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双轮车体-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纵向双轮车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62
决定日:2019-05-08
委内编号:5W1166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315165.3
申请日:2014-06-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大鹏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A63C17/00,A63C17/04,A63C17/12,A63C1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使用多项现有技术结合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须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这些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如果其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未全部被这些现有技术公开,且各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关联,而这些现有技术各自公开的技术特征在结合时存在适配性问题,则通常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纵向双轮车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420315165.3,申请日为2014年6月13日,专利权人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包括顶盖、内盖、底盖、轮毂电机、转动机构;顶盖、内盖、底盖均包括两个成对称布置且可相互转动的部件,内盖处于顶盖及底盖之间并与这两者配合在一起;内盖的中间横向位置固定有转动机构;内盖的左右两侧边缘位置固定有纵向设置的轮毂电机;顶盖、内盖、底盖共同配合围成安装电力驱动系统的空腔,上述电力驱动系统与轮毂电机相连;所述转动机构包括两个轴承、一个轴套、两个卡簧;两个轴承分别固定在内盖的两个相同部件的内端,轴套固定在两个轴承内并通过卡簧固定在内盖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包括左顶盖和右顶盖;该左顶盖和右顶盖成对称布置,左顶盖和右顶盖朝内的部分相连形成“X”形,左顶盖和右顶盖朝外的部分均具有一个弧形凸起、该弧形凸起处于轮毂电机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左顶盖和右顶盖相互靠近的位置具有二个提示板,上述提示板与电力驱动系统连接,其中一个为显示电源容量的提示板,另一个为显示是否工作的提示板,在上述每个提示板上均具有一个透明外罩。
4. 根据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左顶盖和右顶盖中间位置具有第一空槽;内盖包括左内盖和右内盖;左、右内盖在与第一空槽相对应位置具有第二空槽,第一空槽和第二空槽结合形成放置踏板的踏板空腔。
5.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双轮车包括踏板,该踏板放置在踏板空腔内,该踏板的上表面具有彼此间隔的增加摩擦力的摩擦条。
6. 根据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内盖和右内盖朝内的端头具有圆柱形的筒体,轴承和轴套从外至内通过卡簧安装在该筒体内。
7. 根据权利要求6中所述的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内盖和右内盖朝内的端头之间设置有一个限位轴,该限位轴处于右内盖内的长度要长于处于左内盖内的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7中所述的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力驱动系统包括供电电源、控制器、轮毂电机驱动电路、加速度传感器、陀螺仪、红外光电传感器;供电电源与控制器连接,控制器分别与轮毂电机驱动电路、加速度传感器、陀螺仪、红外光电传感器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盖外侧面还具有透明的装饰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陀螺仪下方设有一个“U”形的陀螺仪脚踏板,该陀螺仪脚踏板安装在底座上。”
针对本专利,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514663B的中国发明专利作为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8月28日,授权公开号为CN203158157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803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公开日为2013年9月12日,公开号为US2013/0238231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514663B的中国发明专利;
