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绑枝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03
决定日:2019-04-30
委内编号:5W1158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154554.6
申请日:2017-0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嘉航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方培锵
主审员:穆向彭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A01G17/08(2006.01);A01G9/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绑枝机”的201720154554.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2月21日,专利权人为“方培锵”。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机包括:机壳组件(1),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的绑枝带捆扎组件(2)、绑枝带输送组件(3)、绑枝带进给组件(4)、绑枝带剪切组件(5)、绑枝带组件(6)、第一动力系统(7)、第二动力系统(8)和开关(9);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设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靠前位置,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设有绑枝带从动轮(23),所述第一动力系统(7)与绑枝带从动轮(23)啮合为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提供动力;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位于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外侧相切;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里侧相切;所述绑枝带剪切组件(5)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产生联动效果;所述绑枝带组件(6)可旋转固定于所述机壳组件(1);所述开关(9)套设所述机壳组件(1)握把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组件(1)包括:外部第一机壳(11)、外部第二机壳(12)、顶部机壳(13)、尾部机壳(14)、内部第一机壳(15)、内部第二机壳(16);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和所述外部第二机壳(12)互相配合用自攻螺丝连接固定,连接后固定后形成内部空腔;所述顶部机壳(13)设于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和所述外部第二机壳(12)顶部;所述内部第一机壳(15)和所述内部第二机壳(16)设于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和所述外部第二机壳(12)形成的内部空腔内;尾部机壳(14)设于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尾部;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设有速度调节器(111),所述速度调节器设于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靠前位置;所述顶部机壳(13)后端设有自动卡扣(17);所述尾部机壳(14)外侧设有自动卡扣(17)。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还包括:捆扎片(21)、连接轴(22)、轴承(24);所述捆扎片(21)螺纹连接于所述连接轴(22);所述连接轴(22)过盈连接所述绑枝带从动轮(23);所述轴承(24)套设于所述连接轴(22)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包括:绑枝带捆扎挂钩(31)、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绑枝带第二输送动力臂(33)、第一弹性装置(34);所述绑枝带捆扎挂钩(31)通过销轴连接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绑枝带第二输送动力臂(33)产生联动效果;所述第一弹性装置(34)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平行设置,前端套接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突出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包括:弹性摩擦轮(41)、刚性摩擦轮(42)、分离杆(43)、动力杆(44)、动力轮(45)、第二弹性装置(46);所述弹性摩擦轮(41)通过固定销连接于所述动力杆(44)后侧;所述刚性摩擦轮(42)和所述动力轮(45)同轴设置用连接轴连接;所述分离杆(43)通过销轴连接所述动力杆(44)产生联动效果;所述第二弹性装置(46)与所述动力杆(44)平行设置,前端部套接于所述动力杆(44)突出位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剪切组件(5)包括:内切刀(51)和外切刀(52);所述外切刀(52)套接于所述内切刀(51)外侧;所述外切刀(52)通过销轴连接所述动力杆(44)产生联动效果。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第一机 壳(15)设有固定压板(151)和导向槽(152);所述导向槽(152)开设于所述内部第一机壳(15)上部;所述固定压板(151)通过销轴连接固定于所述内部第一机壳(15)导向槽(152)前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组件(6)包括:绑枝带导向器(61)、绑枝带(62)、绑枝带缠绕件(63)、绑枝带固定板(64);所述绑枝带导向器(61)卡设于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和所述外部第二机壳(12)后侧位置;所述绑枝带固定板(64)固定于所述绑枝带缠绕件(63)外侧;所述绑枝带(62)缠绕于所述绑枝带缠绕件(63)上,且所述绑枝带(62)头部穿过所述绑枝带导向器(61)进入所述导向槽(152)内。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包括:第二动力电机(81)、第二动力主动轮(82)和第二电机从动轮(83);所述第二动力主动轮(82)过盈配合固定与所述第二动力电机(81)前出轴上;所述第二动力主动轮(82)与所述第二电机从动轮(83)啮合设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机从动轮(83)两侧设有输送动力凸轮(831)和进给动力凸轮(832);所述输送动力凸轮(831)设于所述第二电机从动轮(83)外侧;所述进给动力凸轮(832)设于所述第二电机从动轮(83)内侧;所述输送动力凸轮(831)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外边相切设置,所述进给动力凸轮(832)与所述分离杆(43)相切设置。”