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38
决定日:2019-05-06
委内编号:5W1167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15755.8
申请日:2017-1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易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柯又来
主审员:张宗任
合议组组长:路剑锋
参审员:范明瑞
国际分类号:A01K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进行审视的,技术方案中未记载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的细节不会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615755.8,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包括电控机箱,所述电控机箱一侧设置有清洗槽,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电吹风机构、护理液机构、电热水器、第一电磁阀,所述第一电磁阀输入端与供水端连接,第一电磁阀的输出端连接有清洗喷头,所述电热水器的输入端与供水端连接,电热水器设有第一输出端和第二输出端,电热水器的第一输出端与护理液机构的输入端连接,所述护理液机构的输出端连接有喷管,所述喷管的输出端连接有喷头开关手柄,所述电电热水器的第二输出端与喷管连接,所述电控机箱与护理液机构、消毒水喷雾机构、第一电磁阀、电风吹机构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吹风机构包括吹风机、风管、吹风手柄,所述吹风机的输出端通过风管与吹风手柄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护理液机构包括分配机、第二电磁阀、护理液瓶、电加热器、液位探测器、第二过滤器,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护理液瓶表面,所述分配机的进水口与电热水器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分配机的出水口与喷管连接,所述分配机的进液口与第二电磁阀连接并套接有吸液管、所述吸液管的吸液口与第二过滤器连接并伸入护理液瓶内使第二过滤器位于护理液瓶的底部内,所述液位探测器设置有护理液瓶底部一侧表面,所述电加热器设置在护理液瓶底部表面,所述电控机箱与分配机、第二电磁阀、电加热器、液位探测器、温度传感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护理液瓶包括瓶口盖、瓶身,所述瓶身底部中心位置设置有圆锥形下陷的沉坑,所述第二过滤器设置在沉坑上,所述瓶口盖设在瓶身顶部并固定吸液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消毒水喷雾机构,所述消毒水喷雾机构包括压力泵、第三电磁阀、消毒水瓶,雾状喷头,所述雾状喷头、清洗喷头均分别设置在电控机箱一侧表面并朝向清洗槽的方向,所述第三电磁阀的吸液口通过软管伸入消毒水瓶,所述第三电磁阀的出液口通过压力泵与雾状喷头连接,所述电控机箱与压力泵、第三电磁阀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槽底部设置有毛发收集器,所述毛发收集器包括带滤孔不锈钢槽、盖板,所述清洗槽底部外边缘环绕有一圈导水槽,所述导水槽内设有连通的排水管,所述毛带滤孔不锈钢槽设置在导水槽上并位于排水管口的正上方,所述盖板覆盖在导水槽上,所述清洗槽的底板沿导水槽方向向下倾斜延伸。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水压增压器,所述水压增压器的输入端与供水端连接,所述水压增压器的输出端分别与第一电磁阀的输入端、电热水器的输入端连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其中公开不充分的事实在于本专利说明书缺少电控机箱具体的结构及实现方式,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电控机箱如何对护理液机构、消毒水喷雾机构、第一电磁阀、电风吹机构等进行控制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无法实现的;关于保护客体的事实在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必然涉及对电控机箱内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改进;而创造性评价的证据组合形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被证据4公开,部分被证据3、或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给出了教导,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也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给出了教导,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给出了教导,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给出了教导。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具体如下:
证据1:公布号为US5724918A的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其公布日为1998年3月10日;
证据2:公开号为US200600432llA1的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其公开日为2006年3月2日;
证据3:公告号为CN205708145U的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
证据4:公布号为CN105684926A的专利文献,其公布日为2016年06月22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368893A的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1日;
证据6:公告号为US7080608B1的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其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5日;
证据7:公告号为US3645420的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其公告日为1972年02月29日;
证据8:公开号为WO9812915的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1998年04月0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8,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2、6-7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6-7的译文准确性也无异议,对此,合议组予以确认,其中证据1-7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其中证据1-2、6-7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进行审视的,技术方案中未记载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的细节不会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事实在于本专利说明书缺少电控机箱具体的结构及实现方式,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电控机箱如何对护理液机构、消毒水喷雾机构、第一电磁阀、电风吹机构等进行控制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无法实现的。