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盗锁-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盗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03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5W1163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870769.9
申请日:2015-11-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惠州市云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3-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欧莱斯顿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朱文广
国际分类号:E05B3/00,E05B1/00,E05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省略了部件,但部件的省略导致与其相对应的功能也相应地消失,且省略后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该部件的省略不能使得权利要求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870769.9,申请日为2015年11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盗锁,其特征在于:包括面壳、底板、控制机构及与所述控制机构连接的把手,所述控制机构包括离合钢套、第一拨动片、第一止手弹簧、支座压块、第二拨动片、第二止手弹簧、方钢连接件、按钮弹簧及按钮,所述按钮设于所述把手上,所述按钮设有按钮连杆,所述第二拨动片通过所述方钢连接件与所述把手连接、且能够与所述把手同步转动,所述离合钢套与所述第一拨动片连接、且能够与所述第一拨动片同步转动,所述按钮弹簧套于所述按钮连杆,所述按钮连杆穿于所述方钢连接件内、且能够与所述方钢连接件同步转动,当按压按钮时,所述按钮连杆穿过所述方钢连接件与所述离合钢套连接、且能够与所述离合钢套同步转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钮连杆为方轴结构,所述方钢连接件及所述离合钢套均设有方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钢套与所述第一拨动片卡合连接,所述方钢连接件一端与所述第二拨动片卡合连接,所述方钢连接件另一端与所述把手卡合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拨动片设有与所述第一止手弹簧配合使用的第一拨块,所述第二拨动片设有与所述第二止手弹簧配合使用的第二拨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支座压块设于所述第一止手弹簧与所述第二拨动片之间,所述支座压块压于所述第二拨动片及第二止手弹簧、且通过螺栓固定在所述面壳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互换传动件及传动连杆,所述传动连杆一端与所述互换传动件铰接,所述传动连杆另一端与所述第一拨动片铰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钢套与所述第一拨动片连接、且通过第一卡簧固定。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方钢连接件通过第二卡簧与所述面壳连接在一起。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离合压板,所述离合压板盖于所述控制机构、且通过螺栓与所述面壳固定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盗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方钢连接件与所述把手之间设有定位销,所述方钢连接件设有限位孔,所述把手设有固定孔,所述定位销与所述固定孔螺纹连接,所述定位销设有内六角。”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609489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21967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228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386256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7月29日、申请公布号CN104806073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343802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0月14日、申请公布号CN104975755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571494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对应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证据组合方式中包括以证据4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4结合证据5再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或被证据1、2、4、5、6、7、8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月1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以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放弃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述创造性的无效理由。