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62
决定日:2019-05-10
委内编号:5W1165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509246.7
申请日:2017-11-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贾英
授权公告日:2018-05-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金海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F21S45/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1509246.7,名称为“汽车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为刘金海。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灯,其特征在于,包括导热管、连接柱、散热器和光源,在所述的散热器中部设有用来连接安装连接柱的安装槽,在所述的连接柱上设有供导热管一端插入到其中后通过焊接将它们连成一体的插槽,所述的连接柱通过冲压的方式压入到安装槽中;所述的光源安装在该导热管另一端上,在所述的散热器上还设有后盖;在所述连接柱的外周壁上设有汽车灯安装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热管由扁平柱和与连接柱焊接的圆柱组成,所述的光源有两个,它们分别安装在扁平柱的两侧面上,在所述的导热管的外周设有一对配合后将其包住的半圆型侧盖,在该对半圆型侧盖上设有供两个光源外露的通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热管由四方型柱和与连接柱焊接的圆柱组成,所述的光源有四个,它们分别安装在四方型柱的四个侧面上;在靠向散热器的导热管和连接柱的外壁上套接有卡套。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汽车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连接柱的插槽中填充了密封膏。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散热器和后盖之间还设有一个风扇。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热管和连接柱均采用铜材质制作而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贾英(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35744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73007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8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54440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3月30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64100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15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573705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7月06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33639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39255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7月16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055928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散热器中部设有用来连接安装连接柱的安装槽,连接柱通过冲压的方式压入到安装槽中;(2)导热管与连接柱是焊接连接;(3)汽车灯安装座设置在连接柱上,散热器上还设有后盖;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均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6、证据7均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或者证据8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请求人还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1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相对于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采用插接加冲压的方式实现连接柱和散热器安装槽的连接,结合导热管和连接柱的插接加焊接的连接方式,并将光源直接设置在导热管上,实现了导热管、连接柱和散热器成为一个无缝连接的整体,大大提高了散热效率,这些内容在证据1-7中均没有公开,不能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于2019年03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李明珠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黄浩威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同请求书的书面意见;请求人表示证据1中采用附图5所示的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针对创造性的具体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与之前的