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防误电子挂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01
决定日:2019-04-30
委内编号:5W1159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90848.8
申请日:2015-0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7-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大鹏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5B47/00,E05B6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若该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其他特征紧密关联配合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则当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但并未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时,不能认为其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防误电子挂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0090848.8,申请日为2015年2月9日,专利权人为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误电子挂锁,包括:
锁体(1);
锁钩(6),所述锁钩(6)活动地装在所述锁体(1)上,且所述锁钩(6)可在解锁位置与闭锁位置之间来回移动,所述锁钩(6)上设置有限位槽(6a);
电子闭锁机构,所述电子闭锁机构设置于所述锁体(1)内,用于锁定或松开所述锁钩(6);
内部电路(8),所述内部电路(8)设置于所述锁体(1)内,且与所述电子闭锁机构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子闭锁机构动作;
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闭锁机构包括:闭锁块(2),所述闭锁块(2)可在卡合位置与非卡合位置之间来回移动,所述闭锁块(2)的一端设置有与所述限位槽(6a)配合的限位头(2a);第一弹性部件(4),所述第一弹性部件(4)设置于所述闭锁块(2)上,当所述锁钩(6)在闭锁位置时,所述第一弹性部件(4)使所述闭锁块(2)移动至卡合位置而使所述限位头(2a)卡入所述限位槽(6a)内;和电子驱动元件(3),所述电子驱动元件(3)与所述内部电路(8)的驱动信号输出端连接,所述电子驱动元件(3)具有可伸缩的限位销(31),当所述限位销(31)伸出时,限制所述闭锁块(2)的运动,当所述限位销(31)缩回时,释放对所闭锁块(2)的限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槽(6a)为V形,所述限位头(2a)为V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槽(6a)为两个,两个所述限位槽(6a)分别设置于所述锁钩(6)的长钩臂(61)和短钩臂(62)上;所述闭锁块(2)为两个,两个所述闭锁块(2)沿同一直线并排布置,所述限位头(2a)设置于两个所述闭锁块(2)相远离的一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销(31)位于两个所述闭锁块(2)之间,当所述限位销(31)伸出时,位于两个所述闭锁块(2)相靠近的尾部(2b)之间,限制两个所述闭锁块(2)移动,当所述限位销(31)缩回时,释放对所述闭锁块(2)的限位。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弹性部件 (4)设置于两个所述闭锁块(2)相靠近的尾部(2b)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电路(8)包括:
控制电路(84),所述控制电路(84)与所述电子驱动元件(3)连接;
ID码芯片(82),所述ID码芯片(82)与所述控制电路(84)相连,用于储存防误电子挂锁的数字身份编号;
通讯模块(83),所述通讯模块(83)与所述控制电路(84)相连,用于与解锁器通讯;
无线充电接收电路(85),所述无线充电接收电路(85)用于非接触式地接收外部传输的能量;以及
储能模块(86),所述储能模块(86)与所述无线充电接收电路(85)和所述控制电路(84)连接,用于存储所述无线充电接收电路(85)接收的能量,并为所述控制电路(84)提供能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电路(8)还包括:
传感器(81),所述传感器(81)与所述控制电路(84)连接,用于检测所述锁钩(6)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81)为霍尔元件,所述锁钩(6)上设置有磁钢,当所述锁钩(6)在所述闭锁位置时,所述霍尔元件与所述磁钢靠近。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弹性部件(7),所述第二弹性部件(7)用于使所述锁钩(6)复位至所述解锁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体(1)包括锁壳(1a)和位于所述锁壳(1a)内的安装座(1b),所述电子闭锁机构和所述内部电路(8)安装在所述安装座(1b)内。”
针对本专利,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5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2664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5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0618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3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657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4: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1日、公开号为CN17102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084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1572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597401B的中国发明专利;
