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旋转烧烤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28
决定日:2019-05-05
委内编号:5W1163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780534.0
申请日:2015-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账房先生软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3-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徽滋享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姜海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A47J37/04,A47J3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780534.0,名称为“一种旋转烧烤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16日,专利权人原为青岛振坤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安徽滋享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旋转烧烤炉,其特征在于,包括操控台、旋转烧烤架、立柱、加热管、储油盘以及驱动电机,所述储油盘固定设置在所述操控台上端面,所述旋转烧烤架通过所述立柱支撑设置在所述操控台上方,所述驱动电机设置在操控台内,并通过转轴穿过所述立柱与所述旋转烧烤架驱动连接,所述加热管围绕所述立柱设置,并通过接线盒与所述操控台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烧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烧烤架包括旋转盘、多个竹签连接杆、固定齿盘以及多个旋转齿轮,所述旋转盘与连接所述驱动电机的转轴固定连接,所述固定齿盘与所述立柱固定连接,所述多个旋转齿轮围绕所述固定齿盘设置在所述旋转盘上,并与所述固定齿盘传动连接,所述多个竹签连接杆分别设置在所述多个旋转齿轮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转烧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签连接杆包括杆体、弹簧以及弹珠,所述杆体末端设有竹签连接孔,所述弹珠设置在所述杆体外壁上,并与所述竹签连接孔连通,所述弹簧设置在所述杆体外侧,并将所述弹珠包裹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旋转烧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盘上设有罩壳,所述罩壳设置在所述加热管外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旋转烧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罩壳为圆筒形玻璃罩壳。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旋转烧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管为U型加热管。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旋转烧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管为螺旋型加热管。”
针对上述专利权,青岛账房先生软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 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50833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07180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
附件3(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8135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2日;
附件4(下称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6803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指派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认可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但是认为证据2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请求人的代理人当庭表示放弃无效请求理由中关于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证据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的代理人,虽然授权委托书中请求人的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代为撤回无效请求,但是由于其身份是公民代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的规定,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请求人应当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放弃关于权利要求2-7无效理由的意见陈述书,如果三日内没有提交则按照无效请求书中记载的理由作出审查决定。
4、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详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放弃关于权利要求2-7无效理由的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证据1和证据3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2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旋转烧烤炉。证据1公开了一种易清洁烧烤炉(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0] - [0037]段,附图1):一种易清洁烧烤炉,包括炉体,炉体内设有加热腔31,加热腔31中心处竖直设有中央加热管7(相当于加热管),还包括支撑架6(相当于立柱)和可拆式接油槽5(相当于储油盘),可拆式接油槽5中部设有凸台51,凸台51顶面对应中央加热管7设有让位孔52,支撑架6跨过中央加热管7的顶端,支撑架6下端与可拆式接油槽5连接。
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还包括操控台、旋转烧烤架以及驱动电机,所述储油盘固定设置在所述操控台上端面,所述旋转烧烤架通过所述立柱支撑设置在所述操控台上方,所述驱动电机设置在操控台内,并通过转轴穿过所述立柱与所述旋转烧烤架驱动连接,所述加热管围绕所述立柱设置,并通过接线盒与所述操控台电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食物受热均匀。
权利要求1保护的旋转烧烤炉通过驱动电机驱动旋转烧烤架,使得在烤制过程中旋转烧烤架一直处于旋转状态,获得了均匀加热食材的有益技术效果。而证据1中的清洁烧烤炉,其支撑架不能旋转,也没有设置相应的驱动装置,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时引用了证据3。
证据3公开了一种新型桶式烧烤炉(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2] – [0013]段,附图1):包含把手1、挂盘2、桶体3、桶耳4、桶脚5、加热管6和电线7;把手1螺纹连接于挂盘2上部,挂盘2设置在桶体3的上表面,桶耳4设置在桶体3的两侧,桶脚5设置在桶体3的底部,加热管6固定设置在挂盘2底部,电线7固定设置在把手1的尾部。挂盘2上表面平均设置有三个挂钩2-1,三个挂钩2-1的一端设置在桶体3的边沿上,挂盘2上均匀设置有数个挂槽2-2。烧烤物可悬挂在挂槽2-2上,烧烤物可360度旋转,使受热均匀。
证据3没有公开具体的旋转烧烤架结构和相应的驱动装置,因此证据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即使将证据1、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
2、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78053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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