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式全智能装订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线式全智能装订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56
决定日:2019-05-05
委内编号:4W1082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1596.2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银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3-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宗任
合议组组长:汤锷
参审员:丁秀华
国际分类号:B42B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技术启示的判断是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而当被对比文件中未披露的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手段,或者所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则均不能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11031596.2,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中央控制器、工作台、钻孔机构、绕线机构、送线机构和滑台组件;
所述中央控制器、所述工作台、所述钻孔机构、所述绕线机构、所述送线机构和所述滑台组件均设置在所述机架上;
所述钻孔机构、所述绕线机构、所述送线机构和所述滑台组件均与所述中央控制器信号连接;
所述钻孔机构和所述绕线机构均设置在所述工作台的上方;
所述送线机构和所述滑台组件均设置在所述工作台的下方;
所述钻孔机构包括钻孔电机、钻刀和升降装置;
所述钻刀同轴设置在所述钻孔电机的电机轴上;
所述钻孔电机固定设置在所述升降装置上,能够在所述升降装置的带动下带动所述钻刀进行钻孔;
所述钻刀的中部设置有与所述钻刀同轴的通孔,用于纸屑的排出;
所述升降装置包括升降电机、第一主动齿轮、驱动齿条、钻孔导向轴和滑块;
所述升降电机与所述第一主动齿轮连接,能够带动所述第一主动齿轮转动;
所述第一主动齿轮与所述驱动齿条啮合,能够带动所述驱动齿条升降;
所述滑块套接设置在所述钻孔导向轴上,能够沿所述钻孔导向轴上下滑动;
所述滑块的一端与所述驱动齿条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所述钻孔电机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装置上还设置有压纸结构;
所述压纸结构包括固定座、压纸板和滚轴;
所述固定座滑动设置在所述钻孔导向轴上;
所述压纸板固定设置在所述固定座上;
所述滚轴转动设置在所述压纸板靠近所述工作台的一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释放机构和自锁机构;
所述释放机构包括摇臂和释放电机;
所述自锁机构包括自锁杆和连接杆;
所述自锁杆转动设置在所述机架上;
所述自锁杆的转动轴偏向所述自锁杆的一端,将所述自锁杆分为长端和短端;
所述短端上设置有自锁孔;
所述连接杆的一端与所述固定座固定连接;
所述连接杆的另一端设置在所述自锁孔内;
所述释放电机与所述摇臂的一端固定连接;
所述摇臂的另一端与所述长端的下方相抵。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机构包括绕线驱动轴、绕线轴和勾线器;
所述勾线器设置在所述绕线轴的一端;
所述绕线驱动轴同轴设置在所述绕线轴的另一端,能够驱动所述绕线轴转动;
所述勾线器包括勾线爪和排线爪;
所述勾线爪设置有弯曲尖端,能够将装订线勾出;
所述排线爪远离所述绕线驱动轴的一侧设置有排线斜坡,能够将装订线从所述勾线器上卸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 机构上设置有退位机构;
所述退位机构包括退位板、第一轴承、横向槽板、推力杆、拨动块、支架和复位弹簧;
所述复位弹簧套设在所述绕线轴靠近所述绕线驱动轴的一端;
所述复位弹簧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绕线驱动轴和拨动块相抵;
所述拨动块固定设置在所述绕线轴上,且与所述推力杆的一端固定连接;
所述第一轴承转动设置在所述推力杆的另一端;
所述滑块与所述第一轴承相抵;
所述横向槽板上设置有横槽;
所述支架通过所述横槽与所述横向槽板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送线机构包括送线电机、第二主动齿轮、传动齿轮、轮盘轴、轮盘、机针载体、机针、第二轴承和针杆导向轴;
所述第二主动齿轮同轴设置在所述送线电机的电机轴上;
所述传动齿轮与所述第二主动齿轮啮合;
所述传动齿轮同轴固定设置在所述轮盘轴上;
所述轮盘同轴固定设置在所述轮盘轴的一端;
所述第二轴承固定设置在所述轮盘远离所述轮盘轴的一侧;
所述机针载体靠近所述轮盘的一侧设置有横向滑槽;
所述第二轴承滑动设置在所述横向滑槽内;
所述机针固定设置在所述机针载体上;
所述机针载体滑动设置在所述针杆导向轴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台组件包括步进电机、导轨丝杆和导轨滑块;
所述步进电机固定设置在所述机架上;
所述导轨丝杆同轴固定设置在所述步进电机的电机轴上;
所述导轨滑块与所述导轨丝杆螺纹连接;
所述导轨滑块上方设置所述工作台。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拉线机构;
所述拉线机构包括拉线电机、动力轴、拉线弹簧、线轴、摩擦片和拉力手轮;
所述拉线电机固定设置在所述机架上;
所述动力轴同轴固定设置在所述拉线电机的电机轴上;
