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47
决定日:2019-05-07
委内编号:5W1167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50581.9
申请日:2015-06-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虞雅仙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24B11/02(2006.01);B24B41/00(2006.01);B24B41/06(2012.01);B24B41/02(2006.01);B24B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不再主张无效理由,则应当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0450581.9,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5日,专利权人为虞雅仙。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包括前后平行设置的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和第二左右转移机构,沿第一左右转移机构自左向右依次排列设置有上下料工位(1)、多个上半球磨抛工位和对接工位(3),沿第二左右转移机构自右向左依次排列设置有对接工位(3)、多个下半球磨抛工位和上下料工位(1);其中,上下料工位(1)设置用于将加工好的水晶坯件从夹具上取下来并将待加工的水晶坯件固定在该夹具上的上下料机械,上半球磨抛工位和下半球磨抛工位设在用于对夹具上的水晶坯件进行磨抛加工的磨抛机械上,对接工位(3)设置用于将水晶坯件从一个夹具转接固定到另一个夹具上的对接机械;上下料机械、磨抛机械和对接机械上用于安装夹具的夹具座沿夹具长度方向左右成排设置,所述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和第二左右转移机构均包括左右滑动的多个转移机械手,转移机械手由转移驱动装置驱动沿夹具长度方向推动夹具在左右相邻的夹具座之间滑移;其特征在于,所述磨抛机械包括:一上半球磨具序列,具有左右排列的多个上半球磨抛磨具,上半球磨抛磨具的前侧设置上半球磨抛机构,多个上半球磨抛机构左右排列形成一上半球加工序列,该上半球加工序列中相邻的磨抛机构之间通过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一下半球磨具序列,具有左右排列的多个下半球磨抛磨具,下半球磨抛磨具的后侧设置下半球磨抛机构,多个下半球磨抛机构左右排列形成一下半球加工序列,该下半球加工序列中相邻的磨抛机构之间通过第二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上半球磨具序列位于下半球磨具序列的前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半球加工序列和对接工位(3)之间设有上半球质检工位(24),所述下半球加工序列和上下料工位(1)之间设有下半球质检工位(44),上半球质检工位(24)和下半球质检工位(44)上均设有驱动装置,该驱动装置包括一拖架(901), 拖架(901)上通过转轴(906)设置一能够前后翻转摆动的摆动架(904),该摆动架(904)具有夹具固定板和夹具锁紧气缸(905),该摆动架(904)由翻转气缸(902)驱动进行前后翻转摆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拖架(901)与机架前后滑动连接,拖架(901)由平移气缸(908)驱动前后滑动。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转气缸(902)安装在拖架(901)的左侧或右侧,翻转气缸(902)的活动端与齿条(903)连接,齿条(903)通过齿轮与转轴(906)传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摆动架(904)的前后两侧各设置一套夹具固定板,两套夹具固定板相对于转轴(906)轴线中心对称,这样通过摆动架(904)的前后翻转摆动实现两套夹具固定板的前后位置对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料机械、对接机械和/或磨抛机械的工作区域通过外罩板封闭。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料机械包括:一上料序列,包括至少一个第一夹具座,其中一个第一夹具座的下方设置上料组件,该上料组件上方的第一夹具座上设有夹具定位机构;一下料序列,包括至少一个第二夹具座,其中一个第二夹具座的下方设置下料组件;上料序列和下料序列之间设置一能够在水平面内转动和定位的第一水平转动架,上料序列中的一个第一夹具座和下料序列中的一个第二夹具座分别固定在第一水平转动架的前后两侧并通过第一水平转动架的转动实现前后位置对调;上料序列的第一夹具座和磨抛机械的上半球加工序列之间均通过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下料序列的第二夹具座、下半球质检工位 