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磁波屏蔽膜、含有该屏蔽膜的印刷线路板及该线路板的制备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磁波屏蔽膜、含有该屏蔽膜的印刷线路板及该线路板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84
决定日:2019-05-05
委内编号:4W1080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40980.6
申请日:2015-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素珍
授权公告日:2018-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朱春芳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张巍
参审员:赵博华
国际分类号:H05K9/00,B32B15/04,H05K1/02,H05K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这些区别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10640980.6,发明名称为“一种电磁波屏蔽膜、含有该屏蔽膜的印刷线路板及该线路板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27日,专利权人为朱春芳。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磁波屏蔽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屏蔽膜包括从下往上依次复合的屏蔽改善层、屏蔽效能层和屏蔽保护层;所述屏蔽改善层厚度为0.001-0.005微米,所述的屏蔽改善层由铁、钴、镍、钌、钯、铑、锇、铱、铂、钪、钛、钒、铬、锰、碳、硅、铝、钼、锌、铜、银和金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元素构成;所述屏蔽效能层厚度为0.08-4.5微米,所述的屏蔽效能层由铁、钴、镍、钌、钯、铑、锇、铱、铂、钪、钛、钒、铬、锰、碳、硅、氧、铝、锌、铜、银和金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元素构成;所述的屏蔽保护层厚度为0.01-0.1微米,所述的屏蔽保护层由钴、镍、钯、铑、铟、铬、锡、锌、铜、银和金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元素构成;
所述电磁波屏蔽膜还包括:
与屏蔽改善层下表面复合的绝缘层,所述绝缘层的厚度为2-20微米,所述绝缘层为PPS薄膜、PEN薄膜、聚酯薄膜、聚酰亚胺薄膜、环氧树脂油墨固化后形成的膜层、聚氨酯油墨固化后形成的膜层、改性丙烯酸树脂固化后形成的膜层、聚酰亚胺树脂固化后形成的膜层中的一种;及
与屏蔽保护层上表面复合的胶粘层,所述胶粘层的厚度为3-15微米,所述胶粘层为改性环氧树脂类胶黏剂、丙烯酸类胶黏剂、改性橡胶类胶黏剂、改性热塑性聚酰亚胺类胶黏剂中的至少一种制成;
与绝缘层下表面复合的载体膜,所述载体膜的厚度为25-100微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波屏蔽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屏蔽保护层用于将载体膜、绝缘层、屏蔽改善层或屏蔽效能层叠加成的层结构表面轮廓固化定型,屏蔽层保护层表面粗糙度为0.1-6微米。
3. 一种含有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电磁波屏蔽膜的印刷线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线路板包括印刷线路基板、电磁屏蔽膜;所述印刷线路基板和电磁屏蔽膜的胶粘层在厚度方向上复合为一体;所述印刷线路基板设有接地层;所述屏蔽效能层与接地层电性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印刷线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线路基板为挠性单面板、双面板、多层板、刚挠结合板中的一种。
5.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印刷线路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利用热压固化的工艺将所述印刷线路基板和电磁屏蔽膜的胶粘层在厚度方向上复合为一体,得到包含电磁屏蔽膜的印刷线路基板;
b.将经过a步骤得到的包含电磁屏蔽膜的印刷线路基板上的接地层与屏蔽效能层电性连接,即得产品。
6.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印刷线路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利用热压固化的工艺将所述印刷线路基板和电磁屏蔽膜的胶粘层在厚度方向上复合为一体,得到包含电磁屏蔽膜的印刷线路基板;
b.将经过a步骤得到的包含电磁屏蔽膜的印刷线路基板上的接地层与屏蔽效能层采用导电颗粒进行电性连接,即得产品。
7.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印刷线路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Ι.利用热压固化的工艺将所述印刷线路基板和电磁屏蔽膜的胶粘层在厚度方向上复合为一体,得到包含电磁屏蔽膜的印刷线路基板;
Ⅱ.采用机械钻孔法或激光钻孔法,在经过Ι步骤得到的包含电磁屏蔽膜的印刷线路基板上形成能够联通接地层与屏蔽效能层的通孔或盲孔;
Ⅲ.将经过Ⅱ步骤处理的包含电磁屏蔽膜的印刷线路基板上的通孔或盲孔进行孔金属化处理,即得产品。”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素珍(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3763893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4月30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12月03日和2018年12月0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两次提交的证据相同,即: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3763893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4月30日;
证据2:题目为“Size dependent interface energy and its applications”的文章,刊登在《Surface Science Reports》,其上标注有63(2008)427-464,复印件,共38页;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711428A,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0月03日;
证据4:题目为“镀层与基体的结合力”的文章,覃奇贤,刘淑兰,刊登在《Plating and Finishing》,其上标注有“Jan 2010”字样,复印件,共3页;