所述线轴同轴转动设置在所述动力轴上;
所述拉线弹簧同轴设置在所述动力轴上;
所述拉线弹簧的一端与所述线轴靠近所述拉线电机的一端相抵,另一端与所述动力轴上的挡板相抵;
所述拉力手轮同轴固定设置在所述动力轴远离所述拉线电机的一端;
所述摩擦片同轴固定设置在所述拉力手轮上,且与所述线轴远离所述拉线电机的一端相抵。
9.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送线机构与所述绕线机构同步设置。”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llll87U号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1992年07月29日;
证据2:CN103373113A号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JP2002-46364A号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其公开日为2002年02月12日;
证据4:CN203995167U号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
证据5:CN203623184U号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
证据6:CN1298974A号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1年06月13日;
证据7:CN2557329Y号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03年06月25日。
请求人进一步补充以下理由: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和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和证据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7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同时证据6也给出了启示,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4-9不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和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放弃采用证据1和证据2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组合方式,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以及证据3的译文准确性均未提出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的审理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7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也未对证据3的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证据3-7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3-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其中证据3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技术启示的判断是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而当被对比文件中未披露的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手段,或者所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则均不能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
(1)证据3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线式全智能装订机,证据3公开了一种积层体的装订装置(参见证据3译文及其附图),固定底座1的前端设有支撑层积体的支撑端2;支撑端2为向固定底座1两侧延伸的槽;支撑端2底面上方设有可任意调整位置的定位片,用于定位层积体的外侧一端;固定底座1的上表面设有滑轨支架4,该滑轨支架4与平行于所述固定底座1上表面的两根滑轨5a、5b上下各有一定间距,移动架6的上下两端可通过滑轨5a、5b自由移动(固定底座1通过各连接部件承载各功能部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架,而固定底座的前端部分用户定位层积体相当于本专利的工作台);移动架6的前端设有两根垂直的长滑轨7a、7b,在移动架6的移动方向上与其存在一定间距,升降台8可沿两根滑轨7a、7b自由升降;升降台8设有钻孔装置10,可在固定底座1的支撑端2上的层积体上形成贯穿孔(钻孔装置10即一种钻孔机构);钻孔装置10由前端尖锐的钻头11及用于旋转该钻头11的电机12构成,升降台8上装有轴承13,可使所述钻头11自由旋转,安装在升降台8的电机支架14带动电机12,使其随升降台8上下移动(钻头即一种钻刀,相当于公开了钻孔装置10包括电机12、钻头11和升降装置8,结合其附图可见钻头11同轴设置在所述电机的电机轴上,电机支架14带动电机随升降台8上下移动,而蜗杆21固定在钻头上,并与涡轮22啮合,钻头11旋转带动蜗杆21,使升降台8上下移动,因此证据3的升降装置8也是一种钻孔装置的升降装置,但其具体结构不同于本专利的升降装置);缝制装置30与缝纫机类似,包括针杆31及梭子32,该梭子32存在于固定底座1下方,位于所述针杆31的下方;上线穿过机针34的针孔34a,图中线轴上的底线收于线轴