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手机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80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5W1167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572022.4
申请日:2017-05-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安耐佳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洪伟裕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4M1/04;H04M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572022.4,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手机座,其特征在于:包括本体(1),所述本体(1)具有相互卡扣配合的前壳(14)和后壳(15),所述后壳(15)背部设有安装夹座,所述本体(1)内滑设有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均从本体(1)的侧部穿出至本体(1)外部,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位于本体(1)外部的部分具有钩夹端,所述本体(1)内设有可轴向转动的齿轮(2),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均与所述齿轮(2)啮合,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中任意一个相对本体(1)滑动带动所述齿轮(2)转动,所述齿轮(2)转动带动其余两个相对所述本体(1)滑动,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的滑动方向相反,且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的滑动方向均垂直于所述第三钩夹部(13)的滑动方向,所述本体(1)与所述第三钩夹部(13)之间设有用于使所述第三钩夹部(13)复位的弹性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1)内设有相互垂直的第一滑道(21)和第二滑道(22),所述第一滑道(21)和第二滑道(22)呈“十”字形交叉结构,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滑设于第一滑道(21),所述第三钩夹部(13)滑设于第二滑道(22),所述第一滑道(21)和/或所述第二滑道(22)内设有支撑凸起(2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凸起(23)为沿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或第三钩夹部(13)滑动方向延伸的薄长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薄长条与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或第三钩夹部(13)接触的接触面为凸起的弧面。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位于本体(1)内的部分均为薄板状结构,所述第二滑道(22)侧壁设有限位块(24),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位于同一平面上,所述第三钩夹部(13)限位在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与限位块(24)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位于本体(1)内的部分均为薄板状结构,所述第一钩夹部(11)朝向第二钩夹部(12)的一侧设有第一齿条(111)和第一凹部(112),所述第二钩夹部(12)朝向第一钩夹部(11)的一侧在与第一齿条(111)相对的位置设有第二凹部(122)、在与第一凹部(112)相对的位置设有第二齿条(121)。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均设有横长条孔(25),所述第一滑道(21)内设有伸入所述横长条孔(25)内的凸柱(27),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相对于所述本体(1)滑动的行程等于所述横长条孔(25)的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钩夹部(13)设有竖长条孔(26),所述第二滑道(22)内设有伸入所述竖长条孔(26)内的凸柱(27),所述弹性件为设置在所述竖长条孔(26)与所述凸柱(27)之间的弹簧。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夹座包括安装座(28)、第一夹片(29)和第二夹片(30),所述第一夹片(29)和第二夹片(30)均设置于所述安装座(28),所述安装座(28)与所述第二夹片(30)之间设有弹簧,所述弹簧具有使所述第一夹片(29)和第二夹片(30)夹紧的趋势,所述第二夹片(30)连接有按压部(31),按压或者拉伸所述按压部(31)可克服所述弹簧的作用力使所述第一夹片(29)和第二夹片(30)松开,所述安装座(28)与后壳(15)之间通过插接部插接,所述插接部包括设置在所述后壳(15)的环形凸起(32)和设置在所述安装座(28)上的环形凹槽(33),所述环形凸起(32)插入所述环形凹槽(33),至少所述环形凸起(32)的外壁面或内壁面为非回转面,所述环形凹槽(33)的对应壁面形状与环形凸起相匹配,和/或,所述环形凸起(32)内设有至少两个凸起,所述环形凹槽(33)设有用于使所述凸起对应插入的槽或孔。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一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的钩夹端中的至少一个钩夹端包括背板(16)、前板(17)以及连接在背板(16)端部和前板(17)端部之间的连接板(18),所述背板(16)和前板(17)位置相对,所述背板(16)、前板(17)以及连接板(18)之间形成一限位槽(19),所述限位槽(19)内设有弹性垫(20),所述第三钩夹部(13)的钩夹端的连接板(18)上设有开槽(181)。