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45
决定日:2019-05-06
委内编号:5W1162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53696.6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义清
主审员:熊洁
合议组组长:孙学锋
参审员:刘利芳
国际分类号:H01L21/6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些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多篇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1)、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的拉卡机构(10)和收卡机构(20)、于所述机架(1)上设置在所述拉卡机构(10)和收卡机构(20)之间的供卡片在其上传送的轨道(30)、分别对卡片不同侧进行铣槽的第一铣槽机构(40)和第二铣槽机构(50)、将冲模出的芯片转移至芯片工位上的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将芯片放置到铣槽后的卡片上的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以及分别对卡片不同侧进行冷热焊处理的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
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第二铣槽机构(50)、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沿所述卡片的传送方向依次设置在所述拉卡机构(10)和收卡机构(20)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拉卡机构(10)包括上下相间隔连接的第一基座(11)和第二基座(12)、以及供卡片层叠在其中的卡夹(13),所述第二基座(12)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所述卡夹(13)可拆卸设置在所述第一基座(11)上;
所述第一基座(11)上对应所述卡夹(13)的位置设有卡片入口(110),所述卡片入口(110)连通所述第一基座(11)和第二基座(12)之间的间隔;所述轨道(30)的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一基座(11)和第二基座(12)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包括用于取放芯片的芯片抓取头(61)、第一支架(62)、第二支架(63)、第一驱动单元(64)以及第二驱动单元(65);
所述芯片抓取头(61)可旋转且可上下移动设置在所述第一支架(62)上,所述第一驱动单元(64)连接并驱动所述芯片抓取头(61)上下移动;所述第一支架(62)在水平方向上可来回移动地设置在所述第二支架(63)上,所述第二驱动单元(65)连接并驱动所述第一支架(62)来回移动,从而所述芯片抓取头(61)相对所述第一支架(62)和第二支架(63)可上下、水平来回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包括将芯片工位上的芯片点焊至所述轨道(30)上的卡片上的点焊头(71)、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并位于所述轨道(30)一侧的底座(72)、沿所述卡片传送方向可来回移动地设置在所述底座(72)上的横向支架(73)、以及沿所述横向支架(73)长度方向可来回移动地设置在所述横向支架(73)上的竖向支架(74);
所述点焊头(71)沿所述竖向支架(74)可上下移动地设置在所述竖向支架(74)上,从而所述点焊头(71)相对所述底座(72)可多方向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和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之间的冲芯片模具;所述芯片工位位于所述冲芯片模具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水平旋转卡片以转换所述卡片朝向的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
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对应所述轨道(30)设置在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和第二铣槽机构(50)之间;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对应所述轨道(30)设置在所述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或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包括用于吸取卡片的吸盘、以及驱动所述吸盘上下移动以靠近或远离所述轨道(30)上卡片的气缸,所述吸盘设置在所述气缸上;
或者,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或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包括可上下移动设置在所述轨道(30)上方或下方的升降单元、以及连接并驱动所述升降单元旋转的旋转驱动单元。
8.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颜色检测机构(14)和双张检测机构(15),所述颜色检测机构(14)和双张检测机构(15)依次设置在所述拉卡机构(10)和第一铣槽机构(40)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对铣槽后的卡片进行吸尘处理的第一吸尘机构(41)和第二吸尘机构(51);
所述第一吸尘机构(41)沿所述卡片的传送方向设置在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和第二铣槽机构(50)之间;所述第二吸尘机构(51)沿所述卡片的传送方向设置在所述第二铣槽机构(50)远离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的一侧。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对卡片上铣出的槽进行深度检测的第一深度检测机构(42)和第二深度检测机构(52);
所述第一深度检测机构(42)设置在所述第一吸尘机构(41)和第二铣槽机构(50)之间;所述第二深度检测机构(52)设置在所述第二吸尘机构(51)远离所述第二铣槽机构(50)的一侧。”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以下称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361743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3月05日;
附件3(以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520552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30日;
附件4(以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3304658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
附件5(以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4088276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
附件6(以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2523694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07日;
附件7(以下称对比文件6):申请公布号为CN104361380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2月18日;
附件8(以下称对比文件7):申请公布号为CN10222225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0月19日;
附件9(以下称对比文件8):授权公告号为CN103157838B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