盒39中,该上线和底线通过针杆31的上下移动和内梭子37的旋转形成装订线;其上线和底线的勾线方法与普通缝纫机相同(在固定底座以上的缝制装置30相当于一种送线机构,在固定底座以下的缝制装置30则相当于一种绕线机构);移动装置80位于固定底座1上,可使移动架6移动,其移动量为所述机针34与所述钻头11间距的长度(移动装置80配置在固定底座1上面,用于移动针杆31和钻孔装置等,与本专利配置在工作台下方的滑台组件的结构和功能均不同);在图5中,涡轮22旋转,当涡轮22与支架23连接处正对涡轮22的旋转轴心时,升降台8到达最低处,涡轮22沿箭头方向继续旋转,则升降台8开始上升;此时旋转的钻头11上升,该钻头11离开层积体A后,电机84开始旋转,该电机84位于移动架6的移动装置80上;该电机80带动凸轮85旋转,进而带动滑轮86,该滑轮86嵌合在凸轮槽85a上,最终带动移动架6从图1所示状态向左移动;在图7中,移动架6移动了钻头11与机针34间距的长度后,移动装置80中的电机84停止。移动架6到达指定位置后停止,然后升降台8上下移动一次,旋转的钻头11下降时在层积体上完成图9(且)所示贯穿孔h2;在图9中,层积体A上出现两个贯穿孔h2、h2后,钻孔装置10的电机12停止,钻头11停留在上止点;电机12带动移动架6,使其从图7所示状态向右移动,该电机12位于移动架6的移动装置80上;移动装置80带动移动架6按照一定移动量移动,该移动量为钻头n与机针34的间距,如图10(1)当针杆31下端的机针34移动至层积体A上的第二个贯穿孔h2上方,上述移动架6停止时,针杆升降装置40中的电机45启动,带动针杆31上下移动一次,带动梭子32中的驱动装置38正反向旋转;如上所述,针杆31上下移动一次,且传动装置38正反向旋转,带动内梭子37按照设定角度双向移动,上线a和底线b完成一次绕线,如图10所示;针杆31移动至上止点并停止后,移动架6的移动装置80中的电机84开始工作,移动架6移动至正对贯穿孔hl的位置,该贯穿孔hl为机针34在层积体A上完成的第一个贯穿孔;在图11中,机针34移动至正对第一个完成的贯穿孔hl的位置后,针杆31的升降装置40中的电机45启动,带动针杆31上下移动一次,并带动梭子32的驱动装置38正反向旋转,利用所述针杆31的上下移动和内梭子37的正反向旋转,完成两个贯穿孔hl、h2间的装订线;如图11所示;此后,移动架6按照一定行程量左右来回移动,该行程量为钻头n与机针34的间距,所述移动架6每次停止时,针杆34上下移动一次,且内梭子37按照设定角度正反向旋转,多次完成两个贯穿孔hl、h2间的装订线;完成层积体A的装订。
通过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证据3未公开有关装订装置的运行控制结构,因此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有关全智能、中央控制器等技术手段,同时由于证据3所公开的缝制装置30采取的是传统缝纫机的方式,即针杆31及梭子32的双线进行绕线,同时,证据3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有关滑台组件的有关特征。请求人主张中央控制器是证据3中实现各机构相互配合动作的必须具备的操作开关,而针棒31和梭子32相当于本专利的送线机构和绕线机构,合议组认为没有信息表明证据3的装订机必然具备中央控制器,而针棒31和梭子分别只是个部件,送线和绕线的所有功能部件之和才能称之为送线或绕线功能机构。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相关内容可见,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
一种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包括中央控制器和滑台组件;
所述中央控制器和所述滑台组件均设置在所述机架上;
所述钻孔机构、所述绕线机构、所述送线机构和所述滑台组件均与所述中央控制器信号连接;
所述绕线机构设置在所述工作台的上方;
所述送线机构和所述滑台组件均设置在所述工作台的下方;
所述钻刀的中部设置有与所述钻刀同轴的通孔,用于纸屑的排出;
所述升降装置包括升降电机、第一主动齿轮、驱动齿条、钻孔导向轴和滑块;
所述升降电机与所述第一主动齿轮连接,能够带动所述第一主动齿轮转动;
所述第一主动齿轮与所述驱动齿条啮合,能够带动所述驱动齿条升降;
所述滑块套接设置在所述钻孔导向轴上,能够沿所述钻孔导向轴上下滑动;
所述滑块的一端与所述驱动齿条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所述钻孔电机固定连接。
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以下技术问题:改善装订机的自动化、简化装订机结构,提升装订机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针对上述区别,请求人主张采用中央控制器控制各机构相互动作属于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而绕线机构和送线机构的位置设置仅需要其具体对应性,是否相反不会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采用中央控制器实现控制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部件,但没有理由确信中央控制器具体应用于控制本专利所述的各功能部件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绕线机构和送线机构的位置不同实际已表明二者的结构不同,而证据3中绕线机构和送线机构的位置置换也不符合本领域的常规布置和认识,因此证据3不存在相应的技术教导。
针对上述区别,请求人主张证据4说明书第36-37段公开了“穿孔部分的纸屑通过钻孔装置5进入集屑箱13”,给出了采用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所述钻刀的中部设置有与所述钻刀同轴的通孔,用于纸屑的排出”的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予以支持。
