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磁保持继电器线圈电压输入连接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02
决定日:2019-05-07
委内编号:5W1153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694968.5
申请日:2012-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海云
授权公告日:2013-07-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H01R13/639,H01R13/40,H01R4/18,H01R24/00,H01R24/20,H01H50/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所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694968.5,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0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保持继电器线圈电压输入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器组件、继电器线圈金属插针和设置在对应于所述插针周边的继电器外围塑料体的第一卡扣;所述连接器组件包括电压输入信号线、金属接插端子和塑料连接器,塑料连接器上设有第二卡扣,金属接插端子固定在塑料连接器中,金属接插端子的一端与电压输入信号线的一端相固定;连接器组件通过塑料连接器的第二卡扣与继电器外围塑料体的第一卡扣的相互卡扣配合而固定于继电器外围塑料体,连接器组件的金属接插端子的另一端与继电器线圈金属插针插接相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保持继电器线圈电压输入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接插端子的一端与电压输入信号线的一端通过压接牢固相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保持继电器线圈电压输入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连接器中设有通透的卡接孔,金属接插端子与塑料连接器的卡接孔之间通过过盈配合方式而使得金属接插端子扣紧在所述卡接孔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磁保持继电器线圈电压输入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连接器的第二卡扣为二个,分别设在塑料连接器沿着水平方向的相对的二侧;所述继电器外围塑料体的第一卡扣为二个,分别设在与第二卡扣相适配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磁保持继电器线圈电压输入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连接器沿着水平方向的相对的二侧分别设有适配于所述第一卡扣的限位槽,所述第二卡扣设在所述限位槽中,当第一卡扣沿着水平方向进入所述限位槽而与第二卡扣相配合时,所述限位槽在上下方向对第一卡扣实现限位。”
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JP5-1939Y2,公开日为1993年01月19日;
附件2:CN203039180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03日。
2018年08月03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JP5-1939Y2及相关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01月19日;
证据2:CN101662133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03日;
证据3:EP1357570A2及相关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10月29日;
证据4:CN1716490A,公开日为2006年01月04日;
证据5:JP特开平7-130439A及相关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05月19日;
证据6:CN202231190U,授权公告日2012年05日23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不准确,并提交了证据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8年11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放弃无效请求书的意见和证据,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8年08月0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日期、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6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1、证据3、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证据6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磁保持继电器线圈电压输入连接结构,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磁继电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图1-2):1为设有表面电磁继电器的插入部2和端子螺钉3的插座主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连接器组件),4是覆盖在插座主体1表面上装卸自由地被安装的插针保护器,可在插座主体1保持原样,不具备插针保护器的插座来使用。插座主体1对应于具有四个c触点的电磁继电器6,插入部2具有十二个电磁继电器的触点端子和十四个与两个线圈端子对应的端子穴7并且,安装在每个端子穴7中的接触器(未示出)连接到端子螺钉3,端子螺钉3布置成在插入部2的前部和后部分成七个的两级。插座主体1通过螺钉使用对角布置的两个附接孔la附接到机壳中的支撑构件。另一方面,插针保护器4为绝缘板材冲压而成的矩形形状,并且在面对插入部2的部分中形成矩形窗孔4a,电磁继电器6的端子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继电器线圈金属插针)可以通过该矩形窗孔4a插入。此外,在插针保护器4的侧表面上,设置有凹口4b,凹口4b从插座主体1的狭缝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卡扣)升起并且从一对左右防振支架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卡扣)中伸出,用于抓住电磁继电器6。在插入电磁继电器6之前,将插针保护器4放在插座主体1的上表面上并如下所述地抓握。插座本体1本身用作没有插针保护器的标准插座,但是当用插针保护器将电线连接到端子螺钉3时,根据需要移除插针保护器4。结果,由于端子螺钉3的上部是敞开的,所以便于布线工作,并且也可以使用圆形压接端子。由于插针保护器4没有任何特殊的固定装置,而是简单地保持在电磁继电器6和插座本体1之间,因此它与电磁继电器6同时分离并且可以容易地安装和拆卸。而且,所示的一个是通过从板材冲压而形成的,并且与模制产品相比是便宜的。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5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1的连接器组件包括电压输入信号线、金属接插端子,金属接插端子的一端与电压输入信号线的一端相固定,另一端与继电器线圈金属插针插接相配合,而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插座主体内具有金属插接端子和电压输入信号线。(2)权利要求1的继电器外围和连接器为塑料体,而证据5没有公开插座主体和电磁继电器的外部的材质。
对于区别(1),证据5虽然没有明确公开插座主体内具有金属插接端子,但证据5的插座主体上与两个线圈端子对应设置有端子穴,每个端子穴中具有接触器,该接触器连接到端子螺钉3,证据5的接触器和端子螺钉实质上的起到了金属插接端子的作用,其与权利要求1的金属插接端子作用相同,并且虽然证据5没有公开具有电压输入信号线,但为了保证电磁继电器的正常工作,证据5的插座主体必然需要通过接触器和端子螺钉与电压输入信号线连接固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5给出了在插座主体内使用金属插接端子分别与电磁线圈插针和电压输入信号线连接的技术启示,在证据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区别(1)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2),为了起到绝缘作用,继电器外壳和连接器的外部采用塑料材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区别(2)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在证据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金属接插端子的一端与电压输入信号线的一端通过压接牢固相固定。在电气连接器领域,电连接器的金属端子与线缆的连接采用压接固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塑料连接器中设有通透的卡接孔,金属接插端子与塑料连接器的卡接孔之间通过过盈配合方式而使得金属接插端子扣紧在所述卡接孔中。在电气连接器领域,为了实现插接其两端相互配合,避免插针晃动,并保证制造工艺简单,采用过盈配合实现二者之间的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塑料连接器的第二卡扣为二个,分别设在塑料连接器沿着水平方向的相对的二侧;所述继电器外围塑料体的第一卡扣为二个,分别设在与第二卡扣相适配的位置。为提高装配稳定性,减少各个方向的位移,采用多个卡扣结构进行固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卡扣的数量以及其的设置位置,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塑料连接器沿着水平方向的相对的二侧分别设有适配于所述第一卡扣的限位槽,所述第二卡扣设在所述限位槽中,当第一卡扣沿着水平方向进入所述限位槽而与第二卡扣相配合时,所述限位槽在上下方向对第一卡扣实现限位。为提高装配稳定性,减少各个方向的位移,采用限位槽和卡扣配合进行固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22069496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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