和磨抛机械的下半球加工序列之间均通过第二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机械包括:一前对接序列,包括左右排列的第一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三夹具座,第一对接上夹具座的下方设置一相配合实施对接的第一对接下夹具座;一后对接序列,包括左右排列的第二对接上夹具座和第四夹具座,第二对接上夹具座的下方设置一相配合实施对接的第二对接下夹具座;前对接序列和后对接序列之间设置一能够在竖直面内转动和定位的竖直转动架和一能够在水平面内转动和定位的第二水平转动架,第一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一对接下夹具座安装在竖直转动架的前侧,第二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二对接下夹具座安装在竖直转动架的后侧,第一对接上夹具座、第一对接下夹具座、第二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二对接下夹具座通过竖直转动架的转动同时实现前后上下位置对调,第三夹具座和第四夹具座分别固定在第二水平转动架的前后两侧并通过第二水平转动架的转动实现前后位置对调;前对接序列的第一对接上夹具座、第三夹具座、上半球质检工位和磨抛机械的上半球加工序列之间均通过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后对接序列的第二对接上夹具座、第四夹具座和磨抛机械的下半球加工序列之间均通过第二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第一对接上夹具座、第一对接下夹具座、第二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二对接下夹具座上分别设有夹具定位机构。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具定位机构,包括夹具固定板(701),所述夹具固定板(701)上设有用于滑推夹具(8)的凹槽,夹具固定板(701)在所述凹槽的一侧设有阻挡定位装置,该阻挡定位装置包括一阻挡臂(705),该阻挡臂(705)由阻挡驱动结构控制 伸入或者退出夹具(8)的滑推路径从而实现阻挡夹具(8)或让夹具(8)通过,夹具固定板(701)在所述凹槽的另一侧设有推动定位装置,该推动定位装置包括一推动臂(707),该推动臂(707)由推动驱动结构控制伸入夹具(8)的滑推路径并推动夹具移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动臂(707)与夹具固定板(701)铰接,该推动臂(707)的转动平面与夹具(8)的滑推路径平行,所述推动驱动结构为一转动驱动气缸(708),转动驱动气缸(708)通过齿条或者连杆与推动臂(707)传动连接从而驱动推动臂(707)转动。”

针对本专利,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5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6471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共2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2-6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所提交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7、8和9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顺序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包括前后平行设置的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和第二左右转移机构,沿第一左右转移机构自左向右依次排列设置有上下料工位(1)、多个上半球磨抛工位和对接工位(3),沿第二左右转移机构自右向左依次排列设置有对接工位(3)、多个下半球磨抛工位和上下料工位(1);其中,上下料工位(1)设置用于将加工好的水晶坯件从夹具上取下来并将待加工的水晶坯件固定在该夹具上的上下料机械,上半球磨抛工位和下半球磨抛工位设在用于对夹具上的水晶坯件进行磨抛加工的磨抛机械上,对接工位(3)设置用于将水晶坯件从一个夹具转接固定到另一个夹具上的对接机械;上下料机械、磨抛机械和对接机械上用于安装夹具的夹具座沿夹具长度方向左右成排设置,所述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和第二左右转移机构均包括左右滑动的多个转移机械手,转移机械手由转移驱动装置驱动沿夹具长度方向推动夹具在左右相邻的夹具座之间滑移;其特征在于,
所述磨抛机械包括:
一上半球磨具序列,具有左右排列的多个上半球磨抛磨具,上半球磨抛磨具的前侧设置上半球磨抛机构,多个上半球磨抛机构左右排列形成一上半球加工序列,该上半球加工序列中相邻的磨抛机构之间通过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
一下半球磨具序列,具有左右排列的多个下半球磨抛磨具,下半球磨抛磨具的后侧设置下半球磨抛机构,多个下半球磨抛机构左右排列形成一下半球加工序列,该下半球加工序列中相邻的磨抛机构之间通过第二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
上半球磨具序列位于下半球磨具序列的前侧;
所述上下料机械包括:
一上料序列,包括至少一个第一夹具座,其中一个第一夹具座的下方设置上料组件,该上料组件上方的第一夹具座上设有夹具定位机构;
一下料序列,包括至少一个第二夹具座,其中一个第二夹具座的下方设置下料组件;
所述对接机械包括:
一前对接序列,包括左右排列的第一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三夹具座,第一对接上夹具座的下方设置一相配合实施对接的第一对接下夹具座;
一后对接序列,包括左右排列的第二对接上夹具座和第四夹具座,第二对接上夹具座的下方设置一相配合实施对接的第二对接下夹具座;
第一对接上夹具座、第一对接下夹具座、第二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二对接下夹具座上分别设有夹具定位机构;