针对上述区别,请求人主张证据3通过移动架6的平行移动实现不同部位的钻孔和缝制装订,与本专利通过滑台组件移动相比较而言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同时证据4说明书第34段明确指出了“完成打孔的纸质资料移动到勾线装置处”,结合证据4附图3可以确定其也公开了相关的移动机构。对此,合议组认为仅效果相同并不必然存在技术启示,且证据3公开的移动架的构造完全不同于本专利的滑台组件,无法给出滑台组件的相关技术教导;虽然证据4指出对纸质资料进行移动,但并未具体公开采用何种手段对其进行移动,因此也不存在相关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区别,请求人主张证据3通过垂直滑轨7a、7b实现自由升降与本专利并无实质性区别,本专利的结构与证据3之间的技术效果相同,同时齿轮配合齿条及滑块实现升降移动属于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在证据4说明书附图部分也隐含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同样如上所述,即使效果相同并不必然存在技术启示,二者的升降装置结构完全不同,证据3没有信息给出本专利所述升降装置的结构教导;但由于证据4公开了驱动装置3驱动钻孔装置5向下运动,结合其附图1和2可见,对应驱动装置3位置配置有齿轮齿条,因此证据4给出了采用电机、齿轮、齿条、导向轴和滑块以驱动钻孔装置升降的教导。
综上所述,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仍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能够改善装订机的自动化、简化装订机结构,提升装订机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证据3结合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
请求人还主张证据5公开了一种自动胶管装订机,其具体公开的控制单元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央控制器;移动的置物平台相当于本专利的滑台组件;证据5附图1隐含公开了通过电机、齿轮、齿条、滑块、导向轴实现钻孔装置的上下移动配合;同时在装订机领域使用空心钻刀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5及公知常识不具体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的控制单元具有全自动打孔压铆功能,但其管理控制对象不同,中央控制器不是孤立的,因此其并不存在本专利中央控制器的结构关系启示;而证据5公开的移动置物平台5属于工作台,而本专利的滑台组件是实现装订物在工作台上滑动的动力系统,因此证据5所公开的移动置物平台5或移动该平台5的构件均无法教导本专利的滑台组件的相关手段;请求人关于证据5附图1所隐含公开的内容无法从图示中获取,因此无法得到相应的启示。综上所述,证据5无法给出有关中央控制器、滑台组件,绕线机构和送线机构的结构配置,以及升降装置等结构和结构关系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仍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能够改善装订机的自动化、简化装订机结构,提升装订机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3)证据3结合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
请求人还主张证据7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胶管装订机,其具体公开的电路控制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央控制器,管状钻刀相当于本专利的钻刀通孔;打孔电机通过滑块、立柱24配合齿轮、齿条实现钻刀的升降移动公开了升降装置的相关特征;而采用中空钻刀排纸屑属于常规设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7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同样证据7所公开的电路控制装置是同各电机和各铆体电气连接,并不存在本专利所述中央控制器的结构关系启示;证据7虽然公开管状的钻刀,但并未公开利用钻刀的孔隙进行排纸屑的相关内容,并不存在本专利相关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而证据7所公开的打孔电机机座17可以套在两个立柱24上,并可以通过齿轮齿条机构同走行电机连接,通过走行电机的驱动实现打孔电机5的上下移动,与本专利的打孔电机的升降构成相同,给出了采用本专利所述升降装置的相关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但是,证据7仍无法给出有关中央控制器、滑台组件,绕线机构和送线机构的结构配置等结构和结构关系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仍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能够改善装订机的自动化、简化装订机结构,提升装订机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所述证据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合议组也不再对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511031596.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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