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烯烃聚合物生产中回收排放气的系统和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烯烃聚合物生产中回收排放气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98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4W1082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44283.4
申请日:2013-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科瑞赛斯气体液化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1-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双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01D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6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烯烃聚合工艺的排放物回收系统,包括:
脱挥装置(110),其用于接收来自烯烃聚合工艺的排放物(102)和新鲜吹扫气(105),并输出第一流体(112)和聚烯烃树脂(108);
包括压缩装置(120)和第一换热装置(125)的压缩冷却单元,其用于接受所述第一流体并输出第一气液混合物(128);
用于对第一气液混合物进行气液分离的第一气液分离装置(130),其输出第一回收产品(131)和第一气相成分(132);
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其用于接收第一气相成分并脱除其中的小分子物质,输出富含小分子气体的成分(141)和富含烃类物质的第二气相成分(142),
第二气体分离装置(150),其包括第二换热装置(160)、第二气液分离装置(170)和第一气体膨胀装置(180),其中所述第二换热装置(160)包括:第一流动通道(161),用于接收第二气相成分(142)并将其输送到第二气液分离装置(170);第二流动通道(162),用于接收来自第二气液分离装置(170)的第三气相成分(172)并将其输送到第一气体膨胀装置(180);第三流动通道(163),其接收来自第二气液分离装置(170)的液相成分(173),并将其作为第二回收产品(174)输出;以及第四流动通道(164),用于接收来自第一气体膨胀装置(180)的气体且输出第四气相成分,所述第四气相成分包括能够添加到所述新鲜吹扫气(105)中的循环吹扫气(175)。”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证据1-2以支持其主张。其后,请求人又于2019年4月4日提交意见陈述,再次阐述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8、10-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和支持的规定的理由,并补充提交证据3-5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2389643A;
证据2:CN202485331U;
证据3:《化工分离过程》,邓修、吴俊生编著,科学出版社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69页,共1页;
证据4:《塔设备》,路秀林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页,共1页;
证据5:《透平膨胀机》,西安交通大学计光华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2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5页,共1页。
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各项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王慧凤、吕品,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包崇龙、专利代理师康志梅、卑莹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当庭提交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证据3-5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核对后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3、鉴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8、10-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支持的规定的主张并非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故其放弃该部分无效理由;鉴于第一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8是用于分离烃类的,并非用于分离小分子气体,故放弃在创造性评述中使用证据1中的第一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8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的主张,改为采用多孔膜分离装置9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
1)、权利要求1-8、10-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或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或是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其中部分公知常识用证据3-5证明。
4、专利权人表示口头审理当庭已经充分陈述意见,针对当庭收到的转送文件不需要答复期限。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5均为国内公开出版的书籍。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亦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其用于接收第一气相成分并脱除其中的小分子物质,输出富含小分子气体的成分(141)和富含烃类物质的第二气相成分(142)”,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小分子物质具体是哪种物质,并认为物流中所有的液态烃都是小分子,氮气或乙烯也是小分子,以及不清楚富含是何含义,故权利要求1-8、10-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和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小分子物质一般是氢气,用于调节烯烃聚合物的分子量;富含是指富含小分子气体的成分141和富含烃类物质的第二气相成分142两相之间小分子或烃类物质的相对多少。
合议组认为: 关于“小分子物质”,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小分子物质一般为氢气,用于调节烯烃聚合物的分子量”,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多处提及排放气中所含的小分子物质为氢气,吹扫气为氮气。证据1说明书[0020]段记载“惰性气体一般为氮气,小分子物质一般为氢气,氢气在聚合过程中起调节分子量的作用”。根据本专利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小分子物质一般为氢气,用于调节烯烃聚合物的分子量,证据1的记载也佐证了其含义,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小分子物质的含义及其包含的具体物质。
关于“富含”,根据权利要求1的整体内容和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其含义为第一气体分离装置将第一气相成分分离为两股物流,即富含小分子气体的成分141和富含烃类物质的第二气相成分142,相比分离前,两股物流中小分子气体和烃类物质分别得以富集,富含是指这两股物流相对于分离前小分子气体和烃类物质的含量增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10-16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烯烃聚合工艺的排放物回收系统。
