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按摩机芯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61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5W1162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746537.8
申请日:2014-1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森纳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加信、厦门弼康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刘惠萍
国际分类号:A61H7/00,A61F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证据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4月2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420746537.8,名称为“一种按摩机芯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3日,专利权人为蔡加信、厦门弼康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按摩机芯包括具有独立蓄电池容置舱的壳体,位于壳体内的传动组件,及由传动组件带动实现按摩的按摩头组,其中:
壳体,其包括相互扣合的机芯上、下壳,所述机芯下壳内具有独立锂电池容置舱,该机芯下壳一端开设置有容置连接线端子的容置槽,能预防对插端子脱开;
传动组件,其位于壳体内,且包括两端带有蜗杆的电机,能与蜗杆配合传动的一级斜齿轮,及能与一级斜齿轮配合传动的二级直齿轮;
按摩头组,其设置与壳体上并通过传动组件带动其旋转,从而实现按摩功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独立锂电池容置舱是由机芯下壳开的凹槽,及与该凹槽通过螺钉扣合的电池盖配合,从而实现对电池包及电路板的安装,独立蓄电池也可以是安装与整组机芯结构的外部,如外包装海绵固定或放置于针车外套之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为通过SMT工艺生产的PCB板,且其位于电池包与电池盖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级斜齿轮包括固定在同一固定轴上的斜齿轮及直齿轮,所述斜齿轮及直齿轮上下分布,斜齿轮能与电机上蜗杆啮合实现一级传动,而直齿轮能与二级直齿轮啮合,实现二级传动。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级直齿轮为固定在传动轴上的直齿轮,所述传送轴穿过机芯上壳对应位置的传动孔与按摩头组下方碳刷电路板连接,从而实现与按摩头组连接并联动,进而实现旋转按摩,并给按摩头内电气组件稳定供电。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按摩头组包括两组按摩头,而每组按摩头具能与传动组件配合实现旋转按摩。
7.根据权利要求6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按摩头组为球状或蘑菇状、仿手指手掌状按摩头结构,或塑胶弹性头结构,或硅橡胶弹性头结构,或平面高低头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组按摩头包括按摩头壳体、及置于按摩头壳体内部的控制组件。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组件包括按摩头电路板及选配增加热敏电阻(PTC)。”
针对上述专利权,厦门森纳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6198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8986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24960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03月1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机芯下壳一端开设置有容置连接线端子的容置槽,能预防对插端子脱开;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证据2也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6、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按摩头组为球状或蘑菇状、仿手指手掌状按摩头结构,或塑胶弹性头结构,或硅橡胶弹性头结构,或平面高低头结构,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提及按摩头组为蘑菇状、仿手指手掌状的按摩头,因而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控制组件”缺乏引用基础,因而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又于2018年12月06日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有技术特征“该机芯下壳一端开设置有容置连接线端子的容置槽,能预防对插端子脱开”,但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说明容置槽内的连接线端子,图中也未示意,说明书中也未提及对插端子为何端子,并未说明是预防什么端子和什么端子对插脱开,且“能预防对插端子脱开”为功能性的限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对应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按摩头组为球状或蘑菇状、仿手指手掌状按摩头结构,或塑胶弹性头结构,或硅橡胶弹性头结构,或平面高低头结构,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提及按摩头组为蘑菇状、仿手指手掌状的按摩头,因而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控制组件”缺乏引用基础,因而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和2018年12月0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04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电路板为通过SMT工艺生产的PCB板”,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当实现对电池包及电路板的安装时,所述电路板位于电池包与电池盖之间”,调整权利要求9为引用权利要求8,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安装与”修改为“安装于”,将权利要求7的“根据权利要求6述”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
