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波发送方法、接收方法、发送装置、接收装置及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声波发送方法、接收方法、发送装置、接收装置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43
决定日:2019-05-08
委内编号:4W1079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23897.1
申请日:2014-07-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丁申影
授权公告日:2018-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比巴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张巍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W48/10,H04B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并且同样能够解决该部分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余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410323897.1、名称为“声波发送方法、接收方法、发送装置、接收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4月13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比巴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声波接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个的待联网设备接收移动终端广播的声波数据,所述声波数据为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根据在屏幕上显示输入框,记录在输入框中输入的内容,将所述输入的内容根据预设编码调制方式生成的数据,其中所述输入框设置监听模块,监听是否存在输入的操作;
根据所述声波数据以及预设解调解码方式,解出所述无线网络接入信息;
根据所述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接入所述至少一个的待联网设备到无线网络;
检测与所述无线网络的连接是否断开;当与所述无线网络的连接断开后,重新根据所述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接入无线网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网络为无线局域网络、3G网络、4G网络中的任意一种网络。
3. 一种声波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输入的无线网络接入信息;
根据输入的无线网络接入信息以及预设编码调制方式,生成声波数据;
向至少一个的待联网设备广播所述声波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输入的无线网络接入信息,具体为:
根据输入的内容生成无线网络接入信息。
5. 一种声波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声波数据接收模块,用于至少一个的待联网设备接收移动终端广播的声波数据,所述声波数据为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根据在屏幕上显示输入框,记录在输入框中输入的内容,将所述输入的内容根据预设编码调制方式生成的数据,其中所述输入框设置监听模块,监听是否存在输入的操作;
无线网络接入信息解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声波数据以及预设解调解码方式,解出所述无线网络接入信息;
第一无线网络接入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接入所述至少一个的待联网设备到无线网络;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与所述无线网络的连接是否断开;
第二无线网络接入模块,用于当与所述无线网络的连接断开后,重新根据所述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接入无线网络。
6. 一种声波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无线网络接入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输入的无线网络接入信息;
声波数据生成模块,用于根据输入的无线网络接入信息以及预设编码调制方式,生成声波数据;
声波数据广播模块,用于向至少一个的待联网设备广播所述声波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声波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网络接入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生成单元,用于根据输入的内容生成无线网络接入信息。
8. 一种声波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5所述的声波接收装置以及权利要求6至7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声波发送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丁申影(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37811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5月07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038384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6月04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021374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7月27日。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到权利要求1、3、5-7;权利要求1、3、5-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答复意见。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双方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举行当日,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经过核实,系因邮件未及时送达,请求人未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支局出具的邮件情况证明复印件,其上盖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支局”红章,其中说明了邮件号码为“XQ19623820811”的普通挂号邮件未能送达收件人丁申影,该邮件一直存于桂城营业所待领取的具体情况。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指派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次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以下事项: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提交其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邮件情况证明原件,合议组当庭将邮件情况证明复印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经核实对口头审理日期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至3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比文件1至3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声波接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音频技术的物联网Wi-Fi模块的智能联网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47]段):S1,打开智能终端应用程序;S2,用户选择要连入的路由器并根据提示输入密码(相当于在屏幕上显示输入框,记录在输入框中输入的内容),如果智能终端已经连上待连接路由器,则用户仅需要输入密码;如智能终端未连接上待连接路由器或需要连接其他路由器,则用户需要输入路由器名称(SSID)和密码(CODE)信息;S3,智能终端对密码信息进行音频编码,智能终端按照和Wi-Fi模块预先定义的编码规范对待连接路由器的名称和密码信息(相当于无线网络接入信息)进行数字音频编码(相当于将输入的内容根据预设编码方式生成声波数据);S4,智能终端通过音频播放装置播放带有密码信息的音频数据(相当于移动终端广播声波数据);S5,Wi-Fi模块出厂设为无线基站STA模式;S6,Wi-Fi模块启动音频接收装置进入音频配置模式;S7,Wi-Fi模块接收音频数据(相当于至少一个待联网设备接收移动终端广播的声波数据);S8,Wi-Fi模块解码音频数据得到路由器密码(相当于根据声波数据以及预设的解码方式解出无线网络接入信息);S9,Wi-Fi模块接入到路由器(相当于根据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接入至少一个待联网设备到无线网络);S10,连接成功;对路由器密码进行音频编码的过程可以自定义编解码表,并且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和Wi-Fi模块采用同一套编解码表。