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8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8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汽车灯,证据1公开了一种LED汽车大灯,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3-0047段,附图5-8)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LED汽车大灯,包括:LED灯、基板100、导热构件200、散热构件300及卡位构件400;LED灯设于基板100上,基板100为PCB板,LED灯可以为一个,也可以为多个,LED灯为多个时,分别设于多个基板100上,当然也可以设于同一个基板100上;导热构件200为长条形,即可以是圆柱形、长方体、多面体的长条形等,基板100固定于导热构件200的一端,LED汽车大灯工作时,基板100上的LED灯发出热量,导热构件200将热量从设有基板100的一端传递到另一端;导热构件200包括导热平台220和导热管240,参考图5,导热平台220可以是扁平的长方体,基板100固定于该长方体的两侧,使得LED灯相对该长方体对称或非对称分布,导热平台220另一端与导热管240连接,具体地,导热平台220与导热管240可以是一体成型,也可以是两者的端部通过焊接连接;散热构件300包括散热筒320和散热片340,散热筒320开设有用于收容导热构件200的通孔330,具体为,导热构件200的导热管240收容于通孔330,通过用弹片抵接在导热管240的外侧壁和通孔330的内侧壁之间实现固定,或者通过螺钉、螺纹或卡合件使导热管240和通孔330之间实现固定,散热筒320远离基板100一端的四周固定设有散热片340,散热筒320的外侧壁设有防滑螺纹,该防滑螺纹用于提高组装散热构件300时的扭力,使得散热构件300结构可靠;如图5所示,散热筒320包括相互套接的第一段326和第二段328,而散热片340设置于第二段328远离第一段326的一端;散热构件300还包括风扇360,优选地,散热片340于导热构件200同轴的远离基板100一侧开设有用于收容风扇360的收容槽;控制模块根据温度值控制风扇360工作,加快了LED汽车大灯的散热;卡位构件400用于将设有LED灯的散热构件300固定于汽车大灯总成的灯泡卡座上,可以理解的是,本实施例中散热构件300为整个LED汽车大灯的结构主体,将散热构件300固定于汽车大灯总成的灯泡卡座上,即相当于将LED汽车大灯固定于汽车大灯总成的灯泡卡座上,具体地,结合图5,卡位构件400套设于散热筒第二段328靠近第一段326的一端,优选地,第一段326的外径比第二段328的外径大,卡位构件400套设于第二段328后,通过第一段326与第二段328的连接锁紧使卡位构件400压紧在散热构件300上,以实现卡位构件400与散热构件300之间的固定。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相比可知,证据1附图5中的导热构件200、散热筒320的第二段328、散热片340、基板100及其上的LED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热管、连接柱、散热器、光源,散热筒320的第二段328上的通孔330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柱上设有供导热管一端插入到其中将它们连成一体的插槽,证据1的LED及其基板100固定于长方体导热平台220的两侧即公开本专利光源安装在导热管另一端上,卡位构件400相当于本专利的汽车灯安装座,其设置在散热筒320的第二段328的外周壁上。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的散热器中部设有用来连接安装连接柱的安装槽,且连接柱通过冲压的方式压入到安装槽中,而证据1只公开了散热筒320远离基板100一端的四周固定设有散热片340,并未限定散热筒320的第二段328和散热片340之间具体的安装方式;(2)本专利的连接柱的插槽与导热管之间通过焊接连成一体,而证据1导热管240和散热筒320的第二段328的通孔330可以通过螺钉、螺纹或卡合件固定;(3)本专利还限定了散热器上设有后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提高灯具的散热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机动车用双丝双光LED灯升级套件,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具体(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8-0026段,附图1-3)公开了如下内容:机动车用双丝双光LED灯升级套件包括LED光源芯片1、导热管2、散热器3、灯罩4、导套5、卡座6、散热风扇7、电源线8和LED驱动器15,卡座6用于与不同车型进行装配,导热管2为导热铜管,两块LED光源芯片1的底部通过回流焊焊接于导热管2的上端,并且两块LED光源芯片1平行且相对导热管2对称,用回流焊焊接具有充分传热的高效热传导作用;散热风扇7包括风扇71和端盖72,端盖72上冲切有进风槽721,散热器3内为空腔,散热器3的底部与端盖72螺钉固定,风扇71置于散热器3内并通过螺钉固定;散热器3的顶部设有键槽孔32,二个卡套9相匹配地通过定位柱91及定位孔接合为筒状,该筒状的中心形成用于插入导热管2的通槽92,二个卡套9的插接部93对应地插入键槽孔32通过过盈配合固定,卡圈10套于二个卡套9,卡圈10的卡台与卡套9的卡槽94对应卡接,卡座6套于卡圈10,并通过螺钉固定;导热管2的下端从键槽孔32插入位于散热片31处的散热器3的空腔内。由上可见,证据2公开的通过定位柱91及定位孔接合为筒状,筒状的中心形成用于插入导热管2的通槽92,则证据2组合为筒状的两个卡套9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柱,散热器3的顶部设有的键槽孔32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槽,证据2还公开了两个卡套9的插接部93对应地插入键槽孔32通过过盈配合固定,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过盈配合固定安装通常通过冲压方式实现,而当两个卡套9组成的筒状通过插接部93与散热器3顶部的键槽孔32过盈配合固定时必然能够更好地实现热量传递到散热器3,即证据2给出了在证据1的散热片340的中部设置安装槽,并将证据1的散热筒320的第二段328以冲压方式压入该安装槽中,以此来进行连接柱(即散热筒320的第二段328)与散热片之间的连接的技术启示,且该连接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将热量传递到散热片340,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实质上是导热管和散热器直接相插接,证据2是导热管穿过连接柱后插入散热器内。