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7、9如下:
“1.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按摩机芯包括具有独立蓄电池容置舱的壳体,位于壳体内的传动组件,及由传动组件带动实现按摩的按摩头组,其中:
电路板为通过SMT工艺生产的PCB板,
壳体,其包括相互扣合的机芯上、下壳,所述机芯下壳内具有独立锂电池容置舱,该机芯下壳一端开设置有容置连接线端子的容置槽,能预防对插端子脱开;
传动组件,其位于壳体内,且包括两端带有蜗杆的电机,能与蜗杆配合传动的一级斜齿轮,及能与一级斜齿轮配合传动的二级直齿轮;
按摩头组,其设置与壳体上并通过传动组件带动其旋转,从而实现按摩功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独立锂电池容置舱是由机芯下壳开的凹槽,及与该凹槽通过螺钉扣合的电池盖配合,从而实现对电池包及电路板的安装,独立蓄电池也可以是安装于整组机芯结构的外部,如外包装海绵固定或放置于针车外套之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当实现对电池包及电路板的安装时,所述电路板位于电池包与电池盖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按摩头组为球状或蘑菇状、仿手指手掌状按摩头结构,或塑胶弹性头结构,或硅橡胶弹性头结构,或平面高低头结构。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按摩机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组件包括按摩头电路板及选配增加热敏电阻(PTC)。”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为:A.该机芯下壳一端开设置有容置连接线端子的容置槽,能预防对插端子脱开;B.机芯下壳内具有独立锂电池容置舱;C.电路板为通过SMT工艺生产的PCB板;同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进而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7、9以及相关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为审查基础,双方对此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明确放弃权利要求2、9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涉及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评述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相关意见同请求书的书面意见。
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证据1下壳体31下侧腔体结构公开了电池容置舱,证据1虽然没公开电池,但是其存在可容置电池的槽结构,证据1的舱体放置中心电路板37,如果通过电池为电路板37供电,把电池设置在舱体里是容易想到的,电池的内置和外置都是常规的供电方式;SMT工艺生产电路板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证据3也属于按摩设备领域,采用SMT电路板,给出了产品轻薄化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之前的电路板不是SMT电路板,机芯都是外插电源,证据1的电源是外接电源不是放在机芯里面;本专利是PC按摩机芯,而证据3没有按摩机芯,其利用很小的电池供电,不是转动式,两者的电源功率不同;证据2是脚部按摩器,其并未公开容置槽,证据2图1所示的是防止移位的凸块,作为防止扭转的卡位结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在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证据
请求人使用证据1-3作为评述创造性的证据,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有技术特征“该机芯下壳一端开设置有容置连接线端子的容置槽,能预防对插端子脱开”,但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说明容置槽内的连接线端子,图中也未示意,说明书中也未提及对插端子为何端子,并未说明是预防什么端子和什么端子对插脱开,且“能预防对插端子脱开”为功能性的限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对应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对电路板的设置位置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做出清楚限定,SMT属于英文缩写,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包括按摩器的电子器件的技术领域中,采用连接线端子、对插端子以实现电路连接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连接线端子、对插端子的相关结构及其功能属于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在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连接线端子、对插端子的相关结构,也清楚当连接线端子置于容置槽中因何能实现预防对插端子脱开,即本专利虽然未说明“连接线端子”、“对插端子”的具体结构,并不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进而说明书的公开也是充分的;在按摩器中,电路板的设置位置及其与哪些部件实现连接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不对其进行相关限定,并不会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此外,虽然SMT所属非中文的缩写,然而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其并不会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