证据5: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533235A,公开日为2004年09月29日;
证据6:《电磁屏蔽的理论基础》,国防工业出版社,1983年1月第一版,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7:证据2的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1页。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正文中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分别于2018年12月07日和2018年12月1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同时还提交了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2018年02月06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针对该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12月03日和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3日提交了两份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以及两份证据2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同时提交了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以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05日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为准,放弃于2018年11月05日和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放弃证据2作为证据使用,放弃使用证据4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明确证据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其意见陈述以2019年01月05日提交的为准,并认为证据6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 相关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电磁波屏蔽膜,证据3涉及一种高屏蔽效能的极薄屏蔽膜,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63段—0070段,附图2):一种高屏蔽效能的极薄屏蔽膜,第一实心屏蔽层1、第二实心屏蔽层2和第三实心屏蔽层3逐层依次在下一层的外表面上形成。第一实心屏蔽层的材料可以是铝、钛、锌、铁、镍、铬、钴、铜、银、金以及包含这些材料中任意一种以上的合金金属层,包括但不仅限于镍铬合金,铜镍合金、钛锰合金、镍铬类不锈钢等材质;也可以是铁氧体和碳纳米管等材质;厚度为0.01微米—0.5微米之间;考虑弯折需求,厚度优先选择0.01微米—0.2微米之间。第二实心屏蔽层2材料可以是铝、钛、锌、铁、镍、铬、钴、铜、银、金以及包含这些材料中任意一种以上的合金金属层,包括但不仅限于镍铬合金,铜镍合金、钛锰合金、镍铬类不锈钢等材质;也可以是铁氧体和碳纳米管等材质。厚度为0.01微米—3微米之间。第三实心屏蔽层3材料是铝、钛、锌、铁、镍、铬、钴、铜、银、金以及包含这些材料中任意一种以上的合金金属层,包括但不仅限于镍铬合金,铜镍合金、钛锰合金、镍铬类不锈钢等材质;也可以是铁氧体和碳纳米管等材质。厚度为0.01微米—3微米之间,其厚度优先选择0.01微米—1微米之间。第一实心屏蔽层1外表面形成有绝缘膜层10,绝缘膜层10厚度3-25微米,绝缘膜层选用的材料是PPS、PEN、聚酯、聚酞亚胺薄膜;或者是涂布环氧树脂、聚氨酯类树脂、丙烯酸树脂、或者聚酰亚胺树脂,厚度优先选择3微米—8微米之间。第三实心屏蔽层3外表面形成有导电胶层8,导电胶层中的粘合剂是聚苯乙烯系、乙酸乙烯酯类、聚酯类、聚乙烯类、聚酰胺类、橡胶类丙烯酸酯类等热塑性树脂,或者使用酚醛类、环氧类、氨基甲酸酯类、三聚氰胺类或醇酸类热固性树脂,粘合剂优先选择耐高温的具有热固化性能的改性环氧树脂或者改性丙烯酸树脂。绝缘层膜1上表面覆盖有载体膜层11。
基于上述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屏蔽膜从下往上依次复合有三层,即第一实心屏蔽层1、第二实心屏蔽层2和第三实心屏蔽层3,三层的材质构成为:铝、钛、锌、铁、镍、铬、钴、铜、银、金以及包含这些材料中任意一种以上的合金金属层,包括但不仅限于镍铬合金,铜镍合金、钛锰合金、镍铬类不锈钢等材质;同时也可以是铁氧体和碳纳米管等材质;第一实心屏蔽层厚度为0.01微米—0.5微米之间,厚度优先选择0.01微米—0.2微米之间,第二实心屏蔽层厚度为0.01微米—3微米之间,第三实心屏蔽层3厚度为0.01微米—3微米之间,其厚度优先选择0.01微米—1微米之间。另外还包括绝缘层膜、导电胶层和载体膜层。
由上述内容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a)权利要求1中屏蔽改善层、屏蔽效能层和屏蔽保护层与证据3中的第一、第二、第三实心屏蔽层的名称不同以及部分组成的元素不同;(b)权利要求1中的屏蔽改善层、屏蔽效能层、屏蔽保护层,以及绝缘层、粘胶层的厚度与证据3中公开的厚度不同,证据3未公开载体膜的厚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三层的具体功能划分和构成元素的选择,以及各层的厚度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a),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磁波屏蔽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页第30-31行,第3页第17-19行)为增加金属屏蔽层在基体41上的粘着力,可在其上镀一层粘附层如镍或磷化镍。为增加电磁波屏蔽组件表面的耐磨机抗腐蚀性能,可选择性再次通过离子镀方法在表面形成铜层薄膜43的基体41上附着一层耐磨防蚀层44。因此,证据5明确公开了为了抗腐蚀性而设置金属保护层,为了增加金属屏蔽层的粘着力而设置改善层。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已经公开了具有三层金属屏蔽膜结构,通过三层金属膜的配合在不同膜层之间反射电磁波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中的设置耐磨防腐蚀的金属保护层以及设置金属屏蔽层粘着力的粘附层(改善层)的启示,容易对屏蔽层进行在功能进一步设定,将屏蔽层具体区分为屏蔽改善层、屏蔽效能层和屏蔽保护层的技术方案,同时,在证据3已经公开材质构成可以是:铝、钛、锌、铁、镍、铬、钴、铜、银、金以及包含这些材料中任意一种以上的合金金属层,包括但不仅限于镍铬合金,铜镍合金、钛锰合金、镍铬类不锈钢、铁氧体和碳纳米管等材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再进行使用金属元素的选择,上述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b),参见上文评述,证据3已经公开了相同位置顺序的载体膜、胶粘层和绝缘层,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上述膜层的厚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实际的需求以及产品的情况进行选择或经过有限次的实验得出,同时,屏蔽层所包含的三个层的具体厚度也可以根据实际选择的金属或其他元素经过有限次的实验得出,上述内容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所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三个屏蔽层,即屏蔽改善层、屏蔽效能层和屏蔽保护层的功能、作用、效果以及制作方法等与证据3是不同的,认为本专利是网状结构;(2)证据3使用了电镀,本专利没有在改善层应用电镀。