所述夹具定位机构,包括夹具固定板(701),所述夹具固定板(701)上设有用于滑推夹具(8)的凹槽,夹具固定板(701)在所述凹槽的一侧设有阻挡定位装置,夹具固定板(701)在所述凹槽的另一侧设有推动定位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该阻挡定位装置包括一阻挡臂(705),该阻挡臂(705)由阻挡驱动结构控制伸入或者退出夹具(8)的滑推路径从而实现阻挡夹具(8)或让夹具(8)通过;该推动定位装置包括一推动臂(707),该推动臂(707)由推动驱动结构控制伸入夹具(8)的滑推路径并推动夹具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动臂(707)与夹具固定板(701)铰接,该推动臂(707)的转动平面与夹具(8)的滑推路径平行,所述推动驱动结构为一转动驱动气缸(708),转动驱动气 缸(708)通过齿条或者连杆与推动臂(707)传动连接从而驱动推动臂(707)转动。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半球加工序列和对接工位(3)之间设有上半球质检工位(24),所述下半球加工序列和上下料工位(1)之间设有下半球质检工位(44),上半球质检工位(24)和下半球质检工位(44)上均设有驱动装置,该驱动装置包括一拖架(901),拖架(901)上通过转轴(906)设置一能够前后翻转摆动的摆动架(904),该摆动架(904)具有夹具固定板和夹具锁紧气缸(905),该摆动架(904)由翻转气缸(902)驱动进行前后翻转摆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拖架(901)与机架前后滑动连接,拖架(901)由平移气缸(908)驱动前后滑动。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转气缸(902)安装在拖架(901)的左侧或右侧,翻转气缸(902)的活动端与齿条(903)连接,齿条(903)通过齿轮与转轴(906)传动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摆动架(904)的前后两侧各设置一套夹具固定板,两套夹具固定板相对于转轴(906)轴线中心对称,这样通过摆动架(904)的前后翻转摆动实现两套夹具固定板的前后位置对调。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料机械、对接机械和/或磨抛机械的工作区域通过外罩板封闭。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上料序列和下料序列之间设置一能够在水平面内转动和定位的第一水平转动架,上料序列中的一个第一夹具座和下料序列中的一个第二夹具座分别固定在第一水平转 动架的前后两侧并通过第一水平转动架的转动实现前后位置对调;上料序列的第一夹具座和磨抛机械的上半球加工序列之间均通过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下料序列的第二夹具座、下半球质检工位和磨抛机械的下半球加工序列之间均通过第二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晶坯件磨抛系统,其特征在于,前对接序列和后对接序列之间设置一能够在竖直面内转动和定位的竖直转动架和一能够在水平面内转动和定位的第二水平转动架,第一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一对接下夹具座安装在竖直转动架的前侧,第二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二对接下夹具座安装在竖直转动架的后侧,第一对接上夹具座、第一对接下夹具座、第二对接上夹具座和第二对接下夹具座通过竖直转动架的转动同时实现前后上下位置对调,第三夹具座和第四夹具座分别固定在第二水平转动架的前后两侧并通过第二水平转动架的转动实现前后位置对调;前对接序列的第一对接上夹具座、第三夹具座、上半球质检工位和磨抛机械的上半球加工序列之间均通过第一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后对接序列的第二对接上夹具座、第四夹具座和磨抛机械的下半球加工序列之间均通过第二左右转移机构实现夹具的流转。”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0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不持异议,并表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已不存在无效理由。
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7、8和9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顺序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作出的上述修改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不持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不再主张无效理由,则应当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在本案中,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主张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7、8、9中的部分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顺序和引用关系进行调整。由于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人并未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提出任何无效主张,同时针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新的无效理由,而且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表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不存在无效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45058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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