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超高压开放式流道网管式高压反渗透膜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04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5W1164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422894.2
申请日:2017-04-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涵炜
授权公告日:201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01D6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该特征能解决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高压开放式流道网管式高压反渗透膜组件,包括膜壳(2)、设置在膜壳内的中心产水管(17)、中心拉杆(18)、单只膜元件(1),所述膜壳为玻璃纤维压力容器,膜壳(2)进水的一端设置有原水接头(7),出水的一端设置有浓水接头(8),膜壳(2)进水口一端设置有进水法兰端盖(3),进水法兰端盖(3)内侧再设置有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和抗应力盘(10),所述进水法兰端盖(3)、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抗应力盘(10)三者分别与膜壳(2)之间设置密封圈;所述原水接头(7)穿过所述进水法兰端盖(3)与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的输水孔对接,该输水孔靠近导流盘的盘边缘呈切向进水,并且所述输水孔为弧形孔以产生旋流式布水,所述原水接头(7)与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之间设置有密封圈;
所述膜壳出水的一端设置有出水法兰端盖(4),出水法兰端盖(4)内侧再设置有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抗应力盘(10),所述出水法兰端盖(4)、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抗应力盘(10)三者分别与膜壳(2)之间设置密封圈,所述浓水接头(8)穿过所述出水法兰端盖(4)与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的输水孔对接,所述浓水接头(8)与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之间设置有密封圈;
所述抗应力盘(10)与进、出水旋流式导流盘间构成均匀旋流式布水方式;
所述中心产水管(17)的两端分别与进、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内侧面上开设的台阶顶紧,中心拉杆(18)穿设在中心产水管(17)内腔,且中心拉杆两端均露出于膜壳之外,中心拉杆(18)与中心产水管(17)之间保留流通间隙,且中心拉杆(18)的一端与中心产水管(17)之间密封,另一端设置与流通间隙导通的透过液接头(9),透过液接头(9)与中心拉杆(18)之间设置产水密封圈(15);
所述膜壳(2)的两端设置端头固定盘(11),所述端头固定盘(11)与进、出水法兰端盖顶紧,所述端头固定盘(11)的内侧面上开设有固定槽,膜壳(2)的两端被固定在所述固定槽内;端头固定盘(11)的盘边缘超出膜壳之外,两端头固定盘(11)之间设置有外围拉杆;
单只膜元件设置在前后两抗应力盘之间,中心产水管(17)上开设有数列小孔,经膜元件过滤后的渗透液从数列小孔汇入中心产水管;
所述抗应力盘的中心与圆周连接的支撑片为弧形,呈辐射状支撑,盘面上采用从中心向四周环形开孔,孔径由内向外逐渐变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开放式流道网管式高压反渗透膜组件,其特征在于:进、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的所述台阶内设置中心产水管密封圈(16)。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开放式流道网管式高压反渗透膜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头固定盘(11)采用端头固定盘螺丝(20)固定,外围拉杆通过固定螺母固定在端头固定盘(11)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开放式流道网管式高压反渗透膜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具有开放式网管流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开放式流道网管式高压反渗透膜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包括包覆在中心产水管(17)外周的分离层,所述分离层是由若干膜袋和开放式隔网以同一方向卷制而成的膜袋层,所述开放式隔网设置在相邻膜袋层表面间的进水流道中,且开放式隔网与膜袋表面为凸点式的接触方式,连接凸点的为菱形细隔网,在与膜袋接触表面的两列凸点状隔网间沿进出水方向形成一条条菱形宽敞的开放式流道;
所述膜袋和开放式隔网的内侧边与中心产水管相连接固定,呈中心向周围发射状排列,然后膜袋及开放式隔网一起朝同一方向旋紧以构成所述的膜袋层,在卷好的膜袋层外周用玻璃纤维及环氧树脂胶进行缠绕包裹密封,两端再安装所述抗应力盘。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超高压开放式流道网管式高压反渗透膜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膜袋由两片膜片正面相背粘接而成,在两片膜片间的产水流道中设置有纯水导流网,过滤得到的渗透液经纯水导流网流出。”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CN102259953A;
证据2: CN106422783A;