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嘉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如何实现捆扎的具体结构,捆扎组件2如何工作,与其他组件如何配合,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未清楚记载绑枝带捆扎组件的工作方式和与其他组件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中的“外侧相切、里侧相切”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上位概括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中捆扎组件的实现方式、捆扎方式、连接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未对内外机壳的作用、连接装配关系清楚限定,也未对速度调节器的连接关系和调节目标进行说明,也未对自动卡扣与其他部件连接关系、配合关系以及所起到的作用作出清楚表述,权利要求4和5未记载其他结构如何驱动绑枝带输送组件3和绑枝带进给组件4工作,权利要求7和8未对固定压板151和导向槽152如何工作作出清楚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2、4、5、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8年07月14日,公开号为US5778946A的美国专利复印件及译文(共3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638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5、9、10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机包括:机壳组件(1),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的绑枝带捆扎组件(2)、绑枝带输送组件(3)、绑枝带进给组件(4)、绑枝带剪切组件(5)、绑枝带组件(6)、第一动力系统(7)、第二动力系统(8)和开关(9);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设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靠前位置,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设有绑枝带从动轮(23),所述第一动力系统(7)与绑枝带从动轮(23)啮合为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提供动力;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位于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外侧相切;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里侧相切;所述绑枝带剪切组件(5)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产生联动效果;所述绑枝带组件(6)可旋转固定于所述机壳组件(1);所述开关(9)套设所述机壳组件(1)握把处;
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包括: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
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包括:分离杆(43);
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包括:第二动力电机(81)、第二动力主动轮(82)和第二电机从动轮(83);所述第二动力主动轮(82)固定于所述第二动力电机(81)前出轴上;所述第二动力主动轮(82)与所述第二电机从动轮(83)啮合设置;
所述第二电机从动轮(83)两侧设有输送动力凸轮(831)和进给动力凸轮(832);所述输送动力凸轮(831)设于所述第二电机从动轮(83)外侧;所述进给动力凸轮(832)设于所述第二电机从动轮(83)内侧,所述输送动力凸轮(831)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相切设置,所述进给动力凸轮(832)与所述分离杆(43)相切设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组件(1)包括:外部第一机壳(11)、外部第二机壳(12)、顶部机壳(13)、尾部机壳(14)、内部第一机壳(15)、内部第二机壳(16);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和所述外部第二机壳(12)互相配合用自攻螺丝连接固定,连接后固定后形成内部空腔;所述顶部机壳(13)设于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和所述外部第二机壳(12)顶部;所述内部第一机壳(15)和所述内部第二机壳(16)设于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和所述外部第二机壳(12)形成的内部空腔内;尾部机壳(14)设于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尾部;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设有速度调节器(111),所述速度调节器设于所述 外部第一机壳(11)靠前位置;所述顶部机壳(13)后端设有自动卡扣(17);所述尾部机壳(14)外侧设有自动卡扣(17)。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还包括:捆扎片(21)、连接轴(22)、轴承(24);所述捆扎片(21)螺纹连接于所述连接轴(22);所述连接轴(22)过盈连接所述绑枝带从动轮(23);所述轴承(24)套设于所述连接轴(22)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包括:绑枝带捆扎挂钩(31)、绑枝带第二输送动力臂(33)、第一弹性装置(34);所述绑枝带捆扎挂钩(31)通过销轴连接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绑枝带第二输送动力臂(33)产生联动效果;所述第一弹性装置(34)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平行设置,前端套接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突出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包括:弹性摩擦轮(41)、刚性摩擦轮(42)、动力杆(44)、动力轮(45)、第二弹性装置(46);所述弹性摩擦轮(41)通过固定销连接于所述动力杆(44)后侧;所述刚性摩擦轮(42)和所述动力轮(45)同轴设置用连接轴连接;所述分离杆(43)通过销轴连接所述动力杆(44)产生联动效果;所述第二弹性装置(46)与所述动力杆(44)平行设置,前端部套接于所述动力杆(44)突出位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剪切组件(5)包括:内切刀(51)和外切刀(52);所述外切刀(52)套接于所述内切刀(51)外侧;所述外切刀(52)通过销轴连接所述动力杆(44)产生联动效果。