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一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钩夹部(11)和第二钩夹部(12)的钩夹端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三钩夹部(13)的钩夹端的宽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一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钩夹部(13)相对于所述本体(1)滑动的行程为1-3cm。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板(16)、前板(17)以及连接板(18)中的至少一个设有孔槽结构,所述弹性垫(20)设有与所述孔槽结构配合的匹配结构。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壳(14)正面具有放置平面(142),所述放置平面(142)与所述前板(17)内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5cm以下。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手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钩夹部(11)和第二钩夹部(12)的钩夹端的宽度为1-2cm,所述第三钩夹部(13)的钩夹端的宽度为2-3cm。”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CN202158310U(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CN204652487U(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CN205365451U(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CN204916726U(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CN1O3047463A(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6:CN203912024U(下称对比文件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1-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是常规选择,还有一部分是常规选择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另一部分是常规选择或者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常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 年02月26日向请求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于2019 年03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明确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3、6、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1-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原理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不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都需要手动固定,通过定位装置或弹簧把手机夹进去,本专利是靠手机重力夹持,失去重力后复位,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关于权利要求6,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齿条21上方、齿条31下方的空隙部分是凹部,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凹部、第二凹部,仅仅有一个齿条21、31。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6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1-6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手机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板式电子产品的承置座, 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全文,附图1-6):
“[0037]如图1所示,实施例中的承置座,包含有一座体10、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与一下夹持件40;其中:
[0038]座体10(请同时参阅图2、图3所示)(公开了本体1),是由一前盖件10A(公开了前壳14)与后盖件10B (公开了后壳15)所组合而成的中空座体,座体10的内部可提供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与下夹持件40的伸置其中(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公开了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下夹持件40公开了第三钩夹部13,故公开了本体1内滑设有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座体10的内部中央并设有一可依位转动的齿轮11(公开了本体1内设有可轴向转动的齿轮2)(在本具体实施例中,该齿轮11设于后盖件10B上)。
[0039]承上述,较佳的实施例是,如图1所示,在座体10的内部设有定位墙 12及限位柱13(在本具体实施例中,该定位墙12及限位柱13设于后盖件 10B上),该定位墙12得以定位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与下夹持件40,并限制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的左右滑动方向与下夹持件40的上下滑动方向,该限位柱13得以限制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与下夹持件40的滑动行程。