证据4:周柏青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06年1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全膜水处理技术》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第110-111、119-121页,共5页;
证据5:王乐夫译,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5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膜工艺-组件和装置设计基础》封面页、版权页、序言、第76页,共3页;
证据6:时钧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1年1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膜技术手册》封面页、版权页、编委页、第186-187页,共3页;
证据7:王训钼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1992年7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的《带压堵漏技术》封面页、序言、第234-235页,共3页;
证据8: CN201020345Y;
证据9: CN201473385U;
证据10:CN105833727A;
证据11:CN105903354A;
证据12:CN205659566U;
证据13:CN205659571U;
证据14:CN204841417U。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方专利代理师郝学江、委托代理人陈远洋,专利权人方委托代理人赵海波、周彩钧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同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对证据1-2、4-14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发表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作出。
(二)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2、4-14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也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该特征能解决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高压开放式流道网管式高压反渗透膜组件。
证据2公开了(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附图)一种高效开放式网管流道反渗透膜组件,反渗透膜组件包括压力膜壳2、设置在膜壳2内的中心产水管17,和围绕中心产水管17呈辐射状布置的若干开放式网管流道膜元件1,膜元件1与膜壳2之间设置膜元件密封圈14。所述膜壳2的一端设置有原水接头7,另一端设置有浓水接头8,所述膜壳进水口一端设置有进水法兰端盖3,进水法兰端盖3内侧再设置有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所述进水法兰端盖3和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与膜壳2之间的接触面上设置密封圈12、13,所述原水接头7穿过所述进水法兰端盖3与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的输水孔对接,所述膜元件的中心导流管前端与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对接,所述原水接头7与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之间设置有密封圈。膜壳出水口一端设置有出水法兰端盖4,出水法兰端盖4内侧再设置有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所述出水法兰端盖4和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与膜壳之间设置密封圈,所述浓水接头8穿过所述出水法兰端盖4与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的输水孔对接,所述膜元件1的中心导流管末端与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对接,所述浓水接头8与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之间设置有密封圈。所述中心产水管17的一端对应穿过进水旋流式导流盘5和进水法兰端盖3,另一端对应穿过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和出水法兰端盖4,中心产水管17露于进出水旋流式导流盘以外的端部设置产水接头9,所述进出水旋流式导流盘中心孔内周设置有突出的台阶,台阶的内侧设置中心产水管密封圈16,台阶的外侧设置产水接头密封圈15。
证据1公开了(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附图)一种抗污染型膜柱,其包括膜壳1、中心拉杆2……,中心拉杆2两端带有螺纹,中心拉杆2从上到下顺序穿过上端盖法兰4、配水器17、膜卷部件3、集水器22、下端盖法兰5和透过液出水管9,膜卷部件3的透过液收集管11、透过液出水管9均与中心拉杆2之间存在间隙,构成第二净水流道24,中心拉杆2的两端均安装有螺母,用于固定安装在中心拉杆2上的零件。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如下区别:该反渗透组件承受的压力是超高压;设置在膜壳内的中心拉杆18;所述膜壳为玻璃纤维压力容器;所述中心产水管17的两端分别与进、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内侧面上开设的台阶顶紧;中心拉杆(18)穿设在中心产水管(17)内腔,且中心拉杆两端均露出于膜壳之外,中心拉杆(18)与中心产水管(17)之间保留流通间隙,且中心拉杆(18)的一端与中心产水管(17)之间密封,另一端设置与流通间隙导通的透过液接头(9),透过液接头(9)与中心拉杆(18)之间设置产水密封圈(15);所述膜壳(2)的两端设置端头固定盘(11),所述端头固定盘(11)与进、出水法兰端盖顶紧,所述端头固定盘(11)的内侧面上开设有固定槽,膜壳(2)的两端被固定在所述固定槽内;端头固定盘(11)的盘边缘超出膜壳之外,两端头固定盘(11)之间设置有外围拉杆。