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第一机壳(15)设有固定压板(151)和导向槽(152);所述导向槽(152)开设于所述内部第一机壳(15)上部;所述固定压板(151)通过销轴连接固定于所述内部第一机壳(15)导向槽(152)前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枝带组件(6)包括:绑枝带导向器(61)、绑枝带(62)、绑枝带缠绕件(63)、绑枝带固定板(64);所述绑枝带导向器(61)卡设于所述外部第一机壳(11)和所述外部第二机壳(12)后侧位置;所述绑枝带固定板(64)固定于所述绑枝带缠绕件(63)外侧;所述绑枝带(62)缠绕于所述绑枝带缠绕件(63)上,且所述绑枝带(62)头部穿过所述绑枝 带导向器(61)进入所述导向槽(152)内。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动力主动轮(82)过盈配合固定于所述第二动力电机(81)前出轴上。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绑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动力凸轮(831)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外边相切设置。”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5、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请求人表示具体的无效理由以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3)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双方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证据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未记载如何实现捆扎的具体结构,捆扎组件如何工作,与其他组件如何配合解决技术问题,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低能耗低使用成本,同时结构相对简单使用时不对农作物产生损伤的绑枝机。捆扎是将松散的线状物固定在一起的方法,捆扎组件是实现该固定方法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现有技术中选用适当的捆扎组件并实现捆扎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确定捆扎组件与其余部件配合工作方式。权利要求1和2中未记载捆扎组件的具体结构和工作方式,并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并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
4.1.1权利要求1未对绑枝带捆扎组件(2)做出清楚明确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绑枝带捆扎组件如何工作,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1.2权利要求1中“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位于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绑枝带输送组件(3)包括挂钩(31)、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绑枝带第二输送动力臂(33)、第一弹性装置(34)皆位于绑枝带捆扎组件(2)的后部位置,而本专利中的所有附图所示出的绑枝带输送组件(3)、绑枝带捆扎组件的位置与上述记载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根据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得到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位于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将绑枝带输送组件设置到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是如何实现绑枝,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4.1.3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外侧相切;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里侧相切”,其中对于技术特征“外侧相切、里侧相切”未作出清楚的明确的限定,属于概括失当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外侧相切、里侧相切”安装位置、作用、联动关系等,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4.1.4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即上位化概括)未作出清楚明确的限定,请求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采用上位化概括的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除实施例记载方案外,具有一种或者多种方案是无法解决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其他方案,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属于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4.1.5权利要求1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理由为:a.未记载绑枝带捆扎组件(2)如何实现捆扎;b.未记载绑枝带捆扎组件(2)与绑枝带输送组件(3)如何配合;c.绑枝带组件(6)只限定其于机壳(1)的关系,与其他组件的之间的连接关系、作用未记载;d.未记载开关(9)的作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等;e.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位于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外侧相切;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里侧相切;上述三组件的关系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上述组件的作用、配合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未清楚明确限定要求保护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