附件5: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9月1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78765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1601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81739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68232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3、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附件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8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9、10属于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2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4日针对合议组转送的文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19年 3月20日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放弃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其无效理由以2019年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书面意见为准,并在此基础上放弃附件4和与其相关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附件1-3、5-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附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给予专利权人3个工作日的时间对权利要求1中的转动机构进行说明。合议组在此基础上对本案展开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1中转动机构相关特征的含义进行了说明。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5-8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附件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使用多项现有技术结合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须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这些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如果其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未全部被这些现有技术公开,且各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关联,而这些现有技术各自公开的技术特征在结合时存在适配性问题,则通常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纵向双轮车体。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两个轴承分别固定在内盖的两个相同部件的内端,轴套固定在两个轴承内并通过卡簧固定在内盖上”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述轴套实际上就是转动机构的空心轴,轴承与轴的配合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轴承的内圈和外圈分别连接两个相对转动的部件,对于本专利来说就是内盖和轴套,轴承的外圈与外部转动部件即内盖固定连接,内圈与轴套固定连接,从而通过轴承内圈和外圈的相对转动实现内盖相对于轴套的转动;“轴套通过卡簧固定在内盖上”显然不能理解为轴套与内盖是固定无法转动的,否则无法实现车体的相对转动,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和本领域关于卡簧的一般认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固定应当是指轴套在轴向上相对于内盖位置的固定,由于轴套两端设置卡簧并卡在内盖上,使得轴套相对于内盖不会在轴向上滑移。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3、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两轮电动车,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6]段、附图4):两轮自平衡电动车300的踏脚板是由可独立扭转的两部分踏脚板所组成的:第一踏脚板310以及第二踏脚板330,这两部分踏脚板的上表面312与332(相当于顶盖)分别供操作者的两脚站立,这两部分踏脚板的下方分别被底盖板311与331(相当于底盖)所包覆。两轮自平衡电动车还有左右两个车轮以及轮罩:第一车轮315及其轮罩316,第二车轮335及其轮罩336。踏脚板的上表面与底盖板之间的空腔用来放置电子自平衡控制系统与驱动系统(相当于电力驱动系统)。为了保护这些内置的部件,踏脚板的底盖板也应具有相当的强度。整个踏脚板的左右两端所配接的轮子315与335,各自被一个电动机(相当于轮毂电机)驱动。每一个电动机也各自被一套电子自平衡系统控制使两轮电动车的踏脚板的上表面通常是倾向于要与地面保持平行。踏脚板的左右两部分是可以独立朝前或朝后扭转的。第一与第二踏脚板的上表面各设置一个传感器,当它们感知操作者的左右双脚都站稳在踏脚板的上表面时,才能许可电子自平衡控制系统启动工作。
由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壳体由底盖和上盖形成,并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设置于顶盖与底盖之间并与这两者配合在一起的内盖结构,也没有公开车体内部各部件与内盖的连接、固定关系,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还包括内盖,其包括两个成对称布置且可相互转动的部件,处于顶盖及底盖之间并与这两者配合在一起,内盖与顶盖、底盖共同配合围成安装电力驱动系统的空腔;转动机构固定于内盖的中间横向位置,轮毂电机固定在内盖的左右两侧边缘位置;所述转动机构包括两个轴承、一个轴套、两个卡簧,两个轴承分别固定在内盖的两个相同部件的内端,轴套固定在两个轴承内并通过卡簧固定在内盖上。
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的底盘1起到承重梁的作用,且机盖7与底盘1共同围成安装电力驱动系统的空腔,轮毂电机设置在底盘两侧边缘位置,给出了权利要求1所述设置内盖并与其他盖共同围成安装电力驱动系统的空间和设置轮毂电机的技术启示;附件1和/或附件3给出了内盖分为左右两个对称且可相互转动的部分、以及中间横向位置固定转动机构的技术启示;附件5、6和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给出了权利要求1所述转动机构细节的技术启示。