专利权人对上述区别无异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进一步认为,“所述中心产水管17的两端分别与进、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内侧面上开设的台阶顶紧”并不构成二者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2未明确提及中心产水管两端分别与导流盘内侧面上开设的台阶顶紧,但其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导流盘中心孔内周设置有突出的台阶,台阶的内侧设置中心产水管密封圈,台阶的外侧设置产水接头密封圈,为保证密封效果,将产水管与导流盘的台阶顶紧同样是其理应采用的设置方式,因此“所述中心产水管17的两端分别与进、出水旋流式导流盘6内侧面上开设的台阶顶紧”并不构成二者实质区别。此外,证据2的上述技术方案部分未明确提及其采用的为“单只膜元件”,这也构成了二者的区别特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请求人采用证据1评述中心拉杆相关的技术特征,采用证据4-6、8-14用以说明固定盘、外围拉杆的固定方式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则认为:关于中心拉杆,其认可中心拉杆相关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但认为中心拉杆在证据1中与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中心拉杆的作用为增加拉紧压力,使密封圈固定更紧,从而提高操作压力,而证据1的密封形式为抱箍式、与本专利不同,其中心拉杆无法起到使密封圈更紧的效果;关于固定盘、外围拉杆的固定方式,证据4-6、8-9、14均未公开固定盘内侧设有固定槽、膜壳的两端被固定在固定槽内的特征,证据10-13中公开的也只是台阶,而不是槽;关于超高压和玻璃纤维材质,本专利采用中心拉杆和固定盘、外围拉杆的方式进行固定拉紧,所以即便采用玻璃纤维材质,也能实现超高压的技术效果。综上,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中心拉杆,证据1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中心拉杆相同的结构,且证据1中还公开了(参见第21段)采用此种封装形式可以使膜柱承受更高的操作压力。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隐含提及了中心拉杆的设置可以提高操作压力,并且由于证据2的密封方式与本专利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意识到,将证据1的中心拉杆结合至证据2后可以达到使密封圈固定更紧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二者相结合。
关于固定盘和外围拉杆,多篇现有技术证据(证据4-6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均公开了与固定盘、外围拉杆类似的固定拉紧结构,如证据4图6-13、证据5图3-13、证据6图6-7、证据8图1、证据9图1、证据14图1,进一步地,证据10还公开了(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图1)其紧固机构包括多根连接在第一法兰盘411与第二法兰盘421之间的拉杆组件620,以及分别与所述拉杆组件620和穿过第一密封板412的芯轴200配合连接的螺纹紧固结构,由图1还可看出411、412边缘有容置外壳100的凹陷台阶,由此合议组有理由相信,采用固定盘与外围拉杆进行固定拉紧的手段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而在固定盘内侧设置槽用于容置和固定膜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关于超高压和玻璃纤维材质,玻璃纤维本身为常用材质,而超高压的承压效果也是在采用了中心拉杆和固定盘、外围拉杆的方式进行固定拉紧后所理应具备的技术效果,其是由膜组件结构决定的,该限定本身并不能给本专利带来创造性。
关于单只膜元件,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第11段)现有技术已经存在有单个压力膜壳内填装一支反渗透膜元件(即采用单只膜元件)的方式,因此基于实际需求采用单只膜元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证据2公开了(参见第28段)进出水旋流式导流盘中心孔内周设置有突出的台阶,台阶的内侧设置中心产水管密封圈16,台阶的外侧设置产水接头密封圈15。
对于权利要求3:采用螺丝螺母的固定方式为公知常识。
对于权利要求4:证据2公开了(参见第32段)膜元件具有开放式网管流道。
对于权利要求5:证据2公开了(参见第17段)膜元件包括中心导流管,和包覆在中心导流管外周的分离层,所述分离层是由若干膜袋和开放式隔网以同一方向卷制而成的膜袋层,所述开放式隔网设置在相邻膜袋层表面间的进水流道中,且开放式隔网与膜袋表面为凸点式的接触方式,连接凸点的为菱形细隔网,在与膜袋接触表面的两列凸点状隔网间沿进出水方向形成一条条菱形宽敞的开放式流道;所述膜袋和开放式隔网的内侧边与中心导流管相连接固定,呈中心向周围发射状排列,然后膜袋及开放式隔网一起朝同一方向旋紧以构成所述的膜袋层,在卷好的膜袋层外周用玻璃纤维及环氧树脂胶进行缠绕包裹密封,两端再安装抗应力盘。
对于权利要求6:证据2公开了(参见第18段)所述膜袋由两片膜片正面相背粘接而成,在两片膜片间的产水流道中设置有纯水导流网,过滤得到的渗透液经纯水导流网流出。
因此,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0422894.2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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