[0040]承上述,较佳的实施例是,如图6所示,在该后盖件10B的背面可枢接一支撑臂50,利用该支撑臂50可支撑座体10及摆放于座体10上的平板式电子产品60,并可利用支撑臂50调整座体10的角度,使摆放于座体10 上的平板式电子产品60得到最佳的视线角度。
[0041]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本具体实施例中,该支撑臂50虽然为一桌上型支撑臂,但其亦可依需求而改变为其它型态的支撑臂(例如:挂壁式支撑臂、吸盘式支撑臂等);但,由于该支撑臂并非本实用新型的创作目的所 在,因此在此不再对该支撑臂进一步叙述。
[0042]左夹持件20与右夹持件30(请同时参阅图2、图3所示),其内侧端分别伸置设于座体10的左、右两侧内部,并可依位于前述定位墙12内左右滑动,左夹持件20与右夹持件30的内侧端分别设有一齿条21、31,该两齿条21、31分别与前述齿轮11啮合(公开了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与所述齿轮2啮合),令左夹持件20与右夹持件30可同步向外滑动或向内滑动;又,左夹持件20与右夹持件30的外侧端分别形成扣合部22、32(公开了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位于本体1外部的部分具有钩夹端)而伸出座体10的左、右两侧(公开了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从本体1的侧部穿出至本体1外部)。
[0043]承上述,较佳的实施例是,如图1所示,该左夹持件20与右夹持件30上设有一限位槽23、33,该限位槽23、33恰可提供座体10内部所设的限位柱13穿置,借以限制左夹持件20与右夹持件30的滑动行程。
[0044]下夹持件40(请同时参阅图2、图3所示),其内侧端设于座体10的底侧内部,并可依位于前述定位墙12内上下滑动,下夹持件40的内侧端设有一齿条41,该齿条41与前述齿轮11啮合(公开了第三钩夹部13与所述齿轮2啮合),令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 同步向外滑动或向内滑动时,下夹持件40可同步向上滑动或向下滑动(公开了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的滑动方向相反,且所述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的滑动方向均垂直于所述第三钩夹部13的滑动方向,由于对比文件1中三个夹持件均与一个齿轮啮合,故公开了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中任意一个相对本体1滑动带动所述齿轮2转动,所述齿轮2转动带动其余两个相对所述本体1滑动);又,下夹持件40的外侧端分别形成扣合部42(公开了第三钩夹部13位于本体1外部的部分具有钩夹端)而伸出座体10的底侧(公开了第三钩夹部13从本体1的侧部穿出至本体1外部)。
[0045]承上述,较佳的实施例是,如图1所示,该下夹持件40上设有一限位槽43,该限位槽43恰可提供座体10内部所设的限位柱13穿置,借以限制下夹持件40的滑动行程。
[0046]借由上述构造,如图3所示,当欲将平板式电子产品60摆放于承置座 10上时,借由调整左、右夹持件20、30同步向内滑动及下夹持件40同步向下滑动,使左、右夹持件20、30的扣合部22、32与下夹持件40的扣合部42得以夹持平板式电子产品60(扣合部22、32、42公开了钩夹端),以避免平板式电子产品60的掉落损坏;当欲取下物件时,则仅须将左、右夹持件20、30向外滑动,即可使扣合部22、32同时松离平板式电子产品60,进而得以顺利将平板式电子产品 60取离承置座10。”
另外,结合附图1,前盖件10A与后盖件10B是相互卡扣配合的。
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后壳15背部设有安装夹座;(2)本体1与第三钩夹部13之间设有用于使所述第三钩夹部13复位的弹性件。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本体固定以及如何使第三钩夹部复位。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车载手机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全文,附图1):“[0011]……本实用新型具有的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通过手按压控制夹爪控制按钮,从而控制活动夹爪与固定夹爪之间的距离,非常便于拆卸和安装”“[0017]一种新型车载手机支架,包括相互连接的固定部分和手机夹持部分,所述固定部分包括夹盘1,夹盘1的前端设有固定夹爪11和活动夹爪12,固定夹爪11固定设于夹盘1上,夹盘1的盘边上还设有夹爪控制按钮2,夹爪控制按钮2与活动夹爪12的下端连接于夹盘1内,夹盘1上设有盘盖13,盘盖13通过螺丝14连接于夹盘1上,盘盖13上设有夹爪活动窗15,活动夹爪12的下端通过盘盖13限位于夹盘1中并通过夹盘控制按钮2控制滑动。固定夹爪11和活动夹爪12形成与空调出风口挡页匹配的夹子3,夹爪控制按钮2推动活动夹爪12使活动夹爪12与固定夹爪11之间的距离增加,活动夹爪12的正面与固定夹爪11之间设有拉簧4连接,活动夹爪12的背面与夹盘1之间设有压簧5连接,拉簧4和压簧5用于保证活动夹爪12与固定夹爪11之间的夹持力,保证活动夹爪12位置变化后自动回位”,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中新型车载手机支架包括相互连接的固定部分和手机夹持部分,其固定部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后壳背部设置的安装夹座,并且同样起到将车载手机支架固定在汽车出风口等部位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安装夹座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机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全文,附图1-5):“[0022]如图1至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手机支架,包括架体1,该架体1上滑动运行有拉杆2,架体1的两侧分别开设有与拉杆2相适配的导向槽3,拉杆2在导向槽3内来回轴向移动,导向槽3内还设有驱使该拉杆2复位的弹性部件4。