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3为了满足屏蔽膜抗弯折性能、剥离强度性能、抗氧化性能以及可以极薄卷状生产的规模化等性能,将屏蔽膜设置为两层以上的不同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已经公开了具有三层金属屏蔽膜结构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中的设置耐磨防腐蚀的金属保护层以及设置金属屏蔽层粘着力的粘附层(改善层)的启示下,很容易得到将屏蔽层具体区分为屏蔽改善层、屏蔽效能层和屏蔽保护层的技术方案。另外,权利要求1的记载未体现出其结构是网状结构,其具体的功能、作用和效果必然要通过三层具体的金属元素、非金属元素或合金等的选择或搭配来实现,证据3中实心屏蔽膜同样分为三层,其材质的选择为:铝、钛、锌、铁、镍、铬、钴、铜、银、金以及包含这些材料中任意一种以上的合金金属层,包括但不仅限于镍铬合金,铜镍合金、钛锰合金、镍铬类不锈钢等材质;同时也可以是铁氧体和碳纳米管等材质。可以看出,证据3的上述材质选择内容覆盖了大部分权利要求1的材质选择的范围,而权利要求1中屏蔽改善层、屏蔽效能层和屏蔽保护层所包含的其它成分如镍、钌、钯、铑、锇、铱、铂、钪、钛、钒、锰、碳、硅、钼均是本领域熟知的金属或非金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选择这些成分。在选择相同的材质的情况下,搭配合适的厚度,它们所实际实现的功能、作用和实际所能达到的效果也应当大致是相同的,无法认定两者的结构存在不同。至于制作方法,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不涉及制作方法的相关内容的记载;(2)权利要求1涉及该电磁波屏蔽膜的结构,并不涉及是否电镀或其他的屏蔽膜的制造方法。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电磁波屏蔽膜以及包含屏蔽膜的线路板制作方法,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8段):将电磁屏蔽层2表面粗糙化,电磁屏蔽层2的粗糙度为0.3-5微米(其落入权利要求2中的屏蔽层保护层表面粗糙度为0.1-6微米的范围内)。上述特征在证据1中是为了解决如何制造电磁波屏蔽膜的技术问题,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存在将证据1结合于证据3和证据5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证据3也记载了如下特征(参见证据3说明书附图2及说明书第0063段):如图2所示,包括三层实心屏蔽层:第一实心屏蔽层1、第二实心屏蔽层2和第三实心屏蔽层3,所示第一实心屏蔽层1、第二实心屏蔽层2和第三实心屏蔽层3逐层依次在下一层的外表面上形成。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也是将三层屏叠加成的层结构表面轮廓固化定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含有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的电磁波屏蔽膜的印刷电路板,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电磁波屏蔽膜以及包含屏蔽膜的线路板制作方法,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41-0043段):电磁波屏蔽膜与印刷线路板在厚度方向上紧密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印刷线路板包括印刷线路基板、电磁屏蔽膜,印刷线路基板和电磁屏蔽膜的胶粘层在厚度方向上复合为一体),所述印刷线路板设有地层,电磁屏蔽层的一部分与地层直接相连,电磁屏蔽层的粗糙面的一部分刺穿胶膜层,与线路板地层接触,实现接地(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印刷线路基板设有接地层;所述屏蔽效能层与接地层电性连接)。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电磁波屏蔽膜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中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6段):所述线路板为挠性单面、双面、多层板、刚挠结合板中的一种。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的印刷线路板的制备方法,证据1中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43段):1)如图2所示,将图1所示的层结构的屏蔽膜与线路板在厚度方向上加热固化,2)所述的电磁屏蔽层2的粗糙面的一部分刺穿胶膜层,与线路板地层接触,实现接地。可见,证据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两个步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的印刷线路板的制备方法,证据1中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46段):1)如图2所示,将图1所示的层结构的屏蔽膜与线路板在厚度方向上加热固化,2)用导电粒子6刺穿整个电磁波屏蔽膜,导电粒子与线路板的地层51接触,实现接地。可见,证据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两个步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的印刷线路板的制备方法,证据1中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49段):1)如图2所示,将图1所示的层结构的屏蔽膜与线路板在厚度方向上加热固化,2)利用线路板机械或激光钻孔法,在包含屏蔽膜的线路板上形成通孔或盲孔,3)孔金属化,使得电磁屏蔽层与线路板地层连接,实现接地。可见,证据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三个步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510640980.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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