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导热管240收容于通孔330中,并通过螺钉、螺纹或卡合件固定,即导热管插入到通孔中并使两者固定连接;而采用螺钉、螺纹、卡合件或焊接固定均是所述技术领域中将两个部件固定连接成一体的常用技术手段,如上所述,证据2公开了两块LED光源芯片1的底部通过回流焊焊接于导热管2的上端,采用回流焊焊接具有充分传热的高效热传导作用,证据1也公开了导热平台220与导热管240的两端可以通过焊接连接,而采用焊接固定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热传递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熟知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更好地散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导热管240和散热筒320的第二段328的通孔330之间通过焊接连成一体来固定连接并散热,这种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基于防尘等相关技术需求而在散热器上设置后盖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此外,虽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通过上述手段实现了导热管、连接柱和散热器成为一个无缝连接的整体,大大提高了散热效率,但是通过上述分析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导热管、连接柱和散热器的这种连接方式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实现的。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导热管由扁平柱和与连接柱焊接的圆柱组成,所述的光源有两个,它们分别安装在扁平柱的两侧面上,在所述的导热管的外周设有一对配合后将其包住的半圆型侧盖,在该对半圆型侧盖上设有供两个光源外露的通孔”。如上所述,证据1(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7段,附图5)公开了导热构件200包括导热平台220和导热管240,导热平台220是扁平的长方体,导热管240为圆柱体,两组LED及其基板100分别固定于长方体的两侧,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除“在所述的导热管的外周设有一对配合后将其包住的半圆型侧盖,在该对半圆型侧盖上设有供两个光源外露的通孔”之外的技术特征。
然而,证据8公开了一种新型LED前大灯,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8(参见证据8说明书第0016、0024段,附图1、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新型LED前大灯,包括散热器1、卡座2、LED灯板3、电线4,所述电线4与LED灯板3电连接,所述LED灯板3外侧包裹有导热管5,所述导热管5外覆盖有反光杯6,所述反光杯6通过卡座2与散热器1固定连接;为了有效利用LED光能,所述反光杯6由左单灯杯13和右单灯杯14组成,所述左单灯杯13和右单灯杯14之间通过螺丝固定连接。可见,证据8的左单灯杯13、右单灯杯14对应于本专利的导热管的外周设有的一对配合后将其包住的侧盖,且由证据8的图1、2可见,左单灯杯13、右单灯杯14上设有供两个光源外露的通孔,虽然证据8中的左单灯杯13、右单灯杯14不是半圆形的,然而为了适配导热管的形状将其设置成半圆形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导热管由四方型柱和与连接柱焊接的圆柱组成,所述的光源有四个,它们分别安装在四方型柱的四个侧面上;在靠向散热器的导热管和连接柱的外壁上套接有卡套”。证据1(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7段,附图9、11、12)还公开了导热构件200包括导热平台220和导热管240,导热平台220可以是多面体长条形,导热管240为圆柱体,多面体的一个或多个面上均设置有基板100及其LED,因而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导热平台220设置成四方型柱,并将四个光源分别安装在四方型柱的四个侧面上;而至于在靠向散热器的导热管和连接柱的外壁上套接的卡套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安装汽车灯安装座而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这种设置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或3,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在所述连接柱的插槽中填充了密封膏”、“所述的导热管和连接柱均采用铜材质制作而成”。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为了实现密封而填充密封膏,采用导热性能良好的铜质材料制作导热件均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的散热器和后盖之间还设有一个风扇”。然而,如上所述,证据1(参见证据1的图5和14)还公开了,散热构件300还具有风扇360,在散热片340于导热构件200同轴的远离基板100一侧开设有用于收容风扇360的收容槽342,而基于防尘等相关技术需求在风扇360后面设置后盖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50924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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