综上,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涉及权利要求1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3.2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请求保护的按摩头组为球状或蘑菇状、仿手指手掌状按摩头结构,或塑胶弹性头结构,或硅橡胶弹性头结构,或平面高低头结构,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提及按摩头组为蘑菇状、仿手指手掌状的按摩头,同时蘑菇状、手指手掌也存在多种形态,它们的形状是不确定的,因而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和支持的相关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已经示例性示出球状、蘑菇状以及手指手掌状的按摩头组,同时在说明书第0039段也指出按摩头组可以包括两组各种形状按摩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或概括得出蘑菇状或仿手指手掌状的按摩头也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此外,虽然可能存在各种形态的蘑菇状、手指手掌状,然而,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清楚采用何种具体形状的蘑菇状、手指手掌状能够实现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7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并且也能从说明书得到或概括得出,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和支持的相关规定,即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按摩机芯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弹性按摩头及具有其的按摩装置,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5-0034段,附图1-3):一种弹性按摩头1,包括中空的按摩头体11、连接部12及连接设置在按摩头体11与连接部12之间的弹性件,弹性件包括水平对称设置的第一S型弹性片13及第二S型弹性片14,第一S型弹性片13和第二S型弹性片14分别连接于按摩头体11与连接部12之间,连接部12上设有安装孔121,如图2所示,按摩头体11上端内壁设有限位筋条111;如图2、图3所示,一种按摩装置,其包括控制按摩体、两个转动设置在控制按摩体上的按摩头座体及弹性按摩头1,弹性按摩头1为上述的弹性按摩头1,弹性按摩头1连接设置在按摩头座体上,按摩头座体包括按摩头底座21及设置在按摩头底座21上的按摩头上座22,按摩头上座22上设有与弹性按摩头1的按摩头体11相配合的凸起221,弹性按摩头1的按摩头体11罩设在凸起221外,按摩头上座22上开有螺栓孔223,连接部12上设有安装孔121,弹性按摩头1的连接部12与按摩头上座22螺栓连接,当按摩头体11受过度按压时,限位筋条111向下抵触至凸起221,按摩头体11不再向下运动,起到限位保护第一S型弹性片13及第二S型弹性片14不过度变形以致损坏的效果,按摩头上座22上设有固定按摩头222,固定按摩头222与所述按摩头上座22一体成型;控制按摩体包括壳体及设于壳体内的中心电路板37、电机32及传动组件,壳体包括下壳体31及与下壳体31锁固的上壳体33,中心电路板37通过电路板上盖371进行固定,电机32与中心电路板37相连,传动组件包括蜗杆35、一级传动齿轮36、固定轴38、二级传动齿轮34及传动轴341,电机32的两端输出轴与蜗杆35相连,固定轴38设于下壳体31上,一级传动齿轮36活动套设于固定轴38上,一级传动齿轮36与蜗杆35相啮合,二级传动齿轮34与一级传动齿轮36相啮合,传动轴341一端与二级传动齿轮34固连,另一端与按摩头座体固连;按摩头座体还包括导电板23、碳刷24、发热板25及温控器26,导电板23设于按摩头底座21下方并固定在上壳体33上,导电板23与中心电路板37电连接,碳刷24安装于按摩头底座21上且与导电板23配合,发热板25设于按摩头底座21与按摩头上座22之间,发热板25与碳刷24电连接;温控器26设于上壳体33上,温控器26与中心电路板37电连接,凸起221设有散热孔2211。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证据1的弹性按摩头和按摩头座体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的按摩头组,证据1的下壳体31和上壳体3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机芯下、上壳体,证据1的传动组件位于壳体内并带动按摩头组实现按摩。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本专利的壳体具有独立的锂电池容置舱;B.本专利的机芯下壳一端开设置有容置连接线端子的容置槽,能预防对插端子脱开;C.电路板为通过SMT工艺生产的PCB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供电电源、连接线端子的收纳以及如何减少电路部分所占空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之前所有的机芯都是采用外插电源供电,对此,合议组认为:采用内置电池电源或外接电源对电器设备进行供电均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按摩设备的技术领域中通常也是由电机驱动齿轮等传动组件动作来带动按摩头旋转等实现按摩功能,因而通过设置内置电源对按摩机芯进行供电的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存在相关的技术障碍;此外,如上所述,证据1(具体参见其附图3)公开下壳体31中具有放置中心电路板37等部件的凹槽,在此基础上,当采用内置电池进行供电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相关凹槽以将内置电池置于其中,而采用锂电池作为供电电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合议组认为:在电器设备领域中,通常需要采用连接线端子对插以实现电路连接,此时需要安放相应的连接线端子,而将连接线端子放置于容置槽中是很容易想到的放置方式,而将其放置于容置槽中之后必然能够防止相应的对插端子脱开,容置槽的设置位置也是根据实际需要而能想到的,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之前的电路板不是SMT电路板,本专利是PC按摩机芯,证据3没有按摩机芯,其利用很小的电池供电,不是转动式,两者的电源功率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遥控的乳房按摩垫,其与证据1和本专利同属于按摩技术领域,证据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第3页第2行、第4页第1-2行,附图1):可间隙工作的乳房按摩垫包括振动体4和按摩体1,按摩体1是可垫在胸罩夹层间或胸罩与乳房间或乳房上的带球体曲面的曲面体,振动体4由封装在一个筒柱体内的微型直流电机6及其主轴上的偏心装置组成,该微型电机的直径只有7毫米,振动体4包含在用塑料、橡胶等制成的按摩体1内,在按摩体1内还包括与振动体电机6连接的电源3及电路板2,按摩体1的尺寸和曲面弧度与单个乳房外形大小和球形弧度相配,其中央厚度大于边缘厚度,电源3可以是钮扣电池或小型超小型干电池或充电电池,在控制电路板上采用SMT技术,使得电路部分非常紧凑,提高了整个乳房按摩垫的空间密度。