附件8: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9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0608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4044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9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569461B的中国发明专利;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8360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1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1415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13:公告日为2014年6月12日、公开号为US2014/0157838A1的美国专利文献。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是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4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是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附加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附加特征被附件3、11公开也是常规选择,权利要求7、8附加特征被附件4、12公开,权利要求9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10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也是常规选择,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4、8-13还用于说明相关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5的附加特征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并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防误电子挂锁,包括:
锁体(1);
锁钩(6),所述锁钩(6)活动地装在所述锁体(1)上,且所述锁钩(6)可在解锁位置与闭锁位置之间来回移动,所述锁钩(6)上设置有限位槽(6a);
电子闭锁机构,所述电子闭锁机构设置于所述锁体(1)内,用于锁定或松开所述锁钩(6);
内部电路(8),所述内部电路(8)设置于所述锁体(1)内,且与所述电子闭锁机构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子闭锁机构动作;
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闭锁机构包括:闭锁块(2),所述闭锁块(2)可在卡合位置与非卡合位置之间来回移动,所述闭锁块(2)的一端设置有与所述限位槽(6a)配合的限位头(2a),所述限位槽(6a)为V形,所述限位头(2a)为V形;第一弹性部件(4),所述第一弹性部件(4)设置于所述闭锁块(2)上,当所述锁钩(6)在闭锁位置时,所述第一弹性部件(4)使所述闭锁块(2)移动至卡合位置而使所述限位头(2a)卡入所述限位槽(6a)内;和电子驱动元件(3),所述电子驱动元件(3)与所述内部电路(8)的驱动信号输出端连接,所述电子驱动元件(3)具有可伸缩的限位销(31),当所述限位销(31)伸出时,限制所述闭锁块(2)的运动,当所述限位销(31)缩回时,释放对所闭锁块(2)的限位;
还包括第二弹性部件(7),所述第二弹性部件(7)用于使所述锁钩(6)复位至所述解锁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槽(6a)为两个,两个所述限位槽(6a)分别设置于所述锁钩(6)的长钩臂(61)和短钩臂(62)上;所述闭锁块(2)为两个,两个所述闭锁块(2)沿同一直线并排布置,所述限位头(2a)设置于两个所述闭锁块(2)相远离的一端;所述限位销(31)位于两个所述闭锁块(2)之间,当所述限位销(31)伸出时,位于两个所述闭锁块(2)相靠近的尾部(2b)之间,限制两个所述闭锁块(2)移动,当所述限位销(31)缩回时,释放对所述闭锁块(2)的限位;所述第一弹性部件(4)设置于两个所述闭锁块(2)相靠近的尾部(2b)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电路(8)包括: 控制电路(84),所述控制电路(84)与所述电子驱动元件(3)连接;
ID码芯片(82),所述ID码芯片(82)与所述控制电路(84)相连,用于储存防误电子挂锁的数字身份编号;
通讯模块(83),所述通讯模块(83)与所述控制电路(84)相连,用于与解锁器通讯;
无线充电接收电路(85),所述无线充电接收电路(85)用于非接触式地接收外部传输的能量;以及
储能模块(86),所述储能模块(86)与所述无线充电接收电路(85)和所述控制电路(84)连接,用于存储所述无线充电接收电路(85)接收的能量,并为所述控制电路(84)提供能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电路(8)还包括: 传感器(81),所述传感器(81)与所述控制电路(84)连接,用于检测所述锁钩(6)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81)为霍尔元件,所述锁钩(6)上设置有磁钢,当所述锁钩(6)在所述闭锁位置时,所述霍尔元件与所述磁钢靠近。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误电子挂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体(1)包括锁壳(1a)和位于所述锁壳(1a)内的安装座(1b),所述电子闭锁机构和所述内部电路(8)安装在所述安装座(1b)内。”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月1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2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其他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特征的评述坚持请求书意见。