附件10(以下称对比文件9):授权公告号为CN204430388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6、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18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带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8年12月10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1(下称对比文件10):申请公布号为CN10522497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06日;
附件12(下称对比文件11):《智能卡生产工艺规范与点焊定位装置研究》,西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者郭亚玲,公开日期:2013年05月16日;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018年12月14日,合议组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4中的多个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1)、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的拉卡机构(10)和收卡机构(20)、于所述机架(1)上设置在所述拉卡机构(10)和收卡机构(20)之间的供卡片在其上传送的轨道(30)、分别对卡片不同侧进行铣槽的第一铣槽机构(40)和第二铣槽机构(50)、将冲模出的芯片转移至芯片工位上的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将芯片放置到铣槽后的卡片上的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以及分别对卡片不同侧进行冷热焊处理的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
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第二铣槽机构(50)、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沿所述卡片的传送方向依次设置在所述拉卡机构(10)和收卡机构(20)之间;
所述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包括用于取放芯片的芯片抓取头(61)、第一支架(62)、以及第一驱动单元(64),所述芯片抓取头(61)可旋转且可上下移动设置在所述第一支架(62)上,所述第一驱动单元(64)连接并驱动所述芯片抓取头(61)上下移动;
所述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包括竖向支架(74)、以及可将所述芯片工位上的芯片点焊至所述轨道(30)上的卡片上的点焊头(71),所述点焊头(71)沿所述竖向支架(74)可上下移动地设置在所述竖向支架(74)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拉卡机构(10)包括上下相间隔连接的第一基座(11)和第二基座(12)、以及供卡片层叠在其中的卡夹(13),所述第二基座(12)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所述卡夹(13)可拆卸设置在所述第一基座(11)上;
所述第一基座(11)上对应所述卡夹(13)的位置设有卡片入口(110),所述卡片入口(110)连通所述第一基座(11)和第二基座(12)之间的间隔;所述轨道(30)的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一基座(11)和第二基座(12)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还包括第二支架(63)、以及第二驱动单元(65);
所述第一支架(62)在水平方向上可来回移动地设置在所述第二支架(63)上,所述第二驱动单元(65)连接并驱动所述第一支架(62)来回移动,从而所述芯片抓取头(61)相对所述第一支架(62)和第二支架(63)可上下、水平来回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还包括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并位于所述轨道(30)一侧的底座(72)、沿所述卡片传送方向可来回移动地设置在所述底座(72)上的横向支架(73);
所述竖向支架(74)沿所述横向支架(73)长度方向可来回移动地设置在所述横向支架(73)上;所述点焊头(71)沿所述竖向支架(74)可上下移动地设置在所述竖向支架(74)上,从而所述点焊头(71)相对所述底座(72)可多方向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和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之间的冲芯片模具;所述芯片工位位于所述冲芯片模具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水平旋转卡片以转换所述卡片朝向的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
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对应所述轨道(30)设置在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和第二铣槽机构(50)之间;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对应所述轨道(30)设置在所述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或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包括用于吸取卡片的吸盘、以及驱动所述吸盘上下移动以靠近或远离所述轨道(30)上卡片的气缸,所述吸盘设置在所述气缸上;
或者,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或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包括可上下移动设置在所述轨道(30)上方或下方的升降单元、以及连接并驱动所述升降单元旋 转的旋转驱动单元。
8.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颜色检测机构(14)和双张检测机构(15),所述颜色检测机构(14)和双张检测机构(15)依次设置在所述拉卡机构(10)和第一铣槽机构(40)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对铣槽后的卡片进行吸尘处理的第一吸尘机构(41)和第二吸尘机构(51);
所述第一吸尘机构(41)沿所述卡片的传送方向设置在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和第二铣槽机构(50)之间;所述第二吸尘机构(51)沿所述卡片的传送方向设置在所述第二铣槽机构(50)远离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的一侧。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其特征在于,该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还包括对卡片上铣出的槽进行深度检测的第一深度检测机构(42)和第二深度检测机构(52);
所述第一深度检测机构(42)设置在所述第一吸尘机构(41)和第二铣槽机构(50)之间;所述第二深度检测机构(52)设置在所述第二吸尘机构(51)远离所述第二铣槽机构(50)的一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2019年01月09日,合议组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转给请求人。
2019年01月24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9年02月03日,合议组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2月21日,合议组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7;(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4或5的基础上,或在对比文件4和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7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0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2018年12月2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的认定