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1-37段明确记载了本实用新型产品的工作流程,即使用者通过电控机箱进行控制的流程,该流程清楚描述了电控机箱对设备的控制过程,虽然说明书中未明确记载电控机箱的具体的结构及具体实现方式,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工作流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采用公知的技术手段从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所述有关电控机箱缺少公开或表述不清楚的理由是不准确的,且所述内容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所述方案的实现,即请求人所述主张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电控机箱进行控制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手段已清楚表明其采用的是一种开关结构构造,同时对于本专利所涉及的开关或延时控制均属于本领域的已有技术,没有信息表明本专利的电控机箱需要对已有的控制方法进行改进,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技术启示的判断过程中,不能仅考虑技术手段及其作用是否相同,还要考虑该技术手段在转用结合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或其结合存在某些不合理或矛盾之处,如果存在,则应当认为不存在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自助式宠物清洗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动物自动清洗和烘干机,具体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证据1译文第1、3、4栏,及附图1、2、5):包括一个总壳体10,所述总壳体10带有使其活动的移动轮11,所述壳体10倍分割为多个隔室;在第四隔室4上方,有一台控制装置,如一台带键盘18和屏幕19的电脑17,用于控制机器的自动运行(即电脑17所在的壳体相当于电控机箱);舱室1设置一扇门20,用于待清洗动物的进出,一扇视窗21和一个带开关23的内灯22,应于观察清洗中的动物(其中舱室1相当于本专利设置在电控机箱一侧的清洗槽);设置烘干装置,如一个带热风元件6的风扇5和各液压管路系统元件的第二隔室2(其中风扇5相关部件也应当是一种电吹风机构);同样设置了一扇门12,及设置多个预定义处理液瓶13、14和15,如清洗液、消毒剂、软化液等,以及电控面板16的第四隔室4(第四隔室4中所设置的处理液瓶等部件相当于护理液机构);第一液箱45设置液体加热装置71,稳定水温的稳定装置72,与电脑17相连,以及一个液位计73(第一液箱45整体应当是一个电热水器);工作中,液箱45从供水系统100充满水(即液箱45的输入端与供水端连接),阀门50打开,阀门51关闭,泵46将水吸向喷雾器29,同时适当处理液通过搏动动作从启动的对应泵47、48或49选择的任何瓶子13、14或15也吸向喷雾器29,然后,水就单独或者和任何处理液一起经过过滤器36和排水管38达到液箱52(喷雾器29相当于本专利的喷头,其中液箱45的输出端必然是通过喷管等部件连接喷雾器29,护理液机构的输出端与也必然通过喷管连接喷雾器29);设置一个带有对外出口喷嘴8的软管7,通过一个阀门75与供水系统100相连,在动物进入舱室1之前预洗爪子,或强力清洗舱内部(喷嘴8公开了清洗喷头,即公开了设置一个阀门75的输入端与供水端连接,输出端与清洗喷头连接);整个过程由电脑17通过一个适当的程序以及键盘18给出的指令控制(隐含公开了电脑17与护理液机构、电吹风机构连接)。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第一液箱45的输出端既与喷管连接又与护理液机构的输入端连接,其中的阀门75也是电磁阀,带消毒剂的处理液瓶及其输出机构也相当于本专利的消毒水喷雾机构,同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明确表示证据1的护理液机构没有输入端只有输出端。对此,合议组认为既然请求人也确认证据1中的护理液机构没有输入端,那么第一液箱45的输出端则不可能与护理液机构的输入端连接,其次,没有明确的信息表明阀门75为电磁阀,因此不能认为阀门75公开了本专利的电磁阀,最后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所述电控机箱与护理液机构、消毒水喷雾机构连接,那么护理液机构、消毒水喷雾机构应当是两个独立的机构,再将消毒水喷雾机构解读为护理液机构的一部分是不恰当的,因此再将对比文件1中护理液机构中起到消毒功能的处理液相关部件还相当于本专利的消毒水喷雾机构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通过上述对比可见,证据1也涉及一种自助式的宠物清洗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清洗喷头的阀门采用电磁阀,电控机箱还与消毒水喷雾机构和电磁阀连接,(2)电热水器的输出端既与喷管连接又与护理液机构的输入端连接,(3)喷管的输出端连接喷头开关手柄。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优化系统统一控制,加快护理液的混合速度,以及改善清洗的灵活性等。
证据2公开了一种清洁和消毒系统,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证据2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证据2译文说明书第19-23段,及附图1、2):本发明总体而言涉及的是表面清洁用高压液流供应和分散系统,包括食品和在食品加工活制备中使用的设备,更具体地说,是一种在供应含臭氧的液体的过程里间歇性加入高压水流,以便在向待清洁表面释放臭氧水的同时通过高压水流尽可能减少臭氧破坏性的表面清洁和消毒设备;一台混合抽样和一种液体并形成臭氧化液源40的臭氧混合器30,以及一台供应高压清洁液的高压泵50;虽然通常采用水作为清洁液,但本发明也可采用各类不同的清洁液加以实施,如清洁乳、蒸汽、热水、冷水、酸洗、二氧化氯、脱脂剂等;臭氧化液源40通过一条第一供应管道42向喷雾棒70供应富臭氧液体,喷雾棒上有一个传统触发动作阀门72(相当于一种开关手柄),触发后,通过喷头100就可以实现增压液体对目标的定向喷洒,喷雾棒上还有高压和低压液体入口76和78各一个;高压清洁液经由一条第二供应管道52供应到喷雾棒70。由此可见,首先证据2公开了在喷头上设置传统手动阀门的手段,给出了在喷头上设置开关手柄的技术启示;其次,虽然证据2公开了清洁液分两路进行加压或混合臭氧液输出,但两个支路并不是同时输出,加压支路的间歇性输出是为了清除另一支路所输出的臭氧,如果采用证据2公开的这种支路输出方式转用到证据1中,以替代证据1中相应的处理液瓶相关机构,那么将导致间歇性的高压输出与证据1中阀门50后期需关闭使用相冲突,而证据1采用液箱52循环用水就是为了节约和混合洗涤液体,那采用证据2中所述两路输出后显然属于冗余设置,替换的结构设置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因此证据2公开的有关双支路输出的有关手段与证据1中相关手段进行替换转用时存在诸多矛盾,无法给出除区别特征(3)以外的其他有关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采用上述区别的方案能够实现清洗机的统一控制,和护理液的快速混合等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其他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评价已无必要,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721615755.8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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