此外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还提供了附件13第[0026]段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5-7、10,专利权人对附件1-4、8、9、11-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附件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以2019年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书面意见为准,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宣布以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案展开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0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该修改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为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8、9、11-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3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专利说明书第0041段提到的“预紧力”如何产生,也不清楚如何直接按压锁钩使得限位槽6a与闭锁块2之间产生间隙,如何开锁,导致本专利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根据说明书第0041段的记载,本专利必须满足“第二弹性部件的弹力大于第一弹性部件的弹力”才能实现其功能,然而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使用了功能性限定,说明书中对这一特征并没有相应描述,导致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对于本专利说明书中的“预紧力”,根据说明书第0041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得出,该预紧力产生于需要解锁时且电子驱动元件3工作后,此时限位销31处于伸出状态,结合说明书第0037段的记载可知,电子驱动元件3可以驱动限位销31伸出和缩回,当限位销31缩回后可以解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预紧力实际上就是指电子驱动元件此时已经提供使限位销31缩回的力,但由于限位销“卡在两个闭锁块之间”而不能立即缩回,使得该力不会立即消失。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附图1、2、3示出的分别是闭锁状态、电子闭锁机构动作后的状态和解锁状态,由图1、2可知,闭锁状态和开锁动作中限位头2a与限位槽6a的相对位置不同,结合说明书第0041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图2所示状态即为按压锁钩6后的状态,此时图1中限位头2a与限位槽6a上部的空隙被填充,两个闭锁块2相对于图1中向限位槽6a内部移动了一部分,使得闭锁块2之间的空间变大,限位销31不再被闭锁块卡住而缩回,从而在图3的状态中松开锁钩后,在第二弹性部件的作用下实现开锁。可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预紧力”如何产生、确定本专利的开锁原理并实现本专利。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中均记载了“第二弹性部件用于使所述锁钩复位至所述解锁位置”,并且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1-3所示本专利工作原理可知,锁钩要想复位至解锁位置必须由附图2所示状态能够克服第一弹性部件4的弹力而向上运动,可见上述特征从功能上确保了第二弹性部件能够提供克服第一弹性部件弹力的恢复力,说明书虽然对此没有直接的文字描述,但结合其记载的上述特征以及其开锁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确认上述内容。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如下必要技术特征:(1)第二弹性部件设置于所述锁钩和所述锁体之间;(2)限位槽6a的V形开口角度应当大于限位头2a的V形角度;(3)限位销31与电子驱动元件之间设有弹簧,所述电子驱动元件为螺线管;(4)第二弹性部件的弹力大于第一弹性部件。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第二弹性部件用于使所述锁钩复位至所述解锁位置”,能够实现锁钩复位,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可靠性高的防误电子挂锁,至于第二弹性部件的设置位置以及其与第一弹性部件的弹力大小问题,并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也无需对此进行特别限定,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技术特征(1)和(4)不是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次,权利要求1通过第一弹性部件、V形限位槽与限位头以及第二弹性部件之间的配合,能够实现本专利所述解锁、闭锁过程,至于V形开口角度的大小关系,即请求人主张的技术特征(2),并不影响限位槽与限位头之间产生间隙以及闭锁块向限位槽内移动,因此也不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最后,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3)是基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到的“按压锁钩6即可实现闭锁,无需使用解锁器”,然而该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其并不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请求人所主张的技术特征(3)实际上仅是权利要求1所保护技术方案中的一种优选方式,并不构成必要技术特征。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若该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其他特征紧密关联配合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则当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但并未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时,不能认为其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防误电子挂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惯用技术手段用附件11证明。