架体1上的一对拉杆2和导向槽3 使得手机支架的结构简单,性能稳定,体积小,而且两拉杆2之间的空间也便于手机散热。”“[0023]导向槽3的开口端设有第一挡板5,拉杆2在导向槽3内的运行始端设有第二挡板6,弹性部件4的两端分别抵压于第一挡板5与第二挡板6的相对两侧壁上。该弹性部件4为复位弹簧。第二挡板6可作用于复位弹簧,使复位弹簧压缩产生张力,更好的固定手机。为了使复位弹簧运行更稳定,拉杆2还可设有导向柱,导向柱可固定在第二挡板6上,该导向柱穿过复位弹簧和第一挡板5并与第二挡板6连动。”“[0026]使用时,向外拉动拉杆2,第二挡板6作用于复位弹簧,复位弹簧在导向槽3内被压缩,安装在手机支架上的手机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被夹持在第一、二夹持板7、8之间;拆下手机,拉杆2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复位,复位后的手机支架体积更小,更利于收纳”,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手机支架包括架体1和在该架体1上滑动运行的拉杆2,架体1的两侧分别与拉杆2相适配的导向槽内还设有使拉杆2复位的复位弹簧,拆下手机,拉杆2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复位,使手机支架体积更小,即设置在架体1与拉杆2之间的复位弹簧能够让拉杆复位,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本体与第三钩夹部之间设置复位弹性件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设置安装夹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在本体与第三钩夹部之间设置复位弹性件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原理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不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都需要手动固定,通过定位装置或弹簧把手机夹进去,本专利是靠手机重力夹持,失去重力后复位,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左夹持件、右夹持件、下夹持件均与齿轮11啮合,权利要求1中,第一钩夹部11、第二钩夹部12以及第三钩夹部13均与齿轮2啮合,二者结构一致,并且,对比文件1用于将平板式电子产品夹持固定,参见对比文件1[0046]段、附图3公开的内容“当欲将平板式电子产品60摆放于承置座 10上时,借由调整左、右夹持件20、30同步向内滑动及下夹持件40同步向下滑动,使左、右夹持件20、30的扣合部22、32与下夹持件40的扣合部42得以夹持平板式电子产品60,以避免平板式电子产品60的掉落损坏”,同时参见对比文件1[0047]段、附图4、5公开的内容可知,定位机构70“令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与下夹持件40更稳固的夹持平板式电子产品60”,即对比文件1也可以靠手机重力,通过齿轮带动左夹持件、右夹持件、下夹持件夹持固定电子产品,已经能实现将电子产品夹持固定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定位装置是为了让夹持的更稳固,达到的技术效果更好。其次,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都涉及夹持手机的手机支架,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安装夹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本体与第三钩夹部之间设置复位弹性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3.2、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0039]段、附图1-3公开的内容可知,定位墙12限制的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的左右滑动方向公开了第一滑道21,定位墙12限制的下夹持件40的上下滑动方向公开了第二滑道22,二者相互垂直,呈“十”字形交叉结构。此外,附图1中可见,定位墙内侧设有沿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的左右滑动方向、下夹持件40的上下滑动方向延伸的薄长条,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滑道21和/或所述第二滑道22内设有支撑凸起23,支撑凸起23为沿钩夹部滑动方向延伸的薄长条。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为了进一步减少薄长条与各钩夹部接触时的摩擦力,选用接触面为凸起弧面,以减少接触面积而减少磨擦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首先,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下夹持件40位于座体10内的部分为薄板状结构。其次,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0042]、[0044]段、附图1-3公开的内容可知,为了让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与齿轮11的啮合及运动更平衡稳定,将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位于同一平面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为了加强结构稳定性,在滑道的两侧向内设置限位块夹住第三钩夹部13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首先,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下夹持件40位于座体10内的部分为薄板状结构。其次,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0042]段、附图1-3公开的内容可知,左夹持件20朝向右夹持件30的一侧设有齿条21,右夹持件30朝向左夹持件20的一侧设有齿条31。为了节省原材料,在左夹持件20、右夹持件30上分别设置与齿条对应的凹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0043]段、附图1-3公开的内容可知,限位槽23、33公开了横长条孔,限位柱13公开了凸柱,限位槽23、33限制左夹持件20与右夹持件30的滑动行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首先,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0045]段、附图1-3公开的内容可知,限位槽43公开了竖长条孔,限位柱13公开了凸柱。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本体与第三钩夹部之间设置复位弹性件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复位弹性件为复位弹簧,而将弹簧设置在竖长条孔26与凸柱27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全文,附图1-3):
