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地网碰碰车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14
决定日:2019-05-05
委内编号:4W1084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8119.8
申请日:2016-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如皋市佳吉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0-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鞍山纽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66F7/08(2006.01);B66F7/28(2006.01);B66F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其所述技术方案为准。如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所述的技术方案,那么说明书就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该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地网碰碰车平台”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610118119.8,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0日,专利权人为马鞍山纽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网碰碰车平台,包括一块主板(1)、两块第二主板(9)、两块第三主板(10)以及 护栏(7),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板(1)的相对的两个边安装有龙门架(3),所述龙门架(3)上设 有四个液压缸(2),所述龙门架(3)上是有一台卷扬机(4),所述卷扬机(4)通过钢丝绳(8)连 接滚轮(5),所述主板(1)的两侧各设有两个主侧板折叠搭子(11),所述主侧板折叠搭子 (11)通过与所述第二主板(9)上设有的两个第二主侧板搭子(12)连接使得所述主板(1)与 第二主板(9)相连接,所述第二主板(9)上设有二十个第一铰链(6),所述第三主板(10)上设 有二十个第二铰链(13),通过第一铰链(6)与第二铰链(13)的固定将第二主板(9)与第三主 板(10)相连接;所述主板(1)是由两个可互换部 件(14)、两个第二可互换部件(15)、九个主板端管(16)、二十四根竖管(17)、六十根横管 (18)、六根主板竖管(19)以及六十根主板横管(20)所焊接形成的框架上覆盖主板绝缘板 (26)组成,所述主板(1)的两侧各设有三个侧板支架板(25),所述主板(1)的另外两侧七个 地板防撞槽钢支架(22)、一个第二地板防撞槽钢支架(23)、两个主侧板折叠搭子(11)以及 四个地板防撞槽钢支架插圈(24),而且所述主板(1)的两端与龙门架焊件(21)相连接;所述龙门架焊件(21)的上设有一 根龙门架横管(27),所述龙门架横管(27)的两端连接有龙门架竖管(28),在所述龙门架横 管(27)与龙门架竖管(28)之间设有龙门架加强筋(29),所述龙门管竖管(28)上设有护栏插 管套(33),所述龙门管竖管(28)下方连接有两个龙门架竖板(31),所述龙门架竖板(31)之 间连接有两个龙门架横板(30),所述龙门架竖板(31)上设有两个伸缩油缸搭子(32);所述龙门架(3)是由所述龙门 架焊件(21)、伸缩油缸内筒管焊合件(34)、两根第二龙门架横管(35)以及两根第二龙门架 竖管(36)组成;所述伸缩油缸内筒管焊合件(34) 是由伸缩油缸内筒管(37)、升降油缸护筒(38)和升降油缸护筒连接板(39)组成;所述液压缸(2)是通过升降油 缸护筒(38)与龙门架(3)组合在一起的;所述第二主板(9)的底部设有焊 件(41),所述焊件(41)的两端各设有六个地板防撞槽钢支架(22)、第三地板防撞槽钢支架 (42)、第二主侧板搭子(12)、地板防撞槽钢支架插圈(24)以及两个护栏插管套(33),所述焊 件(41)上设有主板绝缘板(26),所述焊件(41)的一侧连接有二十个第一铰链(6);所述第三主板(10)的底部设有焊 件(41),所述焊件(41)上共设有地板防撞槽钢(43)、十四个护栏插管套(33)以及三十七根 六个地板防撞槽钢支架(22),所述焊件(41)的两端各设有第四地板防撞槽钢支架(44)和第 五地板防撞槽钢支架(45),所述焊件(41)上设有侧板绝缘板(46),所述焊件(41)的一侧连 接有二十个第二铰链(13);所述焊件(41)包括十一根端 管(40),十一所述端管(40)的两端连接有两根边管(47),每两根所述端管(40)之间连接有 三根第二竖管(48),在两根所述边管(47)之间均匀排布有平行于端管(40)的一百二十根第 二横管(49);所述主板(1)、两块第二主板(9) 和两块第三主板(10)之间是可以组装可以拆分的。”
针对本专利,如皋市佳吉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393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52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54717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各部件的位置、连接关系和指代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说明书未记载其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04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中的相同。
2)请求人针对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其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背景技术也仅仅是对地网碰碰车比较耗费成本的描述,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知晓其是如何节约成本的,并且在没有其他技术问题记载的情况下,并不知道该专利能够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由于现有的碰碰车场地固定,不能被带走,因此当游客减少时会造成投资浪费,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试图提供一种方便、简单、可移动的地网碰碰车平台,然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具体而言:
(1)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卷扬机要实现的功能在于将平铺的主板1、第三主板10和第二主板9折叠”。然而,对于卷扬机的位置连接关系,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龙门架上是有一台卷扬机,卷扬机通过钢丝绳连接滚轮,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中均无法清楚得知卷扬机通过钢丝绳和滚轮与哪些部件连接以及如何连接才能实现将主板1、第三主板10和第二主板9折叠。
(2)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龙门架上设有四个液压缸,液压缸2的功能在于将需要使用的部件卸下,以及使用在所有设备上下车时升降”。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中均无法清楚得知该液压缸用于升降哪些设备,液压缸与这些设备之间如何连接来实现上述功能。
(3)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主板的两侧各设有两个主侧板折叠搭子,主侧板折叠搭子通过与所述第二主板上设有的两个第二主侧板搭子连接,使得主板与第二主板相连接”。其中的“主侧板折叠搭子”并不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中均无法清楚得知其具体结构,也不清楚其如何与第二主侧板搭子连接。
(4)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主板是由两个可互换部件、两个第二可互换部件、九个主板端管、二十四根竖管、六十根横管、六根主板竖管以及六十根主板横管所焊接形成的框架上覆盖主板绝缘板组成”。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中均无法清楚得知上述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进而无法得知它们如何被焊接形成框架。
(5)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主板的另外两侧七个地板防撞槽钢支架、一个第二地板防撞槽钢支架、两个主侧板折叠搭子以及四个地板防撞槽钢支架插圈,而且主板的两端与龙门架焊件相连接”。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中均无法清楚得知上述部件的结构、相互的连接关系以及其要实现的功能。
(6)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龙门管竖管上设有护栏插管套”、“龙门架竖板上设有两个伸缩油缸搭子”。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中均无法清楚得知护栏插管套和伸缩油缸搭子的结构以及它们要实现的功能。
(7)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液压缸是通过升降油缸护筒与龙门架组合在一起的”。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中均无法清楚得知液压缸与升降油缸护筒之间的连接关系,液压缸如何与龙门架组合在一起。
(8)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所述第二主板的底部设有焊件,焊件的两端各设有六个地板防撞槽钢支架、第三地板防撞槽钢支架、第二主侧板搭子、地板防撞槽钢支架插圈以及两个护栏插管套,所述第三主板的底部设有焊件,焊件上共设有地板防撞槽钢、十四个护栏插管套以及三十七根六个地板防撞槽钢支架,焊件的两端各设有第四地板防撞槽钢支架和第五地板防撞槽钢支架”。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中均无法清楚得知上述部件的结构、相互的连接关系以及其要实现的功能。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本发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说明书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10118119.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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