(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3)双方当事人均针对无效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1-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省略了部件,但部件的省略导致与其相对应的功能也相应地消失,且省略后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该部件的省略不能使得权利要求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盗锁,证据4公开了一种把手可换向的锁(参见说明书全文及附图),依次包括: 锁壳1(相当于本专利的面壳),用于安装和保护内部部件,把手2,通过一连接装置可转动地安装在锁壳1上,一端延伸至锁壳1内,弹簧座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拨动片),可转动地安装在锁壳1内,弹簧座3上设置有一螺纹孔31,转动块4(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拨动片),可转动地安装在锁壳1内,换向片5,与把手2的端部传动连接,把手2端部设置有两卡槽21,换向片5中间设置有孔位,孔位侧壁延伸有与卡槽21配合的卡头51,卡头51与卡槽21配合,驱动块6(对应于本专利的离合钢套),安装在转动块4上,用于驱动开锁或保险,驱动块6可采用以下方式与转动块4连接,转动块4两端设置有定位孔41,驱动块6两端设置有定位柱61,定位柱61插设在定位孔41内,第一复位弹簧7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止手弹簧),安装在锁壳1内,作用于弹簧座3以使其可旋转复位,第二复位弹簧7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止手弹簧),安装在锁壳1内,作用于转动块4以使其可旋转复位,把手2和驱动块6之间设置有一离合机构。离合机构具体可采用以下实施方式,包括按键轴81、插头82、第三复位弹簧83(相当于本专利的按钮弹簧)、及与插头82配合的凹孔,把手2上设置有导孔84,插头82与按键轴81连接,并二者可滑动地安装在该导孔84内,复位弹簧位于导孔84内,一端与导孔84连接,另一端与按键轴81连接(插头82与按键轴81连接的组合部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按钮,其杆部相当于本专利的按钮连杆,结合附图可知按钮弹簧套于按钮连杆);凹孔位于驱动块6上。采用上述结构的离合机构具体动作过程如下,按压按键轴81带动插头82往里移动,至插头82插入凹孔形成连接,然后转动把手2即可开门,撤除施加在按键轴81上的外力后,在第三复位弹簧83的作用下按键轴81往外移动复位。离合机构使得开锁时必须操作按键轴81进行离合,然后转动把手2方可进行开锁,可防止不法分子破坏猫眼后通过猫眼直接钩动把手2进行开锁。连接装置可采用以下实施方式,在弹簧座3和转动块4之间依次设置有防松垫片91和把手螺丝92。另根据说明书第0038段,换向片两端设置两通孔52,其中一通孔52与螺纹孔31对齐并通过螺钉连接,在遇到门体开启方向与把手2朝向不一致的情况下,松开螺纹孔31与通孔52的连接,转动把手带动换向片转动到合适位置后,用螺钉锁紧螺纹孔31与另一通孔52,即可实现把手2朝向的改变,使得锁体可适用于该门体,而不需额外配置别的锁体。
经比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区别在于:(1)本专利记载了方钢连接件,第二拨动片通过方钢连接件与所述把手连接,按钮连杆穿于方钢连接件内、且能够与方钢连接件同步转动,当按压按钮时,按钮连杆穿过方钢连接件,证据4没有文字记载与方钢连接件对应的部件;(2)本专利记载了支座压块,而证据4中对应的是防松垫片91和把手螺丝92;(3)本专利还具有底板,离合钢套、方钢连接件中钢的材质。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1)关于方钢连接件,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指出按钮连杆是一种方形的结构,按钮连杆和方钢连接件、离合钢套要咬合,方钢连接件是指有棱角,不是圆的。而结合证据4的文字及附图,可见其按钮连杆也是为有棱角的大致方形的结构,并且把手能够带动按钮一起转动,显然其把手2上设置的导孔84是要与按钮连杆配合的,至少有部分是有棱角不是圆的,并且采用方形杆件和方孔配合实现连动旋转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证据4把手上设置导孔84的筒状部与按钮连杆配合的部分在功能上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方钢连接件,虽然在证据4中方钢连接件是把手的一部分,但是在本专利中方钢连接件也是要和把手固定连接的(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0),因此无论是把手上一体设置方钢连接件,还是独立设置方钢连接件之后再与把手固定连接,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质功能相同,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证据4中弹簧座3及与其连接的换向片5通过卡头51与把手端部的卡槽21配合,实现与把手的连接,相当于第二拨动片通过方钢连接件与把手连接,按压按钮时,按钮连杆沿该部分轴向前进与驱动块6(对应于离合钢套)啮合,虽然没有记载当按压按钮时,按钮连杆穿过方钢连接件,但本专利和证据4在按压按钮时,都要使按钮连杆与离合钢套啮合,此时按钮连杆是否穿过方钢连接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效果可以预期。
(2)关于支座压块,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指出支座压块在权利要求1是起到中间隔离与离合钢套相关的部件和与方钢连接件相关的部件的作用,证据4中防松垫片91和把手螺丝92依次设置在弹簧座3和转动块4之间,显然也能够隔离与驱动块6(对应于离合钢套)相关的部件和与方钢连接件相关的部件,因此,证据4公开的防松垫片91和把手螺丝92与权利要求1的支座压块在位置、功能上是一致的。另证据5公开了一种锁的内芯件及应用该锁的内芯件的执手门锁(参见其说明书第0023-0026、0033-0035段及对应的附图),该锁的内芯件包括具有两个定位端2的回力弹簧1、底板3、设于底板3上的穿透孔4以及由转轴5和底片6固定连接而成的执手头7,底板3向外延伸设置有弧形凸沿8,转轴5在均背离底板3和回力弹簧1的方向上还套设有拨动片10。将执手头7穿设于穿透孔4上,使执手头7上的转轴5和底片6分别位于底板3的两侧设置,且回力弹簧1穿过转轴5并与底板3相接触,同时使其上的两个定位端2分别位于弧形凸沿8的两个端部外侧后,再将拨动片10套设于转轴5的外端,并沿底板3方向滑至与回力弹簧1接触位置,同时还需要将拨动片10上设置的两个拨块11位于弧形凸沿的端部9内侧且均与定位端2相抵触设置,使得在底板3与拨动片10之间的回力弹簧1处于被拉伸状态。所述底板3的四端均开设有第一螺纹孔21。执手门锁,包括有锁的内芯件,还包括有面板22以及手柄23,所述面板22上开设有转轴5通孔以及第二螺纹孔25,安装于面板22上的锁的内芯件的第一螺纹孔21与第二螺纹孔25相对应安装设置,并通过螺钉形成可拆卸的连接。证据5中的回力弹簧1和拨动片10均安装于底板3,底板通过螺钉固定在面板22(即锁的面壳)上,显然底板能够对拨动片10起到固定作用,与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的固定作用相同,在证据5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4中弹簧座(即第二拨动片)远离面壳的一侧采用证据5底板3的结构(形成本专利的支座压块),以固定弹簧座,此时该支座压块客观上必然也能够对转动块4(即第一拨动片)和驱动块6(对应于离合钢套)起到支撑作用。