可见,证据3公开了采用SMT技术的电路板能够实现非常紧凑的电路部分,即其给出了采用SMT工艺生产的PCB板能够减少电路部分整体空间的技术启示,同时,采用SMT技术能缩小电子产品体积减轻其重量也是所属技术人员熟知的,在证据1中采用按摩机芯的方式并已经公开了采用中心电路板对按摩装置进行控制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减少电路板等电路部分所占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SMT工艺生产的PCB板实现中心电路板的功能,并且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也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
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独立锂电池容置舱是由机芯下壳开的凹槽,及与该凹槽通过螺钉扣合的电池盖配合,从而实现对电池包及电路板的安装,独立蓄电池也可以是安装于整组机芯结构的外部,如外包装海绵固定或放置于针车外套之内”。然而,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下壳体31开设放置锂电池的凹槽,且证据1也公开了通过电路板上盖371将中心电路板37进行固定,而采用螺钉扣合固定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即由机芯下壳开设凹槽作为独立锂电池容置舱,电池盖通过螺钉扣合该凹槽以实现对电池包和电路板的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此外,采用外包装海绵固定或放置于针车外套之内的方式将独立蓄电池安装于整组机芯结构外部也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的电池放置方式。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实现对电池包及电路板的安装时,所述电路板位于电池包与电池盖之间”。然而,如上所述,采用电池盖固定电路板和电池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在此情况下,将电路板放置于电池包和电池盖之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关于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4,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一级斜齿轮包括固定在同一固定轴上的斜齿轮及直齿轮,所述斜齿轮及直齿轮上下分布,斜齿轮能与电机上蜗杆啮合实现一级传动,而直齿轮能与二级直齿轮啮合,实现二级传动”、“所述二级直齿轮为固定在传动轴上的直齿轮,所述传送轴穿过机芯上壳对应位置的传动孔与按摩头组下方碳刷电路板连接,从而实现与按摩头组连接并联动,进而实现旋转按摩,并给按摩头内电气组件稳定供电”。然而,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3、0034段,附图3):传动组件包括蜗杆35、一级传动齿轮36、固定轴38、二级传动齿轮34及传动轴341,电机32的两端输出轴与蜗杆35相连,固定轴38设于下壳体31上,一级传动齿轮36活动套设于固定轴38上,一级传动齿轮36与蜗杆35相啮合,二级传动齿轮34与一级传动齿轮36相啮合,传动轴341一端与二级传动齿轮34固连,另一端与按摩头座体固连;按摩头座体还包括导电板23、碳刷24、发热板25及温控器26,导电板23设于按摩头底座21下方并固定在上壳体33上,导电板23与中心电路板37电连接,碳刷24安装于按摩头底座21上且与导电板23配合,发热板25设于按摩头底座21与按摩头上座22之间,发热板25与碳刷24电连接。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5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按摩头组包括两组按摩头,而每组按摩头具能与传动组件配合实现旋转按摩”。然而,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0段,附图2、3):两个转动设置在控制按摩体上的按摩头座体及弹性按摩头1,弹性按摩头1为上述的弹性按摩头1,弹性按摩头1连接设置在按摩头座体上,而控制按摩体具有相应的传动组件。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6关于权利要求8、9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每组按摩头包括按摩头壳体、及置于按摩头壳体内部的控制组件”、“所述控制组件包括按摩头电路板及选配增加热敏电阻(PTC)”。如上所述,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1段,附图2、3)公开了按摩头座体包括按摩头底座21及设置在按摩头底座21上的按摩头上座22,按摩头座体还包括导电板23、碳刷24、发热板25及温控器26。可见,按摩头底座21和按摩头上座22相当于本专利的按摩头壳体,发热板25及温控器26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置于按摩头壳体内的控制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图3可见发热板25上具有各种电路元件,即其相当于一种按摩头电路板,证据1中公开有温控器26,而采用热敏电阻作为温控器是所属技术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8-9不具备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8、9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维持ZL201420746537.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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