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绞龙输送散装饲料设备用相序保护继电器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39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5W1162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614159.9
申请日:2012-1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代国兵
授权公告日:2013-05-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2H7/09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614159.9,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绞龙输送散装饲料设备用相序保护继电器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断路器(Q),断路器(Q)的输入端连接外接电源,其输出端连接并联的交流接触器五(K5)及交流接触器六(K6),交流接触器五(K5)及交流接触器六(K6)分别连接并联的断路器一(Q1)、断路器二(Q2)、断路器三(Q3)、断路器四(Q4)及相序保护器,断路器一(Q1)、断路器二(Q2)、断路器三(Q3)、断路器四(Q4)及分别通过交流接触器一(K1)、交流接触器二(K2)、交流接触器三(K3)及交流接触器四(K4)与水平输送绞龙电机、垂直输送绞龙电机、升降绞龙电及油泵电机串接,相序保护器的一个输入端连接断路器(Q)的B相和交流接触器五(K5)的线圈及交流接触器六(K6)的线圈,其输出端连接显示及工作单元;
交流接触器五(K5)的线圈与交流接触器六(K6)的常闭触点串接后连接转换开关(K7),交流接触器六(K6)的线圈与交流接触器五(K5)的常闭触点串接后连接转换开关(K7),转换开关(K7)另一端连接断路器(Q)的A相和显示及工作单元,交流接触器五(K5)的线圈及交流接触器六(K6)的线圈连接断路器(Q)的B相输出端;
断路器(Q)的A相输出端连接转换开关(7)和显示及工作单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针对本专利作出第368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应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台山赛科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并附有四份附件:
附件1.1:XBQ5310GSLB型电动绞龙散装饲料车购车发票复印件;
附件1.2:XBQ5310GSLB型电动绞龙散装饲料车购车行驶证复印件;
附件1.3:XBQ5310GSLB型电动绞龙散装饲料车购车铭牌影印件;
附件1.4:XBQ5310GSLB型电动绞龙散装饲料车购车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第368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证据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沪知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证据2:“交流电动机的错相和缺相保护”,袁世琪,《建筑安全》,2002年第17卷第6期;
证据3:“BJ-D型三相电动机欠压缺相错相保护器简介”,雷鸣,《农村电气化》,1999年第5期;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24241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
证据5:“实用的电动机固定方向运转控制电路”,黄海平,《电气时代》,1991年第8期;
证据6:“三相交流电相序的逻辑判别及其应用”,王琳等,《电气开关》,2000年第1期;
证据7:“三相电机自动保护装置”,邹敏红,《电子报》,2004年06月20日第013版;
证据8:“农村供电与配电电路”,《新编农村实用电路100例》,方大千等编著,2010年06月;
证据9:“经济可靠的相序保护继电器”,陈本竹,《低压电器》,1995年第3期;
证据10: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应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分别结合证据2-9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证据1”判决书中相关的事实认定,进一步陈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2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出示证据2、3、5、6的原件,供合议组代为核实。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其证据结合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台山赛科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附有XBQ5310GSLB型电动绞龙散装饲料车购车发票、行驶证、车铭牌、使用说明书等4份附件。
在第368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其请求人提交了与本案相同的证据1,在先请求案的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但认为证据1中的销售行为是小规模销售而不认可证据1可以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公开日期提出异议。鉴于专利权人在在先请求案中认可了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而在本案中也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查,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及所述销售行为存在,随车交付的产品使用说明书随销售行为而公开,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而销售行为的规模大小,并不影响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证据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动绞龙输送散装饲料设备用相序保护继电器电路。证据1的附件1.4最后一页为“散装车电控(带发电机)”电路图,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断路器C65,其输入端连接外接电源,其输出端连接并联的交流接触器K5及交流接触器K6,交流接触器K5及交流接触器K6分别连接并联的断路器Q1、断路器Q2、断路器Q3、断路器Q4及相序保护器,断路器Q1、断路器Q2、断路器Q3、断路器Q4分别通过交流接触器K1、交流接触器K2、交流接触器K3及交流接触器四K4与水平输送绞龙电机、垂直输送绞龙电机、升降绞龙电机及油泵电机串接,相序保护器的输出端连接显示及工作单元,交流接触器K5的线圈与交流接触器K6的常闭触点串接后连接转换开关,交流接触器K6的线圈与交流接触器K5的常闭触点串接后连接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另一端连接断路器C65的A相,交流接触器K5的线圈及交流接触器K6的线圈连接断路器C65的B相输出端,断路器C65的A相输出端连接转换开关。
由以上分析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相序保护器的一个输入端连接断路器(Q)的B相和交流接触器 (K5)的线圈及交流接触器 (K6)的线圈,转换开关(K7)另一端以及断路器(Q)的A相输出端均连接显示及工作单元。而证据1中相序保护器的一个输入端通过交流接触器K5或K6连接断路器C65的B相和交流接触器K5的线圈及交流接触器K6的线圈,转换开关K7的另一端、断路器的A相输出端通过交流接触器K5或K6连接到图纸右侧的显示及工作单元。也就是说,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通过其他元器件进行连接,所以本专利中上述各部件之间均为“直接连接关系”,而证据1中各部件之间均为“间接连接关系”。
在证据1中,无论是交流接触器K5还是K6导通,相序保护器的一个输入端与断路器C65的B相都会和交流接触器K5和K6的线圈连接,而转换开关的另一端也会连接图纸右侧的显示及工作单元,断路器C65的A相输出端最终也会连接图纸右侧的显示及工作单元。实际上,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交流接触器K5和K6只是起到导通和关断的作用,当其导通时也就与本申请中的直接连接相同。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按照电路的实际需求设置交流接触器K5和K6的导通和关断,很容易就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61415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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