(3)为了使防盗锁形成一个独立的整体、对内部的控制机构进行保护,设置底板以和面壳配合形成封闭的锁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离合钢套以及方钢连接件均采用钢的材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弹簧座3不能与方钢连接件连接,因为证据4发明目的之一是要实现把手的换向,需要调整换向片5的方向,换向片5和方钢连接件是相互连接的,调整时方钢连接件会随着把手动,如果是弹簧座跟着动,没有办法使螺纹和螺孔对接,因此权利要求1里第二拨动片是通过方钢连接件与把手连接,但是证据4不可能是这种结构。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为了使得把手可换向,设置了换向片5,使得同一把锁能够适用不同开启方向的门。但针对特定开启方向的门,弹簧座3与换向片5固定连接,换向片通过前述把手上对应于方钢连接件的部分(以下简称方钢连接件)连接于把手,可见弹簧座3也是要利用方钢连接件与把手固定连接。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中第二拨动片直接通过方钢连接件与门把手连接,证据4中还要借助换向片,但是在证据4中设置换向片增加了门把手的换向功能,在省略了换向片之后,相应的换向功能也随之消失,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能换向的锁也是常见的锁的形式,在证据4的基础上,省略换向片5,使弹簧座3直接通过方钢连接件与把手连接,从而得到一种不能换向的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能接受。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按钮连杆为方轴结构,所述方钢连接件及所述离合钢套均设有方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方钢连接件带动按钮连杆旋转进而带动离合钢套旋转,设置方轴与方孔的配合结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结合证据4的文字及附图,可见其按钮连杆也是为大致方形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离合钢套与所述第一拨动片卡合连接,所述方钢连接件一端与所述第二拨动片卡合连接,所述方钢连接件另一端与所述把手卡合连接”,前述评述的基础上,采用卡合的方式连接两个部件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第一拨动片设有与所述第一止手弹簧配合使用的第一拨块,所述第二拨动片设有与所述第二止手弹簧配合使用的第二拨块”,如前所述,证据4公开了第一复位弹簧71(相当于第二止手弹簧)作用于弹簧座3(相当于第二拨动片)以使其可旋转复位,第二复位弹簧72(相当于第一止手弹簧)作用于转动块4(相当于第一拨动片)以使其可旋转复位,为了实现复位弹簧带动拨动片旋转复位,在各拨动片上设置与各弹簧配合使用的拨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支座压块设于所述第一止手弹簧与所述第二拨动片之间,所述支座压块压于所述第二拨动片及第二止手弹簧、且通过螺栓固定在所述面壳上”,证据4中的防松垫片91和把手螺丝92也是设置在第二复位弹簧(相当于第一止手弹簧)和弹簧座(相当于第二拨动片)之间(参见附图4以及说明书第0041段),若如前所述,在此处采用证据5公开的底板3形成支座压块,显然即能够得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还包括互换传动件及传动连杆,所述传动连杆一端与所述互换传动件铰接,所述传动连杆另一端与所述第一拨动片铰接”。证据8公开了一种电子锁传动结构(参见其全文及附图),包括离合转轴6和两根连杆7,设置在电子锁的执手轴1和用于连接方销2的方钢座3之间,执手轴1上设有把手14,执手轴1与电子锁的锁体4之间设有扭簧5。方钢座3和离合转轴6的两侧均设有连接部,方钢座3和离合转轴6位于同一侧的两连接部之间通过一根连杆7连接,连杆 7的两端与对应连接部均为转动连接。电机通过传动机构将动力传递给压板10,使压板10如图1所示上下运动,当压板10推动推销9向内运动至推销9的内端插在限位孔15内时,此时执手轴1与离合转轴6可以同步转动,离合转轴6会在执手轴1的带动下转动,通过两连杆7的拉动,方钢座3也会随之一起转动,从而带动与方销2连接的斜舌机构工作。可见,证据8公开了用于锁的互换传动件、传动连杆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对此专利权人也认可,且作用也相同。从而,在证据4中采用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均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限定了“所述离合钢套与所述第一拨动片连接、且通过第一卡簧固定”、“所述方钢连接件通过第二卡簧与所述面壳连接在一起”,在前面评述的基础上,将两个相互连接的部件选用卡簧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效果可以预期。且证据5也公开了通过卡簧实现两个部件连接的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还包括离合压板,所述离合压板盖于所述控制机构、且通过螺栓与所述面壳固定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实现控制机构内各部件的可靠定位,设置离合压板盖于控制机构、并通过螺栓与面壳固定连接,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且效果可以预期。另,证据2公开了一种防猫眼开启的防盗门锁,并公开了“第二螺丝10将盖板9固定在面板3的固定柱11上,盖板9压住第二复位簧8、锁体传动件4、离合复位簧13、离合件12定位在把手定位件5上面”(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也给出了设置离合压板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方钢连接件与所述把手之间设有定位销,所述方钢连接件设有限位孔,所述把手设有固定孔,所述定位销与所述固定孔螺纹连接,所述定位销设有内六角”,通过定位销与分别设于两被连接件上的限位孔和固定孔实现这两个被连接件之间的固定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7公开了门锁内把手防盗构造,并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2、0016段):后执手套1中部设有执手套销钉孔16,执手销钉6(相当于定位销)分别穿过执手销钉孔712和执手套销钉孔16(这两个孔公开了固定孔和限位孔)将后执手套1与后执手7销固。即证据7也给出了设置定位销、限位孔和固定孔进行固定连接的技术启示。而螺纹连接是常规的固定连接方式,且根据需要在定位销上设置内六角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87076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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