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牙齿数据挖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32
决定日:2019-05-06
委内编号:4W107927
优先权日:2004-02-27
申请(专利)号:200580013587.9
申请日:2005-0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苗东阳
授权公告日:2010-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兰技术公司
主审员:孙治国
合议组组长:乔凌云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
决定要点
:如果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实施对象,并且其目的是实际治疗前做必要准备,以更好的提高治疗效果,实质上属于治疗规划方法,具有治疗性质。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80013587.9,优先权日为2004年02月27日,申请日为2005年0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方法,包括:
将关于病人治疗历史、正牙治疗、正牙信息、诊断或正牙治疗成果中至少一个的数据或信息存储到数据库中;
询问所述数据库以生成输出数据流,所述输出数据流使病人牙齿错位咬合与正牙治疗参数相关联,检测所述数据库的数据中的模式;以及
使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输出数据流与所述牙齿错位咬合相关联,以及将相关的输出数据流存储到所述数据库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生成至少一个具有被选择用于复位牙齿的几何形状的矫正器,其中,所述矫正器包括具有腔的聚合体壳,所述腔形成为容纳牙齿并将牙齿弹性地从一个排列复位到连续的排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生成包括牙箍的附加矫正器,所述牙箍包括托架和弓线。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矫正器的序列包括通过将聚合片套在对应于所述病人的牙齿的正模型上而制造的聚合壳序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检测模式的步骤包括在统计上检测不同治疗结果的有效模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出数据流与临床限制相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临床限制包括复位牙齿的最大速度、牙齿上的最大力、以及期望的牙齿最终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最大力是线性力或扭转力。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最大复位速度是复位的线速度或角速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临床限制包括牙齿的最大复位速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临床限制包括牙齿的最大复位线速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临床限制包括牙齿的最大旋转复位速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矫正器的序列的最后是用于完成和维持牙齿位置的定位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矫正器的实际效果与所述矫正器的预期效果进行比较;以及
如果所述矫正器的实际效果与所述矫正器的预期效果的差大于阈值,则将所述矫正器标识为不合格矫正器,并且根据所述比较的结果修改所述不合格矫正器的模型。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至少捕获初始牙齿位置、目标牙齿位置;以及一个或多个中间牙齿位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用所述目标牙齿位置分析所述中间牙齿位置中的一个。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捕获与病人病例相关的特性标签,以标记所捕获的数据。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其标签聚集一组治疗的数据,并且基于所聚集的数据来评价所述一组治疗。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比较多组治疗的性能。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应用模型以计算单个病人的治疗并发症的风险。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识别特殊处理的治疗病例。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识别包括临床限制的特殊治疗参数的治疗病例。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根据实践习惯将临床医生分成群集。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治疗参数适于每个群集特有的参数选择。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治疗中的特定阶段应用概率模型,以预测目标牙齿位置和实际牙齿位置之间的差异,其中,所述预测被计算到治疗计划中。”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权利要求1、4、21-22、24-2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25项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公开文本;
证据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13、15-19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3A:美国专利US2004/0029068A1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4年02月12日;
证据3B(证据3A中的引用文献):美国专利US5975893A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1999年11月02日;
证据4:美国专利US6540512B1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3年04月01日 ;
证据5:中国专利CN1260698A说明书,公开日:2000年07月19日 ;
证据6:美国专利US6471511B1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2002年10月29日 ;
证据7:美国专利US2002004725A1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2002年01月10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1日将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25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第1-25项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权利要求1、4、21-22、24-2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针对请求人的补充意见,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24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与书面意见相同。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5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方法,是以治疗为目的的疾病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人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保护的主题为“计算机方法”,不涉及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同时,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主要包括“将数据或信息存储到数据库中”、“询问所述数据库以生成输出数据流”、“检测所述数据库的数据中的模式”、“使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输出数据流与所述牙齿错位咬合相关联”、以及“将相关的输出数据流存储到所述数据库中”这些技术特征,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实施对象是数据,而并非是人体或者动物体。而且,权利要求1保护的计算机方法只是对数据或信息进行处理,这些处理与医生的操作无直接联系。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计算机方法并非是以疾病的诊断或治疗为目的的。另外,权利要求1涉及的数据或信息为正牙信息,而正牙的目的为牙齿的修饰和美化,其并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的范畴。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医保报销体系中,正牙也并不属于疾病治疗项目类,不予以报梢。因此,权利要求1涉及的计算机方法在实际应用中也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的范畴,相应地也不存在妨碍医生在诊断、治疗疾病过程中选择治疗手段的自由。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计算机方法并非是以疾病的诊断或治疗为目的的。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计算机方法,将关于病人治疗历史、正牙治疗、正牙信息、诊断或正牙治疗成果中至少一个的数据或信息存储到数据库中,通过查询数据库,使病人牙齿错位咬合与正牙治疗相关联,从而为病人制定治疗计划,并在正牙治疗过程中根据实际效果调整和改善治疗路线,从而实现正牙控制和治疗效果。可见,该方法实际上是医生实施正牙治疗前的一个步骤,是整个正牙治疗的组成部分之一,医生要依据该方法产生的结果来最终实施并完成正牙治疗。此外,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其直接目的是对畸形牙齿进行矫正,在为病人制定治疗计划之前,不可避免地要获得病人的牙齿问题信息,例如病人牙齿错位咬合信息,因此,该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实施对象,并且其目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为实际治疗前做必要准备,具有治疗性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权利要求2-25也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的前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25也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针对专利权人所述的“我国的医保报销体系中,正牙也并不属于疾病治疗项目类,不予以报梢。因此,权利要求1涉及的计算机方法在实际应用中也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的范畴,相应地也不存在妨碍医生在诊断、治疗疾病过程中选择治疗手段的自由”。合议组认为,我国的医保报销体系与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应当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5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应予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80013587.9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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