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安全锁具,包括设置在锁体10上的U形锁梁20(相当于锁钩),所述的锁体10内部设置有锁梁套21,锁梁20的一端插入锁体10中并与锁梁套21固接,锁体10的内部还设置有锁塞机构和电子锁闭机构,所述的锁塞机构(相当于本专利的电子闭锁机构)和电子锁闭机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部电路)相配合使得锁梁20和锁梁套21处于开锁和闭锁两种位置状态;锁塞机构包括杆状的锁塞31(相当于闭锁块)和筒状的第一滑座30,第一滑座30套设在锁塞31的外侧;锁塞31靠近锁梁套21的一端设置有环状的凸台33(相当于限位头),所述的锁塞31上还套设有第一复位弹簧32(相当于第一弹性部件),第一复位弹簧32的一端抵靠在所述凸台33的远离锁梁套21一端的端面上,第一复位弹簧32的另一端抵靠在第一滑座30的开口较小一端的内端面上;所述的锁塞31与锁梁套21构成镶嵌配合的一端的端部呈光滑的球面状,所述的锁梁套21自靠近锁梁20一端向远离锁梁20一端分别设置有第一凹槽22(相当于限位槽)和环状的第二凹槽23,第一凹槽22和第二凹槽23的凹槽面均与锁塞31端部的球面顶部相吻合,锁梁20和锁梁套21处于闭锁状态时锁塞31的球面端部与第一凹槽22构成镶嵌配合,锁梁20和锁梁套21处于开锁状态时锁塞31的球面端部与第二凹槽23构成镶嵌配合;电子锁闭机构包括控制模块80,控制模块80的输入端分别与检测开关40和数据接口50电连接,控制模块80的输出端(相当于内部电路的驱动信号输出端)与电磁离合器60(相当于电子驱动元件)电连接;控制模块80驱动电磁离合器60使得锁梁20和锁梁套21处于开锁和闭锁两种位置状态;所述的电磁离合器60包括电磁离合器本体61和第一滑杆63(相当于可伸缩的限位销);控制模块80驱动电磁离合器本体61通断电以使得第一滑杆63或者处于被向上吸入电磁离合器本体61中从而锁塞31得以自由滑动,或者处于环状凸部下侧的第一滑杆63杆身伸入到锁塞31的移动轨迹内侧从而锁塞31被限制移动两种状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0012-0018段,附图1-7)。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安全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挂锁200,包括可以在已锁位置与解锁位置之间移动的U形套钩230(相当于锁钩),在挂锁200处于已锁条件下时,一对U形套钩接合元件218、219(相当于闭锁块)接合所述U形套钩中的相应的锁定凹陷238、239(相当于限位槽),以便固定该U形套钩;挂锁可以配备有可移动的轴,所述轴250具有外表面252和解锁凹陷254,当所述U形套钩接合元件218、219与该轴250的外表面252对准时,所述U形套钩接合元件218、219被保持在与所述锁定凹陷238、239的已接合位置,当所述U形套钩接合元件218、219与该轴250的解锁凹陷254对准时,所述U形套钩接合元件218、219被允许滑动到与所述解锁凹陷254接合,从而与所述U形套钩230的锁定凹陷238、239脱离,以便允许该U形套钩在打开方向上移动;挂锁可以配备有U形套钩偏置元件,包括被布置在所述所外壳240内并且处在U形套钩长腿230b下方的弹簧237,当所述轴250被移动以便把所述U形套钩接合元件218、219与所述解锁凹陷254对准时,该U形套钩偏置元件237的偏置力使得该U形套钩230把所述U形套钩接合元件218、219推到与所述解锁凹陷254接合,从而导致与所述锁定凹陷238、239脱离(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0028-0032段,附图8A-9B)。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限位槽为V形,所述限位头为V形;还包括第二弹性部件,所述第二弹性部件用于使所述锁钩复位至所述解锁位置。
请求人认为:附件1锁塞和第一凹槽为半圆形,V形属于简单替换,附件2给出了设置第二弹性部件的技术启示,附件11也可以证明设置第二弹性部件是惯用手段,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1段的记载可知,上述区别特征与第一弹性部件共同作用,使得在闭锁状态下闭锁块2能够将限位销31卡住,并在电子驱动元件3开始工作后使限位销31产生预紧力,进而在按压锁钩6后闭锁块2向限位槽6a移动释放限位销31,从而在松开锁钩6后锁钩6自动弹出实现开锁。可见,上述区别特征与第一弹性部件在本专利中相互配合实现锁具的解锁,二者具有紧密联系。附件2中的U形套钩偏置元件237虽然能够将U形套钩230复位至解锁位置,但其并未设置本专利所述第一弹性部件,其通过轴250的上下移动带来的配合部位形状的变化为接合元件218、219提供移动空间,轴250则通过凸轮268与其肩部258的配合实现上下移动,不会如本专利那样在电子闭锁机构动作后按下、松开锁钩实现锁钩自动弹出开锁,即附件2并未给出设置第一、第二弹性部件并利用限位槽和限位头的形状相互配合开锁的技术启示;并且,附件1采用拉动锁梁20开锁的方式,根据说明书第0025、0026段的记载可知,其在开锁后锁塞31与第二凹槽23镶嵌配合,第一滑杆63重新伸入到锁塞31的移动轨迹内侧,从而锁塞31再次处于被限制移动的状态,将锁具保持在开锁状态。在此情况下,假如在锁梁20长腿下端设置能够使锁梁复位至解锁位置的第二弹性部件,则开锁后由于受到第二弹性部件的推顶,第二凹槽23的内壁会挤压锁塞31使其向内侧移动,从而挡住第一滑杆63导致其无法伸出,进而无法将锁具保持在解锁状态。可见,即使不考虑前述技术特征之间的紧密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附件1中设置用于使所述锁钩复位至所述解锁位置的第二弹性部件。此外,附件11涉及一种无线供电式挂锁,其虽然也公开了第二弹簧8,但同样仅是用于将锁钩2复位,并未利用锁舌4的形状来与第一弹簧3配合实现开锁,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设置第一、第二弹性部件并利用限位槽和限位头的形状相互配合开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请求人还主张:附件2第0030段记载了“挂锁可以配备有锁偏置元件,其可以直接地或间接地把多个U形套钩接合元件偏向与该U形套钩的接合位置。该锁偏置元件可以包括任何数目的弹簧……”,其“直接”的方式相当于公开了在两个闭锁块之间设置弹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仅仅是笼统地提到“直接或间接”地设置,正如其说明书第0029、0031段那样,其下文提到的锁偏置元件235是设置在轴250下方的弹簧,并未具体记载在两个接合元件218、219之间设置弹簧的实施方式,并且,锁具内部通常是多个元件相互配合,任一元件的改变都会对整个锁具功能的实现带来影响,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基于该文字表述并不能轻易地获得在两个接合元件之间设置弹簧且仍然能够保证其功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且附件2并未涉及第一、第二弹性部件与限位槽、限位头形状配合开锁,无法给出上述技术启示。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均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请求人使用附件3、4、8、9、12、13仅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在其关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上述附件不作评价。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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