对比文件1-10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11是硕士学位论文,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能够影响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的瑕疵,因而对对比文件1-1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11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记载了两组技术方案,其中一组技术方案为“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或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包括用于吸取卡片的吸盘、以及驱动所述吸盘上下移动以靠近或远离所述轨道(30)上卡片的气缸,所述吸盘设置在所述气缸上”;根据上述技术特征,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或/和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都无法实现卡片的旋转,因此没有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一组技术方案是“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或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包括可上下移动设置在所述轨道(30)上方或下方的升降单元、以及连接并驱动所述升降单元旋转的旋转驱动单元”,根据上述技术特征,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或/和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都无法实现卡片的吸取,进而也无法实现卡片的旋转,因此没有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或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包括用于吸取卡片的吸盘、以及驱动所述吸盘上下移动以靠近或远离所述轨道(30)上卡片的气缸,其中“包括”为开放性描述,即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除了包括“吸盘”、“气缸”之外,还可以包括其他部件,例如实现卡片旋转的部件,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同理,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或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包括可上下移动设置在所述轨道(30)上方或下方的升降单元、以及连接并驱动所述升降单元旋转的旋转驱动单元”,其中“包括”为开放性描述,即第一卡片旋转机构(31)和所述第二卡片旋转机构除了上述两个单元之外,还可以包括例如实现卡片吸取的单元以及实现卡片旋转的单元,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52段记载“作为一种选择性实施方式,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可包括用于吸取卡片的吸盘、以及驱动吸盘上下移动以靠近或远离轨道30上卡片的气缸,吸盘设置在气缸上;吸盘可通过气缸设置在轨道30上方,通过下降可吸取卡片,或上升远离卡片”,然而根据说明书的此处记载,卡片只能被吸附进行上下运动,而没办法实现旋转,因此没有对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53段记载“作为另一种选择性实施方式,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也可包括可上下移动设置在轨道30上方或下方的升降单元、以及连接并驱动升降单元旋转的旋转驱动单元。升降单元可包括气缸,旋转驱动单元可包括电机。”然而根据说明书的此处记载,卡片不能被吸附,进而没办法实现旋转。综上,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0052段记载的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包括用于吸取卡片的吸盘、以及驱动所述吸盘上下移动以靠近或远离所述轨道(30)上卡片的气缸,其中“包括”为开放性描述,即第二卡片旋转机构除了包括“吸盘”、“气缸”之外,还可以包括其他部件,例如实现卡片旋转的部件,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可实现的;同理,本专利说明书第0053段记载的“第二卡片旋转机构32也可包括可上下移动设置在轨道30上方或下方的升降单元、以及连接并驱动升降单元旋转的旋转驱动单元”,其中“包括”为开放性描述,即第二卡片旋转机构除了上述两个单元之外,还可以包括例如实现卡片吸取的单元以及实现卡片旋转的单元,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本专利的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些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多篇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5.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4的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卡片铣槽封装一体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卡片铣槽封装设备,该卡片铣槽封装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4段和附图1-2)包括:位于传送机构上用于传送卡片的传送带(相当于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轨道(30);两个沿传送带并排设置的用于对卡片的不同位置进行铣削的铣槽机构(参见第0032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卡片的不同侧进行铣槽的第一铣槽机构(40)和第二铣槽机构(50));用于将芯片搬运到卡片的芯片槽中的搬运装置5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参见第0037段);沿传送带的传送方向位于铣槽装置下游的封装装置,该封装装置包括用于将芯片与芯片槽焊接固定的点焊组,多个用于加强芯片与芯片槽的焊接强度的热焊组和对热焊后的芯片进行冷却的冷压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参见第0037和0039段)。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2可知,该卡片铣槽封装设备的机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1))的左侧设有用于将待加工的卡片发出的发卡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拉卡机构(10)),右侧设有用于收集完成加工的卡片的收卡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收卡机构(20))。而且,沿着传送带的卡片传送方向,两个铣槽机构、搬运装置、点焊组以及多个冷热焊机构依次设置在发卡机构和收卡机构之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芯片工位(起到中转的作用),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将冲模出的芯片转移至该芯片工位上;2)还包括将芯片放置到铣槽后的卡片上的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将冲切后的芯片搬运并点焊至卡片上的方式,具体是由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将冲切后的芯片先搬运至芯片工位,然后再由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从芯片工位将芯片搬运并点焊到卡片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与芯片工位、芯片抓取转换机构对应的部件,对比文件1中的搬运装置50是用于搬运芯片到卡片的芯片槽中的,而权利要求1中的芯片抓取机构是将冲模出的芯片转移到芯片工位上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搬运装置50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芯片抓取转换机构”。