4.1.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绑枝带捆扎组件(2)设置在机壳组件(1)内部靠前位置,绑枝带输送组件(3)位于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绑枝带捆扎组件(2)设有绑枝带从动轮(23),第一动力系统(7)与绑枝带从动轮(23)啮合为绑枝带捆扎组件(2)提供动力,即权利要求1已经限定了捆扎组件的位置和作用,其保护范围限于绑枝带捆扎组件,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捆扎组件的具体结构和工作方式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1.2关于“所述绑枝带输送组件(3)位于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从说明书附图中可知绑枝带输送组件(3)的不同组件从前、上、后包围了绑枝带捆扎组件(2),因此绑枝带输送组件(3)有一部分位于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结构采用适当的方式使得绑枝带捆扎组件(2)与绑枝带输送组件(3)配合工作实现相应的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理解的,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4.1.3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解释,第二动力系统(8)的外侧是指其中一侧,里侧是指另外一侧,输送组件(3)与第二动力系统(8)外侧相切就是与其中一侧相接,绑枝带进给组件(4)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里侧相切是指与另外一侧相接,并且根据本专利附图3-6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含义,不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4.1.4请求人并未提出如何上位概括导致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案是无法解决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其他方案,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4.1.5关于请求人提出的绑枝带捆扎组件2、绑枝带输送组件3、绑枝带组件6、开关9等部件的工作方式、与其他部件的配合、连接关系等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技术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获知的,说明书中也记载了相关的内容,不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4.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
4.2.1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外部机壳、内部机壳,但未对各内、外机壳的作用、内部机壳与外部机壳的连接、装配等关系作清楚、明确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上述技术特征的安装位置和作用,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4.2.2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速度调节器111,也记载速度调节器的装配位置,但缺少速度调节器的作用,该速度调节器用于调节哪个部件的速度、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亦无法从说明书中得知该速度调节器的作用,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4.2.3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顶部机壳(13)后端和尾部机壳(14)外侧设有自动卡扣(17),但缺少自动卡扣(17)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及所起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亦无法得知该自动卡扣(17)的作用,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外部机壳、内部机壳的位置关系、连接方式、装配方法、作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获知的;速度调节器是机电领域常见的调节机械内部装置转速的常见调节装置,自动卡扣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固定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中未记载请求人所述的相关技术内容不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4.3关于权利要求4-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至5皆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4-5是对绑枝带输送组件3和绑枝带进给组件4的具体结构详细描述,但是缺少两组件3、4的与其他组件之间连接关系,即其他结构是如何驱动绑枝带输送组件3和绑枝带进给组件4工作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绑枝带输送组件3和绑枝带进给组件4是怎样被驱动工作,通过哪些结构、部件使得绑枝带输送组件3和绑枝带进给组件4能够工作等(缺少绑枝带输送组件3和绑枝带进给组件4的外延限定),导致权利要求4、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述的上述技术内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获知的,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0035、0040段记载了绑枝带输送组件3和绑枝带进给组件4的结构和工作方式,说明书附图示出了两者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其中绑枝带输送组件3连接至第二动力系统并由此获得动力,使得绑枝带捆扎挂钩31能够伸出并将绑枝带伸至绑枝带捆扎组件2中,绑枝带进给组件4也连接至第二动力系统,并由此获得动力,使得绑枝带被绑枝带进给组件4进给,权利要求4和5中未记载上述相关技术内容不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4.4关于权利要求7-8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未对固定压板151作出清楚明确的限定,虽然记载了固定压板的装配关系,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固定压板151所起的作用、作用的对象以及作用的条件,说明书及附图中也未记载该固定压板151的功能与作用;此外,固定压板和导向槽为固定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固定压板固定于导向槽后是如何工作的;导向槽152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导致