“[0011]……本实用新型具有的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通过手按压控制夹爪控制按钮,从而控制活动夹爪与固定夹爪之间的距离,非常便于拆卸和安装”
“[0017]一种新型车载手机支架,包括相互连接的固定部分和手机夹持部分,所述固定部分(公开了安装夹座)包括夹盘1(公开了安装座28),夹盘1的前端设有固定夹爪11和活动夹爪12(固定夹爪公开了第一夹片29,活动夹爪公开了第二夹片30,进一步公开了第一夹片29、第二夹片30均设置于所述安装座28),固定夹爪11固定设于夹盘1上,夹盘1的盘边上还设有夹爪控制按钮2,夹爪控制按钮2与活动夹爪12的下端连接于夹盘1内(夹爪控制按钮2公开了按压部31,进一步公开了第二夹片30连接有按压部31),夹盘1上设有盘盖13,盘盖13通过螺丝14连接于夹盘1上,盘盖13上设有夹爪活动窗15,活动夹爪12的下端通过盘盖13限位于夹盘1中并通过夹盘控制按钮2控制滑动。固定夹爪11和活动夹爪12形成与空调出风口挡页匹配的夹子3,夹爪控制按钮2推动活动夹爪12使活动夹爪12与固定夹爪11之间的距离增加(公开了按压或者拉伸所述按压部31可克服所述弹簧的作用力使所述第一夹片29和第二夹片30松开),活动夹爪12的正面与固定夹爪11之间设有拉簧4连接,活动夹爪12的背面与夹盘1之间设有压簧5连接(公开了安装座28与第二夹片30之间设有弹簧,同时结合附图2夹子夹紧状态下的结构示意图可知,公开了所述弹簧具有使所述第一夹片(29)和第二夹片(30)夹紧的趋势),拉簧4和压簧5用于保证活动夹爪12与固定夹爪11之间的夹持力,保证活动夹爪12位置变化后自动回位。
[0018]手机夹持部分包括手机夹座6,手机夹座6为长形两向夹持座,其上设有万向球座61,夹盘1背面设有连杆16,连杆16的前端设有万向球头(图中未示出),万向球头与万向球座61连接,使手机夹座6可任意调节角度。”
参见上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手机支架的固定部分和手机夹持部分通过连杆连接,给出了权利要求9中安装座28与后壳15通过插接部插接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环形凸起和环形凹槽的非回转面形式的匹配插接来连接两个部件,以及通过凸起与对应插入的槽或孔相互配合连接两个部件,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两个部件的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9、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至9之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全文,附图1-5):“[0024] 拉杆2的运行末端设有第一夹持板7,安装有拉杆2的架体1的相向一侧设有第二夹持板8。手机固定在两夹持板之间。为了提高安装稳定性,第一、二夹持板7、8的相对一侧分别设有防滑垫9”,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同时参见附图1-5可知,第一夹持板7已经公开了包括背板16、前板17、连接板18的钩夹端的结构、也公开了放置手机的限位槽19,第一夹持板7内侧的防滑垫9公开了弹性垫2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第三钩夹部13的钩夹端的连接板18上设有开槽181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至9之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第一钩夹部11和第二钩夹部12的钩夹端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三钩夹部13的钩夹端的宽度,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1、权利要求12、15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至9之一,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第三钩夹部13相对于本体1滑动的行程为1-3cm,是常规选择,第一钩夹部11和第二钩夹部12的钩夹端的宽度为1-2cm,所述第三钩夹部13的钩夹端的宽度为2-3cm,也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就可以获取上述数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背板16、前板17以及连接板18中的至少一个设有孔槽结构,弹性垫20设有与所述孔槽结构配合的匹配结构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3、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0。参见对比文件1[0046]段、附图1-6可知,前盖件10A正面具有放置平面,此外,放置平面142与前板17内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5cm以下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就可以获取该数值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无效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72057202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