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锁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88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5W1161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95104.0
申请日:2017-08-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速浦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嵩洋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秀华
合议组组长:路剑锋
参审员:汤锷
国际分类号:B60P7/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件申请日在前、公开日在后的在先申请相比,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则该在先申请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095104.0,申请日为2017年08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框架(1)和依次设置在所述框架(1)上的翻转锁紧组件、驱动连杆组件和档杆组件,其中:
所述翻转锁紧组件包括翻转轴(4)和依次固定设置在所述翻转轴(4)上的翻板(3)、配重块(5)和突轮(6),所述翻板(3)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翻转轴(4),所述配重块(5)配置为在自重的作用下可转动所述翻转轴(4)使得所述翻板(3)向上竖起锁紧集装箱;
所述驱动连杆组件包括一端与所述突轮(6)相对设置的锁舌(8)、套设在所述锁舌(8)上的弹簧(9)以及连接所述锁舌(8)另一端的拨块(10),所述弹簧(9)配置为能够使所述锁舌(8)与所述突轮(6)处于锁紧或松开位置;以及所述档杆组件包括摆动轴(11)、设置于所述摆动轴(11)上的凸轮(12)和触杆(13),所述凸轮(12)与所述拨块(10)相配合设置,所述凸轮(12)在所述触杆(13)的驱动下或在所述弹簧(9)的压缩下推动所述拨块(10)左、右移动,使所述锁舌(8)与所述突轮(6)处于锁紧或松开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1)内并排装设有若干用于承载所述翻转锁紧组件和/或驱动连杆组件的隔板(1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所述框架(1)前端的框板(2),所述翻板(3)夹设于所述框板(2)与所述框架(1)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轮(6)相对所述锁舌(8)的端面上具有一沿所述翻转轴(4)方向的曲斜面(1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拉住所述配重块(5)而不掉下的拉簧(7),所述拉簧(7)的一端与所述配重块(5)连接,另一端连接在所述框架(1)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8)上远离所述拨块(10)的一端设有限位块(16),所述弹簧(9)套设于所述限位块(16)一侧的锁舌(8)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舌(8)与所述拨块(10)铰接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拨块(10)底部设有与所述凸轮(12)相配合的卡槽(17),所述拨块(10)相对所述摆动轴(11)垂直设置。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摆动轴(11)表面开设有一切口(18),所述切口(18)上设有压块(19),所述压块(19)装设于所述框架(1)上的压块座(20)内,且顶部设有顶盖(21)。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杆(13)顶部设有固定螺栓(22),所述固定螺栓(22)上装设有滑轮。”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上海速浦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646605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02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05日;
附件2(下称证据2):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其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补充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下称证据3):上海嵩洋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页,共7页;
附件4(下称证据4):王世平用工和退工手续,共3页;
附件5(下称证据5):王世平劳动合同,共3页;
附件6(下称证据6):王世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核定表,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强调:证据1 虽然文字记载内容比较少,但其附图1充分公开了本专利所涉及的所有技术特征。根据证据1说明书中文字记载,结合附图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此外,证据2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证据3-6不涉及相关的技术信息,仅供合议组参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无效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且证据1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从时间上具备成为本专利抵触申请的条件。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件申请日在前、公开日在后的在先申请相比,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则该在先申请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集装箱装卸的自动锁紧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集装板拖车翻板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4-16段、附图1):一种集装板拖车翻板机构,包括本体(相当于本专利的框架),所述本体上设有触杆、触杆轴(相当于本专利的摆动轴)、凸轮、限位销轴(相当于本专利的拨块和锁舌的组合)、旋转凸轮(相当于本专利的突轮)、拉簧、配重块和翻板,触杆连接触杆轴且与触杆轴垂直,触杆轴上设有凸轮,触杆与限位销轴连接,旋转凸轮连接配重块,配重块上设有拉簧,配重块连接翻板,旋转凸轮设于限位销轴的上方,且与限位销轴接触。进一步的,限位销轴上设有弹簧。使用时,集装板置于拖车上,向左或向右滑动与拖车吻合。在向左或向右滑动的过程中,撞到本体上的触杆,带动触杆轴上的凸轮向右转,从而带动限位销轴向右移动,从而释放旋转凸轮,由于拉簧和配重块的作用,翻板迅速旋转弹起,从而固定集装板的位置(由此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配重块配置为在自重的作用下可转动翻转轴使得翻板向上竖起锁紧集装箱”的技术特征),方便快捷,也不会因失误造成航班延误、货物破损或人员伤亡,高效安全。
根据上述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结合证据1的附图1,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如下技术内容:该集装板拖车翻板机构的翻转锁紧组件、驱动连杆组件和档杆组件依次设置在本体上,翻转锁紧组件包括翻转轴和依次固定设置在翻转轴上的翻板、配重块和旋转凸轮,翻板的一端固定连接翻转轴;驱动连杆组件包括一端与旋转凸轮相对设置的锁舌、套设在锁舌上的弹簧以及连接锁舌另一端的拨块,弹簧配置为能够使锁舌与所述旋转凸轮处于锁紧或松开位置;档杆组件包括触杆轴、设置于触杆轴上的凸轮和触杆,凸轮与拨块相配合设置,凸轮在触杆的驱动下或在弹簧的压缩下推动拨块左、右移动,使锁舌与旋转凸轮处于锁紧或松开位置。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二者适用于同样的技术领域,能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证据1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证据1的附图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本体内并排装设有3块用于承载翻转锁紧组件和/或驱动连杆组件的隔板,本体前端装设框板,翻板夹设于框板与本体之间,旋转凸轮相对锁舌的端面上具有一沿翻转轴方向的曲斜面”。可见,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用于拉住所述配重块而不掉下的拉簧,所述拉簧的一端与所述配重块连接,另一端连接在所述框架上”。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14段“本体上设有拉簧”、“配重块上设有拉簧”的记载以及附图1,可以得知证据1中拉簧一端与配重块连接,另一端连接在本体上(虽然附图1中未直接标识拉簧另一端连接在本体上,但从附图1本体上端竖板外侧的方框线可以看出拉簧固定在本体的连接位置);此外,根据说明书第16段“由于拉簧和配重块的作用,翻板迅速旋转弹起”的记载,可以得知拉簧的作用是用于拉住配重块而不掉下。可见,证据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6-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证据1的附图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锁舌上远离拨块的一端设有限位块,弹簧套设于限位块一侧的锁舌上;锁舌与拨块铰接连接,拨块底部设有与凸轮相配合的卡槽,拨块相对触杆轴垂直设置;触杆轴表面开设有一切口,所述切口上设有压块,所述压块装设于本体上的压块座内,且顶部设有顶盖;触杆顶部设有固定螺栓,所述固定螺栓上装设有滑轮”。可见,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10相对于证据1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0951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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