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基于引用关系也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述的上述技术内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获知的,并且根据说明书第0038-0039段的记载,导向槽152承接导向器61,用于绑枝带的导向作用,结合附图7及专利权人的当庭陈述,可知固定压板151用于配合导向槽起到导向作用和避免绑枝带在内部的活动,提高导向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以及权利要求8中未记载上述相关技术内容不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2、4、5、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放置例如用于打捆葡萄藤的带的装置(参见证据1译文第3栏第30行-第9栏第55行,附图1-16),包括外壳或主体1,其内部包括加捻机35、自由轮38、小齿轮37、轴向轴36组成的捆扎组件,连杆21、枢转杆23、弹簧25、铰接导轨17组成的输送组件,齿轮10、12、自由轮11、齿形辊13、支撑辊14、弹簧16、摇杆31、连杆15组成的进给组件,旋转轧刀27,齿轮电机4、轴8、锥齿轮6、锥齿轮7组成的捆扎组件动力系统,齿轮电机4、轴8、锥齿轮6、固定轴9、齿轮10组成的输送进给动力系统,触发器2,捆扎组件设于外壳1内部靠前位置,捆扎组件设有小齿轮37,捆扎组件动力系统与小齿轮37啮合为捆扎组件提供动力,输送组件与输送进给动力系统外侧相切,进给组件与输送进给系统里侧相切,旋转轧刀27通过铰链28连接进给组件的连杆15产生联动效果,卷轴52旋转固定于机壳内,触发器2设在机壳握把处,输送组件包括连杆21,进给组件包括摇杆31,输送进给动力系统包括齿轮电机4、锥齿轮7、锥齿轮6,锥齿轮7固定于齿轮电机4前出轴上,锥齿轮7与锥齿轮6啮合设置,与锥齿轮6同轴设置有齿轮10,齿轮10两侧设有输送凸轮34和进给凸轮33,输送凸轮34设于齿轮10外侧,进给凸轮33设于齿轮10内侧,输送凸轮34与连杆21相切设置,进给凸轮33与摇杆31相切设置。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绑枝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6-11段,附图1-3),包括绑带盒、安装在绑带盒中的绑带、安装在绑带盒上的支架、安装在支架中间的中架、放置于中架后端上的扣槽架、机头架、置于扣槽架前端与机头架下端相连接的置回弹簧、手柄以及安装在机头架上的机头钩,所述手柄下端勾在支架两侧中间滑柱槽内,手柄中部与机头架铰接在一起,所述机头架转动连接在中架后端内侧并与其铰接,机头架随着手柄的运动做相应的运动,所述中架上对应于绑带盒的末端有一个导带区,绑带从导带区中穿过,所述中架上位于导带区的后方安装有锯齿刀片,所述中架上位于锯齿刀片后方有一打钉槽。优选的,所述绑带盒侧面有一个绑带盒上盖,可以盖合在绑带盒侧面,防止绑带掉出来以及方便更换绑带。优选的,所述中架下方为一中空结构的滑槽,滑槽前端为一打钉槽,滑槽末端有一弹扣按钮,弹扣按钮连着钉座,将弹扣按钮拉出,在滑槽里放进型号匹配的钉书钉,再通过弹扣按钮连着的钉座将钉书钉推至滑槽前端,弹扣按钮末端的弹片扣扣于扣槽架后端的卡架内。优选的,所述机头架上有一机头钩,包括:启动扣板、钩板、钩槽以及落钉座,所述的启动扣板回缩一下,扣板就向下打入钩槽内,当启动扣板完全回缩至机头钩内时,扣板脱离钩槽向上运动。优选的,所述手所述手柄中间和机头架铰接相接成x形。该多功能绑枝器,能够通过简单的操作,快速完成绑枝绑蔓的工作,节省用工,是普通工人的绑蔓速度的四到五倍,因此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且结构简单,小巧轻便,使用和携带都很方便。
5.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绑枝机,经对比,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放置例如用于打捆葡萄藤的带的装置,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外壳或主体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机壳组件(1),证据1中设置在外壳内的加捻机35、自由轮38、小齿轮37、轴向轴36等组件组成的捆扎组件对应于本专利中设置在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的绑枝带捆扎组件(2);证据1中的连杆21、杆23、弹簧25、铰接导轨17等组件组成的输送组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绑枝带输送组件(3);证据1中的齿轮10、12、自由轮11、齿形辊13、支撑辊14、弹簧16、摇杆31、连杆15等组件组成的进给组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绑枝带进给组件(4);证据1中的旋转轧刀27等组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绑枝带剪切组件(5);证据1中的齿轮电机4、轴8、锥齿轮6、锥齿轮7等组件组成的捆扎组件动力系统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动力系统(7);证据1中的齿轮电机4、轴8、锥齿轮6、固定轴9、齿轮10等组件组成的输送进给动力系统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动力系统(8);证据1中的触发器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开关(9);证据1中的捆扎组件设于外壳1内部靠前位置,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绑枝带捆扎组件(2)设于所述机壳组件(1)内部靠前位置;证据1中捆扎组件设有小齿轮37,捆扎组件动力系统与小齿轮37啮合为捆扎组件提供动力,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绑枝带捆扎组件(2)设有绑枝带从动轮(23),第一动力系统(7)与绑枝带从动轮(23)啮合为绑枝带捆扎组件(2)提供动力;证据1中的输送组件从前、上、后侧包围捆扎组件,根据上述4.1.2的评述,对应于本专利中绑枝带输送组件(3)位于所述绑枝带捆扎组件(2)后部位置;证据1中的输送组件与输送进给动力系统外侧相切,进给组件与输送进给系统里侧相切,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绑枝带输送组件(3)与第二动力系统(8)外侧相切,绑枝带进给组件(4)与所述第二动力系统(8)里侧相切;证据1中的旋转轧刀27通过铰链28连接进给组件的连杆15产生联动效果,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所述绑枝带剪切组件(5)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绑枝带进给组件(4)产生联动效果;证据1中触发器2设在机壳握把处,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开关(9)套设所述机壳组件(1)握把处;证据1中的输送组件包括连杆21,进给组件包括摇杆3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绑枝带输送组件(3)包括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绑枝带进给组件(4)包括分离杆(43);证据1中的输送进给动力系统包括齿轮电机4、锥齿轮7,锥齿轮7固定于齿轮电机4前出轴上,对应于本专利中第二动力系统(8)包括第二动力电机(81)、第二动力主动轮(82),所述第二动力主动轮(82)固定于所述第二动力电机(81)前出轴上;证据1中的齿轮10两侧设有输送凸轮34和进给凸轮33,输送凸轮34设于齿轮10外侧,进给凸轮33设于齿轮10内侧,输送凸轮34与连杆21相切设置,进给凸轮33与摇杆31相切设置,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动力从动轮(83)两侧设有输送动力凸轮(831)和进给动力凸轮(832);所述输送动力凸轮(831)设于所述第二动力从动轮(83)外侧;所述进给动力凸轮(832)设于所述第二动力从动轮(83)内侧,所述输送动力凸轮(831)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相切设置,所述进给动力凸轮(832)与所述分离杆(43)相切设置。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