合议组查明:证据1(参见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2)公开了一种聚烯烃排放气回收装置,包括树脂脱挥装置1、过滤装置2、低压冷却器3、排放气压缩机4、高压冷却器5、高压冷凝器6、气液分离罐7、第一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8、 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第二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10、第一脱气塔11以及第二脱气塔12;来自反应系统的聚烯烃树脂20在输送气29吹送下进入树脂脱挥装置1,产生的排放气21经过滤装置2过滤、低压冷却器3冷却、压缩机4加压,再经高压冷却器5、高压冷凝器6后部分冷凝成气液混合物22,气液混合物22进入气液分离罐7分离出冷凝液体31和未冷凝气体23;未冷凝气体23进入第一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8分离出第一渗透气25和第一渗余气24,第一渗透气25返回压缩机4入口处,第一渗余气24进入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分离出第二渗透气27和第二渗余气26,第二渗透气27排放火炬系统,第二渗余气26分出一部分作为输送气29,其余进入第二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10分离出第三渗透气28和尾气30,第三渗透气28返回压缩机4入口处,尾气30与新鲜惰性气体38混合后作为脱挥介质进入树脂脱挥装置1;冷凝液体31进入第一脱气塔11,排出的第一塔顶气体32返回压缩机4入口处,第一塔底冷凝液33进入第二脱气塔12,第二塔顶气体34去原料精制单元,第二塔底冷凝液35分为两股,其中一股36返回压缩机4出口处,另一股37返回反应系统。吹扫气例如氮气;小分子物质一般为氢气,用于调节烯烃聚合物的分子量。
证据2(参见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公开了一种聚乙烯膜分离尾气深冷回收混合烃的装置,保温箱1壁上固定膜分离废气接头4、废气接头3、混合烃回收接头2、干燥吸附器排水接头6和透平膨胀机排水接头11,保温箱1内固定干燥吸附器5、小换热器7、大换热器8、节流阀9、气液分离器10和膨胀机12;膜分离废气接头4通过管道接所述的干燥吸附器5,干燥吸附器5的下端通过管道接所述的干燥吸附器排水接头6,干燥吸附器5的上端通过管道接小换热器7的a1进口,与a1相通的a2出口通过管道接大换热器8的c1进口,与c1相通的c2出口通过管道接气液分离器10的进口,气液分离器10的底部出口通过管道、节流阀9接气液分离器10的f1进口,与f1相通的f2出口通过管道接所述的混合烃回收接头2,气液分离器10顶部出口通过管道接大换热器8的e1进口,与e1相通的e2出口通过管道接所述透平膨胀机12的进口,透平膨胀机12的出口通过管道接大换热器8的d1进口,与d1相通的d2出口通过管道接小换热器7的b1进口,与b1相通b2出口通过管道接所述的废气接头3。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多孔膜分离装置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第二气体分离装置150,及其具体构成和连接关系,即权利要求1倒数第1段的全部内容(下称区别特征①),而该区别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多孔膜分离装置9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故除请求人认定的上述区别外,证据1还未公开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等,即权利要求1倒数第2段的全部内容“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其用于接收第一气相成分并脱除其中的小分子物质,输出富含小分子气体的成分(141)和富含烃类物质的第二气相成分(142)”(下称区别特征②)。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工艺流程中第一气相成分132与证据1中的未冷凝气体23的成分没有差异。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1中的多孔膜分离装置9是否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证据1是否公开了区别特征②。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47]-[0050]段、图1)中的用于对第一气液混合物进行气液分离的第一气液分离装置130,输出第一回收产品131和第一气相成分132;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用于接收第一气相成分并脱除其中的小分子物质,输出富含小分子气体的成分141和富含烃类物质的第二气相成分142。
而证据1(参见其说明书第[0036]段、附图)中气液混合物22进入气液分离罐7(相当于第一气液分离装置130)分离出冷凝液体31和未冷凝气体23;未冷凝气体23(相当于第一气相成分132)进入第一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8分离出第一渗透气25和第一渗余气24,第一渗透气25返回压缩机4入口处,第一渗余气24进入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分离出第二渗透气27和第二渗余气26,第二渗透气27排放火炬系统,第二渗余气26分出一部分作为输送气29,其余进入第二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10分离出第三渗透气28和尾气30,第三渗透气28返回压缩机4入口处,尾气30与新鲜惰性气体38混合后作为脱挥介质进入树脂脱挥装置1。
由上可知,证据1中的第一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8是用于分离烃类的,分离出的第一渗透气25为富含烃类的物流,该物流再返回压缩机4入口处,进而再次进入气液分离罐7进行气液分离;分离出的第一渗余气24进入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由其后续的分离步骤可知第一渗余气24应为小分子物质和惰性气体等的混合物流,第一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8并未将小分子物质分离出去;第一渗余气24进入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后,小分子物质被分离入第二渗透气27而被分离出去,第二渗透气27进入火炬系统;惰性气体被分离入第二渗余气26,经第二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10进一步分离后,富含惰性气体的尾气30与新鲜惰性气体38混合作为吹扫气进入树脂脱挥装置1。
即,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的进料物流为第一渗余气24,第一渗余气24是由与本专利第一气相成分132成分基本相同的未冷凝气体23经第一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8分离出富烃物流第一渗透气25后获得的物流,第一渗余气24与本专利第一气相成分132成分明显不同,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并非用于接收第一气相成分的装置;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虽然自第一渗余气24中分离出了富含小分子物质的第二渗透气27,但由于大量的烃类已经在进入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之前被第一非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8分离为第一渗透气25而分离出去,因此由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分离后的第二渗余气26也并不同于本专利中的富含烃类物质的第二气相成分142。权利要求1中第一气液分离装置130与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的连接和位置关系及作用与证据1中气液分离罐7与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的连接和位置关系及作用并不相同,证据1公开的分离过程实为类似本专利图10所示的对比例的分离过程。
综上所述,证据1中的多孔膜气体分离装置9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气体分离装置140,证据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②。
关于区别特征②,请求人仅主张其被证据1公开,创造性的评价均是基于证据1公开了区别特征②进行的;证据2仅用以评价区别特征①,且证据2也未公开区别特征②;证据3-5分别涉及精馏、塔设备、透平膨胀机,均未公开区别特征②。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16
权利要求2-16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关于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也未涉及区别特征②,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310444283.4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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