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声波数据是对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根据预设编码调制方式生成,对应地,对声波数据解调解码得到无线网络接入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对路由器的名称和密码信息(即无线网络接入信息)进行编码、解码,未记载调制和对应解调过程。(2)权利要求1还包括输入框设置监听模块,监听是否存在输入的操作;(3)权利要求1还包括检测与所述无线网络的连接是否断开;当与所述无线网络的连接断开后,重新根据所述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接入无线网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网络传输、如何获得输入信息以及如何保证持续联网。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数据要通过网络传播通常需要将数据从模拟信号编码转换成数字信号,然后再根据具体的传输网络配置或参数,将待传输信号调制到相应的载波或频带上,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密码信息编码并通过Wi-Fi网络传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编码后的密码信息进行调制后再传输。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控方法及移动终端(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2]-[0013]段):移动终端包括触控模块110(相当于输入框)、CPU 120及监听模块130,监听模块130监听触控模块110上是否有触摸动作(相当于输入框设置监听模块,监听是否存在输入的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监听输入的技术特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时得到输入信息,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线网络接入方法及装置(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8]-[0040]段):检测模块302用于检测网络是否可以连通(相当于检测与无线网络的连接是否断开);选择模块304根据检测模块302的检测结果自动选择网络接入方式(相当于接入无线网络)。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网络未连接时自动接入网络的技术特征,上述特征同样可以实现保证持续联网的技术效果,因此能够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检测与无线网络的连接是否断开,当网络连接断开后,重新根据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接入无线网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上述内容,专利权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调制和解调过程;②对比文件1中的音频数据与权利要求1中的声波数据不同;③对比文件1中的播放和权利要求1中的广播不同;④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没有和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①和④,参见上述评述意见;对于②和③,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6]段公开了“音频播放装置为扬声器,音频接收装置为麦克风,智能终端通过自带的音频播放装置播放带有密码信息的音频数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0]段公开了“移动终端通过内置的扬声器广播所述声波数据”,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音频数据与权利要求1中的声波数据都是通过终端中的扬声器播放的,即对比文件1中的音频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声波数据,对比文件1中的播放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广播。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4]段):Wi-Fi模块发起Wi-Fi联网,连入指定的路由器(相当于无线局域网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线网络还可以是3G网络、4G网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声波发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音频技术的物联网Wi-Fi模块的智能联网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47]段):打开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用户选择要连入的路由器并根据提示输入密码(相当于输入的无线网络接入信息),智能终端按照和Wi-Fi模块预先定义的编码规范对密码信息进行音频编码(相当于获取输入的无线网络接入信息,并根据输入的无线网络接入信息以及预设编码方式,生成声波数据),智能终端通过音频播放装置播放带有密码信息的音频数据(相当于向至少一个待联网设备广播声波数据)。
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中的声波数据是根据无线网络接入信息以及预设编码调制方式生成,而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对路由器的名称和密码信息(即无线网络接入信息)进行编码,未记载调制过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网络传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数据要通过网络传播通常需要将数据从模拟信号编码转换成数字信号,然后再根据具体的传输网络配置或参数,将待传输信号调制到相应的载波或频带上,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密码信息编码并通过Wi-Fi网络传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编码后的密码信息进行调制后再传输。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用户输入待连接路由器的名称和密码信息(相当于根据输入的内容生成无线网络接入信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7的装置包括的功能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1、3、4限定的步骤一一对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各个功能模块来实现与方法步骤相对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前面与评述权利要求1、3、4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6和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声波系统,包括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或7的装置,基于前面与评述权利要求5-7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10323897.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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