又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两轮自平衡电动车,其蓄电池组12和电机驱动器11分别通过电池支座24和驱动器支座25安装在底盘1的下方,机盖7固定在底盘1相连,机盖7一方面保护了车内重要电子元器件不受破坏,另一方面作为驾驶者的支撑脚踏板;两个轮毂电机10分别安装在电动车的底盘1两侧(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5页末段、第6页倒数第2段,附图1-7)。
附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独立移动脚踏部分的双轮自平衡车,其两个平台部分110、130可移动耦合,它们可以通过轴170互相旋转(或相对扭转),托架164和法兰托架165可以确保将轴固定到平台部分,优选法兰托架转),以防止或减少灰尘或湿气进入壳体内;轴170可以部分是中空的,从而使管道得以通过其中;旋转或扭转的轴排列在行业中是已知的,而其他类型也可以在不偏离当前发明的情况下使用,只要脚踏部分可以移动独立即可(参见附件3中文译文,附图1-5)。
附件5公开了一种轴套式旋转装置,包括轴承1和轴承套2,所述轴承套1内壁靠近轴承套1顶部边沿处设有卡槽3,卡槽3内设有卡簧4,轴承1通过所述卡簧4固定于轴承套2内,轴承套2上方设有轴承端盖5,轴6依次穿过轴承套2、轴承1和轴承端盖5并通过固定螺母一7固定;所述轴承套2和轴承端盖5之间设有固定螺母二8;具体使用时,将轴承1轻敲入轴承套2,将卡簧4卡在轴承套2内壁的卡槽3中固定好轴承1,随后旋入固定螺母一7,起固定作用,并垫高空间位置使轴承端盖5不与轴承套2接触;在旋入固定螺母二8,固定好轴承端盖5;最后装入轴6即可;制造可旋转产品的外部物件时可直接连接(也可焊接)在轴承套上(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0013、0014段,附图1)。
附件6公开了一种电动两轮、三轮车发电装置,轴套4的两侧设置左右两个轴套环沟5,轴套环沟5的外侧对称的装有左右两个轮毅3,左右两个轮毅3的外侧安装左右两个轴承6,所述轴承6上设置左右两个前叉2,所述轴承6上同时装有左右两个电动机。当电动两轮、三轮车开动时,轴承6带动安装在其上的电动机转动,产生电能,所述电能通过导线反馈到两轮、三轮车的蓄电池中(参见附件6说明书末段,附图1)。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基于前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所述内盖既能与顶盖、底盖共同配合围成安装电力驱动系统的空腔,构成三层框架结构,同时又固定连接转动机构和轮毂电机,为车体提供能够相对转动的支撑,所述内盖结构及转动机构是紧密关联、密切配合的,使得所述双轮车体在整体上更加稳定、牢固。附件2虽然公开了用于支撑车体的支撑结构,但其车体本身并不能左右相对转动,因而其支撑结构也不包含相互转动的部件;附件3与附件1在结构上类似,虽然其公开了轴套以及托架,但均固定在其平台部分,同样没有公开前述区别特征所述内盖及与内盖配合的转动机构;附件5虽然公开了实现相对转动的轴承套、轴、轴承、卡簧等结构,但其卡簧3是将轴承1卡到轴承套2内壁从而将其固定在轴承套1内,轴6(对应于本专利所述轴套)通过端部的两个固定螺母7、8和端盖5的配合固定,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卡簧则是用于将轴套固定在内盖中,二者作用并不相同;附件6虽然也设置了轴承、轴套,但根据其说明书第2页第1段的记载可知,其轴承用来紧固车轮,车轴插入轴套,两端的丝杠部分为轴承用,其结构与本专利的转动结构完全不同,应用方式也不相同,无法用作如本专利所述车体的转动机构。可见,请求人主张的各个附件的组合并未完整的公开前述所有区别特征,并且,请求人仅是使用附件1、2、3、5、6中零散公开的不同部件来拼凑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未考虑到相应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特征之间的关联。即使考虑使用附件2中的支撑结构和附件3、5或6的转动机构对附件1进行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仍需将其各自公开的特征作出适当调整再进行有机的组合,通常情况下,这种组合并不能脱离其公开范畴的结构,附件2所涉及的自平衡电动车、附件6涉及的两轮或三轮车与本专利和附件1、3类型不同,结构上也具有很大差异,并且由于附件1本身也应具有实现支撑、转动功能的部件,将附件2、3、5、6分别公开的特征与附件1相结合时还需考虑相关部件的取舍、替代、配合等问题,作出上述改进通常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并不能由这些现有技术简单叠加获得。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前述区别特征所述三层框架结构、转动机构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专利所述内盖结构及转动机构是紧密关联、密切配合的,即使某些特征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以特定方式将其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得到特定的结构也并非公知常识。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10均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均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均不能成立。
此外,请求人使用附件7、8仅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无关,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上述附件不予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31516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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