权利要求1中的芯片移动点焊机构是用于“将芯片放置在铣槽后的卡片上”,因此,搬运装置50对应的是芯片移动点焊机构的搬运那一部分功能(无点焊功能),而不是对应芯片抓取机构60的功能;且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与芯片点焊机构70对应的部件,对比文件1中的搬运装置50只有搬运功能,没有点焊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点焊组仅有点焊功能,没有搬运功能,即不具有“将芯片放置在铣槽后的卡片上”的功能。由于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与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对应的部件,因此也没有公开“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第二铣槽机构(50)、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沿所述卡片的传送方向依次设置在所述拉卡机构(10)和收卡机构(20)之间”;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芯片抓取转换机构及其具体结构,也未公开芯片移动点焊机构及其具体结构。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 将冲模出的芯片转移至芯片工位上的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2)将芯片放置到铣槽后的卡片上的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3)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第二铣槽机构(50)、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沿所述卡片的传送方向依次设置在所述拉卡机构(10)和收卡机构(20)之间;(4)所述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包括用于取放芯片的芯片抓取头(61)、第一支架(62)、以及第一驱动单元(64),所述芯片抓取头(61)可旋转且可上下移动设置在所述第一支架(62)上,所述第一驱动单元(64)连接并驱动所述芯片抓取头(61)上下移动;(5)所述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包括竖向支架(74)、以及可将所述芯片工位上的芯片点焊至所述轨道(30)上的卡片上的点焊头(71),所述点焊头(71)沿所述竖向支架(74)可上下移动地设置在所述竖向支架(74)上。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缩短每个铣槽机构的铣削周期,提高铣槽效率。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一卡集成十个SIM卡的智能卡及其制造设备,该智能卡制造设备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4-0077段):在封装的过程中,设备的铳芯片组的机械手铳切下芯片模块,并放到中转托盘上;卡基从入卡盒被吸入轨道,检测器检测到卡基与槽位后,由电脑控制软件控制点焊组从中转托盘中拾取模块焊接到卡基上。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点焊组7,一体化精密丝杠模组芯片搬送,点焊采用焊头、吸盘一体化设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芯片移动点焊机构)。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由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将冲切后的芯片先搬运至芯片工位,然后再由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从芯片工位将芯片搬运并点焊到卡片上”,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中转托盘和点焊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亦即先由搬运装置将芯片搬运到中转盘中,再由点焊组从中转盘中将芯片搬运并点焊到卡片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中转托盘,并未公开将冲模出的芯片转移到芯片工位上的芯片转换机构,也未公开采用什么方式将芯片转移到中转托盘;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可移动的中转托盘组,而权利要求1中的芯片工位是固定不动的。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芯片抓取结构的具体结构”,以及“所述第一铣槽机构(40)、第二铣槽机构(50)、芯片抓取转换机构(60)、芯片移动点焊机构(70)、第一冷热焊机构(80)和第二冷热焊机构(90)沿所述卡片的传送方向依次设置在所述拉卡机构(10)和收卡机构(20)之间”;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点焊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但是未公开移动点焊机构的具体结构。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4)、(5)。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智能卡封装机,包含点焊定位机构,该点焊定位机构(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3和附图2)包括移动件、点焊头(相当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点焊头(71))以及固定支架(相当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竖向支架(74)),移动件上下移动地安装在固定支架上(相当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焊头(71)上下移动地设置在所述竖向支架(74)上),固定支架设置在横向架上(由附图2可清楚看出)。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5)。对此,合议组予以认可。但是,对比文件4仍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4)。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4),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减少占地空间,提高运行效率与稳定性,减少人工的频繁操作,使用和调试方便,成本低,产量高,操作简单。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4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4或5的基础上,或在对比文件4和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7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0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从属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10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3、5-11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3)、(4),因此,在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提出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无效理由全部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的基础上维持20162015369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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