A、电机的数量有所不同:本专利具有第二电机,而证据1中只有一个电机;
B、传动机构有所不同:本专利的第二电机通过第二电机主动轮82向第二电机从动轮83输出动力,并由从动轮83向输送组件和进给组件提供动力,而证据1中齿轮电机通过锥齿轮7(主动轮)以及锥齿轮6,向与锥齿轮6同轴的齿轮10输出动力,并由齿轮10向输送组件和进给组件提供动力;
C、绑枝带组件与机壳的连接方式有所不同:本专利中所述绑枝带组件(6)可旋转固定于所述机壳组件(1),证据1中未公开供给装置可旋转地固定于机壳的技术内容。
然而在本领域,A、出于简化传动系统、控制使用成本等原因,采用两个单独的电机代替一个电机和相应的传动系统实现同样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B、采用同轴齿轮实现动力传输是常规技术手段,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一个电机的动力结构替换为两个电机的动力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C、绑枝带组件可旋转固定于机壳组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于绑枝机的机壳组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已经公开了外壳或主体,而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机壳组成结构、螺丝连接方法、自动卡扣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而设计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速度调节器的使用及其安装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于绑枝带捆扎组件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的加捻机35、轴向轴36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捆扎片、连接轴,而证据1中未公开的轴承是本领域轴连接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捆扎片与连接轴螺纹连接、连接轴与从动轮过盈连接、轴承套设在连接轴上均为轴连接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于绑枝带输送组件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的开口钩18、杆23、弹簧25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绑枝带捆扎挂钩(31)、绑枝带第二输送动力臂(33)、第一弹性装置(34);证据1中的开口钩18通过销轴连接于连杆21,对应于本专利中所述绑枝带捆扎挂钩(31)通过销轴连接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证据1中的连杆21通过销轴连接杆23产生联动效果,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绑枝带第二输送动力臂(33)产生联动效果,证据1中的弹簧25与连杆21平行设置,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所述第一弹性装置(34)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平行设置,证据1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为“前端套接于所述绑枝带第一输送动力臂(32)突出位置”,然而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弹簧套设抵接在连杆21前部位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连杆21增加凸起并使弹簧与之抵接,即形成本专利中的结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绑枝带进给组件,证据1和证据2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5中“所述弹性摩擦轮(41)通过固定销连接于所述动力杆(44)后侧;所述第二弹性装置(46)与所述动力杆(44)平行设置,前端部套接于所述动力杆(44)突出位置”,也没有证据证明或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特征使得动力能够传递到绑枝带上完成进给动作,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绑枝带剪切组件,证据1公开了固定元件27a和枢转元件27b,且枢转元件27b套接在固定元件27b的外侧,枢转元件27b通过销轴连接可移动连杆15产生联动效果,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切刀和外切刀,且外切刀套接于内切刀的外侧,以及所述外切刀(52)通过销轴连接所述动力杆(44)产生联动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固定压板、导向槽,证据1公开了通道4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向槽,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有关固定压板的技术内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示出的技术内容,固定压板可以开闭、以用于配合导向槽起到导向作用和避免绑枝带在内部的活动,有利于提高导向效果。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提出充分的理由表明固定压板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8关于权利要求8-10
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0从属于权利要求9,在其引用的上述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1545546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5、7-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