固定部位于所述可挠板中的比所述可动部更靠外侧的位置,且被实质固定”。
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8段公开了“通过将顶板10和流通路径形成板20和隔离物30进行粘接,从而排出口11和中央孔21和贯通孔31在同一轴线上排列,与后述的振动板50的中心部对应。此外,如后所述,由于使得与中央孔21对应的隔离物30的一部分进行谐振,因此优选利用薄金属板来形成隔离物30”。在证据1中,隔离物上与中央孔对应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可挠板的可动部,其位于隔离物与隔膜相对区域的中心,并能弯曲振动,而隔离物上与流通路径形成板重叠的区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固定部,位于隔离物上靠外侧的部分,被实质固定,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10326001.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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